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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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弩在古代是一种攻击性、杀伤力都很强的兵器。经过现代科技改进后的弩具有便于携带、射程远、精度高等特点。进口弩还分手枪式、步枪式、冲锋枪式等多种式样。近年来,一些地方陆续发现有些企业和单位批量生产、销售和进口弩,还有的企业以俱乐部的形式开展营业性弩射活动
。目前,弩的经营和射击活动呈发展趋势。弩具有枪支、管制刀具的部分功能和特性,属于危险物品,如不严加控制和管理,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危害公共安全。新疆公安机关已发现犯罪分子持弩作案,并在犯罪分子窝点中缴获过大量弩。为加强弩的管理,防止其流入社会被犯罪分子利
用,危害公共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将弩纳入治安管理范围,加强管理。要掌握弩的生产、销售、进口情况和营业性弩射活动情况,监督制造、销售、进口、使用弩的企业和单位在生产、运输、保管、使用等环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严防弩丢失、被盗、被抢及
发生安全事故事件。
二、严格对弩的生产、销售、进口的管理
(一)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公安厅、局的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注册。除经批准的弩制造、进口企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弩。
(二)弩制造企业须在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产品编号。
(三)企业和单位购买弩须持有营业执照和省级公安厅、局开具的购买证明。销售单位必须在查验有关手续后方可售出。严禁将弩销售给个人。
(四)弩的携带和运输须持有营业执照副本和省级公安厅、局开具的携运证明。
(五)弩的进口由省级公安厅、局审批,严格限制品种和数量。
(六)制造、销售、进口、使用弩的企业和单位须使用计算机管理,将弩的品种、数量、编号、进货和销售情况定期向省级公安厅、局备案。
(七)省级公安厅、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对制造、销售、进口、使用弩的企业和单位实行年度审验。
三、各类运动会设置弩射项目须由主办单位向运动会举办地所在的省级公安厅、局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对非法制造、销售、运输、进口弩或者非法从事营业性弩射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人持有的弩,一律由公安机关登记收缴;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致使弩流失社会,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取消有关企业和单位经营资格并追究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下发前已从事制造、销售、进口、使用弩的企业和单位,经清理整顿后按上述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接此通知后,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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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章程》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章程》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自1991年设立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以来,经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这项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对缓解我省学术著作出版难的问题,促进我省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推动出版事业繁荣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要求和省政府【1996】70号专题
会议纪要精神,决定“九五”期间继续设立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坚持开展支持优秀著作出版工作,并对原《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章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

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章程(1996年7月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创作和出版优秀著作,促进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发展,繁荣我省创作和出版事业,扶植中青年人才成长,特设立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
第二条 基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办法,主要由:
(一)“九五”期间省财政厅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
(二)省新闻出版局每年向有关出版社筹集专项资金100万元;
(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海内外个人捐赠。
第三条 基金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管理,设立专用户头,专款专用。省新闻出版局于每年第一个月向省政府办公厅和省财政厅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基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本基金主要资助出版优秀社会科学著作和优秀自然科学著作,以及列入国家和省“九五”重点图书规划的项目。原则上社会科学著作(包括文学艺术作品)、自然科学著作各使用当年基金资助金额的50%。
优秀社会科学著作主要指高水平、有份量的社科学术专著、通俗政治理论读物、思想品德教育读物和有重大价值的地方文献古籍,以及高质量的文学(含少儿读物)、美术、摄影作品。优秀自然科学著作主要指反映我省科学研究新成果,在学术界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高质量的
科普著作和应用技术读物。
各单位因自身工作需要出版的图书不予资助。
第五条 基金资助对象,主要是省内作者和在省外工作的福建籍作者的著作,以及少量外省籍作者。资助外省籍作者著作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资助金额的25%。
上述资助对象必须将著作交由福建省所属出版社出版,方能申请出版资助。
第六条 设立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社会科学类和自然科学类两个评审委员会。社会科学类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组织,自然科学类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科委牵头组织。两个评审委员会均由常务评委和评委专家组组成,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第七条 凡需由本基金资助出版的著作,均需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每次评审,常务评委均应参加,其他评委则根据待评书稿内容从专家组中确定相应领域的若干名评委参加。参加评审会议的所有评委享受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每次参加评审会的评委人数根据送审书稿情况确定,但最多不
超过25人。
两个评审委员会所需活动经费在出版基金中列支。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基金章程规定,制订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
(二)组织对口专家审读书稿。
(三)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资助出版的著作进行评审。评审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四)撰写评审结果报告,报送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申请者应事先与福建省所属的有关出版社联系,出版社对作者资格和书稿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发给“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者填写资助申请表后,连同全部书稿送交出版社,出版社对书稿进行认真审读,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估算出版经费及亏损金额,然后将书稿和申请表提交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办公室。规模较大的书稿,经基金办公室同意,可提交详细写作提纲和选题论证材料。
(三)基金办公室依据本章程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归类移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应学科的专家审读书稿,并写出审读报告。一部书稿应有2位专家审读,必要时可增至3人。
(五)召开评审会议,对书稿进行审查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书稿是否给予资助及资助金额进行表决。应到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到会,评审有效,到会评委半数以上投赞成票,为正式通过。评审应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坚持标准,不搞照顾。
(六)所有单位或个人推荐的书稿,一律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条 资助金额和方式:
(一)资助金额要以书稿质量为主要参数,按成本一定比例测算,并充分考虑其社会效益。
(二)评审结果经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基金办公室在一个月内通知有关出版社,随即从基金中拨付资助款。当年度基金专款没用完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三)承担出版任务的出版社,应组织力量及时编辑出版获准资助的著作,并保证编校、印装质量;同时在该书明显位置标注“本书承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字样。
(四)基金办公室应加强对资助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随时检查出书进度和出版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图书,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后可相应核减或取消资助款。
第十一条 福建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办公室设在省新闻出版局内,负责处理基金资助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1日

东莞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退伍安置工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劳动就业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当年退出现役,符合现行安置政策,应在本市城镇安排工作的义务兵和士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应征入伍前具有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

  (二)应征入伍前具有城镇户口的服役10年以下的复员士官;

  (三)应征入伍前虽不具有城镇户口,但具备以下条件的退伍义务兵: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和荣获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以上荣誉称号的;2、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3、入伍前随父母生活同一户口,在服役期间父母迁居城镇(转为非农户口),退伍后本人要求到父母现居住地安置落户,有父母现所在单位和现住地公安机关证明的;4、入伍前为孤儿或入伍前随父母共同生活,在服役期间父母双亡而孤身一人的;5、因战牺牲烈士的子女、弟妹经市征兵办公室批准接枪入伍的;

  (四)女性退伍义务兵;

  (五)符合条件易地转业安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接收安置的士官。

  第三条 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经审批后符合条件的,由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其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后,当地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易地转业来莞接收安置的士官,其自谋职业补助金,按市分配到所在镇或单位负责解决。市属单位无法解决自谋职业补助金的,可申请市财政解决。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第五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本人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

  第七条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凭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填发的领款通知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八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补助金的发放标准:

  (一) 城镇退役义务兵按本市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2至2.5倍发放;

  (二) 退役的复员士官按本市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2.5至3.5倍发放;

  (三) 转业士官按本市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3至4倍发放;

  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原基数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外,每多服役一年,增加相当于当地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个月的经济补助。

  第九条 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外,另按国家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

  第十条 服役期间立功和被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执行上述规定发给一次性补助金外,对荣立个人一等功和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的补助金;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20%的补助金;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10%的补助金。


第四章 补助金筹集与发放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要将当年当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需的补助金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自谋职业补助金原则上不允许现金支付,一般通过银行现金支票或储蓄存折发放,不允许他人代签代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在自谋职业期间被招工招干,已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的不予收回。其军龄、待分配安置时间,可一并计算为所招工招干单位的连续工龄,享受该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职工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伪造、涂改基本档案材料的,骗取伤残证件和功臣荣誉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工作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退伍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四)按照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的;

  (五)按规定已为其安排工作,本人拒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