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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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第33号

湖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工商文字[2001]36号)、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内蒙古大华食品有限公司以特许加盟名义授权包头市塞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内工商外企字号)收悉。现一并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名称许可使用问题,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企业名称权列在人身权范畴,我局认为,企业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更不得许可他人使用第三方的企业名称或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
二、企业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许可人予以处罚。
企业许可他人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禁止的行为,登记机关应依照上述规定对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一并予以处罚。
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元罚款”中所指出的企业名称应是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
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使用,未按自己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使用的,登记机关应分别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相应登记法规关于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使用“中国移动通信XX营业厅”名称,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使用。

二00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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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1999年1月2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
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编制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建设信息网络及信息应用系统,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信息化建设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扶持信息产业发展,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信息化普及教育与宣传,提高全民信息化意识。
第五条 深圳市信息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
市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化工作。

第二章 信息化建设规划

第六条 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拟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须报国家批准的,待国家批准后实施。
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生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确因需要作相应调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七条 编制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
编制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还应当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八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专项规划和区信息化规划,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并接受社会各界的咨询与监督。

第三章 信息产业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产业,包括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通信业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业。
第十一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信息产业发展目录,引导信息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市、区政府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扶持信息产业发展。
市政府应当建立信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对信息产业进行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就电子信息产品的制造、软件的研究、开发与推广以及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开发、生产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
第十四条 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和软件开发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服务业的规范管理,保证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和用户的利益。

第四章 信息工程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
第十七条 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由市政府计划主管部门负责立项审批;非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及质量监理方案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查信息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避免重复建设和行业垄断。
第十八条 信息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保证建成后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能够互联互通。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共同编制信息工程标准目录及索引,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措施,对信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逐步建立并完善信息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监理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

第五章 信息资源

第二十条 市、区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发、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和办公自动化。
有关政府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依据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均应通过公共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称公共信息网络,是指电信网络、有线电视网络、卫星通信网络、无线通信网络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各类通信网络和计算机网络。
第二十一条 市、区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取得并可以公开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互联互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国家机关对外公开的信息,应当允许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无偿地查询或索取。确需收费的,有关部门可按规定收取成本费。
第二十二条 公共信息网络的经营单位和利用公共信息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公共信息网络的经营单位和应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网络运行安全保障制度,并接受公安部门对于安全保障的检查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授权,不得擅自侵入公共信息网络系统,妨害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请接入国际互联网的单位和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接入手续,并做好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国际互联网本地用户的域名登记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和信息发布者,通过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合法的信息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信息所有者许可或者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信息网络系统中存储的信息。
严禁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内容淫秽等国家禁止传播的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擅自变更总体规划或不按总体规划内容制定专项规划和区信息化规划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违法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违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市政府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违法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侵入公共信息网络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停止其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提供、发布虚假信息或擅自修改、删除信息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传播国家禁止传播的信息的,由公安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应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就信息工程建设、信息资源管理、信息网络安全保障及国际互联网域名登记管理等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002年9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2002年6月12日 财税〔200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有关保险公司要求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健康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符合免征条件的险种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险种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寿保险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险种名单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寿保险
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险种名单

  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学生团体平安保险
  2.独生子女康宁保险
  3.儿童康乐保险
  4.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
  5.平安福寿保险(新)
  6.金婚保险(新)
  7.独生子女康宁保险(新)
  8.平安福寿保险(9712)
  9.独生子女康宁保险(9712)
  10.平安长寿保险(新)
  11.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新)
  12.平安永乐保险(新)
  13.平安长寿保险(9712)
  14.少儿终身平安保险(9712)
  15.平安永乐保险(9712)
  16.平安幸福保险(9712)
  17.平安福临门保险(9712)
  18.平安长乐保险(9712)
  19.平安永利两全保险(1999)
  20.子女教育保险(1999)
  21.平安世纪栋梁少儿两全保险(1999)
  22.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D款)
  23.平安育英才保险
  (二)养老年金保险
  1.养老金保险
  2.百龄养老年金保险
  3.养老金保险(甲)
  4.养老金保险(乙)
  5.养老金保险(新)
  6.婴少儿储备金保险(新)
  7.养老金保险(甲)(新)
  8.养老金保险(乙)(新)
  9.养老金保险(新)
  10.养老金保险(9710)(甲型)
  11.养老金保险(9710)(乙型)
  12.养老金保险(9712)
  13.养老金保险(甲款)(9712)
  14.养老金保险(乙款)(9712)
  15.平安综合养老保险(9712)
  16.养老金保险(利差返还型)
  17.平安退休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18.递增养老年金保险(新)
  19.递增养老年金保险(9712)
  20.平安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保险(A)(9906)
  21.平安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保险(B)(9906)
  (三)健康保险
  1.青少年、幼儿重大疾病保险
  2.附加企业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3.平安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4.附加团体门诊急诊医疗保险
  5.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9型)
  6.团体住院安心保险(99型)
  7.团体住院费用保险(99型)
  8.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保险特约条款
  9.个人住院医疗综合保险附加特约条款
  10.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8型)
  11.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8型)
  12.手术医疗安全保险
  13.平安附加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
  14.手术医疗保险
  15.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费特约保险条款
  16.重大疾病保险(9712)
  17.平安康乐保险(9712)
  18.平安康泰终身保险(甲,利差返还型)
  19.重大疾病保险(新)
  20.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21.平安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22.平安康乃馨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少儿长寿幸福卡
  2.附加员工团体定期寿险
  3.附加团体终身寿险
  4.喜洋洋借贷者定期寿险
  5.购房信贷定期寿险
  6.附加购房信贷失业保险
  7.老来福终身寿险(1999年6月)
  8.太平盛世.长虹两全保险(分红型)
  9.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
  10.红利来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二)养老年金保险
  1.消费购物赠送养老保险
  (三)健康保险
  1.学平综合险
  2.麻醉安全保险
  3.患者安心保险
  4.海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附加医疗急救保险
  5.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医疗保险(B)
  6.附加员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7.附加太平盛世意外伤害保险
  8.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
  9.金娃娃住院医疗保险
  10.太平盛世?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11.太平洋城镇职工门急诊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12.太平洋城镇职工住院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国寿鸿信消费信贷定期寿险
  2.国寿恒信理财两全保险
  3.国寿鸿发两全保险(万能型)
  4.国寿鸿利投资连结保险
  5.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6.国寿鸿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7.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养老年金保险
  1.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
  2.国寿永康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三)健康保险
  1.国寿生命绿荫疾病保险
  2.国寿生命绿荫团体疾病保险
  3.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
  4.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
  5.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型)
  6.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7.附加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
  8.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保险
  9.国寿整形外科手术安全保险
  10.国寿住院医疗津贴保险
  11.附加补偿金保险
  12.国寿附加整形外科手术意外医疗保险
  13.附加住院医疗补偿金保险
  14.国寿公交车车上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5.国寿幸福之神驾员意外伤害保险
  16.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17.国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18.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9.国寿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20.国寿安顺境内外意外伤害保险
  21.国寿视力康复保险
  22.国寿参观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3.国寿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太平丰登两全保险(分红型)
  2.太平一生终身保险(分红型)
  3.太平真爱附加定期寿险
  4.太平盈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5.太平盈盛两全保险(分红型)
  6.太平团体定期寿险
  7.太平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8.太平团体学生、幼儿寿险
  9.太平团体终身寿险(分红型)
  10.太平一世终身寿险
  11.太平锦绣前程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12.太平寿比南山附加养老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养老年金保险
  1.太平团体退休金保险(分红型)
  2.太平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3.太平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4.太平真爱附加初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5.太平真爱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6.太平真爱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7.太平状元附加初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8.太平状元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9.太平状元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10.太平智选团体退休金保险
  11.太平红彤彤理财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
  (三)健康保险
  1.太平团体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2.太平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3.太平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4.太平团体附加意外医疗保险
  5.太平万全团体附加补充医疗(上海)保险
  6.太平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7.太平真爱附加健康保险
  8.太平真爱附加定期看护收入保障医疗保险
  9.太平真爱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0.太平无忧长期健康保险(分红型)
  11.太平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12.太平团体终身健康保险(分红型)
  五、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定期人寿保险(96型)
  2.美满人生保险
  3.全家福联合寿险
  4.年年有余两全保险
  5.养老金保险附加终身寿险
  6.红状元定期寿险
  (二)健康保险
  1.安康少儿重疾还本定期保险
  2.少儿险附加住院补贴保险
  3.重大疾病还本保险(210)
  4.重大疾病还本保险(215)
  5.附加游乐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六、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分红终身寿险计划
  2.中宏“二十年儿童康宁”两全保险
  3.中宏“二十年康宁”两全保险
  4.中宏附加变额现金给付分红两全保险
  5.中宏附加等额现金给付分红两全保险
  6.中宏附加儿童分红两全保险
  7.中宏附加分红两全保险
  8.中宏附加生存利益两全保险
  9.中宏投资连结保险
  10.中宏附加投资连结保险
  11.中宏附加现金利益两全保险
  12.中宏附加子女教育定期寿险
  13.附加定期寿险保障
  14.中宏附加每年续保定期寿险
  15.中宏附加新生儿贺金年金保险
  16.中宏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
  17.中宏附加儿童险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
  (二)养老年金保险
  1.中宏“十五年康福年金”两全保险
  2.中宏“灿烂人生”终身寿险
  3.中宏“丰裕人生”年金保险
  4.中宏“养老福星”分红两全保险
  5.中宏附加“丰裕人生”年金保险
  (三)健康保险
  1.中宏附加意外住院医疗保险
  2.中宏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3.中宏附加综合住院医疗保险
  4.附加手术医疗利益保障
  5.中宏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
  6.中宏附加住院赔偿医疗保险
  7.中宏附加身故与全残定期寿险
  8.附加原位癌与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9.中宏附加妊娠期疾病与新生儿疾病保险
  10.中宏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七、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学生团体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特约
  2.泰康新天寿两全保险(分红型)
  3.泰康新天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4.泰康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分红型)
  5.泰康满堂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6.泰康千里马两全保险(分红型)
  7.泰康重大疾病定期保险
  8.泰康附加定期保险
  9.泰康附加投保人身故豁免保险费保险
  10.泰康附加投保人失能豁免保险费保险
  八、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333增值还本两全保险
  2.888还本两全保险
  3.999还本两全保险
  4.安安长期护理健康保险
  5.附加住院补偿定期医疗保险
  6.附加手术补贴定期医疗保险
  九、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恒康天安恒顺宝终身寿险
  2.恒康天安恒福宝终身寿险
  3.恒康天安恒丰宝保险费返还终身寿险
  4.恒康天安安享宝保险费返还定期寿险
  5.恒康天安安颐宝年金保险
  6.恒康天安附加安康宝重大疾病保险
  7.恒康天安恒惠宝定期寿险
  8.恒康天安天才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9.恒康天安怡尊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10.恒康天安溢财宝终身寿险(分红型)
  11.恒康天安附加儿童寿险保险费豁免保险
  十、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联众优越人生分红两全保险
  十一、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信诚终身寿险
  2.信诚增值终身寿险
  3.信诚两全保险
  4.信诚增值两全保险
  5.信诚附加定期寿险
  6.信诚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长期疾病保险
  7.信诚附加住院津贴长期医疗保险
  8.信诚附加手术津贴长期医疗保险
  9.信诚附加女性保障长期疾病保险
  10.信诚附加提前给付长期疾病保险
  11.信诚“创未来”丰盈终身寿险(分红型)
  12.信诚“创未来”丰裕两全保险(分红型)
  13.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
  14.信诚家泰宝定期寿险
  15.信诚附加家泰宝长期疾病保险
  16.信诚“挚爱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17.信诚“挚爱人生”附加女性保障长期疾病保险
  18.信诚“挚爱人生”附加女性保障妊娠风险保险
  19.信诚“挚爱人生”附加女性保障长期护理保险
  20.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