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无烟盘式蚊香等二项环境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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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无烟盘式蚊香等二项环境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45号




关于发布无烟盘式蚊香等二项环境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促进开发和使用有益于环境保护的产品,规范有关产品的认证工作,现批准《无烟盘式蚊香》等二项技术要求为环境产品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编号和名称如下:



  1、HBC 11-2002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无烟盘式蚊香



  2、HBC 12-2002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



以上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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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州政办发 [2009] 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湘西自治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办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州人大代表建议和州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有关建议提案办理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建议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是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有关机关、组织是建议提案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负责对建议提案的办理答复。

各承办单位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二章 办理范围和组织领导



第四条 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承办以下建议提案:

(一)州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在闭会期间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建议;

(二)州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单位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州政协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提案;

(三)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常委会组织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

(四)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负责全州政府系统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建议提案办理的组织、指导、催办、督办、检查、评比、总结等工作,协助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组织开展办理人员培训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指导,提高办理工作水平。

第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业务科室具体承办、办公室汇总的办理工作机制,办理工作分管领导及办理工作联系人名单应报州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办理程序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 交办

(一)州人大、州政协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在闭会后,由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州政协联合召开交办会议,集中交办。并书面下达建议提案交办通知和交办清单,承办单位确认后,于7日内书面向州政府办公室反馈交办回执(见附件1)。

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分别由州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和州政协提案委受理后,转由州政府办公室交办。

(二)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由州政府办公室分解后,交由各承办单位办理。

(三)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向交办机关提出书面改办理由和建议(见附件2),经同意后退回,由交办机关重新明确承办单位。未经交办机关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办理。逾期未退回的,由原定承办单位负责办理答复。

第八条 承办

(一)承办单位办公室接到建议提案后,要清点、登记、核对,并呈报单位领导,及时研究分解,制定办理方案,落实具体经办科室。要建立健全登记、承办、催办、审核、落实、总结、归档等制度。

(二)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通过开会座谈、实地视察、现场办公等形式,共商建议提案的办理方法,还可采取上门走访、电话联系、寄送资料、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直接参与办理等方式,听取其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三)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实事求是地研究、处理和答复。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是正在开展有关工作的,要作出说明;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认真解决;因条件所限,短时期内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列入工作计划,逐步解决;因现行法律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四)建议提案所提问题需要多个单位分别办理的,承办单位应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分别办理并分别答复。涉及主办、会办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向主办单位提出书面办理意见,由主办单位综合答复;未经协商,不能单独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向州政府办公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九条 答复

(一)建议提案的答复件必须由经办科室起草,科室负责人初审,承办单位办公室核稿,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签发。重要答复件需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二)人大大会期间的建议,应在大会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最迟不超过5个月内办复。闭会期间的建议,一般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

政协大会期间的提案,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内办复。闭会期间的提案,一般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

(三)建议提案的答复应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精炼、语气诚恳。答复件应使用单位公函纸,按照规定统一的格式行文(见附件3、附件4),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单位经办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应注明答复文号及办复结果类别。

建议提案办复结果类别为:“A”类,指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B”类,指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C”类,指所提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

(四)涉及几个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提案, 会办单位应在交办之日起1个月内将本单位的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见附件5、附件6),由主办单位综合后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并抄送会办单位。

(五)答复建议提案应以直接收文单位的名义行文答复,不能以下属单位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答复。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应将答复件寄送联名的每一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所提建议提案内容相同的,应分别行文答复。答复件除主送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外,还需抄送州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或州政协提案委和州政府办公室各两份。

(六)答复代表和委员时,承办单位应当附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复情况意见征询表》(见附件7),由代表、委员填写后,寄送州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协提案委。

(七)经州政府办公室转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相关承办单位不得自行答复代表和委员,应将答复意见按规定格式书面报送州政府办公室,由州人民政府统一行文答复,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或省政协提案委各两份。

第十条 落实

(一)建议提案答复时承诺的事项,要及时兑现;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事项,要跟踪落实,并及时答复跟踪办理结果。

(二)办理建议提案期间,州政府办公室应及时收集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通过书面、电话、上门等方式,做好催办、督办和检查落实工作,随时掌握办理工作进度,并通过《建议提案办理动态》、湘西州建议提案办理网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办理建议提案多、难度较大的承办单位,重点进行督查督办。

(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建议提案办理结果明确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在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当主动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重新认真研究办理,并在1个月内办理答复。

第十一条 总结

(一)承办建议提案数量超过5件(含5件)的单位,在交办机关规定的办理期限结束后15日内,总结当年办理情况并向州政府办公室递交书面总结报告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统计表》(见附件8)。

州政府办公室在办复工作结束后,应向州人大常委会作出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报告。

(二)办理工作结束后,州政府办公室要联合州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州政协提案委对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办理不力,逾期未答复或答复敷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办回执(略)

2、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退办意见(略)

3、主办单位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格式(略)

4、主办单位政协提案答复格式(略)

5、会办单位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格式(略)

6、会办单位政协提案答复格式(略)

7、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复情况意见征询表(略)

8、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统计表(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宿迁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个人住房消费,切实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分为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两种方式。

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是指在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借款人”)提出申请,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直接抵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本息额的行为。

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按年提取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其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行为。

第四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和按年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无停缴、缓缴、冻结、查封等情况。

(二)借款人信用良好,所归还的住房贷款没有逾期且历史上无连续3次或累计6次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逾期记录。

(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储存余额大于保留余额,该保留余额为最近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实缴存额的12倍。

第五条 同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一年内不得同时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和按年提取还贷业务。

第六条 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借款人单位须按月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均须在公积金中心的同一分支机构,且借款人在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前一年内,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携带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可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同时办理,也可在还款期间任何时间提出办理。

(二)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审核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还贷协议书,建立委托还贷关系;

(三)委托还贷协议书生效后,由公积金中心采用内部转帐方式,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直接划转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

借款人及其配偶月缴存额之和小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每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等于实际月缴存额之和,不足的还款部分由借款人自行补齐至用于还贷的银行储蓄存折(卡)账户,由贷款承办银行代扣还贷;借款人及其配偶月缴存额之和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每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

借款人应及时查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当因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及时或发生变化而造成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失败时,借款人应保证还款储蓄存折(卡)上有足够的金额,防止出现贷款逾期,由此造成的贷款逾期等违约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四)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低于或等于保留余额,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中止,在账户余额满足条件后自动恢复。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当月实际缴存时间晚于当月贷款还贷日期的,当月不进行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当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后,待下月还款时,再进行按月提取还贷。

第八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划转顺序

借款人在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时,要明确申请人顺序。第一申请人作为第一划转顺序,每月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还贷;不足部分按委托还贷协议书确定的申请人顺序依次进行划转。

第九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变更

(一)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委托人在委托期间出现工作单位变动、婚姻状况变动、住房公积金停缴、缓缴等情况的,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或终止提取还贷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二)签订委托还贷协议时,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签订后另一方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变更手续,增加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划转账户。

第十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终止

(一)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自委托还贷协议书签订后的次日起生效,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终止:

1.借款人办理终止委托手续的;

2.已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注销的;

4.在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期间,借款人贷款出现连续3次或累计6次逾期记录的;

5.借款人不按委托还贷协议书履约的。

(二)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终止后,贷款未还清的,借款人须及时主动在其用于还贷的账户中存足资金,继续通过贷款承办银行代扣还贷。

(三)当借款人再次达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条件时,可重新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手续。

第十一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期间,借款人需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应先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终止手续。

第十二条 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需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后方可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手续;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信息不完整的,应将账户信息完善。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按年提取还贷业务:

(一)因借款人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不在公积金中心同一分支机构内的原因,导致借款人不能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可以每年跨机构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还清的),但在商业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可以申请办理按年提取还贷业务。

(三)借款人单位不能按月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致使借款人不能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可以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年提取还贷业务由借款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直接办理。

第十四条 按年提取还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一年内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同时不超过当年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第十五条 借款人在公积金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在商业银行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借款人在办理委托按月或按年提取还贷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六条 因政策性原因需停办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或按年提取还贷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将采取通告等形式进行通知。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