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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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
199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刑二〔1995〕5号“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并已构成犯罪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二、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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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法教育依法治市的决议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法教育依法治市的决议


  (2011年10月27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普法教育依法治市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治杭州”建设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工作。经过20多年的努力,尤其是“五五”普法规划的顺利实施,我市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依法治理实践深入推进,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任务更为突出和紧迫,中央和省、市委作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战略决策。为实现全面建成惠及全市人民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加快推进“法治杭州”建设,从2011年至2015年,我市要在全体公民中组织实施新一轮的普法教育依法治市五年规划。为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动依法治市,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弘扬法治精神,扎实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宣传教育

  要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努力营造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要继续抓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形成人人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社会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要深入学习宣传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基本经验、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反腐倡廉相关法律法规。围绕实施我市“十二五”规划纲要,重点学习宣传加快推动科学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二、坚持分类施教,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制宣传教育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要根据区域、部门、行业的特点和法律需求,确定有针对性的宣传内容和宣传方法,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推动公民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以实际成效评判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将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农民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社会群体作为重点对象,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为重中之重。广大公务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系统学习和熟练掌握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要进一步完善分级考试(考核)、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等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和年度考核,把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作为衡量工作、考核班子、检验队伍的重要指标,推进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要充分发挥学校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统一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教材、师资、课时和经费;要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格局。针对企业、事业单位和新经济、新社会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及职工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经营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育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观念,增强职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的观念。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实际和广大农民现实需求,充分利用农村党员现代远程教育平台、“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法律下乡”等载体,以村干部、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各类农村技术人才为主要对象,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农民积极有序参与村民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提升其依法参与基层民主建设、依法管理基层事务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三、注重创新创优,不断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手段和方法

  要坚持文化引领、法治融入,深入挖掘杭州法治文化资源,广泛开展法治文化活动,大力发展法治文化创意产业,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探索运用网络、手机、车载传媒、户外电子显示屏等新兴媒体,大力开发吸引力和感染力强、贴近群众生活实际的平台载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完善城市、乡村公共场所法制宣传教育设施,建设一批法制宣传中心、法制教育基地,推出更多的常态化、互动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市民的法治体验。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形成协调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热点法律法规和新颁法律法规的专题宣传,促进法律实施。围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浙江法治宣传月精心组织主题活动,实现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规范运作、常态布局、多样开展。各职能部门负责开展部门法、专业法的宣传,尤其要利用主题日、纪念日、节假日开展面向社会的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四、深化法治实践,提高依法治市水平

  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依法治市相结合,与权益维护、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矛盾化解相结合,与党政机关的业务工作相结合,将普法工作贯穿于执法、司法和社会管理全过程,形成党委依法执政,人大依法履职,政府依法行政,法院、检察院公正司法,各部门依法办事,公民遵纪守法的局面。要深化“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健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要通过“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方式,深入开展“律师进社区(农村)”活动,加强“网络律师团”、“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和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打造覆盖城乡、方便群众、共建共享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圈”。要深入开展“法治杭州”、“法治县(市、区)”、“民主法治乡镇(街道)”、“民主法治村(社区)”等基层创建活动,丰富依法治理实践,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要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活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药品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市场经济秩序、环境污染整治、耕地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热点、难点问题,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大力开展“依法办事示范窗口”、“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诚信守法企业”、“依法治校示范校”等行业创建活动,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弘扬社会正气。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普法教育依法治市的各项保障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执法主体的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各类组织要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本组织以及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要将普法教育依法治理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适应,切实予以保障。要进一步加大基层普法各项投入,努力为基层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活动创造条件。要引进、培养专兼结合的普法教育依法治市工作者队伍,大力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要进一步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年度考核和阶段性检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组织实施好《杭州市2011-2015年普法教育依法治市规划》,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和终期评估验收,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以及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得到贯彻落实。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部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部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工程价格
形成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价格的构成。
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
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索赔等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
其它款项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
第六条 工程价格的定价方式
(一)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定价。
(二)对于不宜采用招投标的工程,可采用审定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甲乙双方商定加工程变更增减价的方式定价。
(三)一般现有房屋装修工程可采用以综合单价为基础商定。
第七条 工程价格的分类
(一)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
(二)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调整的范围和方法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
第八条 工程招标必须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规定有关计价方法和计价依据编制标底价。标底价应由招标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部门核准认可的工程发包代理等单位以初步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或施工图预算为基
础进行编制。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价。国有和集体投资的工程,标底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审定。
第九条 投标单位应依据招标工程及其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确定施工方案,依据企业定额或现行定额和取费标准提出投标报价。
第十条 招标工程在评标、定标时不论采用何种评标方式,中标价应控制在接近标底的合理幅度内。外资项目和世行贷款项目可实行合理低价中标。
第十一条 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
招标工程的标底价、投标报价和施工图预算的计价方法可分为:
(一)工料单价单位估价法。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成本单价,按现行计价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预算价格确定。其它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税金等按现行计算方法计算。
(二)综合单价单位估价法。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是全部费用单价,既包括按计价定额和预算价格计算的直接成本,也包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税金等一切费用。
对于招标工程采用哪种计价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二条 工程价格的计价依据
(一)现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是工程价格的计价基础。编制标底价或施工图预算时,可依施工条件作适当调整。接施工图预算加增减价结算的工程,对于确需调整的内容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对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适时发布价格信息,以适应工程价格计算和价差调整的需要。
(三)对于行之有效的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定额缺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补充,并将发布的补充定额报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备案。
(四)要加强企业定额工作。施工企业应当依据企业自身技术和管理情况,在国家定额的指导下制定本企业定额,以适应投标报价,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要求。
(五)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注意收集整理有重复使用价值的工程造价资料,分析较常发生的施工措施费、安全措施费和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研究提出计算标准,供有关单位参考使用。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做好国有和集体投资工程施工合同价的审查工作,以利于合理确定工程价格。
第十四条 工程预付款。支持实施预付款制度。甲方应按施工合同条款的约定时间和数额,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开工后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扣款办法陆续扣回。甲方如不按协议支付工程预付款,则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根据甲乙双方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经甲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构成合同价款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支付工程款。甲方如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则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动态管理。
(一)编制标底、投标报价和编制施工图预算时,采用的要素价格应当反映当时市场价格水平,若采用现行预算定额基价计价应充分考虑基价的基础单价与当时市场价格的价差。
(二)价差调整办法
1.按主材计算价差。甲方在招标文件中列出需要调整价差的主要材料表及其基期价格(一般采用当时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信息价或结算价),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竣工时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材料信息价或结算价,与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基期价比较计算材料差价。
2.主材按抽料计算价差,其它材料按系数计算价差。主要材料按施工图计算的用量和竣工当月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材料结算价或信息价与基期价对比计算差价。其它材料按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调价系数计算差价。
3.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竣工调价系数及调价计算方法计算差价。
具体采用哪种价差调整办法,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 做好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增减的调整工作。对于施工过程不可避免的设计变更、现场洽商变更等连同变更价款的计算,应建立保证有关资料完整、及时、合理的制度。变更价款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中标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已有与变更工程相同的单价,应按已有的单价计算;
(二)中标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没有与变更工程相同的单价时,应按定额相类似项目确定变更价格;
(三)中标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定额分项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应由乙方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单价送甲方代表审定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乙方提出和甲方确认变更价款的时间按合同条款约定,如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协议,则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 工程费用索赔。索赔是合同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甲乙双方要做好与索赔事项有关的资料记录。索赔程序应按合同条款约定办理。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按施工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提出工程竣工结算证书,办理工程结算。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甲方在收到乙方提出的工程竣工结算证书后,由甲方或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竣工结算负有监督责任。国有的集体投资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应按有关规定报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权抽查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价格活动具有监督检查的职能。应当建立对工程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工程价格的行为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举报。
第二十三条 负责工程价格计价、审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执业专业人员必须持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并在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上注明单位名称、执业人员的姓名和证书号码。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专业人员对经办的工程造价业务负责。严禁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不正当计价行为。对于不正当的计价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工程价格争议,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处理中,涉及工程价格鉴定的,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法院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办理甲乙双方提请调解有关工程价格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专业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