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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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9]4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颁布以来,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进一步加大了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查处力度,同时,一些分支行也提出,在认定和查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第六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非法金融机构设立地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根据这个
规定,对非法金融机构,由该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认定和取缔;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行为发生地的人民银行认定和取缔。
三、《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现金融机构为非法金融机构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的,应当责令该金融机构停止有关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有关资
金”。根据这个规定,人民银行在认定非法金融机构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后,有权责令金融机构停止为该非法金融机构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理结算,停止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或个人账户上的资金往来,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筹集的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动用。为此,人民银行可向
金融机构发出停止非法金融机构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当事人结算账户支付的通知书,暂停该结算账户上存款的支付,直到收到人民银行书面的解除通知书为止。若非法金融机构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当事人已将敛取的资金划往异地,则由非法金融机构设立地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人
民银行发文给资金划往地的人民银行,由资金划往地人民银行发出停止结算账户支付通知书。
四、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调查、取缔过程中,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非法金融机构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一经取缔,因非法金融业务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
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非法金融机构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人民银行应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



1999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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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发布《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27日发布施行的《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办法》同时废止。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证公文高效、有序运转,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州市其他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达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上级机关交办文件的办理、衔接、督查和落实工作。
  第四条 行政机关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五条 公文运转过程主要包括公文的签收、拆封、登记、分办、传批、办理、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发文(电)和归档等环节。
  第六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及时、准确、安全。在公文运转过程中,办公室各科局室及承办人员应坚持严谨、高效、优质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公文有序高效运转。
  第二章 公文受理
  第七条 公文受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八条 秘书五科负责统一接收和分发上级、本级、下级机关以及其他单位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信函等,认真核检单位、件数、密封等情况,对主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和本机关发文进行登记。
  第九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主送市委、市政府的,应送市委办公室处理;受市政府和其他机关双重领导的单位,应写明市政府是主送单位或抄送单位。提请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的,应先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再由市委办公室按程序办文。
  属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项以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主送市政府,需市委知悉的,由党组(委)联合以党内公文格式主送“市政府并报市委”,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审议后以市政府党组名义报市委审定;属党委(组)职能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党内公文的有关规定执行,需市政府知悉的,由行政机关或单位联合以党内公文格式主送“市委、市政府”。
  第十条 报送上级机关的公文不得在按规定渠道报送的同时,又送领导同志个人或上级机关相关业务处(科)室。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和紧急突发事件外,对越级报送,或直送领导同志个人的“请示”、“意见”、“报告”等,办公室不予受理。领导同志收到需要审批而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应转办公室处理。对于符合要求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报文单位按规定重新上报。
  领导同志批示有关单位直接向其本人报送经办公室转呈的公文,有关单位应书面说明领导同志的交办意见。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的公文(“请示”、“意见”、“报告”),除提供必要的相关附件外,公文上应注明签发人、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按至少5份报文。报送文件日期与成文日期相隔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各部门、各单位制发和报送公文,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力求规范、简明、准确;“请示”类公文,应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报请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凡涉及其他县(市、区)、部门的,主办县(市、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其他县(市、区)、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将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报市政府;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县(市、区)、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由市政府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十三条 请求以市政府名义发文表彰的,在报市政府审批前,应先经市人事局、监察局、人口计生委、综治委等相关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以部门名义表彰的,应与同级人事部门联合行文。
  第十四条 请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承办部门要填写会议申请审批表,由办公室按程序报批,要求县(市、区)、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由市长审批;部门自行召开的全市性业务工作会议,实行备案制度,政府序列报办公室备案;请求召开纪念会、表彰会、报告会、座谈会、联谊会、新闻发布会的,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送分管领导审批后,由“两办”联合行文;实行“无会日”制度,周一、周二不召开有县(市、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特殊情况(涉及安全、稳定、救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等)需在无会日召开的,由“两办”联合行文通知。
  第十五条 请求解决财政资金的公文,一律直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公文处理过程中应严格保密。
  (一)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涉密件未经请示同意不得复印和扩大传阅范围,密码电报不得复印、转发和抄录。
  (二)涉密件通过机要通信渠道封装传送。市内传递绝密件应设专夹、专人、专车呈阅并及时收回,不得通过文件交换站进行传送。通过机要通信渠道传送的绝密件、机密件要单独装封。文件传递必须履行签收手续。
  (三)在未解决网络安全问题之前,涉密件不得在网上传递。
  (四)销毁涉密公文必须经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指定场所由2人以上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登记。个人不得私自销毁涉密公文。
  (五)涉密件的复印按以下规定办理:
  1.绝密、机密、秘密件以及领导同志的涉密讲话记录等,不得自行复制。因工作需要确需复制时,需经市政府有关领导或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
  2.复印涉密文件、资料时,应当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由秘书五科出具复印手续,复印件须标明复印单位(人员)、份数和日期。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
  第三章 上级公文受理
  第十七条 上级公文主要指市委及省级以上单位发给市政府的公文。上级公文由秘书五科机要人员根据文件内容按办理件和传阅件分别登记,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提出意见送秘书长审阅后交送市长、相关副市长阅批。
  上级公文的传阅一般自上而下传递。但专业性、业务性强及建议性的公文,自下而上传递。
  第十八条 以下情况的上级公文按办理件处理:
  (一)省委、省政府下发的主送单位有各市、州人民政府并要求贯彻落实的文件。
  (二)省政府对达州市请示事项的批复。
  (三)省政府领导同志对达州市有关情况的批示意见。
  (四)省有关部门要求达州市落实或协助处理具体事项的文件。
  (五)各种接待、会议类等需要办理的电报、传真。
  (六)各类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
  (七)在领导同志传阅过程中按领导同志批示意见需进行办理的。
  (八)其他需要办理的公文。
  第十九条 以下情况的上级公文按传阅件处理:
  (一)省委、省政府下发的领导参阅、领导批示、情况通报、阅件等。
  (二)传阅过程中形成的办理件,由相关科局室及时办理。
  第二十条 提高公文传阅效率。领导同志和阅办人员不得压件、延误,更不能随意抽取。需转部门和单位的文件,由相关科局室复印(按照复印公文的有关规定执行)传阅。
  第二十一条 机要人员应将文件分类、编号,集中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做到整齐有序。绝密件和密码电报要按规定单独存放管理。办公室分管领导要定期组织检查文件的分发、阅读、保管、清退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上级件阅办完毕后,秘书五科年底清理移交档案室,并办理移交手续。工作人员调离时,应认真清理所管文件,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章 本级公文受理
  第二十三条 本级公文主要指除上级公文外的其他公文。
  第二十四条 收到本级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并在收文当天按办公室各科局室职责分工及时分送办文科局室,受文科局室原则上不得拒收。
  (一)市委转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及领导同志直接批示交办公文的回复件,按来文主要内容,由联系该方面工作的科局室办理。
  (二)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公文,按主要请示事项由相关科局室办理。
  (三)前案公文(含书信),由原经办科局室继续办理。
  (四)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简报、资料、信息等,除署名的外,由秘书五科按领导同志分工及科局室职责分发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内部调文。
  (一)对公文分办有异议的,受文科局室可与相关科局室协商,达成共识后,由秘书五科调拨。
  对公文分办有异议,办文科局室间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受文科局室应写明调文理由与处理建议,连同公文原件退
  秘书五科,报办公室分管领导裁定。
  (二)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明确科局室办理的公文,相关科局室不得拒收。
  (三)需要内部调拨的文件,原则上科局室收文当日完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退文处理。
  (一)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报送市政府的需要办理的公文(“请示”、“意见”、“报告”),秘书五科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公文体例、格式及行文规则等审核把关,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退文:
  1.格式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2.直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和紧急突发事件除外);
  3.越级行文;
  4.多头主送或者主送单位不正确;
  5.“请示”一文多事或者“报告”夹带“请示”事项;
  6.“请示”性文件中引用文件未附引用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
  7.文种使用错误,“请示”与“报告”不分,“报告”与“意见”不分;
  8.“请示”、“报告”未标注签发人(汇签人),或者非主要负责人和负责常务工作的负责人签发的,未随文附主要负责人和负责常务工作的负责人外出的情况说明;
  9.未使用行文单位文头纸或加盖单位印章;
  10.复印件、手写稿;
  11.反馈意见未附征求意见原件;
  12.部门内设机构对外行文;
  13.报文时间与成文日期相隔超过五个工作日;
  14.紧急文件未标明紧急程度;
  15.其他不符合公文规范的问题。
  (二)承办科局室收到秘书五科分送的公文,负责对公文内容审核把关,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退文:
  1.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政策要求;
  2.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3.涉及县(市、区)、其他部门工作范围的,未与县(市、区)、其他部门协商或征求意见;
  4.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未附代拟说明;
  5.未附文中引用的政策规定等相关文件;
  6.其他不应受理的问题。
  (三)退文程序与要求。
  1.秘书五科收文人员受理公文时应严格把关,对明显不符合公文规范的,由秘书五科收文人员填写《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通知单》,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退报文单位。
  2.已分送公文需作退文处理的,由承办人员填写《办公室退文会签单》,说明退文理由与建议,经科室负责人签字(重大问题报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连同公文原件在2个工作日内退秘书五科。秘书五科复核后,由收文人员填写《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通知单》,将公文退报文单位。
  3.收文人员与承办人员在收文和文件处理中要认真细致,全面了解情况,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退文各环节应有详细记录。
  4.秘书五科不定期对退文情况予以通报。
  第五章 公文批办
  第二十七条 公文传批、传阅按照领导同志的排序,呈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领导同志阅批。上级公文一般由秘书五科自上向下呈送。本级公文由相关科局室自下向上呈批。
  第二十八条 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承办科局室提出拟办意见后,呈送联系该方面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核报秘书长、副市长、市长审批。内容比较复杂、篇幅较长的,承办人员要整理出“内容摘要”附上。
  (二)主办县(市、区)、部门已主动与协办县(市、区)、部门协商,但意见仍不一致,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协调或裁定的,特别是领导同志要求办公室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为便于领导同志协调和审批,承办人员要全面了解情况,提供有关背景材料,供领导参考。
  第二十九条 公文传批过程中,如遇领导同志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正常顺序阅批上级公文时,秘书五科应主动征求联系领导同志工作的文秘人员的意见,商定传批方式。根据需要调整传批顺序,待领导同志返达后,应及时补送领导同志阅批或由承办人员向领导同志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呈送领导同志审批的公文,应及时呈批,原则上不得横传公文。
  第三十一条 对领导同志的批示意见,联系领导同志工作的文秘人员应做详尽记载。
  第三十二条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视为同意。公文主要内容涉及几位领导分管工作的,由联系该方面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签署意见报秘书长、相关副市长阅批;几位领导同志的批示意见不一致的,应由秘书长报请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三十三条 按领导同志意见作暂缓处理的公文,承办人员应根据情况适时提出续办意见再送领导同志批示。
  第三十四条 各科局室报领导同志批示的紧急公文,视情况加盖“急件”或“特急件”章,“特急件”须注明建议传批完毕的时间。“特急件”的跟踪落实,由承办人员负责。
  第三十五条 公文传批过程中,如有领导同志批示要求送有关部门阅处的,承办科局室应根据领导同志批示意见,视情况作相应处理。或提出办理意见转有关部门,或按正常顺序继续传批、同时将复印件转有关部门阅知,或待传批完毕后再转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六条 传批公文的跟踪、催办,由承办人员负责。
  第三十七条 领导同志传批完毕的公文,需转有关单位办理或阅知的,承办人员要及时办理《达州市人民政府阅办文件批示单》分送有关领导和转相关单位。转出需办理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批示件,要填写《达州市人民政府交办文件专用笺》,并应注明承办科局室和联系电话;不需办理的阅件,将其复印后发出,原件归档。
  (一)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承办部门直接答复报文单位,抄送办公室;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文件和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主办部门。
  (二)原则上按15天办文制的要求(即从交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及时回复办公室。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回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完毕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说明理由。
  (三)各承办部门回复办理意见,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规范报送。
  第三十八条 领导同志批示公文原件一律不得传出办公室(包括征求意见、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 领导同志批示意见不一致,或批示不明确的公文,暂不办理《达州市人民政府阅办文件批示单》,并不得将领导同志批示意见传出办公室。承办人员应及时向联系该方面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报告情况,或待领导同志最终裁决后再予处理。
  第四十条 节假日值班期间承接的公文由值班人员负责承办。
  第六章 公文草拟
  第四十一条 以市政府、市政府党组,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发布的公文(党组文件按照党内公文的格式要求规范),由办公室相关文秘人员草拟、初审,或相关单位代拟,办公室相关文秘人员初审。
  第四十二条 控制发文数量,压减公文印制、发送(上报)数量。
  (一)凡是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凡已翻印下发的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市政府无具体贯彻措施的不另发文;凡可由部门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二)坚持勤俭节约、方便工作的原则,努力压减公文印制、发送(上报)数量。已通过传真、电子公文发出的文件不再发送纸质文件,最大限度降低办公成本。
  (三)领导讲话(涉密件除外)需要下发的,原则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对外发布,不再刊登《政府工作通报》。必须刊登的一律摘要印发,一般压缩在3000字以内。
  (四)市级部门只保留1种简报,每期不超过1500字,并严格控制期数和分送范围。
  第四十三条 草拟公文应坚持行文确有必要,中心突出,语言朴实、简练、准确,内容合法。
  第四十四条 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必须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协商一致,各方签字盖章后方能送签。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各方理据一并书面送审。
  第四十五条 涉及市政府重大决策的事项、文稿,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草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意见形成情况报告,一并按程序送审。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依法举行听证,并形成听证报告,供决策参考。
  (三)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或办公室办文科室应先送市政府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送领导审签。
  (四)市级各部门代市政府起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组织相关单位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形成比较完善、意见比较统一的文稿送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发布。
  (五)市政府重大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调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代市政府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以市政府(含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要求,先送市政府法制局审查后,再报请市政府审定、发布。
  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公文草拟、初审完成后,办公室联系的文秘人员应当认真填写《达州市人民政府发文稿纸》,包括发文字号(不含具体文号)、紧急程度、密级(机密以上文件应印制文件序列号,左上角标注“0000X”)、标题、主送单位、抄送单位、附件、主题词、拟稿人、初审人等,并将制文依据、研究协调情况等一并按程序送有关领导审签。
  第七章 公文审签
  第四十八条 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公文,属于分管副市长职责范围内的,由联系该方面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多位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联系相关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和相关副市长会签。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请示”、“意见”、“报告”,经联系相关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复审后,呈市长签发,市长外出,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均外出,由市长授权相关副市长签发,并将此情况书面随文上报。报省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由联系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报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四十九条 以市政府党组名义向市委报告重要工作、请示重大事项的公文,经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秘书长审核后,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签发,或授权由党组副书记签发。
  第五十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署。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命令由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纪要由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秘书长审核后,送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由联系该方面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会议主持人签发。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办公室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由联系该方面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五十四条 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经联系相关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初审,秘书长复审后,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秘书长签发;已经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经联系相关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初审,秘书长复审后,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第五十五条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函件由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报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签发。
  第五十六条 以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政务类公文,由相关科局室承办人员初审后,由联系该方面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再报请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签或报市长审签。
  第五十七条 急件公文审签中,如相关审签领导外出,主办文秘人员应电话请示,并在文稿原件上予以注明。
  第八章 公文核发
  第五十八条 综合秘书科负责“达市府”、“达市府发”、“达市府办”、“达市府函”、“达市府办函”、“达市府党组”、“达市府办党组”、“达市府阅”,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市人民政府令”、“市人民政府通告”,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达市府议”、“达市府案”、“达市府办议”、“达市府办案”等公文印制前的复核、文号编制工作;各承办科局室负责公文印制前的校对、发文前的最终审读工作。秘书五科负责公文用印前的审核、发文(电)、归档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文核校程序和要求。
  (一)各承办科局室在将文稿送负责复核的科局室前,应对文件原件(含附件)、文稿内容、文字、格式、文件类别、呈批手续等进行再次校核,尤其是对政策依据、内容真实性、数据准确性等进行重点把关。
  (二)负责复核的科局室收到各科局室送核文件后,应进行规范性把关,重点检查格式、文种是否符合要求,呈批手续是否完备。
  未经各科局室承办人员签字的文稿,负责复核的科局室原则上不予受理,若因办文人员出差或遇紧急事情,文件又需及时发出的,可直接由联系该方面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同时予以说明。
  (三)负责复核的科局室在复核时,对文件类别、文种、格式、主题词、发文范围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进行改正;对文稿结构、内容、呈批手续等有异议的,应向办文人员提出,经请示签发人同意后再作修改。
  (四)负责复核的科局室复核后,办文科局室如有新的修改意见,应由联系该方面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并按程序送签后,交负责复核的科局室再次核稿。
  (五)未经复核并签署意见的文稿,不得送文印室印制,秘书五科不得用印。
  (六)正式文件印制后,秘书五科用印时,须核查文稿原件(包括附件)是否齐全,呈批手续是否完备,文印格式是否规范后,方可用印发出。
  (七)文件印发后,如领导有新的批示或发现有重大错漏需重新发文的,由办文科局室向联系该方面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报告,由秘书五科将原底稿退承办科局室重新修改后按程序送签。重新发文时,秘书五科必须将原文件收回或以办公室名义将原文件作废。
  (八)已办结确认并登记发文字号的文件,如经领导批准不再发出,则印制红头文件(4份),并在文件底稿上标明“此件不发,存档备查”字样,同时,由办文人员在文件发文稿纸上注明不发文原因,交秘书五科存档。
  (九)文件办结归档,必须有呈报领导签发的原稿(含附件)。
  第六十条 办文人员在按照领导同志批改意见修改文稿时,如发现笔误,应予纠正;在不违背领导同志批改原意的情况下需进行调整和补充的,由办文人员请示联系该方面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修改,但不得违背领导同志批改原意;如需对领导同志批改原意进行修改,则应由办文人员请示原批改领导同志同意后方可改动。
  办文人员不得在领导同志批改原稿上进行涂改,如对该稿有其他修改意见,应再打印新的文件清样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紧急发文的处理。
  (一)急件的界定。急件是指:
  1.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文件;
  2.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及时办理的文件;
  3.按上级规定和要求有明确上报时限的文件。
  (二)急件的处理。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需紧急发送的公文不得放置于领导同志文件格或办公室内,应按程序实行专人跟踪办理,限时办结。
  第六十二条 秘书五科负责文件的分发。
  (一)发文必须登记,控制发文范围。
  (二)原则上对外只发电子文件(涉密件除外),纸质文件用于办公室内部分发。
  (三)公文如有特殊附件(影像资料、签字等不宜制作电子文档的),应用信封密封传送,信封上应注明“XXXXXXX(文件名及文号)特殊附件”。
  (四)涉密文件不得在网上传送,按照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纸质分送。
  (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文件上传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中心。
  第九章 公文办理时限
  第六十三条 凡报送办公室的公文,收文人员应在当天将公文分办完毕。公文的拟办时限:上呈文件,除问题复杂、难度较大,需办文人员深入了解、先行协调的外,承办科局室办文人员一般应在收文当日提出拟办意见送相关领导同志阅批并负责催询;转办文,办文人员应及时提出转办意见,经领导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转办完毕;已签发文件,办文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发文。
  第六十四条 急件须限时办结。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有明确批示及无须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即到即办,原则上当天办结;对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方可送领导审批的,承办人员应约请有关部门当面听取意见,或直接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在2个工作日内拟办完毕。
  第十章 公文归档
  第六十五条 各科局室承办的文稿,从起草、修改、阅批整个过程,杜绝“三笔”,即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笔、红墨水笔等,文稿用纸一律使用A4型纸,符合存档要求。
  第六十六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各科局室应按规定将公文(含电子文档,涉密文件除外)归档。
  第六十七条 除秘书五科按规定及时将有关公文归档外,其余相关科局室应将保存在办文人员手中当年的“请示”、“报告”、“意见”原件和领导讲话材料等逐一清理,年底统一交档案室,个人不得保存。
  第六十八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整理归档,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保管和利用。
  第六十九条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七十条 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政府审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主办单位必须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正式文本10份送市政府法制局,由市政府法制局汇总后,报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局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第七十一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对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由主办部门对清理情况及意见送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法制局审核后,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清理后,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27日发布施行的《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办法》同时废止。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处理部门负责解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修改、印发《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修改、印发《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外资办,沈阳、长春、南京、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委(厅、局),武汉市外资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我部分别于1987年和1992年公布了《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和该办法的补充规定,该办法实施以来,对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规范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两类企业”)的确认考核工作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利用外资事业的迅速发展,原有的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两类企业”的确认考核工作,加强对“两类企业”的管理,我部对该办法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的《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为保证新办法的顺利实施,对新办法颁布前确认的“两类企业”,1996考核年度仍按原办法进行考核,新办法颁布后确认的“两类企业”即按新办法进行考核。自1997年起,“两类企业”考核工作均按新办法进行。

附件: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国务院规定》),为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下统称两类企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国务院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关于“两类企业”条件的,经确认考核领取证书后,均可享受《国务院规定》中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
一、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
二、年出口额(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等方式)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的50%以上;
三、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大于当年营业外汇支出,不包括上年结转余额)。
四、企业当年实现盈利。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额达到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70%以上的,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可按《国务院规定》第八条享受优惠待遇。
第四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一、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二、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三、生产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第五条 一个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择一申请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 “两类企业”的审核确认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以下简称审核确认机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限额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须向审核确认机关提交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条件的企业,在其投产一年后,可向审核确认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
一、产品出口企业确认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二、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副本);
三、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册资本投入的验资报告;
四、企业申请确认前一年的产品出口实绩报表(格式见附件二);
五、企业申请确认前一年的外汇收支平衡表(格式见附件三);
六、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确认前一年产品出口及外汇收支平衡情况的审计报告;
七、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八条 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在每一个日历年度的前4个月内向审核确认机关申请考核。申请考核须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一年度的产品出口实绩报表;
二、上一年度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表;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上一年度的产品出口实绩和外汇收支平衡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九条 审核确认机关对产品出口企业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届时企业不申请考核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条件的企业,在其投产6个月后,可向审核确认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一、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三、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副本);
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册资本投入的验资报告;
五、企业技术转让协议(技术转让协议内容应包括:技术转让的详细内容、步骤、技术和产品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期限以及零部件、元器件的国产化进度等)及其批准文件;
六、企业生产线验收合格报告;
七、行业主管部门、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对技术的评估意见;
八、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仅是进口机器设备的性能、效率优于国产设备的一般加工项目或主要从事来件组装的项目不能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如属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虽不生产有形产品,也可申请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审核确认机关对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考核应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进行,必要时可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
第十二条 除审核确认机关认为有必要复核外,先进技术企业可不逐年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审核确认机关如需对已被确认的先进技术企业进行考核,应在距考核一个月前发出考核通知。企业接通知后,应准备下列文件:
一、技术转让的实施进度报告;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三、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于一年后再次申请考核,不申请考核或虽经考核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先进技术企业称号。
第十四条 除需要组织专家评估的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考核外,审核确认机关收到确认考核申请后,应在45天内完成确认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两类企业”确认证书由外经贸部统一印制。确认证书由各审核确认机关编号、颁发。
第十六条 审核确认机关应及时将确认和年度考核合格与不合格的“两类企业”名单通知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税务、海关、银行、外汇、土地管理等部门,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确认和考核上年度“两类企业”的名单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被确认为“两类企业”之日起,享受有关优惠待遇。但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补缴或取消考核年度享受的“两类企业”减免税等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1987年和1992年颁布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和该办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申请书
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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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 |
|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及有关实施办法,我公司特申请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 |
| 术企业),请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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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企业印章) |
| 年 月 日 |
|------------------------------------------------------------------------------------------------|
| 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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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 章) |
| 年 月 日 |
|------------------------------------------------------------------------------------------------|
| 企业原审批机关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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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 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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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概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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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企业名称 | |
| | |
|------------|----------------------------------------------------------------------------------|
| | | | |
| 详细地址 | |企业类型| |
| | | | |
|------------|----------------------------------------------------------------------------------|
| | |
| |中 方: |
| | |
| 投资者 |----------------------------------------------------------------------------------|
| | |
| |外 方 |
| | |
|------------|----------------------------------------------------------------------------------|
| | | | | | | | |
| | | | |中方: | | | |
| 投 资 | |注册| | | |经营| |
| | | | |--------|----------------| | |
| 总 额 | |资本| | | |期限| |
| | | | |外方: | | | |
| | | | | | | | |
|------------|----------------------------------------------------------------------------------|
| | | | |
| 经 营 | | 生 产 | |
| | | | |
| 范 围 | | 规 模 | |
| | | | |
|------------|----------------------------------------------------------------------------------|
| | | | |
| | | 企业引进的 | |
| 合同规定 | | 主要工艺设 | |
| 的年出口 | | 备技术及技 | |
| 数量或比 | | 术转让实施 | |
| 例 | | 进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 | |
| 请 | |
| 文 | |
| 件 | |
| | |
| | |
| | |
----------------------------------------------------------------------------------------------------

附件二: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实绩报表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实绩报表
--------------------年度
企业名称: 单位: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全部产品 | 企业出口产品 |
| | |--------------|------------------------------------------|
| 产品名称 |计量单位 | | | | |占总销售|合同、章程规定的|
| | |数 量|销量额|数 量|销售额| | |
| | | | | | |额比重 | 出口比例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品 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日期:
说明:
1.本表为确认和考核产品出口企业而设置的报表。由企业填写,于申请确认和考核时报审核确认机
关。
2.企业产品的销售额以人民币的当年出厂价计算,出口产品的销售额也按当年出厂价计算。
3.产品名称中合计栏按全额填写,品名栏可列主要品名。
填表单位:(印章)

附件三: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外汇收支平衡表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外汇收支平衡表
----------------年度
企业名称: 单位:万美元
--------------------------------------------------------------------
| 收 支 项 目 | 金 额 | 备 注 |
|------------------------------|--------------|----------------|
| | | |
|一、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合计 | | |
| | | |
| 企业自行出口收汇 | | |
| | | |
| 外贸代理出口收汇 | | |
| | | |
| 生产经营其它外汇收入 | | |
| | | |
|二、当年营业外汇支出合计 | | |
| | | |
| 进口生产料、件等用汇 | | |
| | | |
| 外方人员工资 | | |
| | | |
| 外事经费 | | |
| | | |
| 偿还贷款本息 | | |
| | | |
| 利润、股息分配 | | |
| | | |
| 其它外汇支出 | | |
| | | |
|三、当年营业外汇收支差额 | | |
| | | |
| | | |
--------------------------------------------------------------------
填表日期:
说明:
1.本表为确认和考核产品出口企业而设置的报表。由企业填写,于申请确认和考核时报审核确认机
关。
2.“出口收汇”按离岸价格计算。
3.“生产经营其它外汇收入”包括对外销售服务收入等,但不包括收购其他企业产品出口收汇和买入
外汇等收入。
4.“营业外汇支出”不包括卖出外汇等支出。
填表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