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优秀人才、优秀人才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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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优秀人才、优秀人才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优秀人才、优秀人才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马人才[2005]3号

当涂县、各区委,市直各部门党委(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现将《马鞍山市优秀人才、优秀人才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05年12月30日


马鞍山市优秀人才、优秀人才工作者

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类人才和人才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马发[2004]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列的优秀人才表彰对象主要指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内企(事)业单位中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技术人才。优秀人才工作者表彰对象主要是指在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我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人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评选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水平和对社会的贡献程度为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市优秀人才的一般条件: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奉公守法,群众公认。

第五条 市优秀人才除具备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类别条件之一:

(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类

1、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能结合实际,应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提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策略和方法,使本企业近三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且主要经济指标居省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

2、在企业扭亏增盈中作出突出贡献,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二)专业技术人才类

1、在科学研究、科学应用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优秀设计奖、科学技术奖、星火奖四等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市科学技术一等

奖以上,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如项目所获为集体奖,则必须是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在我市的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或重大引进项目中,有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运用先进科技手段,为我市各类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使企业经济效益显著增长。

4、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艺术、新闻、出版等社会科学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在核心专业期刊上有较高学术水平论文发表;或正式出版过有影响的学术、艺术、技术专著、译著。

5、在农业科技成果的研制、推广应用中,具有较高科学价值或较大的推广面积和生产规模,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高技能人才类

1、在企业生产运行、设备安装、调试、检修等技能操作中解决了关键问题,作出了突出贡献;或在培养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或在工作实践中总结编写了技能操作规程、标准、方法等,并被推广应用。

2、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或省部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在国家一类技能竞赛(技术比武)中获前20名、国家二类技能竞赛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10名、省级二类或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3名。

(四)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类

长期在基层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或从事农业科技普及、科技服务3年以上,帮助当地发展经济,改变落后面貌,贡献突出并获省部级以上表彰。

第六条 市优秀人才工作者应具有三年以上直接从事人才工作的经历(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不受此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人才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热心于人才工作。甘于奉献,积极为培养、引进和发挥人才作用做贡献;热心为人才服务,乐于做人才的知心朋友,积极为人才解决困难和问题。

(三)积极开展人才工作有关调研,并写出有较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在本单位、本部门人才工作中有创新、有成果、有影响,成绩突出。



第三章 评选方法



第七条 市优秀人才和优秀人才工作者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评选名额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定。评选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承办。

第八条 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推荐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是:

(一)基层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市人才办会同主管部门进行初选,并组织考核,考核材料连同《马鞍山市优秀人才呈报表》、《马鞍山市优秀人才工作者呈报表》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调查论证、组织有关行业专家评选的基础上,召开会议研究确定表彰对象初步名单;

(三)初步名单确定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征求纪检(监察)、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系企(事)业单位法人的,须征求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意见;

(四)评选工作要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向社会公示人选有关情况。



第四章 奖励待遇



第九条 经批准的市优秀人才和优秀人才工作者,由市委、市政府授予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享受以下奖励待遇:

(一)对获得“马鞍山市优秀人才”称号的, 一次性发给8000元奖金;

(二)对获得“马鞍山市优秀人才工作者”称号的,一次性发给3000元奖金;

(三)凡国家、省、市下达的科研项目及优秀人才根据我市需要个人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对优秀人才优先安排,并在科研经费、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学习培训、外出考察、助手配备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四)获“市优秀人才”和“市优秀人才工作者”的奖励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市优秀人才和优秀人才工作者评选、奖励经费从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根据《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马发[2004]11号)精神,《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优秀专家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马秘[2000]17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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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汇发〔2011〕1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银行业务电子化、网络化发展,便利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同时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其中,银行开办境外个人电子银行结汇业务的,技术上应具备自动提取境外个人身份信息、并以“国别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的形式自动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暂不具备技术条件的银行可先开办境内个人业务,待条件具备后再向外汇局报备开展境外个人业务。
二、各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的要求,实现对本行柜台和电子渠道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统一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业务)010-68402449 68402152
(技术)010-68402377

附件:《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110315164649764.doc
附: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技术要求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110315164704343.doc

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暂行规定》和本细则适用于国营企业和国营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
第三条 企业对违纪职工应贯彻思想教育为主的方针。经教育无效的,可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企业可按《暂行规定》予以辞退。对干部的处分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四条 企业辞退职工必须查清其违纪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形成书面材料后和本人见面,并征求本企业工会意见,再由厂长(经理)决定。
辞退违纪职工,企业应填写《辞退违纪职工登记表》一式四份,由企业存档一份,装入本人档案一份,送交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服务公司各一份。表格样式由省劳动局统一制发。
第五条 违纪职工被辞退时,企业应按规定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被辞退职工的档案,由企业在辞退工人后五天内送交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服务公司保存。《辞退证明书》样式由省劳动局统一制发。
第六条 被辞退的职工,应在辞退后十五日内,持《辞退证明书》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
被辞退职工待业期间的管理及待业救济金与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按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及《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细则》办理。
第七条 被辞退的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辞退处理不服时,按《暂行规定》第五条及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争议仲裁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