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展2002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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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2002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2002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2年4月1日 财监〔2002〕46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财政部决定于2002年4月至8月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称专员办)和地方财政部门采取上下联动方式继续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及范围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是财政部门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质量,以及负责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核查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总体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全力推动。
  本次检查的重点确定为烟草、金融、医疗、施工房地产等行业。其中,各专员办的检查名单由财政部统一下达,另行下发。各地方的检查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在医疗卫生机构、地方金融机构、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等行业范围内自行确定,报财政部备案。检查名单确定之前要与当地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进行充分协调沟通,切实避免重复检查。凡有关部门2001年底或2002年初已进行了全面检查、或纳入了有关部门2002年审计或检查计划的单位,不再纳入本次检查范围。
  二、组织实施
  (一)专员办实施的检查以就地检查为主、交叉检查为辅,就地检查的由专员办负责处理,交叉检查的由财政部负责处理。检查工作全面结束后,财政部统一汇总情况,统一发布公告。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组织实施和汇总工作,独立处理处罚、独立发布公告,并按本通知要求向财政部报送有关材料。
  (三)检查工作应以财政部门人员为主,可以适当聘用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人员参加。聘用人员必须符合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必须严格遵守财政部各项检查规则和保密制度。专员办聘用人员所需的费用,由财政部根据实际工作量和检查质量统一安排。地方财政部门开展检查有关费用由地方财政解决。
  (四)各专员办检查单位涉及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由财政部统一协调,确定一家检查或指定由牵头的专员办组织联合检查。地方检查中涉及此类问题的,由财政厅(局)按此原则协调办理,以减轻被查单位负担。属于需跨省检查的事务所,检查单位应与被查事务所所在地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时沟通,取得支持。
  (五)财政部将对此次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巡查和督导。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具体负责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三、检查重点内容
  本次检查的内容为企业2001年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性,检查对象涉及会计报表的编制主体和审计主体。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结合被检查单位的行业特点、特殊管理要求等确定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会计基础工作及会计核算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有无账外账;
  2.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政策是否前后一致;
  4.会计凭证是否合法,账证、账账、账表是否一致;
  5.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
  6.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二)报表编制及报送
  1.是否按2001年会计决算报表的统一工作要求如实、准确填报,填报范围和上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按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调整或重新编制年度会计报表;
  3.会计报表封面信息填报是否准确、是否有相关责任人签字、盖章;
  4.会计报表“基本情况表”中的主要数据指标如职工人数、企业下岗职工情况、工资及福利以及不良资产及潜亏挂账等填报的真实性、全面性;
  5.合并会计报表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合并,有无漏报下属企业和控股企业情况;
  6.上报会计报表数与企业会计总账是否相符,有无虚拟报表的情况;
  7.上报会计报表类别是否齐全;
  8.是否按照会计报表工作要求编写报表附注并对企业有关重要事项如实予以披露;
  9.核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表”中各项客观因素是否符合2001年度会计报表文件规定,上述客观因素是否在年度审计报告中充分披露;
  10.是否存在向不同使用人提供不同报表的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履行审计程序和出具审计报告
1.是否完整地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
  (1)是否审查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2)应收、应付账款的审计,对其债权、债务,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函证,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函证时,是否采用了相应的替代程序;
  (3)对存货的审计,是否进行了监盘,抽样方法是否符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规定,对存货的计价是否进行了测试;
  (4)对固定资产的审计,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实地检查,对折旧的计提是否进行了复核计算;
  (5)对长期投资的审计,是否获取了有关的合同及授权文件,是否审查了长期投资收益核算的正确性;
  (6)对所有者权益的审计,是否获取了投入资本的验资证明或其他证据,对企业调整的期初未分配利润以及弥补住房周转金赤字情况是否进行了审计鉴定,对当期计提的盈余公积是否进行了验证;
  (7)对各种收益的审计,是否审查了与之相关账户的关系,是否存在重要审计遗漏事项,是否检查了有关的原始凭证;
  (8)对成本的审计,是否核查了产品成本计算及产品销售成本的结转;
  (9)对各种费用支出的审计,是否检查了有关的原始凭证,核查了相关计提方法与计算过程;
  (10)是否了解了企业的或有事项,对或有事项是否进行了调查和取证;
  (11)是否审查了实收资本到位和核算情况。
  2.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记录是否真实详细,已审过的审计程序和过程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是否如实体现。  
  3.审计结论是否与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相符,是否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有无用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用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问题。
  四、检查中重点开展调查的内容
  本次检查,将结合社会保险缴费政策研究,重点开展对企业和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查(所有开展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专员办和各地方财政部门均要结合检查,做好此项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如下:
  (一)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如何确定缴费工资总额。2001年全年单位实际缴费工资总额是多少,个人实际缴费工资之和是多少。
  (二)2001年全年企业应发工资总额、实发工资总额、列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分别是多少,与单位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相比有何差异。通过对比,分析使用哪个口径作为缴费基数更为合理。
  (三)在“上年工资总额”、“上季工资总额”、“上月工资总额”中,哪个作为缴费基数更为科学、合理,更易操作。
  (四)企业有无瞒报、漏报缴费工资总额的情况。企业通常采用何种手段瞒报、漏报缴费工资总额,应如何防止和纠正。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在依法实施检查过程中,要加强与审计、税务、监事会等其他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凡其他部门的检查结果能够满足需要的,则不再进行重复检查。同时,财政部门内部要形成监管合力。各地专员办与当地财政厅(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工作交流,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要积极支持检查工作;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检查,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要与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进行,并依据财政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处罚。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实施检查工作。要认真制定检查计划,下达检查通知书;进入被查单位后,要深入细致做好检查工作,认真编制工作底稿;对查出的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划清单位的会计责任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在充分听取被查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出具结论下达处理处罚决定,并跟踪落实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对于查出的严重违反《会计法》的行为,除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确保事实清楚、数据无误的前提下,根据处理处罚决定拟定公告事项。
  (三)为加强2001年会计决算报表的填报工作质量,确保会计报表汇总上报数据的真实、完整,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编报情况的检查工作。对中央企业的2001年度会计报表编报情况的检查已纳入本次检查统一进行;对地方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2001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检查,另行发文布置。
  (四)检查工作结束后,各专员办、财政厅(局)要认真进行总结,于8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等材料上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1.专员办上报材料包括:(1)总结报告(一式两份)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表并附报软盘。总结报告要侧重对检查结果的分析、归纳,并对检查工作的体会提出建设性意见,对会计报表编报情况在总结中单独反映;(2)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建议;(3)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的“委托检查付费申请表”(包括与事务所签订的协议);(4)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调查报告;(5)典型案例。
  2.财政厅(局)上报材料:(1)总结报告,主要侧重检查结果、公告情况等(一式两份);(2)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基本情况表(要求上报表8、表9,并附报软盘);(3)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调查报告;(4)典型案例。
  3.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例、一些行业政策、体制改革中的突出问题,以及检查工作进展情况,请各专员办和各财政厅(局),及时以简报的形式上报财政部。
附件: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表(表1~表9)(略)
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表填制及上报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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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

王春胜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是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由此而产生送达的法律的后果。人民法院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送达的是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在整个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送达起诉状就开始计算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送达开庭传票,就意味不准时到庭而带来的风险,送达判决书就开始计算上诉期限和生效日效等等。
  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送达难是普遍存在的问题,现就民事诉讼送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一、民事诉讼送达存在的问题 
  民事诉讼送达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是当事人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原告立案时称被告在家,但送达时,被告已外出务工或者下落不明。
  2、原告立案时提供地址不准确,甚至是虚假的,无法送达。
  3、由于有些当事人无固定住址,活动范围比较大,又无稳定的时间表,致使送达难度加大。
  4、因人民法院有严格上下班制度,而有些当事人早出晚归,在上班时间无法找到其本人,增加送达难度。
  5、有些当事人逃避送达,见到人民法院送达人员逃跑,或者欺骗送达人员称其不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将人民法院送达人员拒之门外,避而不见。
  另一方面是人民法院的自身问题,主要体现在送达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工作责任心上。有些送达人员机械的为送达而送达,工作方法简单,不给当事人做任何说明,见到当事人只是为完成送达任务,让当事人签名或捺手印,即可交差,不多给当事人做解释工作,不多听当事人对案件焦点的倾诉。总认为案件怎么处理,如何判决是主审法官的事,与自己无关,从而造成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的紧张。有些送达人员不分析案情,对案情中的法律关系理不清,搞不明,仅凭工作经验而盲目解释,为日后的审理调解带来隐患。
  二、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的方法。
  由于民事送达中存在的问题,有碍于人民法院正常诉讼程序的进行,不利于公正高效的审理案件,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鉴于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解决方法。
1、对应送达的当事人已外出务工或下落不明,督促原告尽快提供确切的地址,对有证据显示能够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按《民诉法》相关规定公告送达。
  2、对立案时原告提供地址不准确或是虚假的,无法送达的情形,人民法院应督促当事人提供准确送达地址,当事人拒不提供的,可劝其撤诉,对有证据显示的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
  3、对当事人早出晚归的无法送达的情形,送达法官可提请院领导同意,适当调整工作时间,可以在早上或晚间送达。
  4、对当事人逃避送达的情形,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到场人员签名,把应送达的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送达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是代表人民法院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的一种司法行为,具有强制性。但人民法院内部人员结构也有一定的层次性,尽管人员结构有一定的层次性,总体要求必须是精通法律知识,这样就要求每个人必须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只有知晓了法律规定,才可能理出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才能找出矛盾纠纷的焦点,从而对如何答复解释当事人的疑惑,才可能做到有的放矢。同时,要培养一种爱岗敬业的优良品质,要顾全大局关注矛盾纠纷的最终落脚点,从送达时就应该思索整个矛盾纠纷的流程进展,对答复当事人的言词要妥当,更要合法。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上市募集资金。但由于国内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尚不完善,股东权益遭到侵害、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事件层出不穷。这引起了诸多学者对股东知情权的关注。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在证券市场上获取的信息是有限的,上市公司往往利用与股东之间信息的不平衡从事欺诈活动,侵害广大股东的权益。股东知情权正是鉴于这种信息不平衡,为保护股东利益而设定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知悉公司相关真实信息的权利。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主体就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义务主体就是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对应着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义务。只有规定这种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才能充分保护股东的知情权,正如美国大法官Louis D. Brandes在《别人的钱》中所说:“公开是治理现代工业社会的良方;就如同阳光是最好的杀菌剂,夜灯是是好的警察。”以下笔者就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理论基础、具体内容及特点和我国现有的保护股东知情权制度三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问题进行探讨。

  一、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理论基础  

  在界定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具体内容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理论基础进行分析,主要涉及股东权理论、知情权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股东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东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以其行使目的为标准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主要与财产利益有关,旨在确保股东个体利益;共益权则主要与治理利益有关,旨在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全体利益。共益权是实现自益权的手段,自益权是共益权行使的目的和归宿。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则具有共益权和自益权的双重特点,但仍然属于公益权的范畴。

  关于知情权的概念,学界有不同的看法,尽管表述方式有所不同,但本质是一样的。有的学者认为知情权是一种政治权利,又可称为了解权,“了解权作为新的政治权利概念,意指公民了解政府的情况,是现代民主政治不可缺少的权利。为了实现这一权利,政府活动应当公开化”。有的学者认为知情权是一种信息自由权,“主要指公民有获取信息的权利和自由,并不包括传播信息的自由”。还有的学者认为知情权是一种知悉权,狭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及居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掌握的情报知道的权利。综上所述,知情权是主体享有了解有关事情真实信息的权利。按照其适用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分为公权性的知情权和私权性的知情权。前者是公民针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而享有的知情权,后者是平等主体由于对信息资源实质上占有的不平等而赋了弱势一方的知情权。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而言,他们所享有的知情权属于私权性的知情权。

  信息不对称是经济学中的重要概念,它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当交易一方无法观测和监督另一方的行为或无法获知另一方的行为的完全信息,抑或观测和监督的成本太大时,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所处的不对称状态。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这将会造成两种风险: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是针对信息占劣势的股东而言,道德风险则是针对信息占优势的上市公司管理人员而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都会造成对市场机制的扭曲,误导市场信息,造成证券市场失灵。消除这种信息不对称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信息交流机制,使广大股东能获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

  二、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具体内容和特点

  (一)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具体内容

  股东有权知悉有关上市公司的全部信息,包括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日常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要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予以记载,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从而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我国《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但上市公司由于股权变动频繁,不像有限公司那样将所有股东情况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因此,上市公司股东想要了解公司股东的持股情况及变动情况必须依靠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告,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第二,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九十八条和《证券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既可以通过查阅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了解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计划,也可以通过上市公可发布的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掌握公司的经营动向。第三,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等。股东的财务信息知情权是保障其对公司业务监督纠正权得以有效行使的必要前提和手段,也是全面保护股东权益(含自益权与共益权)的重要一环。我国《公司法》第九十八条对公司股东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特点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具有强制胜。法律和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内容、格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切实充分地保护股东的知情权。第二,上市公司知情权是一项基础性权利。股东权利的正常行使往往需要一个基本前提,即股东对行使权利相关的信息是了解的,了解这些信息的渠道是畅通的,只有股东对公司的有关事项“知情”的情况下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股东对公司的情况无从知晓,或者了解的信息是模糊的,就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因此,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前提和基础。第三,上市公司必须保证所有股东平等地获取信息。正如美国证监会(SEC)的公平披露规则(Regulation Fair Disclosure)所规定当一个发行人故意向该规则所列举的人披露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时,它有义务以相同方式同时向公众披露这些信息,而不是选择性地披露;如果一个发行人非故意地向该规则所列举的人披露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时,它有义务在获知该选择性披露的信息是既重大又非公开之后迅速地向公众披露。

  三、保护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主要制度  

  (一)信息披露制度  

  知悉上市公司信息是股东的权利,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义务。信息披露制度是公开性原则的主要体现,这是由证券市场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英国1985年《公司法》、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日本《证券交易法》等都对证券交易采取了完全的公开主义。我国在1993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中首次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随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围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收购与合并公告等。将信息披露制度渗透到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具体而明确地规定了发行人、大股东信息及其有关业务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信息公开义务,并要求这些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存在重大信息遗漏。特别在证券交易环节,证券法做出了一系列必须保持信息公开的规定。

  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信息披露制度也做出了规定,如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说明书。”第145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第146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诸如此类的规定必须同证券法结合起来使用,以促进对上市公可的有效监管。

  (二)股东查阅账簿制度

  除了信息披露制度,股东知情权的实现还需要建立股东查阅公司账簿制度,相比较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股东自己通过查阅公司内部各种原始交易记录、会计簿册以及有关决策和资金运用方面的详情等而获得的信息则更为可靠、真实,更能及时发现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股东权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经常受到侵害的事实表明,建立和完善股东表决权、股东诉讼等制度的关键在于对股东能否充分掌握分析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因此,在建立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中,确立股东查阅账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股东可查阈的账簿记录内容主要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名册、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的数量和类别等;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公司依法向股东发出的其他公告;公司债券存根簿;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账目和账册;公司有关业务合同和交易记录。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对股东可查阅的范围规定的过窄,仅在第九十八条做出了规定。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德国、法国等公司法中外部检查人的规定,即股东在有合理怀疑内部有重大不当行为时,有权请求法院或公司事务主管机关指派外部检查人对公司账簿记录进行强制检查。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有利于股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的股东知情权问题不仅涉及公司法的内容,也涉及到其他相关法律,例如证券法。笔者仅对其理论基础、具体内容特点和保护知情权的有关制度进行了初步分析。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一步完善和笔者自己对理论深入学习,将会对保护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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