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雄文.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 肖尤丹 中国科学院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市场本位/智力创造活动/知识价值
内容提要: 在知识产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法规范始终渗透和交融着关涉市场的立法理念、原则和规则。从历史沿革、法律价值和法律利益等方面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法是市场本位法。这一定位是由创造在劳动方面的性质和知识价值实现所决定的。贯彻知识产权法市场本位,强化知识产权法与相关政策之间的协调与互动,更能保障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的实现。
TRIPs在其序言中宣示“知识产权为私权”,权利的私权性是将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而在私权的基础上,市场本位凸现为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基本特征和理念,应对着时代的发展。法律本位即指法律的中心观念或法律的立足点。[1]法律本位是法律存在的应然性、必然性和效用性的体现,是法律价值、利益(目的)、职能和任务所体现的特定的属性。[2]所谓知识产权法的市场本位,是指在知识产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法规范始终渗透和交融着关涉市场的立法理念、原则和规则。市场本位在知识产权法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例如,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成为知识产权法的兜底法的现象,也暗指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市场本位。从历史沿革、法律价值、法律利益(目的)、创造行为和价值实现等方面进行分析,可以证成知识产权法是市场本位法。
一、市场本位的形成: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脉络中的私价值
剖析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其历经了观念化、制度化、私法化和类型化的阶段性发展,[3]其中最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私法化,则是一个由封建特许权向财产权嬗变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从一开始就受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本位的导向。
(一)封建特许权阶段:市场介入
知识产权中最早出现的是与作品有关的权利。随着活字印刷术的运用,出现了印刷业,一部作品可以大量地复制出售。于是,作品逐渐显现商品属性,可以给印刷商、作者带来收益,从而也就出现了在法律上对书籍印刷发行商、作者利益进行保护的市场需求。“由于印刷术的出现,作者创作变成附属于出版业,作者的地位完全发生变化,没有现在的出版业就没有现在以创作为生的职业作者。”[4]通说认为,近代知识产权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5世纪威尼斯和16世纪英国的封建特许权制度。与保护知识产品相关的早期封建特许权,主要包括印刷专有权和商品专营权。通常是以君主的敕令或地方政府令状的形式,授予印刷商以出版独占许可证或赋予经营者专门制造、销售某种产品的权利。虽然这种封建特许制度是一种未制度化的“钦定”的个别和局部的行政庇护,而不是法定的权利保护,适应了封建统治者禁锢思想文化、控制经济利益的需要,其受益者主要是印刷商、企业主以及颁发许可证的统治者,而不是从事智力创造活动的作者或发明者,但这一制度体现出知识产权萌芽时期的立法者或者统治者借助市场控制手段进行的制度创设尝试。
(二)近代知识产权阶段:市场权利
进入资本主义时期后,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使用会带来经济收益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环境下,通过立法使知识产权由具有封建色彩的市场特权转变为财产权利的同时,也保留了早期知识产权制度所具有的市场本位特性。这种权利取得的国家授予性与知识产权的市场本位并不矛盾。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有别于传统财产权法所依赖的私法文化,但立法者在法律体系的设计与制度安排方面均自觉或不自觉地以市场为价值导向,即确认知识产权是一种私人享有的无形财产权,权利人能够依法享有对自己的知识产品独占和专有的权利,并得任意转让和处分该权利,且能分享他人利用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利益。
1624年英国的《垄断法规》通过授予暂时的“垄断权”,以促进技术和商品市场中科技成果的广泛传播和应用。1709年英国《安娜法》废除了皇家许可证制度,将印刷专有权改造成资本意义上的“产权”,这是著作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我们知道,《安娜法》出于市场与贸易的考虑,以保护作者利益为主,以经济权利内容为限,仅从利用作品、取得财产收入的角度规定了权利的内容,没有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它奉行copyright单一财产性的理念,包含版权期限、版权效力和价格的控制条款。可见,“在17-18世纪的英国,重商主义政策为知识产权立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5]此外,从法国1803年颁布《关于工厂、制造厂和作坊的法律》开始,商标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保护。“商标制度之于计划经济,犹如冰火,不可同炉。”[6]它的市场本位属性是显而易见的。
美国早期的知识产权政策,也贯彻了实用主义的市场激励机制:对内,保护私人知识财产,以暂时的垄断授权换取科技与文化的发展;对外,以知识产权为政策工具维护国家利益,采取了明显的本国保护主义的做法,这以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的过程为典型事例。无独有偶, 19-20世纪的很多国家也都曾经将某些工业领域的发明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比如将食品、医药和化学等领域中产品的专利保护限制为对其制造方法的保护。这一具有曲折变化的制度发展史,表征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市场本位特征。
(三)现代知识产权阶段:市场本位
市场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得益于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经济自由主义主张市场主体间在遵循法律规则的前提下自由竞争,强调市场的作用。“法律趋同化主要表现在商法领域。”[7]知识产权的取得局限于国家范围,但是,随着国际贸易扩展,知识产权随之全球化传播。为克服知识产权法的地域性与知识产品的全球传播性之间的矛盾,从19世纪末开始,国际社会用双边或多边条约确立统一保护标准,最终实现知识的有效利用。TRIPs作为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制度产物,也深受经济自由主义的影响。
两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成为世界强国,完成了知识产权从低水平保护向高水平保护的转变,“出于在全球贸易中维护本国利益的需要,美国积极将自己的智力资源优势转化成知识产权优势,并将知识产权优势转化为国际市场竞争优势,其使用的政策手段就是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体制紧密地结合起来。”[8]美国的知识产权政策变化的背后,反映了其经济利益的要求。由于经济全球化,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实现国家利益的工具。这一现象的背后,乃是对知识产权市场本位的工具性滥用。
在知识产权法的历史沿革中,也曾出现了几处与知识产权法市场本位不相和谐的事件。首当其冲的就是以荷兰为代表的某些国家,曾一度取消已经公布的专利法。但是,荷兰在取消之后再度颁布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事实,证明了市场本位在促进知识产品创造、利用上的不可替代的地位。另外,《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将发现权列入知识产权体系,但各国实践中对此并没有单纯纳入私人产权形式,而是采取科技奖励制度这种非市场机制的产权形式,即以非市场机制的奖励制度来换取社会对科学成果的公有产权。这一情形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市场本位,理论上发现人作为市场主体是没有障碍的,并且在广义上,发现人将自己的发现贡献给了国家而获得权利,也可以认为发现权具有某些方面的市场性质。有关职务发明和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也是如此。
二、市场本位的核心:知识产权法基本理念的市场价值
知识产权基本理念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它与市场的联系是与生俱来的,其财产权制度一直受制于效益原则。“每个人因科技和文化创新而获取收益的权利”是《世界人权宣言》所确定的一项基本人权。实现了高效益基础上的知识产权设计,可以被认为是实现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知识产权法是利用市场机能的巧妙体系。”[9]它作为一种财产法,其经济目标同样在于最佳地利用有限资源和最大限度地扩大产出,实现效益的最大化。知识产权制度从一开始就是基于市场所建立的一套规则,是适应交易的需要产生的,其具体规则主要关心的是市场交易以及通过这种交易实现资源配置。
(一)对价关系
知识产权制度是为天才之火添上利益之薪。“对知识财产的私权界定的对价条件是:发明创造者将自己的知识产品公布出来,使公众看到、了解到其中的知识,而社会则承认其在一定时期内有独占利用其知识产品的权利。”[10]知识公开与权利垄断的对价关系由此得以实现。这种垄断的地位和优势只有在市场环境中才有意义。首先,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制度工具,承认市场主体通过自己的智力创造活动而获得垄断地位和竞争优势本身就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其次,它给予权利人竞争优势及垄断利润,保障权利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回其成本乃至实现盈利。这一目的需要借助于创新成果产权化、产业化和市场化才能实现。因此,从功能上来说,对知识产权的维护也是对私人利益得以实现的这一市场本位的保障。 (二)经济激励
经济激励论认为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就是通过经济利益激励人们积极进行智力创造活动。激励机制的效用在于它能激发人们的创造热情,在整体上给予创造人获益的基本保证,鼓励和促使更多的人投身于创造活动,国家可以借此抢占知识经济时代的制高点,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最终为本国乃至全人类增添精神和物质两方面的财富。[11]除提高人们的创造积极性,激发人们的创造力之外,通过知识产权制度还能够使创造成果得到充分和有效的利用。因为法律并没有直接给予知识产权人高额金钱回报,而仅给予其可能获得高额回报的专有权利,能否实现还得看市场对其知识产品的是否认可及认可程度等。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国际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促进科技创新只有极为微小的联系。”[12]以追逐利益为重心的功利主义或许造成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成为利益追逐者的有力工具。然而,就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来讲,它以鼓励竞争、创造和发展为宗旨,经济理性是其首要的基础,效益是其最高价值追求。
(三)产权概念
知识产权是一种对知识财产的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美国经济学家登姆塞茨指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13]“产权”概念的使用,说明知识产权是一种与现代经济生活相适应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财产法现象。在法律规范体系中,通过创造者权利、传播者权利、使用者权利等制度安排,形成了知识创造、知识公开与知识利用的有效机制。
在市场视野中,产权的归属和流转两种保护手段是两个不同层面上的法律规范选择,二者之间的区别在知识产权上表现在以下方面:(1)从功能上说,归属的私权在于维护知识产权的圆满状态和权利人的垄断地位;而流转的私权意在实现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2)从价值取向上说,流转以私人利益的实现为目标;而归属则以扶助流转为出发点和归属。(3)从权利的运行方式上看,归属的功能最终归于流转,特别是知识的信息属性决定了知识一经公开,便无所谓“知识垄断”,人人都得以占有。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部贯彻〈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部贯彻〈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进一步在劳动领域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以下简称《纲要》),劳动部根据《纲要》的要求,制定了《劳动部贯彻〈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制订
具体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劳动部贯彻《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实施方案
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以下简称《纲要》)的要求,在劳动领域贯彻实施《纲要》的基本任务是,扩大妇女就业领域,增加妇女就业人数;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妇女职业技能水平;改善劳动条件,落实国家规定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改革生育保
险制度,实行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依法保障妇女合法劳动权益。为在劳动领域做好《纲要》的贯彻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扩大妇女就业领域,增加妇女就业人数
(一)主要目标:控制妇女失业率,扩大妇女就业领域,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方式,促进妇女就业,努力保持女性就业增长幅度不低于男性;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对妇女的就业歧视,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二)政策措施
1.加强执法、监督,保障妇女的就业权益,防止对妇女的就业歧视。认真贯彻《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关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和男女同工同酬的规定,通过加强执法监察,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监督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
标准,并坚决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女性。结合常规性劳动监察,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纠正用人单位在用工(特别是涉及女工)方面的违法行为。
2.积极创造条件,实行有利于妇女就业的产业政策,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和就业方式,为妇女就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工作,使妇女就业的产业结构和行业结构趋于合理。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兴办劳动密集型企
业,努力开发适合妇女就业的工作岗位,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和扶助失业、下岗女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同时,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促进乡镇企业和其它非农产业的发展,吸收更多的妇女就业。
3.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工时的规定,实行灵活的妇女就业形式。根据妇女的就业特点,结合生产实际,开辟非全日制及临时工、小时工、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鼓励不便从事正常工时工作(如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等)的妇女实行阶段性就业;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用人单位
采用家庭工、弹性工作时间等形式安排更多的妇女就业。
4.强化对妇女的就业服务。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要做好女性职业介绍服务工作,采取开办妇女就业专场、妇女人才招聘会、妇女职业介绍窗口等形式,为妇女就业提供专门的信息、咨询和指导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为下岗女工提供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的就
业前训练和转业训练,积极组织失业女工和下岗女工参加培训,为其转业或转岗创造条件;劳服企业要积极组织失业女工和下岗女工开展生产自救;同时,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开办就业服务事业,为妇女提供服务。
5.开展以女性为扶助对象的就业促进项目。在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的过程中,建立以女性为扶助重点的项目。对工会、妇联等部门开展的针对妇女的就业促进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是把全国妇联在“九五”时期
要开展的“巾帼创业”活动,作为“再就业工程”的子项目,对妇联举办的培训活动,及时给予信息和业务指导,并提供相应的职业介绍等项服务;妇联开展的下岗女职工转业训练活动,其经费主要由妇联牵头筹集,确需补贴的,经劳动部门核准后,可运用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予以适当支
持;对妇联以安置下岗女职工为主兴办的生产自救型企业,经劳动部门认定其性质,经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劳服企业有关税收减免政策。确需资金扶持的,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可从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中予以适当的借款扶持。
(三)实施步骤
1.1996年,劳动部将与全国政协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就下岗女职工实现再就业问题进行调研,共同研究制定促进下岗女工实现再就业以及进一步扩大妇女就业领域、促进妇女就业的具体措施。同时,组织50万困难企业女职工参加再就业活动,并帮助50万失
业女职工实现再就业。
2.在“九五”期间,主要是推动各地结合拓宽就业渠道、完善劳动力市场、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化流动工程”,落实促进妇女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把促进妇女再就业列为单项统计指标,纳入实施再就业工程的目标责任中去,定期进
行检查落实。同时,支持工会、妇联等部门开展促进妇女就业和再就业活动,把有关指导、服务和资金上的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真正促进妇女就业。“九五”期间,通过实施再就业工程,力争平均每年使80万下岗女工和失业妇女受到再就业培训,并帮助其中的70%实现再就业。
二、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妇女职业技能水平
(一)主要目标:到本世纪末,通过组织广大妇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和技能竞赛,提高妇女的职业技能水平和整体素质,使妇女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明显增强。大力提高女青年参加培训的比例,力争将技工学校招收女生的比例由“八五”后期的34%提高到40%左右
。同时,对贫困地区妇女进行文化和生产技术培训,使她们掌握一门以上实用技术。
(二)政策措施
1.创造条件,增强培训能力,使女性劳动者接受培训的比重有所提高。充分利用现有办学场所,创造条件为开展妇女职业培训提供服务。各类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其它职业培训机构要充分挖掘办学潜力,扩大招生规模。在招生中,除国家规定的有关专业外,应
坚持男女平等的录取原则。鼓励和扶持工会、妇联等部门在有条件的地区创办女子技术学校,或与工会、妇联等部门联合举办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
在指导有条件的技工学校和其它职业培训机构建设多功能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及职业培训集团化试点的过程中,应督促其对妇女职业培训予以高度重视,积极开设适合妇女就业的专业,利用培训实体的各种培训手段,为妇女培训提供帮助。
2.指导企业在深化改革过程中,探索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培训制度,尤其要加强对女职工的培训。优先对下岗女工进行转岗转业培训,使她们掌握至少一种适合新岗位的职业技能。同时,积极开展在职女工培训工作,提高其就业质量。
3.鼓励参加职业培训的妇女,通过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增强其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同时,积极组织妇女参加各种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大力宣传女性能工巧匠、技术能手的先进事迹,增强女性技术人才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引导更多的妇女走上岗位
成才之路。
4.积极开发适合妇女从事职业的职业技能标准,为培训和技能鉴定提供依据。对于一些已完成标准制定的比较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如邮电通讯行业及家庭服务员、保育员、营业员等职业,抓紧进行教材建设和师资培训,指导技工学校和其它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为
女性劳动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
5.加强农村妇女实用技术培训。各地要为农村妇女有计划地建立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点,开发一批适合于农村妇女学习的教材,使更多的农村妇女参加培训,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资源优势,掌握种植、养殖等实用生产技术,为其就地就近开发、转移和脱贫致富创造条件。
(三)实施步骤
“九五”时期,要推动、督促各级劳动部门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落实具体的政策措施,做好妇女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同时,积极支持社会各方面开展针对妇女特点的职业培训活动,使妇女的职业技能水平有明显提高,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有明显增强。
1.1996年,在各地制定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推动各级劳动部门将妇女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纳入本地区职业技能开发的整体规划。
2.到1997年底以前,对于一些比较适合妇女从事的职业在完成标准制定的基础上完成鉴定规范、培训大纲、教材等的制定和编写,为妇女职业培训创造便利条件。
3.1998年,组织召开妇女职业培训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促进各地加强妇女培训工作。
4.“九五”时期,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女职工技能竞赛。并在“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工作中,注重培养和表彰女技术能手,推动妇女职业培训工作的开展。
三、改善劳动条件,依法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
主要目标:监督所有企业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保护他们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贯彻落实《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到本世纪末,使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有明显改善。
(二)政策措施
1.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落实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保护措施。做好《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女职工定期体检和妇科病防治等专项
妇女保健措施和制度,在企业内配备专职或兼职女工劳动保护工作人员。
2.采取专项措施,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水平。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要求,监督检查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要求企业做到:彻底杜绝女职工从事矿山井
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等现象;有条件的企业都要设立女职工卫生室、淋浴室、孕妇休息室、哺育室等设施,不适合集中建立保护设施的企业,也要采取其他辅助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工作,主要是按规定安排工作、给予
产假和哺乳时间等。
3.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科学研究工作,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技术和劳动保护水平。主要是,做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用品、保健品和防护技术措施的更新换代工作;鼓励、引导有关单位积极进行科研、开发,并加强指导和管理。
4.加强对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落实步骤
1.1996年内,在对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大检查中,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直接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劳动法》中有关女工保护的规定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掌握及贯彻执行情况。主
要检查福建、浙江、江苏、广东、海南以及大连、广州等省市和重点地区中苯危害严重的制鞋业和其他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
2.自1996年起,要求各地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时必须同时有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情况。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劳动行政部门将有目标地对有关企业进行重点检查,表彰好的企业,处罚问题严重的企业。
3.力争在三年内,指导、督促尚未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的省、自治区完成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
4.“九五”期间,在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方面,具体措施之一是推广无毒水基胶粘剂,改善制鞋行业女职工的劳动条件,从根本上治理苯中毒危害。1996年至1997年,在华东地区(南京)、华南地区(广州)、东北地区(大连)建议三个生产基地;1997年至1998年
,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到华北、西南、西北等地区。
5.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更新换代工作。如推广女职工经期最佳劳动保护用品,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在铁路、地质勘探、邮电、交通运输、林业、能源开发等一些流动、分散性和野外作业较多且没有条件采取集中保护措施的行业,作为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的补充措施
,加强经期保护,有效地预防和治疗各种妇科病,提高广大妇女的健康水平。
6.“九五”期间,将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一次女职工劳动保护知识竞赛活动,进一步普及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促进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四、加快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实现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
(一)主要目标:适应企业改革的要求,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将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管理逐步改为社会统筹管理,并将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覆盖范围由国有企业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新型生育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政策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劳动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专人,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在工作中,要争取各级政府领导的关心和支持,同时要注意与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推动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
2.完善立法。1994年底,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这对于推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向着改革化、规范化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更好地推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劳动部拟在进一步研究探索、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争取尽快制定《生育保险条例(草案)》,并促
其尽快出台,使生育保险工作切实纳入法制化轨道。
3.扩大覆盖面。将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实施对象扩大到上述企业的全部劳动者。
4.确定合理的待遇标准。制定生育保险待遇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统筹考虑保障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与减轻企业负担问题,坚持社会保险的基本保障原则,避免因保护项目过多、期限过长、标准过高而造成提取比例过高,加重企业负
担。基金提取比例和给付项目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予以规范,逐步实现在全国统一项目、统一给付原则、统一缴费比例,由地市实施。
5.加强基金管理。生育保险与计划生育国策紧密衔接,可预见性强,各地确定具体基金提取比例要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进行周密测算,从严控制。已经开展生育保险统筹的地区,要依据基金结余情况,适当调整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工资总额的1%以内,避免基金
结余过多。严格审核管理费的提取比例,管理费使用要力求节约,杜绝浪费。同时,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要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严禁挪作它用。
(三)实施步骤
1.1996年内,召开部分省市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对落实《纲要》和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进行部署。
2.在1997年,起草《生育保险条例(草案)》,上报国务院,力争早日出台,为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证。
3.按照《纲要》提出的目标要求,建立新型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度要求是:①在35个大中城市中,条件成熟的,要在1996年年底前实施;条件尚不成熟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不迟于1997年年底前实施。②全国所有地级市,1998年年底以前全部实施,并逐步实现由县
级统筹到地市级统筹的过渡。③到本世纪末,全国80%左右的县(市)实现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五、依法建立和调整劳动关系,开展劳动监察,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一)主要目标:“九五”期间,实现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加强女职工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关系的建立、终止和解除行为;在非国有企业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把依法保护女工权益问题作为集体协商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受理女职工的劳
动争议申请;通过加强劳动监察,落实《劳动法》赋予妇女的各项劳动权利,依法查处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强迫女工加班、加点、劳动条件恶劣、雇用女单工及在女工“三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政策措施
1.实现劳动关系法制化,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要按照法律规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女职工的各项权益并且明确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要考虑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在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等方面禁止
约定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内容。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查和鉴证劳动合同时,对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要重点审查有无侵害其权益的条款。劳动合同签订后,要切实履行各项条款,切实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应依法对集体合同中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条款进行集体协商;各级劳动部门审查集体合同时,应注意重点审查其中有关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内容。
2.及时纠正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监察机构要重点查处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强迫女工超强、超时劳动,违反男女同工同酬原则,雇用女单工等严重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责任者和有关单位要依法给予处罚。劳动监察机构,在开展日常巡视检查的
同时,还要建立举报制度,积极受理女工的投诉举报,尽快组织查处,并针对用人单位维护女工权益情况开展专项大检查,结合开展劳动监察年检、企业备案规章审查等方式实现对监察对象的全方位、多层次的检查,切实保护女工合法劳动权益。
3.及时、公平地处理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女职工向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的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要认真了解情况,做好调解工作。未成立调解委员会的用人单位,工会要切实维护女职工的权益,尽量使其争议能够在单位内部得
到妥善解决。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涉及到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只要符合受理条件的,要立即立案并尽快调查处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予以答复。杜绝对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久拖不决或迟迟不予答复的现象。
(三)实施步骤
1.1996年底前,推动各类企业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女职工都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女职工的各项劳动权益,包括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为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监督和规范用人单位终止与解除女工劳动合同的行为,依地维护女职工劳动关
系的稳定。
2.“九五”中后期,推动全国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以及集体企业普遍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3.“九五”期间,通过健全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扩大劳动监察的覆盖面,处理好女职工投诉和举报,及时、有效、公正地处理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从而实现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有效保护。
在做好以上各项工作的同时,还要特别注意加强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企业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深入宣传普及《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使广大女职工能够知法、懂法,自
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用人单位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其守法的自觉性。
199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