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200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52:44   浏览:8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200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200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国发〔2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国务院决定,对为我国科技事业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国防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和科技部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并报请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授予叶笃正院士、吴孟超院士2005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经国务院批准,授予“高等植物株型形成的分子基础”等38项成果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非晶态合金催化剂和磁稳定床反应工艺的创新与集成”项目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时域同步正交频分复用数字传输技术(TDS-OFDM)”等39项成果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新一代港口集装箱起重机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等18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高产优质面条小麦新品种济麦19选育和面条品质遗传改良研究”等218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德国管理、物理学专家沃尔夫·迪特·杜登豪森、荷兰植物基因工程专家艾菲特·雅可布森、美国神经生物学专家蒲慕明、美国文物保护专家内维尔·阿格纽、英国无机化学专家戴伟等5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务院号召全国科技工作者向叶笃正院士、吴孟超院士和全体获奖者学习。
  我国已进入必须更多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科学技术作为解决当前和未来发展重大问题的根本途径和有效手段,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愈益凸显。已经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是新时期指导我国科学和技术发展的纲领。为实现规划纲要提出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宏伟目标,需要努力造就一大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各类专门人才和研究团队。科技创新,人才为本。全国科学技术工作者要继续发扬团结协作、顽强拼搏、奋力攀登、开拓创新的精神,努力创造更多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成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国务院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津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江津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函〔1993〕128号,1993年11月23日批复)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搞好建设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工作,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灶》和《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征用土地涉及的补偿、拆迁、安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补偿。
(一)青苗补偿:
1.粮食作物和菜经作物,按该经济合作社每亩耕地(菜经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年予以补偿。
2.专业鱼塘,以水面面积计算,每备按该经济合作社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有种植物的全塘,每亩按该经济合作社会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3倍补偿。鱼塘按标准补偿后,不另补偿青苗费。渔塘坎按构筑物补偿标准分类计算补偿。
3.沟凼式稻田养鱼,每亩补偿200-300元。其它稻田或干旱沟凼式稻田、鱼塘,一律不予补偿。
4.在协商用地时,没有养鱼的渔塘,按青苗费标准补偿一年。
5.临时使用耕地的,本着谁用地,谁复垦的原则进行复垦。复垦后,造成地力下降减收的,按该经济合作社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
1.构筑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2.经济林木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3.其它杂木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4.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第四条 拆迁。
(一)房屋拆迁由被拆迁人(含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残值由被拆迁人自行处理,属于开发区范围的,经管委会同意,也可以作价收购。
(二)拆迁户的家俱搬迁和过渡房租费按附表五补助。
(三)拆迁房新建房用地按用地标准办理,所涉有关费税,由用地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五条 安置。
(一)人员安置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开发区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
1.开发区住房原则上由管委会采取统一建房,统一安排,分批实施的办法安置。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自建、联建或其他办法进行安置。
2.住房安置条件。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2)户数的认定按下达《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之日前的户籍档案按为准。
3.住房安置标准。一人户住一室一厅,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内,2-3户住二室一厅,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4人以上住三室一厅,建筑面积在75平方米以内。超过标准垢,经批准,按综合价补差。
4.住户按规定期限自动拆除,在上述原则规定的住房面积内,可享受按建安造价的80%优惠购买统建房,产权归己。
5.安置过渡期间,建设用地单位按附表五的标准将补助费一次性付给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补拆迁户支付过渡房租费(包括拆除50%以上的户),按1人户月补助30元,2-3人户月补助50元、4-6人户月补助70元、7人以上户月补助90元包干使用
。拆除50%以下的户按比例扣减补助费。过渡费从通知拆迁当月执行。
6.拆迁户不购买统建房的,可租住公房,按公房管理办法交纳住房保证金和房租费。
7.经安置或自己挂钩带户进厂或其他单位的,由管委会一次性将建房补助拨给安置单位。标准:一人户2500元,2-3人户5000-8000元,4人户10000元,5人以上户12000-14000元。
8.凡享受带户进厂补助的,不享受开发区优惠购房,享受开发区优惠购房的,不再享受带户进厂的补助。
9.投亲靠友,终身不要政府和安置单位解决住房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安置单位同意,并经县以上公证机关公证,由安置方一次性发给住房安置补助费每人2500元。
(三)其他区域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开发区建设征地,实行统征后带项目分期划拨,分步开发,用多少、补多少,按用地比例安置人员。已征土地在未占用前。由原承包使用人继续耕种,收益归耕种人。被征土地从次年起不再上缴集体提留和国家农业税、农林物产税。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用地手续完善后,被征地经济合作社需要调整土地的,由用地单位按附表六标准一次性支付调整土地误工费,包干使用。
第八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天然野生的灌木杂丛;
(二)《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下达之后抢栽、抢种的作物和抢建的设施;
(三)违法建(构)筑物。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当津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已确定的各项补偿,仍按原确定的标准执行,原江津府发〔1990〕89号《关于各类建设用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1993〕118号《关于各类建设用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1993〕144号《四川省江

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构筑物补偿标准(表一)
┏━━┳━━━━━━━┳━━┳━━━━━━┳━━━━━━━━━━━━━┓
┃名称┃结构 ┃单位┃单价元 ┃备注 ┃
┣━━╋━━━━━━━╋━━╋━━━━━━╋━━━━━━━━━━━━━┫
┃堡 ┃条石灰缝 ┃M2┃25.00 ┃堡坎不含檐坎 ┃
┃ ┃干砌条石 ┃M2┃20.00 ┃ ┃
┃坎 ┃片(卵)石 ┃M2┃15.00 ┃ ┃
┃ ┃三合土(水泥)┃M2┃ 8.00 ┃ ┃
┣━━╋━━━━━━━╋━━╋━━━━━━╋━━━━━━━━━━━━━┫
┃晒 ┃人工石板 ┃M2┃ 9.00 ┃ ┃
┃坝 ┃三合土(水泥)┃M2┃ 8.00 ┃ ┃
┣━━╋━━━━━━━╋━━╋━━━━━━╋━━━━━━━━━━━━━┫
┃围 ┃条石灰缝 ┃M2┃25.00 ┃ ┃
┃ ┃砖 ┃M2┃25.00 ┃ ┃
┃ ┃干砌条石 ┃M2┃20.00 ┃ ┃
┃ ┃片(卵)石 ┃M2┃15.00 ┃ ┃
┃墙 ┃土 ┃M2┃10.00 ┃ ┃
┣━━╋━━━━━━━╋━━╋━━━━━━╋━━━━━━━━━━━━━┫
┃粪 ┃三合土(水泥)┃M2┃15.00 ┃包括石砌粪池 ┃
┃池 ┃土 ┃M2┃ 5.00 ┃ ┃
┣━━╋━━━━━━━╋━━╋━━━━━━╋━━━━━━━━━━━━━┫
┃水 ┃三合土(水泥)┃M2┃15.00 ┃包括箍井,石砌 ┃
┃井 ┃土 ┃M2┃ 5.00 ┃ ┃
┣━━╋━━━━━━━╋━━╋━━━━━━╋━━━━━━━━━━━━━┫
┃坟墓┃ ┃座 ┃80或120┃单人坟80,双人坟120 ┃
┗━━┻━━━━━━━┻━━┻━━━━━━┻━━━━━━━━━━━━━┛
经济林木补偿标准(表二)
###单位:元.直径(厘米)
┏━━┳━━━━━┳━━━━━━┳━━━━━━━━━━━━━━━━━━━━━━━┳━━━━━━━━━━━━┓
┃规格┃原床苗 ┃ 幼 树 ┃ 成 树 ┃ ┃
┃品种┣━━┳━━╋━━━┳━━╋━━━┳━━━┳━━━┳━━━┳━━━┳━━━╋━━━━━━━━━━━━┫
┃ ┃嫁接┃实生┃2以下 ┃2-4 ┃5-9 ┃10-14 ┃15-19 ┃20-24 ┃25-30 ┃30以上┃ ┃
┣━━╋━━╋━━╋━━━╋━━╋━━━╋━━━╋━━━╋━━━╋━━━╋━━━╋━━━━━━━━━━━━┫
┃广柑┃0.30┃0.05┃1.00 ┃6.00┃15.00 ┃ 25.00┃ 45.00┃ 60.00┃ 80.00┃100.00┃包括:艾子、梨、橙、柿子┃
┣━━╋━━╋━━╋━━━╋━━╋━━━╋━━━╋━━━╋━━━╋━━━╋━━━╋━━━━━━━━━━━━┫
┃红柑┃0.30┃0.05┃1.00 ┃6.00┃14.00 ┃ 24.00┃ 45.00┃ 60.00┃ 80.00┃100.00┃包括:柠檬、核桃 ┃
┣━━╋━━╋━━╋━━━╋━━╋━━━╋━━━╋━━━╋━━━╋━━━╋━━━╋━━━━━━━━━━━━┫
┃马柑┃ ┃ ┃0.50 ┃5.00┃10.00 ┃ 15.00┃ 25.00┃ 45.00┃ 60.00┃ 80.00┃包括:柚子、桂元 ┃
┣━━╋━━╋━━╋━━━╋━━╋━━━╋━━━╋━━━╋━━━╋━━━╋━━━╋━━━━━━━━━━━━┫
┃花红┃ ┃0.05┃0.50 ┃5.00┃10.00 ┃ 20.00┃ 20.00┃ 45.00┃ 60.00┃ 80.00┃包括:苹果、枇杷 ┃
┣━━╋━━╋━━╋━━━╋━━╋━━━╋━━━╋━━━╋━━━╋━━━╋━━━╋━━━━━━━━━━━━┫
┃桃子┃ ┃0.05┃0.50 ┃5.00┃10.00 ┃ 20.00┃ 30.00┃ 45.00┃ 60.00┃ 80.00┃包括:枣子、杏子 ┃
┣━━╋━━╋━━╋━━━╋━━╋━━━╋━━━╋━━━╋━━━╋━━━╋━━━╋━━━━━━━━━━━━┫
┃李子┃ ┃0.05┃0.50 ┃5.00┃10.00 ┃ 20.00┃ 30.00┃ 45.00┃ 60.00┃ 80.00┃包括:樱桃 ┃
┗━━┻━━┻━━┻━━━┻━━┻━━━┻━━━┻━━━┻━━━┻━━━┻━━━┻━━━━━━━━━━━━┛
注:从主杆离地面1公尺处丈量,主杆低于1公尺的从分枝下最小处丈计算,结果树按5倍计算补偿。经济林木补偿标准(表二)
###单位:元.直径9厘米

┏━━━┳━━━━━━━┳━━┳━━━┳━━━━━━━━━━━━━━━┓
┃名称 ┃ 规 格 ┃单位┃单价 ┃ 说 明 ┃
┣━━━╋━━━━━━━╋━━╋━━━╋━━━━━━━━━━━━━━━┫
┃香蕉 ┃成树 ┃ 株 ┃5.00 ┃包括挂果树 ┃
┣━━━╋━━━━━━━╋━━╋━━━╋━━━━━━━━━━━━━━━┫
┃香蕉 ┃幼树 ┃ 株 ┃1.00 ┃主杆在1米以下 ┃
┣━━━╋━━━━━━━╋━━╋━━━╋━━━━━━━━━━━━━━━┫
┃花椒树┃主杆直径在1厘 ┃ 株 ┃1.00 ┃①当年移栽的和苗圃苗每株补偿 ┃
┃ ┃米以下 ┃ ┃ ┃0.20元。 ┃
┃花椒树┃1--2 ┃ 株 ┃5.00 ┃②已结花椒垢按3倍计算。 ┃
┃花椒树┃3--4 ┃ 株 ┃8.00 ┃ ┃
┃花椒树┃5--6 ┃ 株 ┃12.00 ┃ ┃
┃花椒树┃7--8 ┃ 株 ┃16.00 ┃ ┃
┃花椒树┃9厘米以上 ┃ 株 ┃25.00 ┃ ┃
┣━━━╋━━━━━━━╋━━╋━━━╋━━━━━━━━━━━━━━━┫
┃ 葡 ┃结果的主杆 ┃ ┃ ┃ ┃
┃ ┃1--2厘米以下 ┃ 株 ┃10.00 ┃1厘米以上未结果的每株5.00元, ┃
┃ ┃2--3 ┃ 株 ┃15.00 ┃幼苗每株0.80元,迁插的苗辅苗按┃
┃ 萄 ┃4--5 ┃ 株 ┃20.00 ┃活的计算,每株0.30元。 ┃
┃ ┃6厘米以上 ┃ 株 ┃30.00 ┃ ┃
┗━━━┻━━━━━━━┻━━┻━━━┻━━━━━━━━━━━━━━━┛
经济林木补偿标准(表二)
单位:元.厘米.市斤
┏━━━━━┳━━┳━━━━━━┳━━━┳━━━━━━━━━━━━━━┓
┃ \ 项目 ┃计算┃ 规 格 ┃单 价┃ ┃
┃品种 \ ┃单位┃(直径厘米)┃(元)┃ 备 注 ┃
┃名称 \ ┃ ┃ ┃ ┃ ┃
┣━━━━━╋━━╋━━━━━━╋━━━╋━━━━━━━━━━━━━━┫
┃桑 树 ┃ 株 ┃原床实生苗圃┃ 0.30 ┃ ┃
┃桑 树 ┃ 株 ┃经移栽的苗圃┃ 0.05 ┃从主杆离地面30厘米处丈量,低┃
┃桑 树 ┃ 株 ┃当年移栽幼树┃ 0.10 ┃于30厘米的从分技以下最小处丈┃
┃桑 树 ┃ 株 ┃2厘米以下 ┃ 1.00 ┃量计算。 ┃
┃桑 树 ┃ 株 ┃2--4 ┃ 5.00 ┃ ┃
┃桑 树 ┃ 株 ┃5--6 ┃10.00 ┃ ┃
┃桑 树 ┃ 株 ┃7--8 ┃15.00 ┃ ┃
┃桑 树 ┃ 株 ┃9--10 ┃20.00 ┃ ┃
┃桑 树 ┃ 株 ┃11--12 ┃25.00 ┃ ┃
┃桑 树 ┃ 株 ┃13厘米以上 ┃30.00 ┃ ┃
┣━━━━━╋━━╋━━━━━━╋━━━╋━━━━━━━━━━━━━━┫
┃慈 竹 ┃市斤┃ ┃0.10 ┃按标准的5倍补偿 ┃
┃(楠竹斑竹 ┃ ┃ ┃ ┃ ┃
┃水竹) ┃ ┃ ┃ ┃ ┃
┃ ┃ ┃ ┃ ┃ ┃
┃黄 竹 ┃市斤┃ ┃0.07 ┃ ┃
┃刺南等杂竹┃ ┃ ┃ ┃ ┃
┗━━━━━┻━━┻━━━━━━┻━━━┻━━━━━━━━━━━━━━┛
杂树补偿标准(表三)
###单位:元.直径.厘米
┏━━┳━━┳━━━━━━━━━┳━━━┳━━━━━━━━━━━━━━┓
┃品种┃单位┃规 格 ┃单价 ┃ 说 明 ┃
┣━━╋━━╋━━━━━━━━━╋━━━╋━━━━━━━━━━━━━━┫
┃ 桉 ┃ ┃当年移栽和2厘米以 ┃ ┃包括:松树、泡桐、苦练子、青┃
┃ ┃ ┃下 ┃ 0.50 ┃杨、黄 、杨槐、泡格早、插脂┃
┃ ┃ ┃2--5 ┃ 3.00 ┃树、卷子、青杠、楠木、麻柳等┃
┃ ┃ 株 ┃6--10 ┃ 5.00 ┃杂树。苗辅苗每株0.10 元 ┃
┃ ┃ ┃11--15 ┃10.00 ┃ ┃
┃ ┃ ┃16--20 ┃15.00 ┃ ┃
┃ 树 ┃ ┃20厘米以上 ┃20.00 ┃ ┃
┣━━╋━━╋━━━━━━━━━╋━━━╋━━━━━━━━━━━━━━┫
┃ 皂 ┃ ┃当年移栽 ┃ 1.00 ┃苗辅苗每株0.20元此项包括红豆┃
┃ ┃ ┃5厘米以下 ┃ 5.00 ┃树、杜仲树、黄梅、棚子树等。┃
┃ 桷 ┃ 株 ┃6--9 ┃10.00 ┃ ┃
┃ ┃ ┃10--14 ┃20.00 ┃ ┃
┃ 树 ┃ ┃15--20 ┃30.00 ┃ ┃
┃ ┃ ┃20以上 ┃40.00 ┃ ┃
┣━━╋━━╋━━━━━━━━━╋━━━╋━━━━━━━━━━━━━━┫
┃ 抢 ┃ 窝 ┃大窝(10根以上) ┃ 5.00 ┃单根一窝0.20元 ┃
┃ 壳 ┃ ┃小窝(10根以下) ┃ 2.00 ┃ ┃
┣━━╋━━╋━━━━━━━━━╋━━━╋━━━━━━━━━━━━━━┫

┃ 棕 ┃ ┃主杆高度10公分以下┃ 0.05 ┃ ┃
┃ ┃ ┃主杆高度10公分以上┃ 2.00 ┃ ┃
┃ ┃ 根 ┃(未产棕片) ┃ ┃ ┃
┃ 树 ┃ ┃产棕树 ┃10.00 ┃ ┃
┣━━╋━━╋━━━━━━━━━╋━━━╋━━━━━━━━━━━━━━┫
┃ 黄 ┃ 株 ┃苗圃苗 ┃ 0.02 ┃ ┃
┃ 桂 ┃ 窝 ┃未结果 ┃ 2.00 ┃ ┃
┃ 子 ┃ 窝 ┃结果树 ┃ 5.00 ┃ ┃
┣━━╋━━╋━━━━━━━━━╋━━━╋━━━━━━━━━━━━━━┫
┃杂柴┃ ┃ ┃ ┃ ┃
┃含薪┃ 市 ┃ ┃ ┃ ┃
┃炭林┃ 斤 ┃ ┃ 0.05 ┃按32倍补偿 ┃
┃柴山┃ ┃ ┃ ┃ ┃
┣━━╋━━╋━━━━━━━━━╋━━━╋━━━━━━━━━━━━━━┫
┃零星┃ 窝 ┃ ┃ 0.50 ┃多年生植物 ┃
┃花草┃ ┃ ┃ ┃ ┃

┣━━╋━━╋━━━━━━━━━╋━━━╋━━━━━━━━━━━━━━┫
┃ 花 ┃ 亩 ┃按该杜青苗补偿费的┃ ┃ ┃
┃圃地┃ ┃两倍计算补偿 ┃ ┃ ┃
┣━━╋━━╋━━━━━━━━━╋━━━╋━━━━━━━━━━━━━━┫
┃ 春 ┃ ┃直径 ┃ ┃幼苗和苗辅苗每株补偿0.10元 ┃
┃ 芽 ┃ 株 ┃2厘米以下 ┃ 1.00 ┃ ┃
┃ 树 ┃ 株 ┃2--4 ┃ 3.00 ┃ ┃
┃ ┃ 株 ┃5--9 ┃ 5.00 ┃ ┃
┃ ┃ 株 ┃10厘米以上 ┃10.00 ┃ ┃
┣━━╋━━╋━━━━━━━━━╋━━━╋━━━━━━━━━━━━━━┫
┃ 黄 ┃ ┃直径 ┃ ┃直径2厘米以下的每株寂偿1.00 ┃
┃ ┃ 株 ┃2--4 ┃ 5.00 ┃元幼苗和苗辅苗每株0.10元 ┃
┃ 桷 ┃ 株 ┃5--9 ┃10.00 ┃ ┃
┃ ┃ 株 ┃10--19 ┃20.00 ┃ ┃
┃ 树 ┃ 株 ┃20--30 ┃30.00 ┃ ┃
┃ ┃ 株 ┃30厘米以上 ┃40.00 ┃ ┃
┣━━╋━━╋━━━━━━━━━╋━━━╋━━━━━━━━━━━━━━┫
┃ 香 ┃ ┃直径 ┃ ┃直径2厘米以下2.00元苗辅苗每 ┃
┃ ┃ 株 ┃2--4 ┃ 5.00 ┃株0.20元此项包括杉树、桂花、┃
┃ 樟 ┃ 株 ┃5--9 ┃10.00 ┃白兰树等 ┃
┃ ┃ 株 ┃10--14 ┃15.00 ┃ ┃
┃ 树 ┃ 株 ┃15--19 ┃20.00 ┃ ┃
┃ ┃ 株 ┃20厘米以上 ┃25.00 ┃ ┃
┗━━┻━━┻━━━━━━━━━┻━━━┻━━━━━━━━━━━━━━┛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四)
┏━━━━━━━┳━━┳━━━┳━━━━━━━━┓
┃房屋结构 ┃单位┃单价元┃备注 ┃
┣━━━━━━━╋━━╋━━━╋━━━━━━━━┫
┃砖 混 ┃M2┃100.00┃ ┃
┣━━━━━━━╋━━╋━━━╋━━━━━━━━┫
┃砖 瓦 ┃M2┃ 90.00┃ ┃
┣━━━━━━━╋━━╋━━━╋━━━━━━━━┫
┃砖墙油毡盖 ┃M2┃ 80.00┃ ┃
┣━━━━━━━╋━━╋━━━╋━━━━━━━━┫
┃条石预制盖 ┃M2┃ 95.00┃含石砖房 ┃
┣━━━━━━━╋━━╋━━━╋━━━━━━━━┫
┃条石瓦盖 ┃M2┃ 85.00┃含石砖房 ┃
┣━━━━━━━╋━━╋━━━╋━━━━━━━━┫
┃片石预制盖 ┃M2┃ 90.00┃ ┃
┣━━━━━━━╋━━╋━━━╋━━━━━━━━┫
┃片石瓦盖 ┃M2┃ 80.00┃ ┃
┣━━━━━━━╋━━╋━━━┫含卵石房 ┃
┃土墙瓦盖 ┃M2┃ 80.00┃ ┃
┣━━━━━━━╋━━╋━━━╋━━━━━━━━┫
┃土墙油毡盖 ┃M2┃ 60.00┃ ┃
┣━━━━━━━╋━━╋━━━╋━━━━━━━━┫
┃穿逗瓦盖 ┃M2┃ 70.00┃ ┃
┣━━━━━━━╋━━╋━━━╋━━━━━━━━┫
┃土木(竹草盖) ┃M2┃ 60.00┃ ┃
┣━━━━━━━╋━━╋━━━╋━━━━━━━━┫
┃简易建筑 ┃M2┃ 20.00┃临时棚、柴灰棚 ┃
┗━━━━━━━┻━━┻━━━┻━━━━━━━━┛
注:①凡在规定期内搬迁的,在原房价基础上奖励20。
②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含屋内外各种装饰在内。
③各类建设用地需要拆迁单位或个人房屋的,按建筑面积外墙包边计算,外墙
至滴水折半计算面积,凸阳台折半、凹阳台按75%计算面积。
④住房内的配套设施,如灶台、水缸、洗衣池、石桌(凳室内水、电管线、粪
池等齐备的一次性补偿每房150-300元包干使用,缺项的相应核减费用。
⑤凡楼层(预制、现浇、木质楼板)楼面与屋面平墙高度在2.2米以上,按
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2.2米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⑥预制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使用瓦盖的部分,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面积按
预制结构房屋补偿。
家俱搬迁、过渡租房补助标准(表五)
┏━━━━┳━━━━━┳━━━━━┳━━━━━━━━━━━━━━━━━┓
┃户籍人口┃家俱搬迁费┃过渡租房费┃备 注 ┃
┃ ┃ 元 ┃ 元 ┃ ┃
┣━━━━╋━━━━━╋━━━━━╋━━━━━━━━━━━━━━━━━┫
┃1人户 ┃ 80.00 ┃ 200.00 ┃ ┃
┣━━━━╋━━━━━╋━━━━━┫ ┃
┃2-3人 ┃ 100.00 ┃ 250.00 ┃ ┃
┣━━━━╋━━━━━╋━━━━━┫ ┃
┃4-5人 ┃ 140.00 ┃ 300.00 ┃一次性补助、包干使用。 ┃
┣━━━━╋━━━━━╋━━━━━┫ ┃
┃6-7人 ┃ 160.00 ┃ 350.00 ┃ ┃
┣━━━━╋━━━━━╋━━━━━┫ ┃
┃8人以上 ┃ 200.00 ┃ 400.00 ┃ ┃
┗━━━━┻━━━━━┻━━━━━┻━━━━━━━━━━━━━━━━━┛
调整土地误工补贴标准(表六)
┏━━━━━━━━━━━━━━━━┳━━━━━━┳━━━━━━━━━━━┓
┃征(占)耕地面积 ┃调整误工费 ┃ 备 注 ┃
┣━━━━━━━━━━━━━━━━╋━━━━━━╋━━━━━━━━━━━┫
┃1亩以下(含一亩) ┃ 300.00元 ┃使用菲耕地及全征社的不┃
┣━━━━━━━━━━━━━━━━╋━━━━━━┫付调整误工费 ┃
┃1亩以上3亩以下(含3亩) ┃ 500.00元 ┃ ┃
┣━━━━━━━━━━━━━━━━╋━━━━━━┫ ┃
┃3亩以上5亩以下(含5亩) ┃ 800.00元 ┃ ┃
┣━━━━━━━━━━━━━━━━╋━━━━━━┫ ┃
┃5亩以上10亩以下(含5亩) ┃1000.00元 ┃ ┃
┣━━━━━━━━━━━━━━━━╋━━━━━━┫ ┃
┃10亩以上30亩以下(含10亩)┃1500.00元 ┃ ┃
┣━━━━━━━━━━━━━━━━╋━━━━━━┫ ┃
┃30亩以上50亩以下(含30亩)┃2000.00元 ┃ ┃
┣━━━━━━━━━━━━━━━━╋━━━━━━┫ ┃
┃50亩以上100亩以下(含100┃2500.00元 ┃ ┃
┃亩) ┃ ┃ ┃
┣━━━━━━━━━━━━━━━━╋━━━━━━┫ ┃
┃100亩以上 ┃3000.00元 ┃ ┃
┗━━━━━━━━━━━━━━━━┻━━━━━━┻━━━━━━━━━━━┛



1993年11月23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财政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为了进一步推动各地财政部门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现将《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行政处罚法》施行以来,各地财政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为了进一步推动各地财政部门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就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行政处罚听证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42条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财政部门的具体情况,财政部门组织听证的范围,应当包括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和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对地方财政部门罚款达到多少数额需要举行听证的标准,财政部不作统一规定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财政部以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公民处以超过2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超过5万元的罚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主要是建立有关听证范围、听证标准、听证程序以及听证结果报告等项制度,以切实做好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
二、关于较重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实行较重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在处理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时,更加慎重、严谨、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以保证既要维护国家利益,又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对重大、复杂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前,执法机构调查
人员应先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同时,为了增强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财政法制工作机构要对执法机构提出的初步处罚意见,从法律角度进行审核审查,并提出审核审查意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未设立专门法制机构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较重处罚初步意见的审核
审查工作。
三、关于证据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规定实施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实施。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予以登记保存。在实施登记保存措施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财政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发的证据的登记保
存通知书。对需要保存的证据,执法人员应当当场登记造册,必要时,可以采取复印、录音、摄像等技术措施和手段,并应当严格履行先行登记保存的有关法律手续。
四、关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执法主体资格认定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各级财政部门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财政部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属于财政部内设职能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
义实施行政处罚,而只能财政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各地控制社会集体购买力办公室、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的设置不尽一致,有的属于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有的则属于财政部门的内设职能机构。因此,对它们的执法主体资格的认定,应当依据当地政府的“三定”方案予以确定。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在“三定”方案中列入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部门的内设职能机构的,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而只能以所在财政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在“三定”方案中,名义上为政府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或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但实际上机构列入财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其他内设职能机构合署办公,如果当地政府没有书面正式明确它们是否可以对外独立
行使职权,则其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而只能以所在财政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如果当地政府已经书面正式明确它们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职权,则其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三)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在“三定”方案中单独设立,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则其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五、关于合同工、临时工执法问题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规定,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
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财政部门的合同工、临时工不能单独从事行政处罚工作,但是,可以在财政机关的领导下,协助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参与一定的财政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六、关于对行政处罚监督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也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
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本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通知的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工作。要从各地的具体情况出发,建立和健全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检举制度、行政处罚决定
制度、行政处罚统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财政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做好行政处罚听证的组织和主持工作。同时,要严格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条例,及时纠正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199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