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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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2〕20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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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市关于在县级以上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意见和《汕头市县级以上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精神,为加强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的单位政务公开情况的考核工作,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县级以上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的政务公开工作。中央、省驻汕行政机关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和市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属下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的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是评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按规定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对外公开的事项落实情况。主要包括:(1)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2)本级政府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过程以及出台的政策;(3)本级财政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4)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和重要物资招投标采购情况;(5)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情况;(6)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情况;(7)行政审批项目、程序的执行情况;(8)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9)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10)当地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等。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对外公开的事项落实情况。主要包括:(1)办事职责。包括部门职责、内设机构职责、部门领导分工和办事人员职责;(2)办事依据。即所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决议、决定、指标和需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等;(3)办事条件。即办事对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必备的文书资料;(4)办事程序。即办事的过程、顺序等;(5)办事时限。即办理某一事项所需的最长时间承诺;(6)办事结果。即办理某一事项的最后结果,应达到的标准和对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置结果;(7)办事纪律。即在办事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纪律规定和违章、违纪处罚办法等;(8)监督投诉。包括监督机构、监督制度、监督渠道等。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内部公开的事项落实情况。主要包括:(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2)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3)干部人事管理情况;(4)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情况;(5)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政务公开的形式。是否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和层次进行公开。
  (六)政务公开的效果。主要是考核通过政务公开,是否体现以下效果: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提高;没有被群众投诉或投诉次数明显下降,群众上访和越级上访次数明显下降,没有因政务工作透明度不高而引起上访现象;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出现严重的行政过错。
  (七)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基本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公开效果显著。
  (二)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严格依法管理、审批、征收税(费)、行政处罚等,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
  第八条 考核验收采取计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满分为100分。
优秀:积极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评分90分以上(含本数,下同);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了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综合评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
  合格:自觉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基本能按要求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
  不合格:政务公开不全面、不彻底,没有抓住重点,不符合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甚至流于形式,搞假公开,群众不满意。综合评分60分以下。
  第九条 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制定“汕头市各区县
(市)政务公开考核验收评分标准”和“汕头市市直部门政务公开考核验收评分标准”,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考核验收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统一组织,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市政务公开考核验收小组,负责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也可以采取互查互评的方式进行,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确定互评单位、参评人员,组织交叉考核评议。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对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并自评得分,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市政务公开考核验收小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考核等次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凡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要限期整改,针对存在问题查漏补缺,直至合格为止;对于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单位,通报全市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该单位当年度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说明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要参照市的做法,制定对各区县(市)直属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各区县(市)对属下单位的年度考核结果,要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2003年度汕头市市直部门政务公开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考核
项目
工 作 要 求
分 值
项目序号 评 分 标 准
自评得分 考评小组评分 领导小组评分
组织

领导
建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把政务公开制度列入本部门重要工作日程,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组织实施,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定政务公开的有关制度和详细工作计划。牵头落实属下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议。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各界对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审议。 8
1 有领导小组、监督小组,有组织分工、落实责任,有活动记录(2分)      
2 政务公开方案、职责、程序、监督等制度健全、计划详细,编制办事手册和办事指南(1分)      
3 落实属下单位的政务(厂务、院务、校务、事务等)公开工作(1分)。没有下属单位的,此项不扣分      
4 对外、对内公开档案制度及档案健全(1分)      
5 建立政务公开审议和评议制度并实施(2分)      
6 将政务公开内容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1分)      
对外公开 办事职责 根据“三定”方案,公开行政职能、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内容,并予公示。科学合理设置本部门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工作人员上岗时,有佩证、置牌公开身份,证、牌上有本人的相片及姓名、职务。 6
7 制定本部门职责(1分)      
8 在醒目处公布上墙(1分)      
9 有关资料齐全(1分)      
10 明确岗位职责(1分)      
11 工作人员佩证上岗、置牌公开身份,执法人员执法时,应亮证执法(1分)      
12 工作人员熟悉本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和工作要求(1分)      
办事内容 除国家明确规定属于保密以外的事项均应公开,特别是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处罚标准等与群众关系密切或群众点题要求公开的事项都必须公开。 6
13 在服务大厅或职能科室全部公示(2分)      
14 对有关办理事项有说明或指南(2分)      
15 设立网站或在市政府公众网上设立网页进行公开(2分)      
办理依据 对办理的事项,均应一并公开该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并提供法律法规查询,提供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材料,以备索或备查。 8
16 对办事依据进行清理并公开(3分)      
17 设有咨询窗口或咨询电话(2分)      
18 有备索或备查资料(3分)      
办事程序 科学理顺办事程序,并详细公开办事流程,方便群众办事。职责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应制定并公开办事流程图;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二次终结制、否定报备制等办事制度。 10
19 在服务大厅或醒目地方公开办事流程(3分)      
20 对原有程序进行简化、合并,使办事程序科学合理、环节简便(4分)      
21 制定办事制度并公开和实施(3分)      
办事时限 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的时限,并履行其承诺。 18
22 有对外公开办事时限(4分)      
23 在时限内及时办理(4分)      
24 有效减少办事时限并对外承诺(10分)      
办事结果 对企业或群众的办事结果必须向办事人公开;对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及群众关注的或群众点题要求公开的事项的办理结果必须公开。 10
25 向办事人公开办事结果(3分)      
26 公开重大事项或群众点题要求公开事项办理结果(3分)      
27 公开办事结果便于查询(2分)      
28 有记录资料(2分)      
办事纪律 明确办事纪律,建立监督机制,设立投诉电话,并予公开,对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12
29 有办事纪律并对外公开(2分)      
30 有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外公开(2分)      
31 有投诉电话并对外公开,有投诉记录簿和投诉信箱(2分)      
32 将办事纪律与公务员考核挂钩(2分)      
33 资料齐全(2分)      
34 对投诉、举报及时受理、查处、整改并回复投诉、举报人,有情况记录(2分)      
机关

内部

公开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干部任用、考核和奖惩情况,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物资采购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10
35 有制度(2分)      
36 有固定公开形式(2分)      
37 单位财务收支情况(1分)      
38 干部任用公示(1分)      
39 机关考核和奖惩(1分)      
40 其他需公开事项(1分)      
41 有记录,档案资料齐全(2分)      
公开

效果
机关作风明显好转,行政效率进一步提高,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水平、行业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群众、企业、基层单位到机关办事方便快捷,感到满意;机关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干部群众民主意识提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 12
42 公开结果真实、可信,没有被群众投诉(3分)      
43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出现严重的行政过错(3分)      
44 被群众投诉次数比上一年度下降(6分,每下降5个百分点加1分,封顶6分)      
总计
  100 44        

     2、2003年度汕头市各区县(市)政务公开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考核
项目
工 作 要 求 分 值 项目序号 评 分 标 准 自评得分 考评小组评分 领导小组评分
组织
领导
建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把政务公开制度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组织实施;制定政务公开的有关制度和详细工作计划。指导和监督直属工作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议。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各界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 20 1 有领导小组、监督小组,有组织分工、有活动记录(4分)      
2 政务公开方案、职责、程序、监督等制度健全(4分)      
3 指导和监督直属工作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4分)      
4 建立政务公开审议和评议制度并实施(4分)      
5 将政务公开内容报汕头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4分)      
政务公开 公开内容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发〔2002〕9号文,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县级以上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意见》,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县级以上政权机关政务公开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 ,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扩大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 20 6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10项内容和群众点题要求公开的内容合法、及时、真实的进行全面公开(20分,每缺1项扣1.5分,群众点题公开5分)      
公开时间 5 7 对永久性内容进行长期公开(1分)      
8 对经常性内容定期公开(1分)      
9 对临时或一次性内容随时公开(1分)      
10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预公开”(2分)      
公开程序 10 11 对需公开重要事项,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订方案,确定公开的内容、形式、方法(2分)      
12 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会议,对公开方案进行审议(2分)      
13 公开的内容,经领导小组组长签署(2分)      
14 公开后,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答复、反馈(2分)      
15 对公开后的档案资料及时立卷、归档保存(2分)      
公开形式 5 16 在政府办公楼或醒目地方设置公开栏或触摸屏(2分)      
17 结合实际,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1分)      
18 通过会议、文件、信息简报等形式进行公开(1分)      
19 积极探索创新公开的形式(1分)      
指导
监督
负责对直属工作部门的协调指导、检查验收工作;建立监督机制,设立投诉电话,并予公开,对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20 20 综合协调、指导直属工作部门推进政务公开工作(3分)      
21 制订直属工作部门的考核验收标准(3分)      
22 组织对直属工作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验收(3分)      
23 制订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外公开(3分)      
24 设立投诉电话并对外公开,有投诉记录簿和投诉信箱(3分)      
25 对投诉、举报及时受理、查处、整改并回复投诉、举报人(3分)      
26 将每年开展政务公开考核结果真实及时上报汕头市政务公开办公室(2分)      
公开
效果
机关作风明显好转,行政效率进一步提高,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有效提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 20 27 政府决策没有出现严重的失误(5分)      
28 行政区域内没有因政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5分)      
29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出现严重的行政过错(5分)      
30 群众上访、投诉次数比上一年度下降(5分,每下降5个百分点加1分,封顶5分)      
总计   10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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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确认暨遗产继承纠纷的法理识别


简要案情:
刘明与刘振系同胞兄弟关系,双方的父母在城市郊区留有两处房地产,其中的一处由弟弟刘振居住,另一处空置,哥哥刘明起诉,要求确认空置的房院权属归其所有,法院经审理后裁判此处空置房屋的所有权归刘明,刘振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要旨:
本案中经在队批准,原被告的父母于1978年在北京某区城郊建房十间,刘明虽然主张建房时具有出资,但未出具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1987年所建房屋应属原被告双方父母共同财产,现刘明主张所有权的东侧四间房屋于1991年由刘明出资,在父母主持下进行修缮,故该四间房应为双方父母与刘明三人共同共有,法院确认刘明具有百分之四十份额,双方父母占百分之六十份额。因双方父母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刘明对口头分家一则未能举证,故该部分财产份额应由继承人分割。对于东四间,因系原被告双方及父母四人共同建成,应为四人共有,原告与被告各占百分之二十五的份额,至于具体分割方式,本院认为刘振现居房屋虽于1991年翻建,但上述房产属父母所有房屋的价值转化,基于公平原则,并考虑现居住实际情况,应以刘明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由其向刘振进行相应的价值补偿为宜。因长女、次女、三女、小女均放弃继承,故放弃部分应以法定继承方式,由其他继承人予以继承,据此,依据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郊区房屋及全部地上物归原告刘明所有,院落由刘使用。原告纵使被告补偿折价款九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任何地方 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证据显示:
原被告各自向法院提供了亲属关系证人证言,现状照片,村委会证明等。
争议焦点:
不动产权属如何确认?遗产份额如何划分?原有产权人去世后,能否将该房产再确认为与他人之间的共同共有关系?家庭成员之间即无书面约定,家人之间对口头约定不予认可,如何确认此部分产权归属?
裁判事实:
刘振与刘明系同胞兄弟关系,双方的父母分别与1997年12月、5月去世。刘明自1976年离家,1979年提干转为非农户口,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刘振有兄妹七人,均放弃继承权,哥哥于1981年意外身亡。1978年经当时的大队革委会批准,父母在位于城郊建房九间,1989年父母将其中的北房五间分配给刘振居住,另四间一直由父母居住,将九间房分成东西两个宅院。1991年刘振对西院五间北房进行翻建,并一直居住至今,1994年该西院五间北房的权属变更在刘振名下。1997年,刘振的父母去世后,由刘振使用父母遗留的四间房,1998年刘振在该院内办养殖业,刘明城区有自己的私产楼房。
法理辩析:
1、确权要具备基础事实:
刘明诉求确认诉争院落及房屋的权属归其所有,诉状请求和内容系物权确认,但法院对诉求确权的案件依照继承法规定处理,导致诉判矛盾。
刘明提请确权诉求时,未能提供不动产权属归其所有的证据,法院在无证据证明的前提下,将父母所有的房屋确认给刘明所有,缺乏基础。
如按继承权纠纷审理,诉争的院落产权登记在刘振之父母名下,其他继承人主动放弃继承权,依法应由刘振与刘明按继承法规定继承,各占百分之五十权属。
2、“今人”与“古人”能否共同共有:
刘明不能提供翻建房屋的证据,法院确认诉争房为刘明与父母共有产权,判决查明部分“刘明出资在父母主持下对西侧四间房进行修缮”;“该院落另有东厢房四间系父母与原被告共同建设”,系认定事实不清。判文前述“所建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后又述“现刘明主张所有权的北侧四间房屋由刘明与父母共同共有”,前后矛盾的裁判,属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本院认为部分:“刘明虽主张建房时有出资,但未出具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但裁判结论中又判归刘明,导致判词与裁决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
3、物权确认可否适用“酌情”:
原审将刘振父母的房产权属酌情给刘明“百分之四十份额”,支持理由为“公平原则”,将刘振早年取得权属的房产挪到此案中作为给刘明确权的铺垫,这份酌情似乎缺失法律基础。 法院确给刘明百分之四十权属,但把刘振翻建房屋写成父母房屋的价值转化,有些免强之理。
继承权或不动产确权纠纷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缺乏法律依据。继承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根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进行处理,法律没有诸如本案当中和稀泥式的自由裁量权酌情思路。诉争院落房屋一直由刘振使用,刘明从未使用过,刘明在城区有私产楼房。
4、办案思路与司法实践:
诉由“确权”,判词“继承”,发生诉判分离;委托评估重置价,但裁判分配院落,使客观价值较高的宅地与价值低的地上物按份额划分后折偿,不能算是坚持司法公平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诉不理”原则,当事人无诉、无争、无异议的财产,法院系授来之权,应无权涉及,但法院却把刘明未诉、自始至终未发生争议的财产纳入到裁判范围,与中立裁判原则不相融。
宅地继承裁判原则-----面对现实,尊重历史:
刘明自己有城区商品房,不存在居住困难,还有固家的工资收入,户口不在本村,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此次起诉目的为的是将来农村改造拆迁补偿;刘振一直在农村,无固定收入,对父母照顾较多,理应适当得到较多的遗产。原被告的父母身前已经将自己的财产做过处置,司法应当尊重二十年前对财产的处置,不可从主观上再对二十年前就分配完的财产予以酌情。刘振的父母当年处分财产时,已经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公平。诉争房屋四间一直由父母居住使用到去世,并未分配,利害关系的证言相互矛盾,陈述模糊,不能成为确权的证据。
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如有子女为父母出资,依照法律规定,在没有书面约定为共有的前提下,只能算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资助。
本案中刘明未与父母存在共同共有的意思约定,父母去世后任何人均无权违背父母意愿言称与父母共有。法院从中将原被告父母的财产宣布共同共有,违背法律原则,应当尊重实际使用和管理现状为裁判依据。

关于印发锦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锦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5〕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直管生产经营单位:
为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确保及时准确地报告各类事故,现制定《锦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锦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规范全市各类事故 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各类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报告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均属于报告范围:
(一)发生人员重伤、死亡事故;
(二)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直接经济损失,但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如爆炸、火灾、坍塌、中毒和铁路道路事故等)。
二、事故报告程序
(一)一般事故报告
1.中省市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和一次死亡2人(含2人)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向主管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属地管辖的公安部门和市总工会报告。
2.县(市)区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或者死亡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必须在2小时内向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向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在1小时内按系统报市有关部门。
(二)重特大事故报告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3.火灾、各类爆炸、中毒、坍塌等,虽未造成重大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事故。
发生以上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总工会报告。
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在1小时内按系统转报省有关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三、事故报告的内容
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
(二)事故发生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三)事故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类别;
(五)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七)事故报告单位及其联系人。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提高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法报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当事人、事故单位、事故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或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和消防119调度指挥中心,要充分发挥社会认知程度高、反应快速的优势,主动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的接警和处警职责,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