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保险范畴认定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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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险范畴认定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财产保险范畴认定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8〕361号

湖南省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楼分局:

  你局《关于岳阳市某商场所开展的家安保电器延保计划活动是否构成从事保险业务咨询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财产保险所承担的是财产标的因危险事故发生而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应当是由于不可预料的外力作用而产生的,如果仅是基于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因其使用所造成的自然磨损或损坏,则不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本案中,商场开展的家安保电器延保计划活动,是否构成从事保险业务,应依据上述原则标准,就其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判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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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及研究对象

王胜宇


  民事诉讼法同其他法学学科一样,也有他自己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国中民事诉讼法学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产生了,但由于我国古代长期以来刑民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所以直到清朝末年民国初期才形成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学。从新中国成立到1982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颁布,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尚处于创立阶段。从1982年起,新中国才有了一门比较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学科。
  民事诉讼法是分析研究民事诉讼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实施规律和它与邻近法律相联系和相区别的规律的科学。这个定义表明了以下三层含义:首先,它是分析研究民事诉讼法产生、发展规律的科学。民事诉讼法同其它法律一样,也有它的产生和发展规律,对这一规律加以分析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深刻地认识民事诉讼法的规律,并使现行民事诉讼法得到进一步完善。其次,表明它是分析研究民事诉讼法实施规律的科学。民事诉讼法制定颁布后,在实施中无疑会遇到各种各校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分析研究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自然是民事诉讼法学不可忽视的,研究实施过程中带规律性的问题就是显得尤其重要了。再次,表明它是分析研究与邻近法律相联系和相区别的科学。因为民事诉讼法产生、发展要适应民事实体法律的需要,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也必须适应实体法律的要求。所以分析研究它与邻近法律相联後相区别问题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在民事诉讼法学界认识颇不一致。有的认为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民事纠纷;有的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有的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审判实践经验;[2]有的认为是民事诉讼法规范和民事诉讼具体实践。[3]那么,应当怎样确定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呢?要明确这个问题,我们应当遵循马列主义的原则来加以解决。恩格斯指出:“每一门科学都是分析某一个别的运动形式或一系列互相关联和互相转化的运动形式的。”[4]从这一原理不难看出,要确定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我们就应明确民事诉讼法学是分析什么运动形式,以及与这种运动形式相联系和相区别的运动形式。根据这种认识,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分析民事诉讼法产生、发展和实施的运动形式及其与邻近法律相联系相区别的运动形式。所谓民事诉讼法的运动形式,就是指民事诉讼法产生、发展和实施的的运动规律。所谓它与邻近法律相联系和相区别的运动形式,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产生、发展和实施过程中与邻边法律相联系和相区别的运动规律。所以,民事诉讼法产生、发展及其实施的运动规律,和它与邻近法律相联系和相区别的运动规律,都是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六条第三项中的“公安机关认可的”。
二、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该条第二款修改为:“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内部保安服务组织不得对外提供保安服务。”删去该条第三款。
三、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因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服务项目和范围等发生变更的,变更事项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内部保安服务组织因负责人、地址、名称、服务项目和范围等发生变更的,变更事项应当经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同意。”
四、删去第九条。
五、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删去第二款。
六、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招聘的保安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执勤。”
七、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删去第一款中的“保安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社会保安服务组织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八、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保安人员的服装、标志样式,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该条第二款修改为:“保安器械种类和保安人员的执勤牌、工作证件样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或者销售保安器械、保安人员执勤牌和工作证件。”
九、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保安服务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经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同意擅自变更保安服务组织的地址、名称、服务项目、范围等事项的;”。该条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社会保安服务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将保安服务合同报公安机关备案的;”。该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保安服务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聘用未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的保安人员上岗执勤的;”。
该条第四项修改为:“保安服务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配备非统一规定的保安器械、服装、标志、执勤牌、证件的。”删去该条第五项。
十、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保安器械、保安人员执勤牌和工作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保安器械、执勤牌、工作证件及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保安服务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的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公安机关撤销其作出的批准设立保安服务组织的决定;属于社会保安服务组织的,还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
十二、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保安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第二款中的“不作为”修改为“不履行合同义务”。
十三、删去第三十五条。
十四、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删去第二款。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