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少先队社区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55:57   浏览:87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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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少先队社区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民政部


中青联发[1999]85号


关于加强少先队社区工作的意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社区日益成为人民群众包括广大少年儿童生活学习的重要空间。江泽民总书记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加强社区建设,积极创造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家庭、邻里和学校环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也明确提出,要建立青少年参与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的制度。为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服务于素质教育和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少先队社区工作的意义

  加强少先队社区工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社区功能不断强化,一方面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城市服务和管理的重点将转移到社区,大量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落到了社区;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结构和利益结构的调整,社区既是人们生活的主要空间,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社会问题的集中反映地。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迫切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持和参与社区建设。顺应时代的发展,少先队组织就要充分利用社区这个重要阵地,发挥团结、教育、服务和保护少年儿童的作用,同时,要在组织、引导广大少年儿童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社区建设、维护稳定大局的工作中作出积极的贡献。

  加强少先队社区工作是实施素质教育,培养跨世纪合格人才的必然选择。素质教育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为实施素质教育服务。少年儿童一年中有160多天的节假日和其他课余时间主要在社区度过,少先队组织必须加强社区工作,承担起在社区教育少年儿童的职能,通过社区里的活动提高少年儿童的全面素质;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是一个不断社会化的过程,必须经过充分的社会实践和群体互动才能顺利实现,社区正是少年儿童参与实践活动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空间。加强少先队社区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在少年儿童教育工作中的时间和空间优势,调动社区的各种教育资源,促进少年儿童的全面素质提高,正是少先队服务基础教育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

  加强少先队社区工作是新形势下少先队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少先队学校工作是少先队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随着形势的发展,迫切需要少先队在巩固学校工作的同时,拓展社区这个新的生长点和发展空间。根据社区的地域性和社会化特点,不断建立和完善少先队的社区组织体系和社会化的工作运行机制,创造和丰富适合少年儿童特点的社区活动内容和方式,使校内和校外少先队工作有机结合,成为少先队事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于推动少先队事业的跨世纪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依托社区团建,抓好社区队建

  全团带队是共青团的光荣传统,也是党赋予共青团的神圣职责。依托社区团的建设,推进社区队的建设重点要抓好四件事:

  一是要逐步在街道、城镇建立社区少工委,负责指导少先队社区工作。社区少工委原则上由街道、城镇的团组织牵头,吸收教育、文化、民政、公安等部门同志参加,形成一个齐抓共管的协作机制。

  二是要在居委会或微型社区,由社区少工委牵头,按就近就便和孩子们自主自愿的原则把少先队员组织起来。社区中的少先队组织形式可以不拘一格,多种方式。

  三是要在少先队的社区组织中形成一套少先队社区运行机制,让孩子们在社区里愉快健康地成长。

  四是要建立一支社区志愿辅导员队伍。把社区里的优秀人才动员起来,形成一支强大的少先队社区工作力量。要抓好社区志愿辅导员的招募、登记、培训、聘任、使用、评估、表彰等环节工作,发挥社区志愿辅导员的骨干作用。

  社区队建作为新形势下少先队组织建设的新探索,鼓励各地少先队组织根据本地社区发育的情况,探索适合当地实际的少先队社区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同时,也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小城镇和乡村进行少先队社区工作的探索。

  三、围绕提高少年儿童全面素质,开展少先队社区工作

  少先队社区组织要根据全队的工作部署,结合当地的实际,重点开展好五项工作。

  一是突出“雏鹰争章”。充分发挥少先队社区组织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优势,利用社区的各种资源和设施引导少年儿童开展“雏鹰争章”活动,注重在定章、争章、考章、颁章等各个环节中,体现重在参与、重在自主的原则。要广泛动员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各尽所能,指导少年儿童进行“雏鹰争章”训练,为提高少年儿童的全面素质发挥积极作用。

  二是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娱活动。根据少年儿童的年龄特点,结合社区的实际,通过组织轻松的游戏、制作、故事会、趣味比赛等各具特色的文娱活动,使少年儿童在社区有快乐的课余活动和节假日,有快乐的社区集体生活,在伙伴集体活动的玩乐中,减少孤独感和寂寞感,从而满足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内在需求。

  三是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提供服务。为少年儿童提供咨询服务,通过开通热线电话、设立少年儿童信箱、开办咨询室等多种方式,倾听少年儿童心声,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为少年儿童提供权益保护服务,预防社会犯罪和家庭暴力对少年儿童的侵害,并通过在少年儿童中的法制宣传和自主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为少年儿童提供学习辅导服务,动员广大家长和大中专学生辅导少年儿童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同时,要在广大家长中普及科学的家教理论和方法,为少年儿童营造更加优良的成长环境。为少年儿童提供交友服务,为少年儿童结对交友创造条件。为少年儿童提供信息服务,通过在社区推广“雏鹰网”等信息服务,引导少年儿童开阔视野,启迪思维。少年儿童的健康需求是多方面的,少先队社区组织的服务空间也是非常广阔的,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

  四是引导少年儿童参与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配合“文明城市”和“青年文明社区”建设,参与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少先队社区组织拥有独特的优势。要发动广大少先队员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方式,宣传科学知识,破除封建迷信;弘扬文明新风,反对陈规陋俗;倡导文明生活,抵制低级趣味。要组织广大少先队员力所能及地参与社区公益服务,开展社区清洁卫生、植绿护绿和环保活动,美化社区生活环境。要引导广大少先队员深入开展社区互助服务和丰富多彩的送温暖活动,尊老敬老,为社区的孤寡老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继续开展“红领巾助残活动”。

  五是加强少先队的社区阵地建设。少先队社区组织要力争建立图书室(角)、队室、宣传栏等“两室一栏”,有条件的社区要逐步建立少先队的社区读书屋、社区少年儿童素质培训点等等,使之成为少先队在社区开展活动的重要依托。要充分利用各级少年宫(家、站)等校外教育阵地,争取社区和社会各界提供各种活动和实践基地,促进少先队社区工作的发展。

  四、加强对少先队社区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全团带队是党赋予共青团的重要职责,是共青团的优良传统,也是共青团事业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在继续加强学校少先队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少先队社区工作的领导。要结合全团创建“青年文明社区”工作,把少先队社区工作纳入“青年文明社区”及社区团建的总体框架,统一研究、规划和部署;要适时建立少先队社区工作的领导机构,选派懂教育、事业心强、有社区工作经验的优秀同志担任少先队社区工作干部;要积极主动地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少先队社区组织解决实际困难,优化少先队社区工作的外部环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把少先队社区工作作为引导少年儿童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培养少年儿童全面素质的重要载体加以高度重视,加强对少先队社区工作的指导,努力为少先队社区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少先队学校工作与社区工作同为少先队工作体系的两大重要组成部分,要密切配合,相互促进。学校少先队组织要积极支持和大力协助少先队社区组织建设,要积极动员广大少先队员在校外参加少先队的社区活动;要鼓励教职员工在节假日担任少先队的社区志愿辅导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在节假日向少先队社区组织开放校内活动设施,充分发挥学校教育资源的优势,提高教育设施的利用率。少先队的社区组织也要主动与学校少先队取得联系,争取支持与协作。

  作为社区建设的职能部门,各级民政部门都要从关心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高度充分认识社区少年儿童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少先队社区工作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的组成部分,努力为少先队社区组织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努力为广大少年儿童参与社会实践、锻炼提高自身素质创造条件、提供服务;要积极引导广大少年儿童参与社区建设,为创造治安良好、环境优美、生活便利、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推进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离退休老同志是少年儿童教育工作的重要力量,在推进少先队社区工作中具有特殊的优势。各级关工委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离退休老同志的工作积极性,积极鼓励和支持他们参与少先队社区工作;要认真引导离退休老同志学习现代教育理论,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各级少先队组织要以高度的责任意识和改革的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少先队社区工作。要加强理论研究,不断丰富和完善少先队社区工作理论。要抓住各地创建“文明城市”、“青年文明社区”的契机,逐步建立和完善少先队的社区组织体系,增强少先队组织的社会服务功能。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深化,逐步提高。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民政部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全国少工委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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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永昌合伙建房申诉案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永昌合伙建房申诉案有关问题的答复
199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张永昌合伙建房申诉案的请示报告》和卷宗已收悉。根据你院报告认定的事实,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们研究认为:建房协议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其内容合法,且双方已按协议履行。至于协议的主体资格问题,曾骏虽是未成年人,但有其生母杨晋代理实施民事行为;杨晋母子均有该市区正式户口,属可申请建房对象,故曾骏在协议中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原西城区房管局于1987年3月作出的撤销原共建房层的批准手续的决定,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当时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案件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并无不当。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终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请你院再向省人大办公厅汇报,并做好房管部门的协调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好这起纠纷。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关于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05-02-01)


各保险公司:
为确保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等法规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要求认真编报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偿付能力报告应以单个公司报表而不是合并报表为基础进行编报,即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权益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反映,并按规定进行认可。
三、根据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第5号及相关实务指南和问题解答的规定,认可资产表和认可负债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做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表样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一)认可资产表的变化
1.账面余额,指扣除备抵项目(如坏账准备、减值准备)之前各项目在账簿上的余额。账面价值,指各项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应当填列其账面净值(即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之后的金额)。
2.“存款”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存放在银行、邮政储蓄机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登记结算公司的货币资金。本项目不包括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在“其他投资资产”项目中反映。
3.“待回购证券”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正回购方)根据买断式回购协议将来要从逆回购方买回的证券。
4.“买入返售证券”项目,反映保险公司进行封闭式逆回购和买断式逆回购确认的买入返售证券和买入返售证券款。保险公司进行买断式逆回购购入的待返售证券应按证券类别分别在“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或“企业债券”等项目中反映。
5.“拆出资金”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对外拆出的资金。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5号)等有关规定,且拆借对手为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外汇拆出资金为认可资产,其他拆出资金为非认可资产。
6.“应收股利”项目,反映已宣告但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
7.“存出保证金”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开展直接承保业务按合同约定存出的保证金。
8.“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进行房地产评估所确定的评估增值。该项目期末余额反映累计评估增值余额。如果评估增值余额小于零,应当将其“账面余额”计为零,“非认可价值”等于评估增值余额的绝对值,“认可价值”等于“账面余额”减去“非认可价值”。
9.删去原认可资产表的第1.1行“其中:资本保证金”项目和第12行“融资资产风险扣减”项目。
(二)认可负债表的变化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保险公司为报告期末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包括非寿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中,非寿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对产险(包括短期产险和长期产险)、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计提各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投资连结保险的单位准备金应并入“独立账户负债”项目反映。
2.“卖出回购证券”项目,反映保险公司进行封闭式正回购和买断式正回购确认的卖出回购证券和卖出回购证券款。
3.“应付返售证券”项目,反映保险公司(逆回购方)根据买断式回购协议将来要返售给正回购方的证券。
4.“应付次级债”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中确认为认可负债的部分。
四、偿付能力报表附注包括:
(一)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依据和编报基础;
(二)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三)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第5号和问题解答第2号规定的应当披露的报表附注;
(四)或有事项的说明;
(五)投资资产中各类债权资产的明细和其他投资资产的明细;
若认可负债表中所计提的责任准备金小于财务会计报表中的责任准备金,应在报表附注中说明差异金额和具体原因。
五、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编报规则实务指南和问题解答中的格式和要求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不得更改明细表的格式、内容和内设的公式。偿付能力报告中必须包括所有要求的明细表(目录见附件三)。如果报告期内没有某张明细表所反映的业务,则在该明细表的数据空格中填“0”。
六、偿付能力报告中的以前年度数据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第5号及其实务指南、问题解答第2号等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的期初比较数据编报确有困难的,可不列报期初比较数据。
七、财产再保险公司和综合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暂时参照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暂时参照人寿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
八、各公司应在2005年4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以下报告:
(一)偿付能力报告和审计报告的纸质文本(一式两份);
(二)偿付能力报告和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本,电子文本中可以不包括明细表;
(三)所有偿付能力报表(包括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明细表等)和监管指标报表的EXCEL格式文件(报表表样可从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下载)。
电子文本可用邮寄磁盘或发送电子邮件(ac_jgc@circ.gov.cn)的方式报送。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报告的,应提前15天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向我会请求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5天。
九、在报告年度内实际经营期不超过3个月的新公司也应报送偿付能力报告,但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十、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应当编报集团公司自身的偿付能力报告,不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十一、鼓励保险公司提前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计提责任准备金,编制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十二、关于偿付能力报告的其他编报要求,适用《关于做好2002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3〕40号)的有关规定。
十三、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映。联系人:郭菁、栗利玲,联系电话:010-66506115。

附件:http://www.circ.gov.cn/notes/asp/file/10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