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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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3〕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南通市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市广大文艺工作者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创作出更多、更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繁荣我市文学艺术事业,加快我市文化大市的建设步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专业或业余文艺工作者创作并发表(出版、演出、展览、播映)的文学艺术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市文学艺术奖:
  (一)在某一文学艺术门类中具有较高的文艺价值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作品;
  (二)对继承、发展、革新某一文学艺术门类或流派具有突出贡献的作品;
  (三)在省级以上重要文学艺术类比赛或评比中获奖的作品。

  第三条 市文学艺术奖获得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南通市文学艺术奖”获奖证书和奖金。对繁荣我市文学艺术事业具有特殊贡献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的文学艺术作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别奖。

  第四条 市文学艺术奖每两年评授一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拨款。

  第五条 市文学艺术奖获奖者的主要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的依据。

  第六条 市文学艺术奖获奖作品应能代表评奖年度我市文学艺术某一方面所取得的最佳水平。
  市文学艺术奖的评授标准不得降低,某一门类参评作品的质量达不到评奖标准,可以空缺。

  第七条 成立市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市文学艺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负责办理评审日常工作。

  第八条 申报市文学艺术奖的个人和集体,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向其主管部门或文艺群众团体逐级申报,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经各初评小组初评后,作为市文学艺术奖的评奖提名,报市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获得市文学艺术奖提名的个人和集体,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即撤销其提名和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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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



卫医发〔2006〕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部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推动社区卫生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医疗机构类别中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修改为: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广电总局关于开展打击电视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开展打击电视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2011年1月12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发布了《广电总局关于开展打击电视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通知说,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部署,现决定于2011年1月至3月集中开展全国打击电视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以保护知识产权,清理虚假违法、侵犯知识产权等电视购物节目为工作目标,停播一批违反总局规定的电视购物节目,曝光一批质量伪劣、售后服务不健全的电视购物商品,向商务、工商等部门移交一批违法电视购物企业,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专项行动应坚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做好电视购物频道的规范引导工作,继续加大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监督管理力度,制定专项整顿工作目标,明确重点查处内容,着力清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电视购物商品,清理内容虚假违法、伪造证明材料、夸大夸张宣传等假冒伪劣的电视购物商品,重点清理无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厂名、厂址的“三无”电视购物商品,清理介绍药品、性保健品、丰胸、减肥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完善监管平台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继续加大技术投入,提高技术手段应用,完善广播电视广告监管平台建设,实现对辖区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全面覆盖监管。要继续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完善监督执法手段,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围绕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加强对辖区内播出机构电视购物节目的监看,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责令整改;对虚假低俗、夸大夸张、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要坚决予以叫停;对屡次违规、拒不整改的播出机构,要予以暂停所有广告播出、暂停频道(率)播出、社会公开曝光等严肃处理。
  (二)推进电视购物企业备案工作,做好审查把关。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督促各播出机构严格执行《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1号)等规定,切实做好合作电视购物企业的资质审查工作,要求相关企业如实向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合作;未经备案的,不得播出。要切实加强播前审查把关工作,严格做好电视购物商品准入、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等方面的审查工作,防止出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确保商品信息真实。要切实督促合作的电视购物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切实履行一定期限内可“无条件退货”和“验货付款”的承诺。
  (三)引导媒体经营和群众消费,做好宣传教育。要大力宣传报道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取得的成果,提高播出机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主动拒播涉嫌侵权、内容虚假、假冒伪劣的电视购物节目;要组织播出机构大力开展知识产权的普及性教育,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各类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假冒伪劣的电视购物商品,引导消费者树立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辨别能力,促进形成自觉抵制侵权商品,识别假冒伪劣商品,敢于维护自身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商务、工商等部门的交流,建立执法协作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广电部门的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同时,对广电部门责令整改、叫停的电视购物节目,应及时提请商务、工商等部门对违法违规电视购物企业予以查处,形成监管合力。
  (五)建立考核评价体系,推动整顿工作。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结合此次专项整顿工作,建立相应评价体系,将电视购物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虚假电视购物商品等情况,纳入年终考核指标,作为对电视购物频道运营和播出机构广告经营管理的综合评价标准之一。
  三、工作要求和安排
  为确保此次专项整顿工作取得实质成效,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做到:
  (一)提高责任意识。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围绕整顿工作目标、重点和任务措施,制定具体有效的贯彻落实方案,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组织专项的督查工作小组,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级播出机构电视购物节目播出情况、违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防止出现反弹。
  (三)重视社会监督。继续发挥广播电视广告投诉电话、信箱的作用,为广大群众提供有效、便捷的举报、投诉、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对有明确联系方式的群众,应及时告知核查结果。
  (四)及时上报情况。此次专项整顿工作时间为2011年1月至3月。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将本辖区电视购物节目的监管情况,及时向上一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本省专项行动的阶段性成果,在整顿行动过程中,随时以工作报告、简报等形式上报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并于3月底前总结上报此次专项行动的整体工作情况。
  请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辖区内相关单位,并督促各地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