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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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


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管理,促进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任务的有关部门或研究单位。
第三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策法规司”)负责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成果验收管理
第四条 凡列入《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课题取得的成果,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验收。凡未列入《计划》课题取得的成果,由下达课题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第五条 申请组织验收的程序
执行《计划》的课题按计划要求完成后,课题承担单位在一个月内向政策法规司提出验收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并报送成果全套资料一式五分。资料包括:研究报告(总报告、分报告)、专题论证报告、专题调研报告、计算机程序和软件、工作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成果采纳应用单位报告以及有关背景资料等。多单位共同完成的课题,由课题主持单位会商协作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提出验收申请。
未列入《计划》的重要成果,如需政策法规司协助组织验收,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六条 政策法规司在验收工作中担负的职责:
(一)对申请验收成果的全套资料进行预审;
(二)根据成果性质特点,确定成果验收形式;
(三)在征求项目承担单位意见后,确定验收小组人员名单和组长人选;
(四)对《计划》内课题、主持验收会议,对《计划》外课题,参加验收会议,行使监督职能;
(五)审定验收小组所作验收意见或验收结论;
(六)签发《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验收通知书》。
第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在验收工作中应承担的任务:
(一)在组织验收单位指导下,办理验收工作具体事宜,为验收工作提供所需的设备和条件;
(二)向验收小组成员介绍成果有关情况并接受验收人员的各种咨询;
(三)成果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将成果验收意见或结论报送组织验收单位审核。
第八条 验收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一)验收小组成员及人数由组织验收单位确定,课题研究人员不得参加验收小组,课题承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小组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
(二)参加验收小组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
2.对验收成果所研究问题、领域较熟悉,并具有相当的学术、理论、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坚持原则、主持公道。
(三)验收小组承担如下任务:
1.对成果全套资料进行审查,根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对成果作出的结论、提出的决策方案、政策建议和实施办法等进行全面分析,并采用有关评价指标对成果的学术水平、实用价值等要素作出实事求是的综合评价;
2.指出成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3.起草和通过成果验收意见或结论。
第九条 研究成果的验收形式:
研究成果的验收可采取会议验收和通信验收两种形式。
对影响面广、内容复杂、研究难度大的重点问题,可采取会议验收方式,会议筹备工作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一般软科学研究课题可采取通信验收方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最终验收意见均应交验收小组人员讨论或复函通过。
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验收应采用下述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一)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该指标主要考察和衡量成果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直接和间接、近期和远期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二)对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该指标主要考察成果对国家、部门、行业重大决策所产生的影响程度以及推动管理现代化实践所起的指导作用;
(三)学术水平:该指标主要考察课题研究方案和研究方法是否先进科学;
(四)难易程度和复杂程度:该指标主要用来衡量研究难点、复杂点的含量以及需要协作的规模;
(五)系统性与严谨性:该指标主要衡量成果资料是否齐全、数据是否可靠、论据是否充分、定量分析是否准确。
(六)创新性:该指标主要衡量成果新思想、新理论、新观点、新概念含量多少;
(七)可行性与适用性:该指标主要衡量成果提出的决策方案、政策建议、实施措施是否可行以及成果的适用范围是否广泛;
(八)科研效率:该指标主要考察研究人力、物力、资金和时间投入是否经济、合理。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性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均可视同已通过验收:
(一)已经实践证明理论成熟、结论正确、方案可行,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所提政策建议被政府部门采纳,并作为政策法规主要内容颁布实施。
第十二条 对于未通过验收的研究课题,由组织验收单位提出书面意见,交课题承担单位补充研究,待补充研究结束后另行申请验收。两次验收未通过的课题,终止研究,并取消课题负责人申请承担新课题的资格。
第十三条 成果验收所需要用,包括会议费、专家评审费等均由课题承担单位在课题经费中开支。
第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接到组织验收单位下发的《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验收通知书》后,应及时办理成果归档和登记手续。几个单位联合完成的课题,由课题的主要承担单位办理归档和登记手续。
成果归档登记手续依照《建筑材料工业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成果推广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编制《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软科学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计划内容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成果推广应用计划项目表。
(二)成果简介。
第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计划编制程序:《计划》的成果,均需由成果完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成果全部资料一并报政策法规司。由政策法规司组织验收的成果可不再另行上报资料。
完成单位还应提出成果推广应用条件、适用范围、推广方式、对应用部门的要求等问题的说明以及成果简介。
(三)政策法规司对申报成果汇总分类后,编制《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计划(草案)》,发送有关部门及单位征求意见后,正式编制《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计划》,送成果应用的部门或单位。
第十八条 为推动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商品化,对部分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各种数学模型、管理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及计算机软件、声像、文字资料等)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培训。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司根据推广应用工作实际需要,可给予推广应用单位适当经费资助。
成果应用部门或单位应为成果的应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环境,使成果推广应用计划能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政策法规司定期了解成果推广应用计划的实施情况,成果应用部门或单位应主动提供应用效果。
(一)征集具有推广应用条件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凡属下述情况之一,并满足推广应用条件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请列入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计划:
1.完成各级建材主管部门下达任务所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2.完成与建材行业发展有关的自选或委托课题,并通过院、所级以上鉴定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的条件:
1.成果在理论上、方法上必须成熟、可靠、先进、科学;
2.成果对提高和改善建材工业各级各类决策与管理水平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3.成果具有直接间接、近期或远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成果完成单位与应用单位对成果推广应用具有较高积极性;
5.成果应用单位和部门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其它必需条件。
(二)提供申请列入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的书面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国家建材局政策法规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课题成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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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吴 宇

由于房地产的价格昂贵且价值较高,购房者往往倾其多年积蓄才能购得。因此,当你准备购买一套商品房时,请一定不要忘记事先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具有法律效力,且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那么,究竟该如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呢?

  一、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房屋买卖合同并非随心所欲,想签就签,它的成立和有效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按我国现行房地产法律法规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房屋出售方必须具有该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都无权出卖他人的房屋。

  第二,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或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均不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第三,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诱骗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双方串通损害第三者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第四,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任何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

  第五,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文本,否则将不予以办理过户。

  第六,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之规定,以下六种房屋不得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1、违法或违章建筑;2、国家征用或已被确定为拆迁范围内的房屋; 3、寺庙、教堂、庵堂等宗教建筑;4、著名建筑物或文物古迹等政府加以保护的房屋;5、房屋产权有纠纷或产权不明的; 6、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具备哪些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签订合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那么,作为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第一,如果是购买期房,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许可证,则意味着所购房屋具备了法律对商品房预售确立的严格的限定条件。

  第二,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并就特别事项在补充条款中予以详细约定,以确保合同的可行性。

  第三,力求合同条款中双方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部分开发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写好甚至补充条款也由自己事先予以拟定,这种事先填写好的合同文本大多存在着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针对此种情况,买房人一定要坚持自己的意见,决不可马虎视之。

  第四,确保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规范可行。在自己付款能力和付款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数额、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一定要作出明确约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开发商不是先签订合同,而是先让购房者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只给购房者一个收条,这就可能造成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在追究其责任时往往难以完成举证责任。

  第五,一定要分清房屋暂测和实测面积,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对房屋预售合同上的暂测面积和交房时的正式合同上的实际面积之间的误差,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写入正式合同的有关条款或增写补充条款。只有在合同中对面积误差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有了详尽的约定后,购房者才能有效的维护自身利益。

化学工业部关于奖励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关于奖励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1995年4月10日,化工部

为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和纪检监察干部同腐败现象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奖励有功部门和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的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凡署真实姓名直接向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举报违法违纪行为,经调查属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举报人以奖励。
1.举报党的组织、党员或者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确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违纪者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含撤职)处分的;
2.举报违法违纪行为,可为国家、集体防止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3.举报违法违纪行为,经查实后,对解决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政治影响的;
4.举报其他方面问题有突出功绩的。
第二条 凡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含其他部门参加联合办案的工作人员)在执纪办案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该予以奖励。
1.查办的案件在本部门、本单位有重大影响的;
2.为国家和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3.在突破疑难案件中成绩显著或有所创新的;
4.在办案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条 对突破大案要案主动提供直接重要证据的,可视同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二、奖励的种类和资金来源
第四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奖励基金。所需经费可经单位领导批准,从本单位领导奖励基金中拨付;可以接受单位和个人赞助,也可以从以前办案直接挽回经济损失中提取一部分。奖励经费由纪检监察部门统一掌握,专款专用。
第六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发给奖金。奖金的额度依据其贡献大小一般分为一、二、三等奖;有重大、特殊贡献的酌情给予重奖;
多人举报同一问题的,奖金发给最先举报者;联名举报的,奖金发给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
第七条 对办案有功人员,根据其查办案件的难易程度、挽回经济损失的数额及政治影响的大小,可给予通报表彰、授予荣誉证书和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奖金的额度,一般为一、二、三等奖;有重大特殊贡献的,可给予重奖。奖金可以发给个人,也可以发给集体。
对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经本人同意可在适当会议或报刊上宣布,同时将表彰决定装入本人档案。

三、审批程序
第八条 实行分级奖励原则。由哪一级受理的署名举报和立案调查的案件,一般由哪一级负责奖励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有重大贡献的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可按组织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奖励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的申报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上年查结的案件,可以在下年的第一季度内申报;对查处重大案件有突出贡献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十条 凡需要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进行奖励的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由总公司(局、总院)纪委、监察室负责申报;其他部直属单位可直接申报。经申报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填报《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申报表》或《奖励办案有功人员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一份举报或经办案件的处分决定。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主管室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交组局办公会讨论确定。
部机关司局和在京直属单位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事宜,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部直属机关纪委共同商定。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的重奖,在报请部主管领导审核,部党组批准。

四、其他
第十一条 对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实行一案一奖,不搞照顾,不定比例。每案原则上只奖励一次,一般不搞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含重要证人)提出需要保密的,纪检监察部门应予保密,对外公开奖励时可不公布名单。
第十三条 对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经查实后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和申报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化工系统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部直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起施行。
附件一: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
附件二:关于对主要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领导干部提拔任用与监督
管理的若干规定
附件三:关于对群众举报线索实行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