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关于审计复核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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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关于审计复核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


审计机关关于审计复核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复核工作,强化审计机关内部控制、管理机制,严格依法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复核,是指审计机关内部的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在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和作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前,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均为代拟稿。


 第三条 审计署复核机构对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进行复核。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机关需要复核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


 第四条 审计机关的复核机构是本机关的法制机构。
  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审计机关,应当确立本机关的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


 第五条 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二)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工作;
  (三)了解、研究审计复核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向本机关领导提出改进审计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第六条 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根据审计组认定的审计事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复核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


 第七条 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是否正确;
  (四)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五)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八条 审计组应当向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提交下列材料:
  (一)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
  (二)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明材料;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
  (四)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
  (五)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六)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中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应当通过审计组限期补正。


 第十条 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复核后,分别提出以下复核意见:
  (一)审计程序符合规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明主要事实的证据确凿,定性意见准确,处理、处罚意见适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审计评价和提出审计建议的意见恰当的,提出肯定性意见;
  (二)经过补正主要事实仍然不清、证据仍不充分的,提出否定性意见;
  (三)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无法律依据的,提出否定性意见;
  (四)定性意见不准确,处理、处罚意见不适当,审计评价和提出审计建议的意见不恰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提出修改意见;
  (五)审计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提出纠正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十一条 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复核后,应当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书面复核意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复核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的名称;
(二)复核意见;
  (三)提出书面复核意见的日期。
  书面复核意见由复核机构的承办人、负责人或者专职复核人员署名。



 第十二条 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复核材料之日起5日内,收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复核材料之日起3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提出复核意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提出审计报告复核意见最长不得超过10天,提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复核意见最长不得超过5天。
  复核期间遇有节假日的,节假日期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
  遇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时,补正的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


 第十三条 复核终结后,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将书面复核意见连同审计复核材料报送审计机关主管领导。


 第十四条 书面复核意见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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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8〕2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包括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认定,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高技能人才认定。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从已在深工作、来深自主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优秀专业人才中认定产生。

  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地域限制。

  第六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除应具备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家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两院院士除外),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高技能人才中国家级人才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地方级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八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

  (二)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召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经市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常年受理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申请。

  第十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报市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

  (三)核准及公示。经市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确定为高层次专业人才相应层次人选并获颁证书。

  (五)入库并公告。经认定的人选进入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库,并享受各项配套政策。同时通过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任期与考核

  第十一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为5年,期满可再次申请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

  任期内,高层次专业人才达到更高级别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级别人才认定。

  第十二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实行期中、期末考核制度,考核重点是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人才培养等方面。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期中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取消其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收回证书。期中、期末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存档。

  第十四条 任期已满人员再次申报参加认定时,以最近一个任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

  (三)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取消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

  附件: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

附件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2008年)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人选认定标准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二等奖;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

  3.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4.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

  5.长江学者成就奖;

  6.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7.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奖;

  8.茅盾文学奖;

  9.鲁迅文学奖;

  10.中国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863计划”的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专题组组长、副组长,重点项目召集人;

  2.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3.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课题负责人;

  4.国家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5.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7.中国科学院“创新团队国际合作伙伴计划”人选;

  8.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或者讲座教授。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者。

  (五)近5年,在Nature或Science上以第一或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六)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七)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人选认定标准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含副省级市)级以上优秀专家,享受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深圳市“双百计划”人选;深圳市“鹏城学者”长期特聘教授;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广东省名中医称号获得者。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3.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

  4.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5.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6.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含子项5个: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

  7.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子项2个:文华奖、群星奖);

  8.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3个: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

  9.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863计划”专题组成员,课题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

  2.国家“973计划”主要业务(学术)骨干;

  3.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主要研究人员;

  4.省部(厅)级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5.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负责人。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青年科学基金或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资助者。

  (五)近5年,全国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教育部“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六)近5年,担任教育部“211工程”院校系主任及以上职务的专业人才;从海外知名院校来深担任我市高等学校系主任及以上职务的专业人才。

  (七)近5年,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人选。

  (八)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世界杯、世锦赛第二、三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员。

  (九)近5年,“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获奖金额排名居本行业获奖人员前5%(含5%)的高层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十)近5年,获得“全国技能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三、后备级人才人选认定标准

  (一)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2.省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3.市(省会和地级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4.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

  5.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

  6.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7.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须为个人获得);

  8.文联奖(须为个人获得)(子项12个: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

  9.省专利奖优秀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二)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863计划”或“973计划”科研人员;

  2.省重点实验室的项目负责人、主要科研人员;

  3.市(地级)重点实验室主任;

  4.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负责人。

  (三)近5年,获得全国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人选。

  (四)近5年,“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获奖金额排名居本行业获奖人员前5%—15%的高层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五)近5年,获得省级技术能手或者省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高技能人才。

  说明:海外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他行业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该案购车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曾建莉

[案情简介]:2003年4月14日,许某将一辆尚未上牌的“奥拓”新车转让给肖某,双方签订了购车协议,约定该车价格为23000元,由许某负责办理该车的上牌手续,上牌费用则由肖某负担。4月16日,肖某向许某支付了购车款项23000元及办理牌照的费用3000元,许某同时交付了汽车,但对该车的上牌以手续复杂为由久拖未办。肖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许某继续履行办理买卖车辆的上牌手续的合同义务。

[分歧] : 对本案的购车协议的效力问题,合议庭存在以下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购车协议无效。因为原告肖某与被告许某讼争的车辆未经登记注册及办理过户手续,为私自买卖,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无效。故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购车协议有效。因为本案原告肖某与被告许某讼争的车辆系未曾办理牌照的 新车,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新车在无牌照的情况下不得买卖或转让。当事人买卖汽车虽未经登记注册及办理过户手续,但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无效要件,故购车协议有效。故应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因为(一)合同效力的确认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当事人许某和肖某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人,买卖汽车的意思表示真实并实际交付,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新车在无牌照的情况下不得买卖或转让。机动车在未上牌之前,由于尚未投入正常使用,故在法律上应视为一般意义上的物,而非特定的交通运输工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买卖汽车,虽未经登记注册及办理过户手续,但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无效要件,故本案许某和肖某签订的购车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许某应当履行办理汽车牌照的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