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知识产权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四川省专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专利资金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攀枝花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攀枝花市知识产权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二○○六年八月三日
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我市技术创新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加强和规范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是市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坚持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支持我市高新技术及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试点企业。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五条 资助条件和范围
(一) 第一专利权人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单位和有本市正式户口的个人。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居民,如其专利申请在本市提出且专利授权日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的,也可申请资助。
个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企业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优先考虑。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 27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 18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 1800元/件;
(四)涉外专利 5000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和地区)
(五)专利企业 5000-10000元/家
第七条 审核批准
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由攀枝花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审核批准,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资助。
第八条 同一专利或企业只能申请一次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资助。
第九条 申请程序
1、领取表格:申请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到市知识产权局领取或网上下载《攀枝花市专利资助经费申请表》。
2、正式申请: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到攀枝花市知识产权局办理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正式申请手续。
3、审核批准: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资助。
4、公告:获得批准的项目,将在攀枝花市公众信息网(http://www.panzhihua.gov.cn)上对社会公告,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在七日内以真实姓名向市知识产权局书面反映,逾期不予受理。
5、补助领取:异议期后,到市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资助资金领取手续。
6、跟踪管理:市知识产权局将对获得资助的专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条 申报要求
1、个人 ① 办理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手续需报送《攀枝花市专利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②有效专利证书(出示原件);
③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等主要申请文件(有附图的提供附图);
④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的年费收据(出示原件,如收据原件已报销入帐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⑤职务发明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非职务发明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出示原件);
⑥委托他人代办专利资助资金申请的需出具代办委托书(共同专利权人需出具共同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出示原件)。
2、企业
①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②有效专利证书(出示原件);
③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的年费收据(出示原件,如收据原件已报销入帐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的费用全额追回,并追究其责任。对骗取资助资金的专利权人将拒绝其以后的全部资助申请。
第十二条 对受资助的项目实施后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鼓励受资助的企业或个人向专利申请经费困难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施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三日
衡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创新活力,加速创新型衡阳建设,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
(一)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市技术发明奖;
(四)市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建设创新型衡阳”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管理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科研开发以及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领域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创造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公民。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经实施后,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自主创新,经实施应用,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六)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
(二)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在本市转化为生产力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市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产学研合作取得实质性成效,在我市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示度。合作单位具有较强的研发和产业化能力,并有配套的激励政策。
(二)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清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评审应当坚持标准,可以空缺。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数不超过35项。
第十二条 市技术发明奖分为一、二、三等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不超过10项。
第十三条 市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奖,不分等级,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不超过10项。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奖金标准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和标准对推荐材料作出评审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建议,确定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批准和签署。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每人30万元,其中30%属获奖者个人所得,用于改善其生活和工作环境,另70%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研经费。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市技术发明奖奖金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市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奖,奖励单位的奖金为10万元,奖励个人的奖金为3万元。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从2012年起列入市财政年度专项预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县市区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另设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3日起施行。原《衡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衡政发〔200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