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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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常德市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
奖  励  办  法

  第一条 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拓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信息渠道,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大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指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

  1、生产经营(含建设施工)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资质(证照)、有关人员未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而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施工的违法行为;

  2、生产经营单位因安全隐患或不具备安全条件,已被责令关闭、停产、停业整顿而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3、生产经营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

  4、其他。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举报可以采取口头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

  第五条 受理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100元至1000元奖励。其中,举报企业有关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有关证照无证上岗的奖100元,举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资质(证照)擅自生产经营的奖200元;举报已被责令关闭、停产、停业整顿而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奖300元;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奖300元,举报特大事故隐患的奖600元;举报隐瞒、谎报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分别奖200元、500元、1000元。

  第六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七条 受理举报的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安监部门对受理的举报事项整理分类后,根据举报内容立即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涉及到市本级的交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承办,涉及到区县(市)的交相应的区县(市)政府办理。各承办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办结,并在10天内将处理结果报安监部门。情况复杂需延长时间的要说明原因。

  第八条 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核实和奖金的发放,奖励资金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财政审核,在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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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印制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印制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标字[2003]第118号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标印制监管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工商发[2003]3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凡欲从事属于《印刷业管理条例》调整范围的业务的企业,必须持有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二.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该规定。
三、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于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材料是指纸、金属、塑料等.经征求国务院新闻出版部门的意见,纸箱、编织袋、塑料包装印刷属于《印刷业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应该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四、“商标标识”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对商标标识印刷品的管理既包括注册商标标识,也包括未注册商标标识。
五、《商标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有权”应理解为可以标明,也可以不标明注册标记.不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的,并不影响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印刷企业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没有标明注册标记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03年9月18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启闭时间及电费补贴实施细则》及《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亮灯考核办法》业经十届7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市公用事业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惠城中心区(下简称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园林、城监、教育、卫生、经贸、国资、体育、工商、公路、供电等部门,惠城区政府及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数码工业园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设计、安装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落实节能降耗、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光污染,提高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第二章 规划、设计及建设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区下列范围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一)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带,非主干道路两侧的高层建筑物及构筑物。
  (二)港口、码头、车站、高速公路入市口,商业街(区)、会展中心、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广场、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
  (四)主要景观河道、湖泊及沿岸地带。
  (五)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其他范围。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产权单位、建设开发单位、非经营性设施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总体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第八条 属于第七条所列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把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列入设计方案,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负责。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同时审查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设置方案。建设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参与。
  第九条 属于第七条所列范围且已经投入使用、但未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其产权单位、建设开发单位、非经营性设施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当按城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要求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第十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达到规定标准。
  凡不符合规划要求、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正。
  第十一条 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影响公共安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不得损坏文物或公共设施,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第十二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施工作业应当符合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绿色照明要求的设备、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三章 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或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其功能完好。
  现有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凡设计形式落后、设施陈旧、坏损或亮度不符合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造、维修或更换。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因故确需改变、移动、拆除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和工程技术规范,在收到相关申请后15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答复当事人。
  第十五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采取集中控制、分区控制和单体控制相结合的方式。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纳入集中控制系统实行统一启闭的,监控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保障监控设备的安全、正常使用,不得擅自调整、拆改监控设备。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未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按规定时间自行启闭。
  第十六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段,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季节、节假日、重大活动等实际情况予以规定并制定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或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时段按时启闭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第十七条 在民用建筑、大中型公共建筑、构筑物(不含经营性建筑和场所)设置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其电费补贴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照明考核办法向市政府申请电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管理事项按《惠州市市区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执行。
  第十九条 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及各县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
启闭时间及电费补贴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鼓励和推动市区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建设,提高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水平,美化城市夜景环境,提升城市综合素质,依据《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景观照明包括:
  (一)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带,非主干道路两侧的高层建筑物及构筑物景观照明。
  (二)港口、码头、车站、高速公路入市口,商业街(区)、会展中心、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广场、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景观照明。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景观照明。
  (四)主要景观河道、湖泊及沿岸地带景观照明。
  (五)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其他范围的景观照明。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在惠城中心区范围内已设置的城市景观照明,其维护管理由原管理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包括市规划建设、园林、体育、公路、文化、经贸、投资管理公司等部门及惠城区政府和仲恺高新区、数码工业园管委会)负责,相关维护费用由原管理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
  四、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范围及比例。
  (一)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当前实施范围。
  1. 惠州大道(汤泉—交警支队)两侧城市景观照明。
  2. 惠民大道、云山东路、云山西路、下角东路、下角南路、鳄湖路、麦地路、东湖西路两侧城市景观照明。
  3. 文昌一路、文昌二路、三新南路、文华一路、文华二路、文明一路、文明二路两侧城市景观照明。
  4. 环城西一路、环城西二路、鹅岭北路、长寿路、南坛东路、下埔路、横江三路、花边岭广场、演达一路、惠南大道(三环路—新一中路口)两侧城市景观照明。
  5. 大岭路、鹅岭南路、仲恺一路(党校—惠盐高速公路收费站)两侧城市景观照明。
  6. 东江(中信大桥—剑潭水利枢纽)、西枝江(东新桥—金山大桥)两岸城市景观照明。
  7. 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其他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电费补贴范围。
  (二)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比例。
  1. 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楼宇,市区娱乐场所、商场以及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的经营性、广告性景观照明不予补贴电费。
  2.20层以上写字楼城市景观照明补贴电费30%。
  3. 市区主干道路两侧住宅性楼宇城市景观照明补贴电费80%。
  4. 市区主干道路两侧或20层以上的商住综合楼宇楼顶城市景观照明补贴电费70%。
  (三)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方案由市公用事业局编制报市政府审批,经费待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核拨。
  五、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额确定方式。
  (一)业主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 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竣工资料。
  2. 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详细材料清单。
  (二)由市城市照明管理处组织核查上述材料,根据核查结果确定景观照明设施的用电总负荷量。
  (三)根据供电部门提供的电费发票确定电费单价。
  (四)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提供规定的亮灯时间。
  (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电费补贴数额:
  总负荷×规定的亮灯时间×电费单价×补贴比例。
  六、电费的实际补贴数额与业主的亮灯效果、亮灯时间直接挂钩。市公用事业局按亮灯效果和亮灯时间对业主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定期公布。优、良、合格三个等级分别给予应补电费的100%、80%、60%的补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予补贴电费。具体考核由市公用事业局委托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按《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亮灯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市公用事业局按考核结果每半年向市政府申请核拨一次电费补贴。
  七、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段。
  (一)常年启闭时间:夏秋季节(每年4月~9月)亮灯时间为19:00~23:00,冬春季节(每年10月~次年3月)亮灯时间为18:00~22:00。
  (二)每年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和国家、省及本市重大活动启闭时间:在法定节假日前1日至法定节假日完毕当日,每晚按(一)项的规定开启并延长至24时。
  八、惠城区政府及相关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按亮灯时间规定督促本辖区单位按时亮灯。
  九、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
照明亮灯考核办法
  为考核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亮灯情况,根据《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和《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启闭时间及电费补贴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市公用事业局委托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亮灯情况考核工作。
  二、巡查和取证。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每晚按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亮灯要求进行巡查,并携带相机取证。
  三、填表。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根据巡查情况填写《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亮灯情况检查表》。
  四、等级评定。根据检查情况,按照以下评分标准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考核结果:
  (一)优秀: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亮灯,亮灯率≥95%,半年不亮灯次数(包括重要接待和非重要接待)0次。
  (二)良好: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亮灯,亮灯率≥90%,半年不亮灯次数(非重要接待)≤2次,重要接待按规定的时间亮灯。
  (三)合格: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亮灯,亮灯率≥80%,半年不亮灯次数(非重要接待)≤4次,重要接待按规定的时间亮灯。
  (四)不合格:不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亮灯或经多次督促后仍不亮灯,亮灯率<80%,半年不亮灯次数(非重要接待)>4次,重要接待不按规定的时间亮灯。
  五、有关说明。
  (一)亮灯率为每次检查结果的加权平均值,不亮灯天数为累计数;计算周期为半年。
  (二)亮灯时间。
  1. 非重要接待:每周五、六晚上;元旦、春节、元宵节、劳动节、国庆节、中秋节等节日期间及前一天晚上。
  2. 重要接待:市政府重大活动、重大会议及重要贵宾来访期间的晚上。
  六、本考核办法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