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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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葡萄牙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2月11日 生效日期1988年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和文化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文化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规定,同意签订本计划,其条款如下:

 一、文化和艺术
  1.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在葡萄牙举办一个小型版画展;葡方在中国举办现代版画展。有关展品和其他事宜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2.葡方希望在中国举办一次文献性展览,例如“葡萄牙在世界的遗产”。中方希望在葡萄牙举办一次有关中国文明史的文献性展览。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继续发展两国图书馆之间的图书和出版物的交流。
  4.双方鼓励两国档案机构之间建立联系,互相交换使对方感兴趣的资料复制件和出版物。
  5.双方交换有关版权机构的资料。
  6.葡方通过葡萄牙图书和阅读协会,准备继续以定期寄送图书资料和新书目的方式帮助中国的葡学家。
  7.双方鼓励专门出版语言、文字工具书的出版社之间的直接接触。
  双方探讨合作出版此类书籍的可能性。
  8.双方鼓励电影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双方鼓励两国电影机构之间建立联系,以便研究各自在对方国家发行影片的条件。
  (2)葡萄牙电影资料馆为继续进行近几年同中国电影资料馆开展的工作,对下列活动表示兴趣:
  葡萄牙电影资料馆与北京电影资料馆继续保持接触,以便更好地了解对方电影事业的进程。
  在其档案中整理对对方有用的文献资料,以便互相交流。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办电影周,放映最新影片。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机构另行商定。
  9.双方有兴趣交换独唱、独奏、小型音乐、舞蹈团和乐队指挥,以便了解对方音乐、舞蹈的现状、流派和发展情况。
  10.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研究互派一个三十人以内的艺术团的可能性。
  11.双方鼓励在音乐领域内互换可供演奏的乐谱和其他有关音乐的文献资料。
  12.双方鼓励两国考古、文物保护机构之间建立联系,并研究交换二至三名此类专家互访的可能性。
  13.双方有兴趣交换有关瓷器方面的出版物。

 二、科研
  14.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科研部门建立直接的合作关系。为此,双方鼓励中国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葡萄牙科技国务秘书处建立联系。
  15.葡方表示其热带科学研究所有兴趣与中方有关研究机构在其从事的研究领域内进行合作。

 三、教育
  16.双方鼓励两国的高等院校及同类机构之间进行直接交流和合作,交换有关教育方面的资料和情报,参加对方举办的学术会议。
  17.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保持已派出的语言教师的数目,并研究增派教员的可能性。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18.双方鼓励本国学生或教师自费到对方国家参加语言和文化暑期班。
  19.双方支持里斯本高等美术学院与中国一所同类的高等美术院校开展校际合作。
  20.双方将在下列领域内互换有关教育体制和教学经验方面的情报和资料:
  --教育体制和学位结构。
  --教学视听材料。
  --成人教育组织。
  21.双方鼓励葡萄牙教育部所属全国科研所和中国高等院校的研究机构之间进行交流。

 四、青年
  22.双方交换有关青年问题的资料、情报和视听材料,以便更好地了解对方的实际情况,并鼓励两国青年组织之间进行合作。
  23.葡方邀请中国青年代表团访问葡萄牙。代表团的组成及访问日期另行商定。

 五、新闻
  24.双方将加强新闻领域内的关系。为此,双方鼓励和支持新闻单位之间建立联系,并进行业务交流。
  25.葡方表示有兴趣在葡萄牙新闻总局资料中心同中国的有关机构之间交换业务资料。

 六、体育
  26.鉴于两国体育组织之间的接触不断扩大,而且卓有成效,双方将继续鼓励两国间的体育交往和合作。具体项目由葡萄牙体育总局和中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另行商定。

 七、奖学金
  27.葡方通过外交部每年向中方提供四名奖学金,期限各为十个月,对象为大学毕业生、大学教师或学历相当的研究人员,从事大学毕业后的学习或研究。
  28.葡方通过葡萄牙语言文化研究所每年提供二名语言文化年度班奖学金,期限各为九个月。另外,提供二名科研奖学金,期限各为十二个月。
  29.中方每年向葡方提供六名奖学金,期限各为十二个月,供葡萄牙公民在中国的高等院校学习或进修。

 八、通则和财务规定
  30.本计划规定的奖学金生由派遣方选派,并应得到接待方的认可。
  双方每年一月公布本计划规定的奖学金名额。
  派遣方通过外交途径,于四月一日前提交申请人名单。接待方应通过外交途径,于六月三十日前对申请人及其学习计划同意与否的最后决定通知派遣方。
  申请人应提交本人学历证明、学习计划、逗留期限、所懂语言的口笔语水平证明,将要学习、进修或开展科研的单位或学校、联系的专家或教授和其他所需证明。
  申请人应懂接待国的语言或一种国际通用语言(英语或法语)。
  双方应向申请人提供所需填写的申请表格。
  派遣方应至少在三周前通知奖学金生的到达日期。
  派遣方负担奖学金生的往返机票。
  31.葡方向享受第27条规定的中国奖学金生提供如下数额的奖学金,用以支付食宿和其他费用:
  --大学毕业生 43000葡盾
  --助教或相当于助教的研究人员 53000葡盾
  --大学教授 60000葡盾
  急症或意外事故,可享受免费医疗。在大学或其他高等院校免交学费。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根据生活费上涨的情况,每年应对奖学金数额进行调整。
  葡方享受第28条规定的奖学金生提供如下数额的奖学金:
  年度班:大学毕业生--40000葡盾
  大学生 --35000葡盾
  科研人员 --50000葡盾
  32.中方对享受第29条规定的葡萄牙奖学金生,负担学费、紧急医疗费,并按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的规定发给奖学金,用以支付伙食及其他有关费用。
  33.除特别商定者外,双方代表团、艺术团和人员互访时的国际旅费以及演出所需道具的国际运费由派出方负担;接待方负担其国内的食、宿、紧急医疗费和交通费。
  举办展览(包括印制目录等有关活动)的费用将由双方逐项商定。
  34.本计划不排除经双方共同协商而确定的新项目。
  35.双方同意于一九九0年年底在北京举行第三次混合委员会会议,商谈和签订下一个文化交流计划。
  36.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二月十一日在里斯本签订,用中文和葡萄牙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葡萄牙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春德              苏亚雷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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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洁具配件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


卫生洁具配件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1993年5月7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卫生洁具配件(以下简称配件)产品生产质量的管理,做好节水工作,适应卫生洁具配套化和高档化的需要,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出的计资[1987]2391、计资源[1991]1243号文的精神,对配件实行定点生产推荐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生产便器配件、浴盆配件、洗面器配件等卫生洁具配件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 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和卫生洁具配套生产单位应优先采用定点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技术改造及开发基金和贷款优先投放定点企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任务
第五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和建设部联合成立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小组,由7~9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来自政府主管部门、科研单位等。定点管理小组成员名单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和建设部协商后公布。定点管理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制订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办法,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和建设部批准和发布;
(二)评审定点企业,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和建设部批准和发布;
(三)确定产品质量检测单位;
(四)审查费用收支情况;
(五)检查下设机构的工作。
第六条 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小组的常设机构是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办公室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管理司和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共同组建。办公室设在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其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起草有关定点管理工作文件草案,制定有关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定点的具体组织工作及定点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
(三)接受企业提出的书面申请并初审;
(四)组织对工厂现场检查,包括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和抽样封样。
(五)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查处市场流通中及工程应用上出现的淘汰产品、不合格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
(六)提出承担检测任务的产品质量检测单位;
(七)编辑出版卫生洁具配件产品汇编及应用指南等;
(八)审查申请定点企业的报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九)承办定点管理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可聘请若干评审员,协助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员必须是配件的设计、生产、管理、检测或施工方面的技术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主要任务是:
(一)协助办公室开展工厂现场检查。
(二)为定点工作提供咨询。

第三章 定点企业的必要条件
第八条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九条 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应符合GB/T19000—ISO9000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重点应具备下述几个方面:
(一)企业领导重视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二)企业重视新产品的开发及设计评审;
(三)有完整、合理、统一的工艺技术条件;
(四)生产设备管理良好;
(五)基本检测仪器设备完好;
(六)质检人员素质好;
(七)质量信息反馈畅通;
(八)外协件选点及管理严格;
(九)售后服务良好。
第十条 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具备主要的生产设备和基本的检测仪器。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水平应高于或相当于同类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能满足使用的要求。

第四章 申请、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企业,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经济所有制形式,经上级主管部门(县或县以上)推荐,均可自愿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定点。
第十三条 凡申请定点的企业,均应向办公室交纳管理费。收费办法由办公室参考国家有关办法制定。所收费用仅限于与定点工作有关的开支。
第十四条 企业申报的材料经办公室初审合格后,由办公室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办公室派员按第九、十条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企业应配合提供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转的证明材料,并在企业或市场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数量封存样品进行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
抽样品种,根据企业生产产品的种类,分为大便器配件、小便器配件、浴盆配件、洗面器配件,每类依质量体系检查情况及产品的技术复杂程度任抽有代表性的若干组样品。
现场检查办法由办公室按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的要求制订,逐年应有所不同,以促进企业质量进步为原则。
第十六条 样品检测由国家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经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小组认可的质检单位进行。
第十七条 办公室根据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测报告提出初评结论,送交定点管理小组评定。第一次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经整改后,可在半年后提出复查。
第十八条 对已定点的企业,应按季度向办公室报送企业日常质量检测结果汇总。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每1~2年对定点企业质量体系复查和样品抽查一次,其间也可根据用户反映进行不定期抽查。复查和抽查不合格的企业,或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应进行整改,并在半年内提出整改复查申请,由办公室安排复审(国家监督抽查的,按有关规定办)并视情况进行质量跟踪,连续两次质量合格则转入正常管理;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收回定点证书。
第二十条 当年国家安排质量监督抽查时,其结果代替办公室安排的样品抽查。办公室已安排监督抽查,行业不再另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原则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五章 公告与证书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的定点企业,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发定点证书,证书上附已检测产品名称和型号,并向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和配套生产单位推荐使用,可在《中国建材报》、《中国建设报》或《中国市容报》上统一公告,企业可在其包装物或其它场合据此宣传其产品。
第二十三条 定点企业证书有效期四年。定点企业证书授予权属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和建设部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府〔2009〕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已经2009 年6月2日十四届市政府第44 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产业兴市”战略,加快工业项目建设,扶持工业企业发展,做大做强本市工业,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财政部门设立海口市工业发展资金账户,用于兑现加快工业发展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专项资金使用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程序拨到企业法定的账户。
第三条 申请优惠扶持政策的工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在省内注册登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都在本市范围,且其上缴税收能形成海口市财力;
(二)有固定的厂房和相应的生产设备;
(三)依法纳税,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遵守国家劳动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
(五)相关考核年度无死亡或受伤多人、影响重大的安全事故发生;
(六)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证排污达标。
第四条 企业申请土地款奖励、税收补贴、技术创新奖励和节能降耗奖励,达到扶持条件后于次年1-3 月提交申报材料。企业申请设备资助和担保费补助,达到扶持条件后6 个月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项目业主注册后(异地扩建项目以签订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之日起)2 年内建成投产,并且项目投产后2 年内(以最高年度计算)达到年度净入库税收总额超500 万元,且年度每亩净入库税超10 万元。
申请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土地款奖励申请报告;
(二)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三)土地款奖励审批表(附表二);
(四)企业投产验收报告;
(五)投产后两年内完税凭证;
(六)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
(七)土地款支付凭证。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受理。企业年度净入库税收总额由国税、地税部门审核,年度每亩净入库税额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计算并出具意见。

第六条 《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范围仅限新建或扩建的生产车间、仓库、检测中心和研发中心等生产科研用厂房,厂区内单独建设的办公用房和员工倒班宿舍,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范围。
按照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高新区、保税区内的企业,由园区规划建设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园区外企业由市规划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规划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部门和市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税收基数按以下办法确定:首次以2008 年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实际入库数之和为基数起点,企业达到补贴条件并兑现补贴后,该年度税收入库数额就作为该企业新的最高基数,未达到补贴条件的其基数不作调整。
企业申请税收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收补贴申请报告;
(二)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三)税收补贴审批表(附表三);
(四)企业完税凭证。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受理。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实际入库数由国税、地税部门审核,补贴数额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计算并出具意见。
第八条 《规定》第四条和第六条鼓励企业加大生产性投入,购置设备,进行扩建或技术改造。
《规定》中的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在现有厂房内,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在设备投入使用后的6 个月内,企业可提出设备资助申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备购置资助申请报告;
(二)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三)设备购置资助审批表(附表四);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设备购置合同及清单;
(六)设备购置发票及付款凭证;
(七)设备投产验收报告。
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建、扩建项目开工和验收时须到市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项目的投产时间须在2009 年1 月1 日以后,以验收报告备案时间为准。设备购置时间向前追溯原则上不超过1 年。新建项目须提供投产当月的生产统计报表。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市工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核实购置设备名称、数额后计算设备资助数额,并做出资助意见。
第九条 企业申请《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技术创新奖励,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技术创新奖励申请报告;
(二)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三)技术创新奖励审批表(附表五);
(四)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认定证书,国家级或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国家或省高新技术或产品的证明文件;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六)项目或产品投产验收报告;
(七)经过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受理。由市科技部门负责审核并作出意见,报市工业主管部门汇总。
第十条 企业申请《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节能降耗奖励,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节能降耗奖励申请报告;
(二)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三)节能降耗奖励审批表(附表六);
(四)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认定证书;
(五)企业年度经济指标和能源消耗报表;
(六)节能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节能技改项目设备购置清单或技术承包合同、付款凭证;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受理。企业实施节能技改项目后的节能效果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出具评估报告,并提出奖励意见。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担保费补助,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担保费补助申请报告;
(二)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三)担保费补助审批表(附表七);
(四)政府同意提供担保的说明文件;
(五)委托保证合同和借款合同;
(六)担保费支付凭证。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对企业担保贷款情况进行核实,并做出意见。
第十二条 供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和通信企业,符合《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市政府个案研究审定。
第十三条 搬迁企业的土地价格优惠参照《规定》第二条执行,以签订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之日起计算时间。企业利用搬迁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参照《规定》第四条和第六条执行。
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政策兑现工作遵循限期申报、集中审核的原则,超过申报时限视为自动放弃。优惠扶持政策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市工业主管部门;
(二)市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资料分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三)各部门将审核结果反馈市工业主管部门;
(四)市工业主管部门将审核结果及有关申报材料汇总整理,报送市政府审批;
(五)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从市工业发展资金账户划拨奖励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企业应据实提供申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发放的基金、补贴,补交所减免的费用外,今后不得申请工业发展资金资助。
第十六条 《规定》各条款所涉及的优惠扶持政策与市政府其他相关规定重复的,按照就高就宽原则择一享受。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