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2年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认证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06:06   浏览:86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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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2年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认证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2002年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认证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2]1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加强项目经理资质管理,结合各地区、各部门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际,并配合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就位工作,根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现将2002年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认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2年3月集中办理二级项目经理晋升一级项目经理的核准工作,下半年暂停办理。对没有申报过项目经理资质的某些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允许其直接申报一级项目经理资质。

  二、项目经理资质核定标准中的工程项目规模标准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1995〕666号)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新设立的专业承包企业,其项目经理资质核定标准中的工程项目规模标准,按该文执行。

  三、申报要求

  1、申请项目经理资质升级的,考核其取得二级项目经理资质后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直接申请一级项目经理资质的,考核其1995年以后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2、报送材料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核准表(打印纸B4)一律用Microsoft Excel软件形成。

  3、申报材料:

  (1)申报核准一级项目经理的公函及项目经理名单一份;

  (2)一级项目经理资质核准表(表式详见附件1)二份;

  (3)一张软盘或电子邮件(内容为名单和核准表,E-mail:blkj@ihw.com.cn);

  (4)项目经理个人简介(详见附件2)一份,5寸个人工作彩照一张。经核准通过的项目经理,其个人简介和照片将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域名:www.cein.gov.cn)上公布,具体事宜由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办理。联系人:方玮,温娟子;联系电话:010-68394941,68394198.

  请各地区、各部门于2月20日前,将申报核准材料报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四、颁证要求

  一级项目经理经核准通过后,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将项目经理颁证工作中所需的有关内容(详见附件3)报送建设部。由建设部统一打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各地区、各部门加盖钢印后颁发。

  五、各地区和各部门应根据项目经理申报要求,严格审查原始申报材料和有关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并取消其项目经理的申报资格。

附件:

  1、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核准表

  2、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个人简介表

  3、一级资质项目经理备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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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12]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属本办法所附《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条例》和本办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适用税额,报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条 对车船税法第五条所列车船,规定如下: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1.依法取得运营资格;

  2.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

  3.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

  4.供公众乘用;

  5.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二)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适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车船税法》、《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0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根据该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有关文本作相应修正后公布。


一、市政府决定将《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14号令)第二条删除,其后条文顺序依次顺延。
二、市政府决定对《海口市盘活房地产市场若干办法》(海府〔1998〕78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把盘活空置商品房与实施解危解围、拆迁安置结合起来。经市房管部门核准,将空置商品房转化为解危解围、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的,按照《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
(二)删除第十条,其后条文顺序依次顺延。
三、市政府决定将《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1999年第7号令)第八条第(五)项删除,其后条文顺序依次顺延。



2000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