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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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的通知

防政办发〔2007〕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三月十六日



防城港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

目 录

一、前言

二、总则

(一)总体要求;(二)基本原则;(三)基本思路;(四)规划范围;(五)规划年限;(六)总体目标;(七)编制依据。

三、城乡环境卫生管理

(一)全市城乡环境卫生的基本情况;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1.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2.深化环境卫生管理改革;3.抓好城乡环境卫生清扫保洁;4.完善城乡垃圾收运与无害化处理系统;5.加大城乡排水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6.加强公共厕所建设管理;7.改善环卫从业人员的生产生活条件;8.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与污水处理费;9.建立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四、城乡容貌秩序管理

(一)全市基本情况;(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二)认真落实责任制;(三)建立和完善法规和规章制度;(四)加大对“城乡清洁工程”的投入;(五)广泛动员群众,加强社会监督;(六)加强“城乡清洁工程”队伍建设;(七)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城镇、卫生城镇、“南珠杯”活动;(八)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城乡清洁工程”的实施;(九)加强工作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一、前言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步骤,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是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客观需要,是全市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编制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对进一步推动我市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和谐进步,增强对外开放活力,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本规划将按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2008年)、三年奋斗期(2009年)和五年发展期(2011年)三个阶段推进。

“城乡清洁工程”主要包括城乡环境卫生和城乡容貌秩序两大方面的内容。

城乡环境卫生是指城乡公共空间环境的卫生整洁。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主要包括城乡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城乡街巷、道路、居住区、公共场所、水域等区域和乡村的环境保洁,城乡垃圾、城镇污水、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除、运输、中转、处理、处置、综合利用等。城乡环境卫生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城乡社会现代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

城乡容貌秩序是指城乡公共场所(活动地),人们必须遵守和维护法律、制度、公约确定的行为标准。容貌是指特定地域(市、县、乡)整体环境建设和公共秩序管理的水平和风貌。城乡容貌秩序管理主要包括道路设施、工程(拆迁)施工、旧城改造、园林绿化、交通组织、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建筑立面、街景美化、灯光配置、执法监察等内容。遵守“容貌秩序”既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也是最基本的社会公德;公民自觉遵守和维护容貌秩序既有利于形成和谐的社会环境,也体现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未来五年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开端时期,认真研究和解决我市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的问题,维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对于提高我市工业化、城镇化水平,创建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推进城乡科学管理体系的建设,促进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总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以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为目标,以开展城乡清洁卫生运动及参加全区“南珠杯”竞赛为载体,加快我市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基础设施功能水平,坚持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我市城乡居民的文明素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为实现“三个率先”目标提供良好条件。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共享和谐原则。坚持城乡统筹,综合治理原则。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原则。坚持人人参与,联创共建原则。坚持完善体制,综合执法原则。坚持风险防范,公共安全原则。

(三)基本思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 (桂政发〔2006〕64号)和《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办公室、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治理“五乱”的通知》(防办发〔2006〕49号)精神,调整完善工作机构,建立执行标准和考评细则,强化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职能,分工合作,各尽其责,实现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水平升级目标,分类指导,分阶段推进,按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规模差异提出相应的目标要求,采取“逐步提高、逐项晋级”与纳入领导业绩考核的办法,落实各项责任,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具有防城港特色的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长效管理体系。

(四)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包括全市各区、县(市)主要城区和24个乡(镇)及其全新村庄。综合考虑我市各区、县(市)经济和城市规模上的差异,本规划对全市城市作A、B、C、D四类划分:

A类(城市类):港口城区、东兴城区。

B类(准城市类):防城城区、上思县城。

C类(乡镇类):全市各乡(镇)所在地。

D类(村庄类):全部村庄。

(五)规划年限

本规划年限为2007至2011年。

(六)总体目标

2008年,到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时,市本级或东兴市建成自治区文明城市或卫生城市,30%的村镇成为县级以上文明村镇;创建自治区级卫生先进单位20个,卫生村10个。到2011年,市本级和东兴市全部建成自治区文明城市,50%的村镇成为县级以上文明村镇;创建自治区级卫生先进单位50个,卫生县城(镇)1个,卫生村50个。实现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行政管理机构日益健全。形成责、权、利相一致、奖惩与监督落实到位的运作机制。行政执法工作日益规范、全面、高效。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形成稳定的长效管理机制。城乡居民身边生活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城乡与区域间的文明卫生差距逐步缩小。个人思想道德素质、文明卫生素质明显提高。卫生、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深入。

(七)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修正)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1992年6月)

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2005年6月)

5.《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第55号令,1996年9月修正)

6.《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1999年5月)

7.《关于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2002年6月)

8.《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2002年9月)

9.《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建法〔2003〕31号)

10.《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2〕120号)

11.《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0〕124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3月)

13.《中国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建城〔2006〕13号,2006年1月)

14.《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225号,2004年12月)

15.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乡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建城〔2006〕243号,2006年10月)

16.《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次代表大会报告(2006年11月15日)

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8.《广西“十一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05年9月)

19.《广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05年6月)

2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

2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迎“三会”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桂政办电〔2006〕172号)

2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城乡清洁卫生运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23.相关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等

三、城乡环境卫生管理

(一)全市城乡环境卫生的基本情况

建市以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把城乡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加强环境综合治理纳入本级政府的主要职责,加强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城乡环境卫生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截至2005年,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16-67%,粪便处理率为0%,生活污水处率为0%,道路清扫保洁面积为195万平方米,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了1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无害化处理能力为270吨/日,环卫从业人员达545人,公共厕所29座,市容环卫专用车辆26台。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了长效管理,做到日产日清,城乡环境卫生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城乡环境卫生行业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保证城乡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镇化的发展,我市农村环境卫生体系建设开始起步。

但是,由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全市城乡环境卫生体系的发展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以及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水平不高,远低于全国的平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2.54%)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39.36%),处理技术水平较低,处理设施严重不足,污水处理厂尚未正式开工建设,县城基本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环卫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造成了整体工作难推进和发展不平衡的被动局面;有的城区、镇环卫设施拆除多回建少,环卫设施数量不断减少,环卫设备不足,机械清扫率低,环境卫生基层机构工作用房和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修理厂等未按国家要求建设,环卫工人作业条件恶劣、劳动强度大、待遇低,制约了城乡环境卫生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有的城镇环境卫生行政主管机构不健全,尤其是乡镇的环卫机构和从事村镇保洁和垃圾收集处理工作的人员缺乏;城乡环境卫生教育机制、科技推广应用机制、应急机制存在缺陷。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建立完善合理的城乡垃圾收运、处理处置体系,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推进城乡垃圾处理向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发展,建立和完善城乡日常保洁系统,加强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提高日常保洁能力和管理水平,营造清洁、优美的市(乡)容市 (乡)貌和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改革,引入市场机制,加强政府监管,促进垃圾处理向产业化发展,基本建立我市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努力引导人民群众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和参与意识,使城乡环境卫生行业走上良性循环和可持续性发展的轨道。规划期内达到以下主要目标:

——2008年,防城区、港口区等主要城区及其周边乡(镇)的生活垃圾全部清运到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2008年,主要城区和县城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

——2008年,港口区、防城区、东兴市、上思县城区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率达到100%。

——2011年,东兴市、上思县建设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

——2011年,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

——2011年,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达到30%。

——2011年,全市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

——2011年,港口区、防城区、东兴市、上思县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30%—40%

——2011年,各区、县(市)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率达到100%。

1.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市建规委负责编制市级城乡环境卫生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纳入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指导和检查规划的具体实施。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在2007年4月完成城乡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编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建设好乡村垃圾处理设施,整治村容村貌,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2.深化环境卫生管理改革

市本级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推进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建设体制、运营体制改革。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政府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各级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能和宏观调控能力;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监管网络及能力建设;市本级和各区、县(市)的环卫设施建设和运营逐步按照特许经营的要求实施管理:加快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吸引各种资金和企业参与环卫基础设施的投资和运营,建立开放、规范的市场体系和运行机制;培育和完善行业咨询体系,规范和发展市场中介机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3.抓好城乡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建立和完善城乡道路日常保洁系统,城市道路须做到全天候、全覆盖保洁,大力发展城乡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将城乡水域保洁纳入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大力提高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区域和旧住宅小区的清扫保洁水平,乡镇须设立专职保洁人员,对乡镇道路进行定期清扫保洁。单位和个人应要做好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临街单位和店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4.完善城乡垃圾收运与无害化处理系统

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地理条件,规划期内选择以密闭压缩运输为主的生活垃圾收运模式和以卫生填埋为主焚烧堆肥为辅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市本级和各区、县(市)应按国家相关标准建设配套的垃圾收集站(池)、转运站,配置相应的垃圾运输车辆,新建、扩建、改造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在全市逐步建立起“村收集、镇(乡)转运、市(县)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同时,有条件的要逐步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和餐厨垃圾处理的试点工作。

市本级和各区、县(市)要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标准完成建筑垃圾消纳场和综合利用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实行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

5.加大城乡排水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

市本级和各区、县(市)要根据制定的排水专项规划,完善排水系统,逐步消除城市积水现象,减少直接排入江河的污水量。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的投入力度,加快建设步伐。加强在建项目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建成投入使用,提高我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同时,对已建成项目要加强运营监管,提高污水处理效率。

6.加强公共厕所建设管理

市本级和各区、县(市)应按国家建设部标准建设和管理公厕,充分利用环保、节能型技术,配备无障碍厕位,完善公厕导向系统,储备移动公厕,在规划期内基本完成旱厕改造。建设单位拆除公厕须按规划要求重建。单位公厕应实行对外开放。

7.改善环卫从业人员的生产生活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需要足额配置各级城乡环境卫生从业人员,落实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年度经费,逐步提高环卫职工的福利待遇。依照有关规定为环卫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按国家相关标准建成和完善各级环卫管理办公用房、环卫车辆停车保养场、环卫机具修造厂、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及工具房等环卫工作和作息场所。

8.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与污水处理费

全面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凡我市已建成、在建或已批复立项准备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的,均应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费应按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由市政管理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并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可采取与水费或电费统一征收和代扣代缴等方式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

9.建立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市本级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城乡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系统,研究提出应对城乡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措施,储备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加强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的卫生监测,加强对城乡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队伍的建立和技术培训,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基础工作的日常检查和工作考核。

四、城乡容貌秩序管理

(一)全市基本情况

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全市容貌秩序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截至2005年底,全市共有城建监察人员123人,人员经费基本由各级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城管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执法力度显著加强,有力地保障了城市建设各项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虽然我市的城乡容貌秩序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还存在摊点乱摆、车辆乱停、垃圾乱扔、广告乱贴、施工乱象、违法建筑、违章搭盖、居民小区和城中村脏乱等诸多问题。全市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城乡容貌秩序主管机构和长效管理机制,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管理工作依据不足或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没有集中明确的管理办法,城乡之间、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统筹规划,管理经费投入不足,管理工作人员编制无保障,待遇较低,素质参差不齐,致使城乡容貌秩序管理长期处于多头管理、责权不等、互相推诿、效能低下的不利局面,群众关心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难以有效解决,管理水平严重滞后于城镇化发展的要求。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以深入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活动为契机,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完善城乡容貌秩序管理体制和法规体系的新思路、新办法,优化整合职能,建立规范高效的统一管理体系,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突出抓好城乡容貌秩序的精细化管理和综合整治,引入城市美学理论,提高城市规划设计水平,优化配置城市资源,着力打造市容市貌的示范精品和形象亮点。争取通过五年的努力,建立起管理上水平、执法有保障的长效管理体制,改变当前我市城乡容貌秩序管理滞后的现状,实现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基本健全、城镇功能逐步完善、人居环境舒适、市容街景美观的管理目标,使我市的城市品位升至全区及至全国前列。规划期内达到以下目标:

——从2008年起,市本级达到自治区B类(相当于钦州、贵港、玉林)城市的容貌秩序管理水平。

——2009年,东兴市达到自治区B类城市的容貌秩序管理水平。

——2009年,目前处于全区C类县城的上思县达到B类县城(相当于靖西、宁明、荔浦等县城)容貌秩序管理水平。

1.市本级和各区、县(市)要统筹编制市场建设管理、城镇交通组织、停车秩序管理、占道公共设施、市政管线设施、沿街建(构)筑物立面、户外广告、街景灯光等各项城乡容貌秩序管理方面的专项规划,对街道H型横断面(路两侧建筑物,路面上的容貌秩序管理,路面下的管线施工)开展自上而下的立体式管理。

2.2007年,市中心区、港口城区共要创建2条以上一级道路管理标准示范街(路),之后每年增加2条; 防城、东兴、上思城区各创建1条一级道路管理标准示范街(路),之后每年增加1条。一级道路管理标准示范街(路)的评比标准为自治区“南珠杯”竞赛的道路设施、建筑(设)施工、园林绿化、交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街景设计、建(构)筑物立面、灯光广告、执法监察管理等方面的检查标准。

3.各城区和乡(镇)合理设置和建设早餐、夜市、集贸市场、企(村)办市场等各类市场,以解决当前市场布局不合理、数量不足、档次不够等问题。制定市场内部的日常管理办法和检查标准,合理调整出供农民进城销售农副产品的地点、位置、路段,并制定农民进城销售农副产品的相应管理措施。

4.市本级和各区、县(市)要制定限制乱摆乱卖、占道经营、超门槛经营的管理办法,在市区一级道路取消跨道超门槛经营,在市区二级以下道路和县城的主干道由市本级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群众实际需要组织制定城市空地及道路的临时利用方案,确定合理利用的地点、项目及规模,进行规范管理。经过批准同意利用城市空地和道路经营的项目要做到配套设施完善,禁止灰渣、污水、油污污染路面。

5.优化城市交通组织管理,规范各种交通语言标识,及时更新刷洗交通标志和设施,完善交通标识和技术设施建设,按车类划定停车位置和停车标线。城区内应在2007年起逐步淘汰落后的机动三轮车交通营运方式,2009年前全部采用以公交中巴、的士为主体的交通营运方式。

6.各城区、县城要做好主次干道、商业区、住宅区、广场夜市、集贸市场、车站码头的车辆分类停放管理工作。整顿现有停车场,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现有停车场利用率;加大停车场建设力度,制定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投资停车场建设,形成地下、地面、立体等多层次、多方位的机动车停放格局:按照《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逐步规范城市车辆的清洗保洁活动。

7.全面整治各城区主次干道、支路、小巷、城中村、城郊结合部和公路进出口的环境卫生,清理卫生死角。建成区内的铁路沿线、江河水面及沿岸卫生也要纳入当地城乡环境卫生和城乡容貌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范围。突出搞好窗口区域环境的综合整治,努力打造文化窗口、工业交通窗口、居民社区窗口、风景旅游窗口等区域的良好形象。

8.做好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检查、调查、取证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拆除计划,按照相关程序,在2008年完成主、次干道和重点区域内的拆除工作,在2011年完成其余区域的拆除工作。

9.市本级和各区、县(市)要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户外广告设置和整治方案,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内容规格样式,在城区主要出入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高档次、高品位的广告。门头匾额、标牌标识、公交车广告等户外广告制作要美观新颖,霓虹灯及灯箱的灯体、文字不能残缺。建立完善户外广告审批制度和管理规范,对沿街各种未经审批的广告予以拆除。

10.加强施工环境整治。施工工地应设置连续围栏和警示标志,实行全封闭施工;搞好施工工地卫生,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规范停放设备、堆放建材;密闭运输松散物料,防止车辆沿街撒漏;工地门口设置冲洗设备设施,防止车轮带泥污染路面;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防止扬尘和噪音扰民。

11.街景灯光、沿街建(构)筑物立面装饰及路牌、站亭、果皮箱、变电箱等占道设置的公共设施应力求与街道整体景观协调一致。重点地段的灯光和建筑物立面装饰应做到风格独特、特色鲜明。沿街建(构)筑物的立面要定期清洗,楼顶禁止堆放杂物。各城区路灯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实现全覆盖,有条件的乡(镇)要逐步安装路灯。

12.港口区、防城区、东兴、上思要各创建2个以上示范社区。在建和新建的建筑物不得设置超出建筑立面的防盗网,拆除原有社区、小区、单位(庭院)的违法违章建筑、超出建筑立面的防盗网、破损遮阳棚(伞、亭);粉刷居民小区、单位(庭院)破旧建筑和沿街立面;根据实际,增加绿化面积;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功能,改善人居环境。

13.维修人行道板、路侧石、路缘石,修补道路坑槽,搞好桥梁维护,硬化修整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黄土裸露地带、路口间与道路间衔接部位、道路与单位大门口的衔接部位等,做到路面平整。人行道板铺装“纵到端”、“横到边”;路缘石和侧石稳固、勾缝严密;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

14.对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中各种管线的架设、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做到管线入地、同步建设;清理废弃线缆、线杆,净化城市空间。经常检修维护市政、电力、通信等检查井、雨污水检查井井盖,做到各类井盖与道路平面衔接顺畅平整:同时要注重运用新材料、新技术解决好井盖被盗问题。

15.公园、广场、游乐园的设施要完备,功能要配齐,做到道路平整、无积水破损,喷泉、照明灯饰完好;绿地植物要完整;路树无死株、缺株;草坪平整、均匀,无漏草、斑秃、干枯;园林绿地平整,无杂物、脏物,卫生清洁,无黄土裸露,无杂草;绿化要做到树穴整齐,有植物覆盖,边线清晰。打造精品亮点公园、广场、游乐园;打造绿化精品示范道路,做到一街一景;打造高品位的景观区。

16.禁止在道路及空地焚烧沥青、橡胶、塑料、落叶、秸秆、垃圾、杂物以及其它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17.市本级和各区、县(市)要制定废旧物品回收行业管理办法,废旧物品回收经营作业必须在回收站(点)围墙内进行,不能占道跨门槛经营,回收的废旧物品不得露天存放;回收站(点)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在回收、分类和运输废旧物品时,不得污染环境;流动收购的个体工商户不得在主干道的人行道上停车收购。

18.市本级和各区、县(市)要制定限管结合的养犬管理规定,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以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

19.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市区内开展城市数字化管理试点工作。应用、整合城市数字技术,实现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的空间细化和管理对象的精确定位,创新信息实时采集传输手段,筹建指挥管理中心,整合现有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快速反应和监督反馈体系,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成立防城港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治理“五乱”管理委员会,市委主要领导任主任,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任主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政管理局主要领导任副主任。协调机构的职责是负责指导、协调、督察政府切实履行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职责。各区、县(市)及各乡镇(社区)应建立相应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当地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

(二)认真落实责任制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行政首长要负总责。切实把此项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议事日程,逐级明确目标任务,狠抓措施,政府主要领导按月、按周要定期巡查。建立和完善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政府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制。

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城乡清洁工程”的考核和公布制度,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公布政府“城乡清洁工程”的考核结果。真正把“城乡清洁工程”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建立和完善法规和规章制度

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快下发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及城市建设监察办法,完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管理城市的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完善城乡容貌标准和公用设施精细化管养标准,落实“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坚持领导巡查督察制度,健全工作考核和奖惩体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参照自治区、市本级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四)加大对“城乡清洁工程”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要求,落实投资来源,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在保证“城乡清洁工程”各项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的同时,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城乡清洁工程”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城乡市政基础设施、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切实改善城乡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五)广泛动员群众,加强社会监督

市本级和各区、县(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办法》的要求开展系列宣教活动,广泛宣传“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成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树立城乡居民的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意识,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积极性,全力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经营门面、基层居委会、共青团、工会、妇联、村委会等在街道、社区、村庄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中的自主作用。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营造浓厚的舆论监督氛围,既要注重正反报道,还要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有关职能部门要聘请社会监督员,设立举报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形成社会广泛参与全面监督的良好局面。

(六)加强“城乡清洁工程”队伍建设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要调整充实现有的管理队伍、环卫队伍和执法队伍,提高相应待遇,建立一支人才结构合理,政治、业务素质高,专业知识丰富,管理水平高,熟悉法律法规,掌握信息技能的“城乡清洁工程”队伍。其中要重点加强执法队伍法律知识、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形成过硬的队伍作风,并通过建立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环保、旅游等部门配合城建监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执法的机制,切实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优化治理工作环境。

(七)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城镇、卫生城镇、“南珠杯”活动

“城乡清洁工程”要与创建文明城镇、卫生城镇、“南珠杯”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互相促进,互相提高。通过巩固和完善“南珠杯”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竞赛活动,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创建文明与卫生城市、文明与卫生县城(镇、村)和文明与卫生先进单位,推动“城乡清洁工程”的全面开展和深入落实。

(八)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城乡清洁工程”的实施

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管理政策研究,制订有利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相关政策。在管理政策导向上,应坚持疏堵结合与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快集贸市场建设,合理设置临时市场,提供规范、低门槛的经营条件,扩大就业范围,加强综合管理,引摊进场,还路于民。在发展政策上,降低、减少垃圾和污水处理行业发展的各类税费,加大垃圾、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鼓励行业加快发展,推动“城乡清洁工程”持续和健康发展。

(九)加强工作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在“城乡清洁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奖励与惩戒、效能建设与监督检查、勤政廉政与创建文明机关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工作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进一步建立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及时认真处理各类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问题。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依法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城乡清洁工程”有关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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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令

第34号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准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净资本计算规则、风险控制指标及其标准、风险准备的计算比例、各项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准备计算比例。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某项业务的风险准备计算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在开展各项业务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净资本及其计算

第九条 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产品投资的风险调整-应收项目的风险调整-其他流动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长期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应当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自营证券、应收款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抵债资产等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中,自营证券应当按月、按单项提取跌价准备。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专项说明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充足性和合理性。有证据表明公司未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并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中的金融产品投资合并计算,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股票投资,按照股票的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股票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对于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持有的证券投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提高风险调整比例。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投入资金的数额、期限和承担责任等进行约定,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根据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

第十五条 应收款项按照账龄的长短和可收回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账龄应当从业务发生时点开始计算。除存出保证金项目外,应收款项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有证据表明难以收回的存出保证金项目,应当按账龄的长短进行风险调整。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将逾期的拆出资金、买入返售证券、代兑付债券等项目转入应收款项科目核算,并按照应收款项的扣减原则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公司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对于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对于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扣减或有负债。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证券公司向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借入的期限在5年以上并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长期借款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计入净资本的具体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债务的到期期限和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第三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二)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三)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四)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五)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

(二)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二)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

(三)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四)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准备。

前款所称自营股票规模,是指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证券自营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

证券公司创设认购权证的,计算股票投资规模时,证券公司可以按股票投资成本减去出售认购权证净所得资金(不包括证券公司赎回认购权证所支出资金)后的金额计算。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证券公司承销股票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10%计算风险准备;

(二)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5%计算风险准备;

(三)证券公司承销政府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

计算承销金额时,承销团成员通过公司分包销的金额和战略投资者通过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认购的金额不包括在内。

证券公司同时承销多家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的,应当按照单项业务承销金额和对应比例计算风险准备。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2%计算风险准备;

(二)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1%计算风险准备;

(三)按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0.5%计算风险准备。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二)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三)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四)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五)按对客户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前款所称融资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资金的本金合计;融券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证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计。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的10%计算营运风险的风险准备。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七条 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以母公司数据为基础,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

在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报表上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确认后,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董事会签署确认,向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至少获得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

净资本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30%以上变化或不符合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辖区内单个、部分或者全部证券公司在一定阶段内按周或者按日编制并报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1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或者带有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证券公司应当就涉及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说明该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

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限期纠正、重新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证券公司未限期纠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其出具监管关注函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要求公司说明潜在风险和控制措施;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净资本水平;

(三)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专门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

(四)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在5个工作日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证券公司未按时报送整改计划的,派出机构应当立即限制其业务活动。

整改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一)停止批准新业务;

(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限制分配红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整改后,经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业务活动;

(二)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三)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六)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控制指标情况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业整顿;

(二)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

(三)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四)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风险准备:由于各项业务存在一定风险并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所以应按各项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准备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使得各项业务的风险准备均有对应的净资本来支撑。

(二)敏感性分析:指在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研究单个或者多个因素的变化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判断是否会导致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预警标准或规定标准。

(三)负债、流动负债:指对外负债,不含代买卖证券款。

(四)资产、流动资产:指自身资产,不含客户资产。

(五)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六)一种证券:指一个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其中,在不同市场发行的股票不属于一种证券,应分开计算。

(七)存出保证金项目:指证券公司由于交收时差产生的应收款项以及存放在其他单位的押金。

(八)重大业务:指经过测算,可能导致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乡市小店工业区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小店工业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3〕1号        (二OO三年一月十五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小店工业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新乡市小店工业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新乡市小店工业区(以下简称工业区)的发展,尽快把工业区建成新乡市的工业卫星城,使其成为对外开放的窗口和招商引资的平台,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新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区位于新乡市东部,以延津小店镇为主,跨东屯、榆林两乡(镇),规划面积约20平方公里。根据产业和功能,工业区划分为化纤纺织工业园区、电子电器设备工业园区、汽车零部件工业园区、其他工业园区、物流配送园区和商贸行政服务生活园区。
第三条工业区要实行优惠的政策、高效的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建成一个生态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备、产业布局合理的现代化工业区。
第四条工业区要按照高标准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起点建设、高效能管理的指导思想,坚持远期与近期规划、软环境与硬环境建设、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远期合理、近期可行、逐步开发、滚动发展。
第五条工业区依法保护投资者在区内的资产、企业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为企业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
第六条新乡市政府设立新乡市小店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属市政府派出机构。
第七条管委会的职责是: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工业区的具体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授权的权限负责工业区内项目审批、规划建设等方面工作。
2.编制工业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总体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对工业区内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4.负责工业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规划、开发、建设和管理。
5.负责工业区的财政税收、国有资产、计划生育、工商管理、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等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业区内的涉外事务。
第八条工业区设立警务区办公室,负责工业区内的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工作,打击干扰、阻挠、破坏工业区正常建设秩序的各种行为,保证工业区开发建设顺利进行。第九条纪检、监察部门在工业区内设立经济环境监察办公室,负责区内经济环境的治理、监督工作,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条工业区设立工商、税务所,隶属延津县管理。所征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缴市本级财政,从企业投产之日起3-5年返还小店工业区管委会,用于弥补建设资金不足;其它小税种收入,留延津县本级财政。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创造良好环境,制定优惠政策,拓宽筹资渠道,吸引民间资金投入工业区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按照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面向社会招商,联合开发建设工业区的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煤气、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
第十三条工业区内其他收入全部留给工业区,由管委会统一管理,用于工业区建设,实现工业区滚动开发。
第十四条在工业区开发建设中,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修改规划的,须报请新乡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招商引资
第十五条工业区成立招商引资办公室,全面负责工业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按照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对外"的工作方式,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和证照。对入驻工业区的企业可实行先开工、后审批、再办手续,或边开工边办手续,必须在开工前办理的,限期办理。对需办理的有关手续做到随到随办、特事特办。
第十七条工业区管委会要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有计划、有目的的组织好对外招商活动,每年要保证有一批新项目进入工业区。
第五章 企业管理
第十八条工业区内的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做到守法经营,自觉接受工业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工业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协议规定期限投入资金或动工兴建。对未按规定期限动工兴建又未申请延期的,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对造成土地闲置荒芜的,由工业区管委会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荒芜费。
第二十条工业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保护规定,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工业区内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相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新乡市鼓励投资的优惠办法》和《新乡市小店工业区优惠政策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新乡市小店工业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