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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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纺织工业局《关于要求将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列入纺机出口全额退税企业名单的函》(国纺行函〔1998〕27号),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0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部分未列入《
通知》名单的纺织机械出口企业不能享受到全额退税政策,影响了纺织机械的出口。为切实贯彻国务院有关鼓励纺织机械出口的指示精神,经研究,现就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出口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下同)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间自营(委托)出口《通知》所列的纺织机械,一律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对出口企业1998年1月1日以后出口且已按9%退税率办理退税手续的纺织机械,可按17%退税率计算退税并补退未退税款。
三、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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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彩票公益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彩票公益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驻京监[2008]2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彩票公益金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北京专员办征收管理工作程序和行为,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彩票机构财务及彩票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1]85号)、《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专员办彩票公益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北京专员办彩票公益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做好彩票公益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征管工作程序和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彩票机构财务及彩票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1]85号)、《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以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彩票公益金是从彩票发行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北京专员办按照财政部的具体要求负责在京彩票发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在京彩票机构)中央财政彩票公益金的就地征收工作,并直接缴入财政部为北京专员办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此专户由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代理(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四条 在京彩票机构包括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和北京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北京专员办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就地征收,确保在京彩票机构彩票公益金于每月15日前及时、足额入库。
第五条 彩票公益金的征收实行申报审核制。
(一)在京彩票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向北京专员办报送以下资料:
1.《彩票公益金上缴中央财政申报表》;
2.彩票上月实际销售情况统计表;
3.彩票分类销售情况表;
4.其他有关材料。
(二)北京专员办受理申报资料后,对资料报送不全的,应当及时退回并要求彩票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补报。
(三)北京专员办于每月10日前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根据上月彩票销售情况核定缴款金额;
2.申报资料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3.申报资料的基础要素是否齐全;
4.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北京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向在京彩票机构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
第七条 在京彩票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载明的缴款金额上缴中央财政。具体操作如下:
(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库。
1.北京专员办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第1-3联送交缴款企业,缴款企业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当日,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交本缴款企业开户行;
2.开户银行通过人行交换系统将款项缴入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收款后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加盖银行收讫章并将第1联退回北京专员办,第2联由缴款企业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3联由代理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
3.北京专员办接到代理银行退回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后,经审核无误,在第4联加盖收款专用章后送交缴款企业,第1联、第5联由北京专员办留存。
(二)使用支票缴库。北京专员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企业直接用支票缴纳彩票公益金的,经北京专员办在支票背书后,缴入代理银行。北京专员办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4联加盖收款专用章送交缴款企业,缴款企业作为缴纳企业财务记账凭证。第1联、第5联由北京专员办留存。
第八条 代理银行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承诺履行相应责任。
(一)缴款人以现金或转账支票方式向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款,需同时提交北京专员办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代理银行应准确录入相关信息,经审核无误后,将款项缴入财政部为北京专员办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缴款人以银行汇兑方式向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款,代理银行应直接将款项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并应于当日将“入账通知书”送达北京专员办。当日确实无法通知的,必须于次日将“入账通知书”送达北京专员办。
(三)每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应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将所有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包括已确认信息的和未确认信息的资金)全额自动汇划到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日终余额为零。
第九条 对在京彩票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缴纳的,北京专员办根据在京彩票机构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延期缴纳事项,并定期催收。如未经批准而延期缴纳,北京专员办将按有关规定收缴入库并作相应处罚。
第十条 北京专员办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彩票公益金上缴中央财政统计报表》,重大问题要随时报告。
第十一条 北京专员办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应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的清算和征缴工作。
第十二条 北京专员办应按规定做好彩票公益金的对账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准确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一)对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报送的《代理银行非税收入旬(月)报表》进行核对。
(二)每月终了后4个工作日内与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账务进行核对。
(三)通过财政国库管理外围平台查询票据等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核对。
第十三条 北京专员办应按照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领用、保管、使用的管理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彩票公益金征收管理台账,登记彩票公益金征收、入库、票据管理、专项检查等情况。
第十四条 北京专员办应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的监督,保证彩票公益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北京专员办应根据财政部要求或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彩票公益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彩票公益金征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彩票公益金收缴及入库(专户)情况;
(三)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第十七条 北京专员办实施专项检查应严格按照《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北京专员办在征收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处理依据不确定的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请示报告。
第十九条 在京彩票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对擅自改变彩票公益金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专家局《关于对部分从国外聘请的专家给予高薪待遇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专家局《关于对部分从国外聘请的专家给予高薪待遇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外国专家局《关于对部分从国外聘请的专家给予高薪待遇的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可适用于从台湾省和港、澳地区聘请的各类专家。在执行中如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告外国专家局。

附:外国专家局关于对部分从国外聘请的专家给予高薪待遇的暂行办法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52号),特制订对部分从国外聘请的专家给予高薪待遇的暂行办法如下:

适 用 范 围
一、与我有关单位签署书面聘请合同、协议,直接对我承担明确责任的国外各种中、高级专门人才和高级技术工人,凡确有必要给予高薪待遇者,其生活待遇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外国文教专家、外国经济专家、短期邀请来华工作和讲学的外国专家,根据多边或双边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以及来华定居的华侨或外籍专家,其生活待遇另有规定,一般不适用本办法。

工 资
二、专家的月工资幅度:
职务 工资(人民币)高级技术工人 2000~5000元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2000~4500元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3000~12000元中型企业顾问 2500~7000元大型企业顾问、 5000~12000元政府级顾问副教授、教授和中、 2000~7000元高级研究人员中、高级法律专业人员 3000~9000元中、高级财政、金融、 2500~8000元商业、贸易等专业人员
三、确定专家的工资,主要根据专家在华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实际业务技术水平,并参考其资历、职称和原有实际收入水平。总的原则是使他们的净收入不低于其原有的实际收入水平。对我急需而又难以聘请到的关键人才,可重金礼聘。
四、聘请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与专家具体协商工资额。一般先由聘请单位直接或委托我驻外机构的代表或我方委托的其它代表(机构)与专家商定临时工资额。专家到职一个月后,再确定其正式工资额。凡不超过上述工资幅度的,由聘请单位自行决定,报主管部委,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如超过上述工资幅度,须报外国专家局审批。
受聘专家在华工作期间,如需调整工资,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五、不论临时工资或正式工资均从专家到职之日算起。工资可按月或按周发给。日工资为月工资额的三十分之一(二月份同)。
六、专家的工资可按以下比例向中国银行兑换外汇:不带家属者,兑换60%;带家属者,兑换40%。如有特殊需要,可超出上述兑换比例,但要办理审批手续。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单位聘请的专家,由聘请单位报主管部委、直属机构商财政部审批;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单位聘请的专家,由聘请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主管厅、局商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审批。外汇可按月或期满离华时一次兑换。
七、为保证专家的工资不受外汇比值变化的影响,当外汇比值变化超过10%时,可给予相应的调整。
八、假期工资。专家除在中国法定的节假日和其本国的国庆、传统节日(如圣诞节、古尔邦节、泼水节等)可以带薪休假之外,在华工作期间,每年可休假四周;半年以上不满一年者,可休假两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专家如未带家属而聘期又在一年以上者,在聘期内每工作半年,可利用休假探亲一次。聘请单位提供往返国际机票。休假期间的工资可全部兑换外汇。
专家患病,经医生证明,聘期半年以下者连续病假在一个月以内,或聘期在半年以上者连续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工资照发;连续病假分别超过一个月或两个月者,超过部分的病假工资按70%发给。
九、发给专家“免收外汇兑换券优待证”。“免收外汇兑换券优待证”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地方外汇管理分局批准后,由聘请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就近到中国银行代领。

津 贴
十、专家可带配偶随行,如聘期逾半年者,还可带一名子女(一般不超过十二周岁)。随行家属的机票、住房和医疗,由聘请单位根据十一、十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津贴。
十一、机票费。聘请单位为专家及其随行家属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机票。专家因为聘请单位工作需要而多次往返者,聘请单位应为专家提供国际机票。
十二、运费。专家因聘请单位工作需要而携带的工具书、资料、实验仪器设备、试剂、教具等的托运费,由聘请单位支付。
十三、住房费。聘请单位为专家及其随行家属提供住房,其费用由聘请单位支付。房间除按规定配备家具、卧具和卫生设备外,一般还应配备冰箱、电视、地毯和空调设备。如专家要求自炊,聘请单位应提供方便,但燃料费由专家自理。
十四、交通费。聘请单位向专家提供工作用车,费用由聘请单位支付。如专家自带小汽车,可根据工作需要由聘请单位供给一定数量的燃料。
十五、医疗费。聘请单位为专家及其随行家属支付在华期间的医疗费用,但是挂号、出诊、镶牙、洗牙、整容、配眼镜、住院伙食及服用非医疗性的滋补药品等费用自理。

其他事项
十六、聘请单位与专家签订合同时,应写明工资额和各项津贴。每次发工资时,聘请单位将支付的各项津贴的金额一并书面通知专家本人。
十七、聘请单位与专家本人对工资、津贴和其他奖励金额均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十八、专家的工资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十九、对享受高薪待遇专家的食宿、交通、医疗、服务等,原则上执行自费外宾的收费标准。对他们中的华侨、外籍华人及港、澳、台同胞,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十、对于聘请的在国外已退休的专家,其生活待遇可采取下述两种不同的办法处理。
第一种办法:
(一)聘请单位每日发给专家生活补贴费十五元至三十元,其中30%可兑换外汇(在经济特区工作的专家可超出此兑换比例)。
(二)聘请单位为专家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机票和在华食宿和因公交通费用。如专家的配偶自费随同来华,聘请单位可提供食宿。对于专家及其配偶的伙食,一般实行包伙办法,如本人要求,也可按包伙标准,发给人民币。
(三)工作满半年以上的专家,聘请单位可分别不同情况,每年发给休假旅行补贴费一千二百元至二千元;对工作不满半年的专家,发给四百元至一千二百元。旅行期间,交通费由专家本人自理,聘请单位仍按规定发给生活补贴费,并负担其食宿费用。
(四)免缴个人所得税。
(五)其它未列事项,请参照本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种办法:
采取工资加津贴的形式,即按照二至十九条的规定执行,但应从严掌握。
二十一、本办法由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