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体育院校免试招收退役优秀运动员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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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体育院校免试招收退役优秀运动员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体育院校免试招收退役优秀运动员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体人字(1999)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各直属体育院校:
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联合下发的《关于199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1999年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体育院校(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将免试招收部分退役优秀运动员进入运动训练专业和民族体育专业学习,为使这一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试条件
符合普通高校体检和政审要求,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文化水平,年龄在30周岁以下,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的退役优秀运动员,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同意可免试进入六所直属体育院校学习:
(一)曾获得奥运会项目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前三名;
(二)曾获得非奥运会项目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冠军;
(三)曾获得亚运会、亚洲杯赛、亚洲锦标赛前六名;
(四)曾获得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前八名;
(五)曾获得球类、田径项目运动健将称号,武术项目取得武英级称号和其它项目国际健将称号。
二、推荐录取办法
符合免试条件的退役优秀运动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省区市体委审核推荐,体育院校提出预录人选,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后,各体育院校发录取通知。
三、程序与要求
(一)符合免试条件的退役运动员根据各院校招收退役优秀运动员的计划分配(附后),结合本人实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省区市体委人事部门审核。
(二)各省区市体委人事部门根据退役优秀运动员的申请和运动员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认真审核运动员成绩、文化程度、政治表现等基本条件,填写《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院校学习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学历证明、成绩证明等复印件)一并寄送有关体育院校预审。
(三)各体育院校根据运动员的条件和专业情况提出录取意见,并于7月31日前将《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院校学习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运动员所在地招办备案。
(四)各体育院校根据审批意见统一将录取通知书寄送有关省区市体委人事部门。
退役优秀运动员免试上大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运动员的关心,各省区市体委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推荐审核工作,按照规定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各体育院校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查,择优录取。严禁谎报运动成绩,弄虚作假,对于在录取工作中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公章)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公章)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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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1986]340号

1986-12-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86年11月14日财政部(86)财税字第326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来电话询问《通知》第一条的确切含义。现明确如下:
  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和车船,自1986年10月1日起,到1990年12月31日止,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通知》第二、第三条不变。请各地按本补充通知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号


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

农牧渔业部 劳动人事部 等


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
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随着农业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种田广泛实行,农业职工在从事科研、技术推广和田间管理作业中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机会多了,量也大了,身体健康受到一定影响。各单位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减少尘毒危害。在当前劳动条件较
差的情况下,为了做好农业科技人员(包括技术干部和工人,下同)的保健工作,进一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四化”建设多做贡献,对农牧渔业部系统全民所有制农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工作的科技人员,可以参照一九八○年中国科学院、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
颁发的《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试行办法》(〔80〕科发人字0601号)试行保健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应会同劳动、人事、财政厅(局)(省农科院参加),参照《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试行办法》,结合本地区农业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包括试行津贴的单位,职务名称、工种、津贴标准等)颁发试行,并报农牧渔业部和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备案。农牧渔业部直属农业单位可按所在地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二、试行保健津贴的单位,应是农牧渔业部系统中全民所有制的农业单位,不包括畜牧兽医单位(畜牧兽医人员的津贴另有规定)。行政管理机关不得试行。试行保健津贴的人员,应是农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科技干部和与他们一起工作并直接接触有毒、有害
物质的工人。不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不得试行。
三、对季节性(如从事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喷洒有毒药品的人员)和临时性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按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实际天数或次数发给津贴。外单位参加上述工作的人员,仍按原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根据当前国家财政经济情况,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要从严掌握;津贴标准要从低控制,并要体现差别,反对平均主义。
五、凡试行保健津贴的单位,应将试行保健津贴的人员、工种范围、享受各类津贴的人数等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同时抄送当地开户银行。试行保健津贴的单位在每月发放津贴前,应填造名册,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发放。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不得任意扩大执行范
围。如发现这种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必须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应当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不符合规定的津贴,银行和财会人员有权拒付;已经发放的,必须全部追回。
六、实行该项保健津贴后,不能再享受保健食品待遇,二者只能实行一种。
七、试行保健津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农业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积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和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八、各单位试行保健津贴的时间,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起执行。所需经费,列入一九八二年调资指标内,按“分灶吃饭”财政体制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
九、集体所有制单位,由各地区参照本规定办理。
十、本试行保健津贴通知下达后,各地过去试行的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办法,均改按本通知执行。



198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