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重奖科技功臣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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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重奖科技功臣的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重奖科技功臣的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这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快“科教兴市”战略实施,推动全市技术创新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南京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设立南京科技功臣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为南京地方经济振兴、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不受行政隶属关于限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奖励范围:
(一)在开发、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软件技术、资源新发现等)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首席实施者;
(二)对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和原材料国产化过程中,有明显的改进或创新,并取得显著效益的项目的第一完成者;
(三)在科学研究、农业、国家安全、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项目的第一完成者。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自鉴定、验收或投产之日起,至申报本奖之日止三年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申报本奖:
(一)技术上达到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并在一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
(二)技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的项目;
(三)符合本款第(一)项、第(二)项之一的技术水平指标,推广应用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产品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比推广应用前同期增长100万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
(四)在科学研究、农业、国家安全、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可持续发展项目。
第五条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本办法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职责:
(一)公告科技功臣的受理时限,接受申请,并进行初步的资质审查;
(二)根据资质审查后申请奖励人员的构成情况,负责组建并召集年度的主要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可以有适当工作人员进入评审委员会;
(三)组织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核和效益评估;
(四)公告由评审委员会通过的奖励(预案)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异议;
(五)对特殊情况提出临时动议,提请评审委员会或市科委研究。
第六条 申请、评审程序及要求:
(一)个人申请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第一完成人,均可向所在单位、项目完成或实施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者带有行政领导职务的,须经其主管部门及市科委审查确认其申请资格。
(二)单位申报
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相关单位,必须转呈项目第一完成人的奖励申请,并按规定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1、南京科技功臣申报表;
2、研制开发及生产原始记录报告、资料、图表;
3、有关部门的检测、验收或鉴定报告;
4、用户意见书;
5、财税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单位的财务报表;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主管部门审核
对相关单位转呈的申报材料,其主管部门做好审查工作,提出审核意见。
(四)市评审委员会评审
市评审委员会对市科委初步资质审查后的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形成奖励预案。
评审委员会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评委参加,会议形成的决议有效,申报项目符合奖励条件又不超过奖励数额的原则上都予奖励,超过年度奖励数额的按经济社会效益、技术水平等可比因素进行数量比较,按数目大小顺序排列,满额为止。
经评审委员会通过的项目,在《南京日报》上公布,1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无效,即上报市长办公会审定,由市政府实施奖励。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市政府向获奖者颁发奖金和“南京科技功臣”荣誉证书;
(二)对实现税前利润50万元以上的可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奖金会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市政府奖励10万元人民币,另一部分由所在单位按该项目税前利润10%提取奖金匹配。获奖者和单位协调一致后,也可将此部分奖金换购等额股权或实物。匹配奖金从财务列支,在计征企业
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以上的“实现利润”为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会计年度的指标。
(三)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或仅有社会效益的项目,其奖金由市政府奖励10万元人民币。
(四)获奖者所获得奖金全部归获奖者个人。
第八条 获奖者可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优先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优先推荐为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中青年拔尖人才及行业学科带头人等。
第九条 获奖者所在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奖励相关项目的参加者,获奖者不受重奖限制,同样可得到相应的奖励。
第十条 争议处理
(一)申报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如有争议,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二)对无正当理由阻止科技人员申请奖励的,申请者可向市科委提出审查请求,如理由正当,市科委有权责成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提供全部申报材料;
(三)对评审委员会的奖励预案有导议的,须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书面异议和有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科技功臣奖每两年申报评选一次。每届评选原则上不超过10名(含10名)。同一项目只授奖一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政发〔1993〕72号文《关于重奖为南京地方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0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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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

国土局政策法规司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
1991年8月2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
你局八月十九日送来的《关于请求答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的规定应作“行政区范围”理解。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
(1991年8月14日)
我们在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对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前款所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故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理解发生分歧,一种意见信为本条款是指行政区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是指规划区范围,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是指建成区范围。究竟如何理解,请予解释。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6〕3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促检查(以下简称政务督查)工作,实现政务督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努力推动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应设立政务督查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政务督查工作。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上级和本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本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上级机关和本级党委转来的批办件、督查件的落实情况。

(五)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批办件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把全市中心工作和阶段性主要工作作为督促检查的重点,及时立项分解督查任务,明确责任目标,积极开展督查工作。

(二)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应主要负责抓本级政府和部门的督查工作,并承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督查工作。

(三)实事求是原则。政务督查人员要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反映情况,客观、公正地呈报督查结果,为政府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四)讲求实效原则。政务督查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讲求实效,重在落实,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在事前、事中、事后介入,保证各项决策顺利实施。

  第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分解立项。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应及时分解立项,拟定督查工作要点;对领导批示和交办件的督查事项应及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二)分流承办。根据督查内容,确定不同的办理方式:

1.转办。将确定的督查事项转送给指定的承办单位办理。

2.协办。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地方、部门的督查事项,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

3.自办。对个别不宜交下级办理或领导明确要求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办理的事项,由政务督查工作机构直接办理。

(三)检查催办。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应采取不同的方式督促检查;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对全年性的工作,分阶段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对逾期未报办理结果的,应以电话询问、发函或到实地督查等方式催办。

(四)组织协调。对承办单位难以单独解决的问题,应分层次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凡属一般性的具体事项,由政务督查工作机构组织协调;凡涉及几个地方或部门的重要事项,由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办公室(秘书处)组织协调;凡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先由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办公室(秘书处)或政务督查工作机构提出预案,再由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协调。

(五)报告反馈。对重大督查事项,应在办结后一周内,向本级政府或部门报告结果,并向交办单位或交办人反馈。

第七条 承办单位的职责

(一)承办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认真办理所承办的督查事项。

(二)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应按期办结并写出书面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对未明确办理时限的,应视情况适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办结后及时报告。领导批办件一般应在限定时间内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批办件,要特事特办。
  (三)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交办单位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衔接、协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若双方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应及时提请交办单位协调。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

(四)承办单位应按规定和要求向交办单位反馈承办情况。反馈的内容要准确、精炼,格式规范,经本级、本部门的办公室(秘书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签发,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交办单位。

(五)逐步建设和完善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网络,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督查事项和办理结果都要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八条 政务督查机构和督查人员职责

(一)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的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职能规定和岗位要求在本级、本部门及其所辖范围内,就政务督查工作开展组织协调、巡视检查。

(二)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应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件及时分解立项,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责任单位,掌握工作进度,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发现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反馈和通报工作结果。

  第九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要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政务督查工作,并确定相关部门履行督查工作职责。

(二)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要注意选配政治素质好,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有一定政府工作经验的同志从事政务督查工作。为了加大工作力度,督查室班子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高配。督查力量不足的应予以充实和加强。

(三)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应采取多种形式,对政务督查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要为政务督查工作解决必要的经费、办公手段和交通工具;根据工作需要,为政务督查工作人员提供参加会议、阅读文件等方面的便利;配发相应的工作证件,为开展督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要对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敷衍推诿、不负责任、不按要求办理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向本级、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建议行政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