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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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第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第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为推动烟草行业在专卖制度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巩固各级烟草公司在卷烟流通领域中的垄断经营地位,增强企业在专卖体制下的竞争意识,促进卷烟购销业务有秩序地开展,国家烟草专卖局自一九九三年十月起,已陆
续分批分期地批准放开部分县级烟草公司跨省经营卷烟购销业务。现将领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和许可证号码公告如下。以下所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企业名称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
许可证号码
北京市:
北京市卷烟销售公司第一公司 0501822
天津市:
天津市烟草公司第一分公司 0502365
天津市烟草公司第二分公司 0502366
天津市烟草公司第三分公司 0502367
天津市烟草公司第四分公司 0502368

河北省:
河北省烟草公司临西县公司 0503306
河北省烟草公司玉田县公司 0503307
河北省烟草公司安平县公司 0503308
河北省烟草公司吴桥县公司 0503309
河北省烟草公司故城县公司 0503310
河北省烟草公司固安县公司 0503311
河北省烟草公司曲阳县公司 0503312
河北省烟草公司安新县公司 0503313
河北省烟草公司无极县公司 0503314
河北省烟草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司 0503315
河北省烟草公司滦平县公司 0503316
河北省烟草公司巨鹿县公司 0503759
河北省烟草公司冀州市公司 0503369
河北省烟草公司怀来县公司 0503370
河北省涿州市烟草公司 0503371
河北省烟草公司武安县公司 0503372
河北省烟草公司永年县公司 0503373
河北省烟草公司香河县公司 0503767
河北省烟草公司兴隆县公司 0503768
河北省烟草公司平泉县公司 0503769
河北省烟草公司赞皇县公司 0503770
河北省烟草公司藁城县公司 0503771
河北省烟草公司大城县公司 0503772
河北省烟草公司文安县公司 0503773
河北省烟草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司 0503774
河北省烟草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司 0503775
河北省烟草公司隆化县公司 0503776
河北省烟草公司沧县公司 0503777

河北省烟草公司河间市公司 0503778
河北省烟草公司任县公司 0503779
河北省烟草公司宁晋县公司 0503780
河北省烟草公司临城县公司 0503781
河北省烟草公司迁西县公司 0503782
河北省烟草公司丰南市公司 0503783
河北省烟草公司满城县公司 0503784
河北省烟草公司清苑县公司 0503785
河北省烟草公司高阳县公司 0503786
河北省烟草公司邯郸市峰峰矿区公司 0503787
河北省烟草公司抚宁县公司 0503821
河北省烟草公司任丘市公司 0503057
河北省烟草公司泊头市公司 0503058
河北省烟草公司遵化县公司 0503059
河北省烟草公司昌黎县公司 0503060
河北省烟草公司磁县公司 0503061
河北省烟草公司沙河市公司 0503062
河北省烟草公司南宫市公司 0503063
河北省烟草公司高碑店市公司 0503064
河北省烟草公司霸州市公司 0503065
河北省烟草公司深州市公司 0503066
河北省烟草公司辛集市公司 0503067
河北省烟草公司正定县公司 0503068
山西省:
山西省烟草公司潞城市公司 0504657
山西省烟草公司襄汾县公司 0504658
山西省烟草公司临汾市公司 0504659
山西省烟草公司候马市公司 0504660
山西省烟草公司应县公司 0504661
山西省烟草公司怀仁县公司 0504662
山西省烟草公司阳城县公司 0504663
山西省烟草公司太原西山矿区购销中心 0504664
山西省烟草公司繁峙县公司 0504665
山西省烟草公司离石县公司 0504666
山西省烟草公司左云县公司 0504667
山西省烟草公司阳高县公司 0504668
山西省烟草公司文水县公司 0504669
山西省烟草公司清徐县公司 0504670
山西省烟草公司临猗县公司 0504671
山西省烟草公司永济市公司 0504672
山西省烟草公司河津市公司 0504673
山西省烟草公司运城市公司 0504674
山西省烟草公司浑源县公司 0504675
山西省烟草公司夏县公司 0504676
山西省烟草公司孟县公司 0504677
山西省烟草公司平定县公司 0504678
山西省烟草公司榆次市公司 0504679
山西省烟草公司太谷县公司 0504680
山西省烟草公司平遥县公司 0504681
山西省烟草公司汾阳县公司 0504682
山西省烟草公司交城县公司 0504683
山西省烟草公司襄桓县公司 0504684

山西省烟草公司屯留县公司 0504685
山西省烟草公司忻州市公司 0504686
山西省烟草公司代县公司 0504687
山西省烟草公司右玉县公司 0504688
山西省烟草公司芮城县公司 0504689
山西省烟草公司灵丘县公司 0504762
大同市烟草一分公司矿区公司 0504820
山西省烟草公司吉县公司 0504823
山西省烟草公司古交市公司 0504069
山西省烟草公司高平市公司 0504070
山西省烟草公司原平市公司 0504071
山西省烟草公司介休市公司 0504072
山西省烟草公司孝义市公司 0504073
山西省烟草公司洪洞县公司 0504074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鄂托克旗公司 0505146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和林格尔县公司 0505147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土默特右旗公司 0505148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达茂联合旗公司 0505149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准格尔旗公司 0505150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海拉尔市公司 0505151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杭锦后旗公司 0505152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乌海市海勃湾区公司 0505616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乌海市海南区公司 0505617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乌海市乌达区公司 0505618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兴和县公司 0505508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凉城县公司 0505509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四子王旗公司 0505510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商都县公司 0505511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察哈尔右翼前旗公司 0505512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化德县公司 0505513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察哈尔右翼中旗县公司 0505514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开鲁县公司 0505515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牙克石市公司 0505516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根河市公司 0505517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莫力达瓦达斡尔旗自治旗公司 0505518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噔口县公司 0505519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五原县公司 0505520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乌拉特前旗公司 0505521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额尔古纳右旗公司 0505522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达拉特旗公司 0505075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满洲里市公司 0505076
大连市:
大连市金州区烟草公司 0506153
大连市旅顺口区烟草公司 0506154
大连市烟草公司第一分公司 0506155
大连市烟草公司第二分公司 0506156
瓦房店市烟草公司 0506157
大连经济开发区京大联营公司 0506079
普兰店烟草公司 0506080
辽宁省:
辽宁省烟草公司北票市公司 0506158
辽宁省烟草公司凌海市公司 0506159
辽宁省烟草公司凤城市公司 0506160
辽宁省烟草公司凌原市公司 0506161
辽宁省烟草公司新民市公司 0506162
辽宁省烟草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司 0506163
辽宁省烟草公司北镇满族自治县公司 0506164
辽宁省烟草公司彰武县公司 0506165
辽宁省烟草公司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司 0506166
辽宁省烟草公司法库县公司 0506167
辽宁省烟草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司 0506168
辽宁省烟草公司义县公司 0506169
辽宁省烟草公司绥中县公司 0506170
辽宁省烟草公司康平县公司 0506603
辽宁省烟草公司辽中县公司 0506604
辽宁省烟草公司新宾县公司 0506605
辽宁省烟草公司大洼县公司 0506606
辽宁省烟草公司铁法市公司 0506607
辽宁省烟草公司台安县公司 0506608
辽宁省烟草公司建平县公司 0506609
辽宁省烟草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司 0506610
辽宁省烟草公司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司 0506611
辽宁省烟草公司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司 0506612
辽宁省烟草公司建昌县公司 0506613
辽宁省烟草公司喀左县公司 0506614
辽宁省烟草公司西丰县公司 0506615
辽宁省烟草公司灯塔县公司 0506752
辽宁省烟草公司兴城市公司 0506077
辽宁省烟草公司昌图县公司 0506078
吉林省:
吉林省烟草公司农安县公司 0507317
吉林省烟草公司双阳县公司 0507318
吉林省烟草公司榆树市公司 0507319
吉林省烟草公司九台市公司 0507320
吉林省烟草公司德惠市公司 0507321
吉林省烟草公司蛟河市公司 0507322
吉林省烟草公司永吉县公司 0507323
吉林省烟草公司桦甸市公司 0507324
吉林省烟草公司舒兰市公司 0507325
吉林省烟草公司公主岭市公司 0507326
吉林省烟草公司梨树县公司 0507327
吉林省烟草公司抚松县公司 0507328
吉林省烟草公司临江市公司 0507329
吉林省烟草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司 0507330
吉林省烟草公司靖宇县公司 0507331
吉林省烟草公司前郭尔罗斯自治县公司 0507332
吉林省烟草公司东丰县公司 0507333
吉林省烟草公司洮南市公司 0507334
吉林省烟草公司图们市公司 0507335
吉林省烟草公司龙井市公司 0507336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烟草公司 0507337
吉林省烟草公司敦化市公司 0507338
吉林省烟草公司集安市公司 0507749
吉林省烟草公司辉南县公司 0507750
吉林省烟草公司磐石县公司 0507751
江苏省:
江苏省烟草公司扬中县公司 0510223
江苏省烟草公司丹徒县公司 0510224
江苏省烟草公司六合县公司 0510225
江苏省烟草公司灌南县公司 0510226
江苏省烟草公司泗阳县公司 0510227
江苏省烟草公司宿迁县公司 0510228
江苏省烟草公司靖江县公司 0510229
江苏省烟草公司睢宁县公司 0510230
江苏省烟草公司江宁县公司 0510231
江苏省烟草公司高淳县公司 0510232
江苏省烟草公司大丰县公司 0510233
江苏省烟草公司铜山县公司 0510234
江苏省烟草公司金湖县公司 0510235
江苏省烟草公司淮阴县公司 0510236
江苏省烟草公司响水县公司 0510237
江苏省烟草公司阜宁县公司 0510238
江苏省烟草公司射阳县公司 0510239
江苏省烟草公司新沂市公司 0510240
江苏省烟草公司东海县公司 0510241
江苏省烟草公司仪征县公司 0510242
江苏省烟草公司高邮市公司 0510243
江苏省烟草公司淮安市公司 0510244
江苏省烟草公司沭阳县公司 0510245
江苏省烟草公司姜堰市公司 0510246
江苏省烟草公司邗江县公司 0510247
江苏省烟草公司宝应县公司 0510248
江苏省烟草公司海门市公司 0510249
江苏省烟草公司滨海县公司 0510250
江苏省烟草公司邳州市公司 0510251
江苏省烟草公司如东县公司 0510252
江苏省烟草公司建湖县公司 0510253
江苏省烟草公司灌云县公司 0510254
江苏省烟草公司丰县公司 0510523
江苏省烟草公司沛县公司 0510524
江苏省烟草公司涟水县公司 0510525
江苏省烟草公司赣榆县公司 0510526
江苏省烟草公司泗洪县公司 0510527
江苏省烟草公司溧水县公司 0510528
江苏省烟草公司洪泽县公司 0510529
江苏省烟草公司盱眙县公司 0510763
江苏省烟草公司句容县公司 0510082
江苏省烟草公司金坛市公司 0510083
浙江省:
浙江省烟草公司桐庐县公司 0511690
浙江省烟草公司富阳市公司 0511691
浙江省烟草公司余杭市公司 0511692
浙江省烟草公司淳安县公司 0511693
浙江省烟草公司临安县公司 0511694
浙江省烟草公司建德市公司 0511695
浙江省烟草公司萧山市公司 0511696
浙江省烟草公司鄞县公司 0511697
浙江省烟草公司奉化市公司 0511698
浙江省烟草公司慈溪市公司 0511699
浙江省烟草公司宁波市镇海区公司 0511700
浙江省烟草公司宁波市北仑区公司 0511701
浙江省烟草公司余姚市公司 0511702
浙江省烟草公司宁海县公司 0511703
浙江省烟草公司象山县公司 0511704
浙江省烟草公司苍南县公司 0511705
浙江省烟草公司文成县公司 0511706
浙江省烟草公司乐清市公司 0511707
浙江省烟草公司瑞安市公司 0511708
浙江省烟草公司泰顺县公司 0511709
浙江省烟草公司平阳县公司 0511710
浙江省烟草公司开化县公司 0511711
浙江省烟草公司江山市公司 0511712
浙江省烟草公司龙游县公司 0511713
浙江省烟草公司常山县公司 0511714
浙江省烟草公司长兴县公司 0511715
浙江省烟草公司安吉县公司 0511716
浙江省烟草公司德清县公司 0511717
浙江省烟草公司岱山县公司 0511718
浙江省烟草公司嵊泗县公司 0511719
浙江省烟草公司舟山市普陀区公司 0511720
浙江省烟草公司龙泉市公司 0511721

浙江省烟草公司缙云县公司 0511722
浙江省烟草公司青田县公司 0511723
浙江省烟草公司松阳县公司 0511724
浙江省烟草公司遂昌县公司 0511725
浙江省烟草公司三门县公司 0511726
浙江省烟草公司天台县公司 0511727
浙江省烟草公司椒江市公司 0511728
浙江省烟草公司黄岩市公司 0511729
浙江省烟草公司玉环县公司 0511730
浙江省烟草公司温岭市公司 0511731
浙江省烟草公司仙居县公司 0511732
浙江省烟草公司桐乡市公司 0511733
浙江省烟草公司嘉善县公司 0511734
浙江省烟草公司海盐县公司 0511735
浙江省烟草公司平湖市公司 0511736
浙江省烟草公司海宁市公司 0511737
浙江省烟草公司新昌县公司 0511738
浙江省烟草公司诸暨市公司 0511739
浙江省烟草公司嵊县公司 0511740
浙江省烟草公司上虞市公司 0511741
浙江省烟草公司永康市公司 0511742
浙江省烟草公司义乌市公司 0511743
浙江省烟草公司兰溪市公司 0511744
浙江省烟草公司磐安县公司 0511745
浙江省烟草公司东阳市公司 0511746
浙江省烟草公司浦江县公司 0511747
浙江省烟草公司武义县公司 0511748
福建省:
福建省烟草公司石狮市公司 0513765
江西省:
江西省烟草公司萍乡市城乡卷烟销售公司 0514339
江西省烟草公司进贤县公司 0514340
江西省烟草公司黎川县公司 0514341
江西省烟草公司万年县公司 0514342
江西省烟草公司宁冈县公司 0514343
江西省烟草公司湖口县公司 0514344
江西省烟草公司德安县公司 0514345
江西省烟草公司新干县公司 0514346
江西省烟草公司上饶市公司 0514347
江西省烟草公司万载县公司 0514348
江西省烟草公司上高县公司 0514349
江西省烟草公司宜春市公司 0514350
江西省烟草公司临川县公司 0514351
江西省烟草公司余干县公司 0514352
江西省烟草公司浮梁县公司 0514353
江西省烟草公司萍乡市公司 0514354
江西省烟草公司宜丰县公司 0514355
江西省烟草公司弋阳县公司 0514356
江西省烟草公司信丰县公司 0514357
江西省烟草公司安远县公司 0514358
江西省烟草公司吉安县公司 0514359
江西省烟草公司都昌县公司 0514360
江西省烟草公司永新县公司 0514255
江西省烟草公司分宜县公司 0514760
江西省烟草公司南昌县公司 0514084
江西省烟草公司新建县公司 0514085
江西省烟草公司波阳县公司 0514086
江西省烟草公司广丰县公司 0514087
江西省烟草公司赣北经理部 0514088
江西省烟草公司庐山公司 0514089
江西省烟草公司修水县公司 0514090
江西省烟草公司高安市公司 0514091
湖北省:
湖北省烟草公司黄陂县公司 0517410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昌县公司 0517411
湖北省烟草公司新州县公司 0517412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汉市公司蔡甸区公司 0517413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汉市武昌区公司 0517414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公司 0517415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汉市■口区公司 0517416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汉市江岸区公司 0517417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汉市洪山区公司 0517418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汉市汉阳区公司 0517419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汉市青山区公司 0517420
湖北省烟草公司大冶县公司 0517421
湖北省烟草公司荆门市沙洋公司 0517422
湖北省烟草公司枣阳市公司 0517423
湖北省烟草公司神农架林区公司 0517424
湖北省烟草公司随州市公司 0517425
湖北省烟草公司老河口市公司 0517426
湖北省烟草公司襄樊市城区公司 0517427
湖北省烟草公司襄阳县公司 0517428
湖北省烟草公司谷城县公司 0517429
湖北省烟草公司保康县公司 0517430
湖北省烟草公司宜城县公司 0517431
湖北省烟草公司南漳县公司 0517432
湖北省烟草公司当阳市公司 0517433
湖北省烟草公司枝城市公司 0517434
湖北省烟草公司宜昌县公司 0517435
湖北省烟草公司枝江县公司 0517436
湖北省烟草公司兴山县公司 0517437
湖北省烟草公司远安县公司 0517438
湖北省烟草公司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司 0517439
湖北省烟草公司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司 0517440
湖北省烟草公司秭归县公司 0517441
湖北省烟草公司孝感市公司 0517442
湖北省烟草公司应城市公司 0517443
湖北省烟草公司安陆市公司 0517444
湖北省烟草公司广水市公司 0517445
湖北省烟草公司大悟县公司 0517446
湖北省烟草公司汉川县公司 0517447
湖北省烟草公司云梦县公司 0517448
湖北省烟草公司孝昌县公司 0517449
湖北省烟草公司仙桃市公司 0517450

湖北省烟草公司石首市公司 0517451
湖北省烟草公司潜江市公司 0517452
湖北省烟草公司天门市公司 0517453
湖北省烟草公司洪湖市公司 0517454
湖北省烟草公司钟祥市公司 0517455
湖北省烟草公司公安县公司 0517456
湖北省烟草公司江陵县公司 0517457
湖北省烟草公司监利县公司 0517458
湖北省烟草公司松滋县公司 0517459
湖北省烟草公司京山县公司 0517460
湖北省烟草公司黄州市公司 0517461
湖北省烟草公司麻城市公司 0517462
湖北省烟草公司武穴市公司 0517463
湖北省烟草公司红安县公司 0517464
湖北省烟草公司蕲春县公司 0517465
湖北省烟草公司浠水县公司 0517466
湖北省烟草公司罗田县公司 0517467
湖北省烟草公司黄梅县公司 0517468
湖北省烟草公司英山县公司 0517469
湖北省烟草公司咸宁市公司 0517470
湖北省烟草公司蒲圻市公司 0517471
湖北省烟草公司嘉鱼县公司 0517472
湖北省烟草公司通城县公司 0517473
湖北省烟草公司通山县公司 0517474
湖北省烟草公司阳新县公司 0517475
湖北省烟草公司崇阳县公司 0517476
湖北省烟草公司丹江口市公司 0517477
湖北省烟草公司郧县公司 0517478
湖北省烟草公司房县公司 0517479
湖北省烟草公司竹山县公司 0517480
湖北省烟草公司竹溪县公司 0517481
湖北省烟草公司郧西县公司 0517482
湖北省烟草公司恩施市公司 0517483
湖北省烟草公司利川市公司 0517484
湖北省烟草公司建始县公司 0517485
湖北省烟草公司咸丰县公司 0517486
湖北省烟草公司鹤峰县公司 0517487
湖北省烟草公司巴东县公司 0517488
湖北省烟草公司宣恩县公司 0517489
湖北省烟草公司来凤县公司 0517490
湖南省:
湖南省烟草公司祁阳县公司 0518188
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兴县公司 0518189
湖南省烟草公司衡东县公司 0518190
湖南省烟草公司安乡县公司 0518191
湖南省烟草公司常宁县公司 0518192
湖南省烟草公司耒阳县公司 0518193
湖南省烟草公司隆回县公司 0518194
湖南省烟草公司双峰县公司 0518195
湖南省烟草公司汉寿县公司 0518196
湖南省烟草公司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司 0518197
湖南省烟草公司华容县公司 0518198
湖南省烟草公司常德武陵源区公司 0518199
湖南省烟草公司宁乡县公司 0518200
湖南省烟草公司娄底市公司 0518201
湖南省烟草公司新邵县公司 0518202
湖南省烟草公司湘乡市公司 0518203
湖南省烟草公司新化县公司 0518204
湖南省烟草公司花垣县公司 0518205
湖南省烟草公司攸县公司 0518206
湖南省烟草公司蓝山县公司 0518207
湖南省烟草公司宁远县公司 0518208
湖南省烟草公司郴县公司 0518209
湖南省烟草公司嘉禾县公司 0518210
湖南省烟草公司安化县公司 0518211
湖南省烟草公司沅陵县公司 0518212
湖南省烟草公司邵阳县公司 0518213
湖南省烟草公司慈利县公司 0518214
湖南省烟草公司石门县公司 0518215
湖南省烟草公司株州县公司 0518216
湖南省烟草公司大庸市武陵源区公司 0518217
湖南省烟草公司桃江县公司 0518218
湖南省烟草公司临湘县公司 0518219
湖南省烟草公司冷水滩市公司 0518220
湖南省烟草公司凤凰县公司 0518221
湖南省烟草公司怀化市公司 0518222
湖南省烟草公司常德县公司 0518097
湖南省烟草公司津市市公司 0518098
湖南省烟草公司衡山县公司 0518099
湖南省烟草公司南岳县公司 0518100
湖南省烟草公司邵东县公司 0518101
湖南省烟草公司益阳市公司 0518102
广东省:
广东省烟草公司南雄县公司 0519374
广东省烟草公司南海市公司 0519375
广州烟草贸易中心 0519376
广东省烟草公司深圳市公司 0519377
广东省烟草公司珠海市公司 0519378
广东省烟草公司汕头市公司 0519379
广东省烟草公司河源市公司 0519380
广东省烟草公司汕尾市公司 0519381
广东省烟草公司东莞市公司 0519382
广东省烟草公司中山市公司 0519383
广东省烟草公司江门市公司 0519384
广东省烟草公司佛山市公司 0519385
广东省烟草公司茂名市公司 0519386
广东省烟草公司肇庆市公司 0519387
广东省惠州烟草贸易中心 0519388
广东省烟草公司清远市公司 0519389
广东省烟草公司潮州市公司 0519390
广东省烟草公司揭阳市公司 0519391
广东省烟草公司云浮市公司 0519392
广东省烟草公司三水市公司 0519393
广东省烟草公司顺德市联合公司 0519394
广东省烟草公司佛冈县公司 0519395
广东省烟草公司南澳县公司 0519396
广东省烟草公司揭东县公司 0519397
广东省烟草公司阳江市公司 0519398
广东省烟草公司普宁市公司 0519399
广东省烟草公司蕉岭县公司 0519400
广东省烟草公司惠阳市公司 051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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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并通过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需要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本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各项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依法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推进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投资项目在立项、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促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支持农村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网点建设,鼓励在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十条 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布与发展散装水泥相关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指导、服务,组织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定期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信息。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预算定额标准和标准图集。

对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预算定额标准和标准图集有特殊要求的,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个人研究开发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生产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补贴。

第十四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六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国家公布目录中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政策。

第十八条 对确需在限制或者禁止路段通行、停靠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通行证件,提供通行便利。

对运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的违法行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质量和计量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和投产后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以向设区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一)符合本地区相关行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

(三)预拌砂浆散装发放能力达到百分之百;

(四)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并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县(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乡镇、村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逐步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具体范围和时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各级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下列规定:

(一)在编制概(预)算时,应当注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等相关要求;

(二)属于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

(三)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等级;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六)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第二十七条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但应当在使用前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一)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使用特种水泥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

(三)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三十吨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八条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但应当在使用前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一)混凝土或者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三)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二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八立方米以下的;

(四)砂浆累计使用总量在一百吨以下的;

(五)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九条 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和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水排放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执行国家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质量管理等规定,并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散装水泥中转库(站)进行二次包装销售袋装水泥、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结算手续。

第三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解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国家规定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缴、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缴、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使用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三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予以审查通过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计量管理规定进行生产,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专项资金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范围、标准,减征、免征、缓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侵占、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或者未按照规定解缴省级统筹资金的,由同级财政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办理生产、经营、规划、施工等证、照的;

(二)违反规定审查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四)减征、免征、缓征、侵占、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2000年6月8日)

 

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2月21日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
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城镇医药
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简称《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指导意
见》,确保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的实际,制定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六月八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2000年6月8日)

2000年2月21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体改委等8个部门《关于
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认
真贯彻《指导意见》,促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药
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充分运用监管手段,促进药品生产结构调整,抑制低
水平重复建设。
(一)认真执行《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暂行规定》。要严格药品生产准入条件,控制新增
生产加工能力,审批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注重新产品的科技含量和企业生产质量体系。新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一个二类以上新药(中药两个三类以上),且须通过GMP认证。
(二)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按剂型、类别,分阶段开展药品GMP认
证工作。2000年底完成大容量注射剂、粉针剂的GMP认证工作,2002年底完成小容量注射
剂的GMP认证工作。对其它剂型、类别的药品生产,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规定完成GMP认
证时限。对超过时限仍达不到GMP要求的不准生产,并注销其《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取
消其相应的生产项目。
(三)认真做好换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作。通过换证工作,整顿药品生产企业,
提高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水平。按照《2000年度〈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验收标准》,对
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整顿验收,限期达不到换证标准的企业,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
格的不予换证。
(四)逐步实施药品生产企业的分类监管。在2000年度《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
工作中,对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在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范围中予以区别,为实施药品
生产企业的分类监管做好基础工作。
(五)充分运用监管手段,促进医药经济结构调整。依据“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
合”的工作方针,积极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支持、鼓励、促进药品生产企业联合、兼
并、重组,加快结构调整步伐,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有条
件地允许药品生产企业开展药品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鼓励质量好的药品、有优势的企业占
领市场、扩大市场份额。

二、建立科学的新药审评机制,降低新药研制和审批管理成本,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增加
科技投入,开发新产品和特色产品。
(六)加强新药审评工作的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完善《药品注册工作程序》和《国家药
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公开注册程序,规范专家审评行为,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药
品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药品审评工作科学、规范、公正、公平。要改革药品审评机
制,努力降低审批管理成本和研制成本。
(七)加强药品审评专家队伍建设。要认真做好第三批药品审评专家库人选的推荐、遴
选工作,充实、完善药品审评专家库,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权威的药品审评专家队伍。
(八)支持和鼓励药品科研开发创新。要制定相关政策,在审评、注册、发证等方面,
向高技术含量的新药倾斜。支持建立以生产企业为依托,面向生产、面向市场的新药研究开
发机制,推动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进程。
(九)加强进口药品管理工作。要切实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严格进口药品申报
代理商的资格要求,严格进口药品技术审评标准,凡低于我国药品标准、低于已进口同品种
或发达国家同品种标准的进口药品,不予批准注册。

三、推动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整顿药品流通秩序。
(十)严格换证标准,促进药品经营企业兼并、重组。要认真执行《关于换发药品经营
企业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242号),根据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单位
不同的换证条件、经营资格及责任,对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单位分别核发企业法人许可证、
非企业法人许可证,对达不到换证标准的企业暂缓换证或不予换证。通过换证鼓励大型批发
企业跨地区兼并市、县级药品批发企业,将市、县级药品批发企业改组为区域性配送中心,
逐步实现药品规模化经营。
(十一)强化药品批发零售的分类监督管理。在换证过程中,取消批发兼零售的经营方
式,根据《药品批发企业换证验收细则》、《药品零售企业换证验收细则》,对批发、零售企
业分别核发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现场审查验收工作分别由省级
和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十二)推动药品零售企业的连锁化经营。要按照《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有关规定》
和《关于进行药品零售跨省连锁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积极开展药品零售跨省连锁
企业试点工作,促进药品经营企业兼并、重组,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以适应我国加入W
TO后药品市场变化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支
持和帮助药品零售跨地区连锁试点企业的健康发展。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进行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工作。要认真研究门
诊药房改为零售药店其产权、隶属关系的剥离问题,严格按照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条件和审
批程序对试点的门诊药房审查发证。
(十四)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组织、门诊部和个体诊所常用急救药
品目录。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本辖区内个体诊所急救
药品管理办法,以便加强监督管理。
(十五)规范医疗机构的购药行为。要加强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招标代
理机构的资格、条件、认定程序、监督措施等进行认真研究,制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根据《药品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和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十六)加强网上药品交易的监管。要针对药品的特殊性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
关部门制定《药品电子商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网上药品交易行为。稳步开展药品电子商
务试点工作,逐步推进药品电子商务的发展,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十七)积极探索建立《药品销售人员资格卡》。要通过开展试点,对其可行性,包括
资格卡的内容、制作、发放和管理等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药品销
售人员资格卡管理办法》。

四、加强药品执法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十八)监督实施GSP工作。要根据“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制定监督实施GSP
的规划。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科学、公正地开展GSP认证,强化企业认证
后的监督管理。2000年下半年完成GSP认证试点工作,2001年正式施行GSP认证。通过5
年左右的时间,使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完成GSP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仍达不到GSP要求的,
取消企业药品经营的资格。
(十九)完善药品质量公报。《药品质量公报》将增加公布各种药品不合格率以及生产、
经营、使用各环节中的不合格率;取消标识厂家的作法,对于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
的药品,应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彻底核查清楚后再登公报;取消对质量公报中被假冒企业
的公报,防止误伤企业。
(二十)改革药品抽验机制。药品抽验工作要重点抽验农村用药、医疗单位、流通混乱
区域的药品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药品抽验收费机制的改革将按照三年完成的步骤积极推
进,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加强对抽验方式、体制、统计模式等的研究,制定药品抽验机
制改革总体方案。
(二十一)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要查清假劣药品的来源和渠道,端掉制
售假劣药品的窝点。依法严惩制售假劣药品的企业和个人,对制售假劣药品案件的查处结果
将予以曝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彻底取缔辖区内所有
无证经营药品行为,发现一户,取缔一户,不留死角。对顶风违纪兴办新的药品集贸市场,
一经发现坚决取缔。要进一步规范全国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彻底解决超范围经营中西成
药和中药饮片等问题。

五、强化大型医疗设备市场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大型医疗设备的市场准入制度。
(二十二)切实贯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制定具体的大型医疗设备的审查内
容和程序,完善专家审评制度。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
法监督,加大对规避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走私、违规拼装等不法行为和ECT,PET
两类大型设备不履注册就擅自用于临床使用的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十三)严格实施对进口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测。要充分利用机电进口办公室委托的机
电进口审批的职能,对于国内已有的技术水平较高的同类产品,用行政手段限制进口,保护
民族工业。
(二十四)从严启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放工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
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企业验收细则,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进
行现场验收。符合验收标准的企业方可发证,不得放宽验收条件,降低发证要求。

六、完善执业药师制度,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素质。
(二十五)认真做好执业药师资格认证工作。补充、修改和完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
施办法》。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对获得高级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实行认定或一次性考
试认定的优惠政策,壮大执业药师队伍,满足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二十六)健全执业药师注册制度。通过注册及相关政策,吸引和促进执业药师向药品
零售企业流动。修订《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提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指导意见,
把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执业药师注册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