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银行关于做好外贸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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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银行关于做好外贸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银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银行关于做好外贸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中国银行各分行:
今年以来,我国外贸出口增长幅度较大,经济效益也好于去年。发展势头是好的。但是,部分外贸企业亏损挂帐消化缓慢,不合格资金占用居高不下,经济效益不高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据统计,截至1994年6月末,全国外贸企业不合格资金占用贷款为234亿元,为同期银行贷
款余额的12%,比年初增加23亿元,其中,亏损额为93亿元,逾期应收外汇帐款42亿元,国内被拖欠帐款62亿元。在亏损占用中主要是土畜产、粮油、五矿、医保等行业。企业每年负担利息费用达20多亿元,这不仅占压了银行资金,也成为外贸发展的沉重包袱,影响外贸企业
提高经济效益。为了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更好地贯彻今年全国扭亏增盈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就今后外贸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外经贸委、厅和中国银行要提高对扭亏增盈工作的认识,统一思想,加强对扭亏增盈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外贸企业存在大量亏损不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也与银行的根本利益相矛盾,不仅影响外贸企业稳健的经营管理和财务制度的建立,也影响国家和地方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各级领导要坚定信心,提高认识,抓好扭亏增盈工作。对亏损企业要分类排队,深入到企业了解情况,摸清亏损原因,并制订相应的对策措施;目标要明确,突出抓好重点亏损地区、亏损企业和亏损大户的扭亏工作。要加强对亏损企业的领导,为企业扭亏增盈创造一个良好环境,尽快使
亏损企业甩掉亏损包袱,重振雄风,为扩大外贸出口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亏损企业要从内部找原因,从管理挖潜力,苦练内功。企业是扭亏增盈工作的主体,扭亏增盈工作的关键,在于企业的领导班子。亏损企业的领导要和职工群众团结一致,充分发挥企业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强化科学管理,严格成本核算,挖掘现有人力、物力、财力,从管理
要效益。目前,不合理资金占用是影响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每年支付大量利息费用,这是增亏减收的主要因素。为此不论是亏损企业或是非亏损企业都要加强清仓挖潜,积极催收应收帐款,努力降低负债水平,优化资金使用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企业要培养利
润动机,构造积累机制,反对过度消费和将积累分光吃净的做法。要建立企业自补资本金的制度,企业的盈余公积除按规定弥被以前年度亏损外,剩余部分要优先用于补充资本金,优先用于保证外贸出口收购资金的需要。
三、实行目标管理,建立扭亏增盈工作责任制。从今年起,外贸企业现有亏损要在三年内(1996年底前)消化完毕,不合理资金占用也要逐步压缩到最低水平。各级经贸主管部门、外贸企业和开户银行要共同研究制订扭亏增盈计划(含挖潜计划),并层层落实。各地要建立扭亏增
盈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人,根据扭亏增盈工作完成的好坏,实施奖惩措施。各级经贸主管部门在批准企业的工效挂钩办法时,要把职工工资、奖金的发放与扭亏增盈工作的效果挂起钩来,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领导可以给予特别奖励。银行对于能够为企业出谋划策,为企业扭亏增盈做出
突出贡献的信贷人员也要给予奖励。
四、各地要充分利用扭亏增盈的政策措施,多方配合,解决外贸企业的亏损问题。近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就解决企业亏损问题,陆续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对处理企业潜亏、产成品资金损失、资产损失、亏损挂帐、贷款损失等问题都有明确规定。当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清产核资政策的通知》,对清理出来的企业亏损和损失按照文件规定的十条政策处理。根据《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和财政部〔93〕财商字217号《关
于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通知》,外贸企业可在5年内用实现利润补亏,外贸企业1993年上缴的33%利润,重点用于外贸企业弥补以前年度超亏挂帐。各地外经贸委要很好利用这些政策。今年在外贸企业改上缴利润为缴纳33%所得税后,财政部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外
贸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94〕财商字第294号),文中规定:“为了支持外贸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地方财政机关对预算收入中属于地方外贸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可重点用于帮助解决外贸企业以前年度的超亏挂帐,具体政策和办法由各地财政机关自行决定。”据了解,已有
部分省、市外经贸委通过地方政府并和当地有关部门的协商,制定具体办法落实了这项政策。其它地区也要争取做好这项工作。近年来,还有一些地区从财政、外贸企业、外经贸委(技改、科技、调度资金)等渠道认真作出安排,建立了扭亏专项基金,重点用于亏损企业扭亏为盈,效益显
著。已建立扭亏专项基金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改进并完善基金的管理,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没有建立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多方筹资,尽快建立。
五、银行在扭亏增盈工作上将继续给企业以信贷支持。根据银行与企业签订的扭亏增盈计划和责任制,对于那些积极消化亏损,措施落实,协议执行较好的,继续积极给予信贷支持。而对于消化亏损态度消极,措施不落实,不能完成扭亏计划的,银行可采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银行
要积极支持外贸企业按照《破产法》依法破产,企业破产变卖收入首先偿还银行债务,对资不抵债的经中国银行总行批准,在各行控制的呆帐准备金中冲销。对于那些悬空银行债务、转移信贷资产、侵吞国有资产、逃避银行监督的企业,银行将要求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严肃处理,直至依法
起诉,付诸法律制裁。在扭亏增盈工作中,银行要积极配合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扭亏,进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逐步向商业银行过渡奠定基础。



199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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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新闻合作协议

中国政府 马来西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新闻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92年3月19日 生效日期1992年3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和进一步扩大在新闻,特别是广播、电视和电影领域的合作,本着平等和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双方共同关心的反映两国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新闻材料的交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马来西亚新闻部将进行合作。

  第二条 双方政府将鼓励新华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讯社)和马通社(马来西亚国家通讯社)之间交换新闻和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为了加强双方在广播和电视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交换有利于加强双边关系的新闻和有关新闻材料。

  第四条 双方将鼓励记者互访,包括广播电视记者及专栏作家和印刷新闻界的记者互访,并为来访记者提供方便。

  第五条
  为了执行本协议,双方的有关部长将分别指定官员组成联合委员会,作为执行并落实本协议的行政机构,特别是:
  1.进行相互协商并向双方的有关当局提出执行本协议的最佳建议;
  2.提出有关双方在新闻领域进行合作的最新方式的建议;
  3.准备详细的交流计划,包括在执行本协议中的预算和其他财务方面的事宜;
  4.根据任何一方的要求,复议本协议的条款。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任何一方在六个月前书面提出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则可终止;如在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提出终止或修改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五年。

  第七条 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下面的签字人已签署本协议。本协议于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有不同理解,将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来西亚政府
    代     表             代   表
      艾知生            达图·穆罕默德·拉赫马特
     (签字)               (签字)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7〕40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



伊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伊春市市辖区区域内有农业户口的14个区农村居民(含在国内外出务工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费用是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家庭成员中因患疾病发生的门诊医药费和住院医药费用(含恶性肿瘤放、化疗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物的门诊医药费用)。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和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原市合作医疗办扩编以下简称市合管办)为科级事业单位,具体工作职能:

(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提出相应配套政策初步实施意见。

(二)负责新农合医药费用的审核,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三)负责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和监督检查。

(四)定期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准确及时报送各种报表。

(五)做好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各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区及乡(镇)合管办负责本区和乡(镇)合作医疗工作的政策宣传、组织、协调、管理、基金收缴、基金使用和监督等工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政策宣传、组织发动、健康教育和基金收缴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政府补助和农民个人自愿缴费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具有市辖区农村户口人员均可以户为单位参保。

第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来源: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每年缴纳15元。

  (二)省财政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27元,区财政补助13元,共计40元。

  (三)其他资金(包括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利息收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等)。

第九条 市辖区包村干部或村委会及时将农民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以户为单位的参合人员名单上交区卫生局,区卫生局按照相关要求将基金存入当地财政部门专用账户。

  5月25日前,各区将各村收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一次性全部划入市财政局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各区卫生局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户登记表、合同书和财政票据存根报送市合管办。

第十条 为提高农民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康保障水平,全市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比例、统一保障政策。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要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全部用于支付标准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用好基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统筹基金和家庭账户基金构成。

  (一)家庭账户基金:由农民个人缴纳,以户为单位核销家庭账户,主要用于核销门诊治疗发生的医药费,家庭成员可共用,超支自理。如家庭账户基金年度有节余,可结转下年,但不能顶替下一年的参合个人缴费资金。

  (二)统筹基金:由省财政每年为每位参合农民补贴的27元,区财政补贴的13元, 民政、财政等部门的医疗救助资金,基金账户利息收入等资金组成。统筹账户当年筹款用于解决当年医药费。住院患者当年发生的医药费必须当年报销,不结转下年。

第十三条 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办结各项手续的本年度6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参合农民只有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才能报销,住院农民只有按照逐级转诊要求在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药费才能报销。

第十四条 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证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五条 支付原则、周期、途径、标准。

  (一)支付原则。实行规定病种定额补偿,其他病种规定起付线,按比例补偿。

  (二)支付周期。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比例,按次计算支付。因患同种疾病转院,连续在两所及以上医院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累计计算支付。

  (三)支付途径。

  1、门诊患者在规定的支付时间内,由患者或家属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收据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发生费用由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代办员定期到市合管办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开具申请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将垫付资金拨入定点医疗机构银行账户。在村卫生所就诊发生门诊费用,可先由村级定点卫生所(室)垫付,然后村级卫生所(室)到乡(镇)或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其垫付,进入封闭运行。

  2、住院病人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在乡(镇)定点医院发生的医药费可随时到本乡(镇)定点医院办理报销手续;在区级定点医院发生的医药费可随时到区级医院办理报销手续;在市级定点医院发生的医药费可随时到市级医院办理报销手续。农民也可委托乡村医生帮助办理报销手续。

  (四)支付标准。

  1、个人门诊费用累计报销上限为家庭账户所存金额,家庭账户无余额后,家庭成员不再享受门诊医药费报销待遇。

  2、定点医院住院费按照10类57种疾病定额报销标准补偿。因患定额病种以外的疾病发生的住院费用,在区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住院以200元为起付线,超过的部分核销35%;在市级医院住院发生的费用以400元为起付线,超过的部分核销30%;市级以上医院(不含市级)发生的费用以800元为起付线,超过的部分核销25%。报销封顶线每人每年限病种不超过1000元。每人每年因患多种疾病多次住院最多可获得的报销补偿不超过6000元。如同时患两种及以上疾病住院时,按报销比例最高的病种予以报销。每个病种年度内只报销一次。

第十六条 支付范围:超过起付标准的住院费用,按照《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和现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执行,按比例核销,其余部分由个人负担;合管办核销费用前,要减去不予报销部分。

第十七条 参合患者患病如需转入市级以上医院(不含市级医院),必须经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诊断书和病历复印件,报市合管办批准。门诊治疗费用由家庭账户支付,统筹账户不承担门诊治疗费用。参合患者如参加商业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出具原始票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作为补偿依据。

第十八条 参合农民外出务工患病(或辖区外因急诊)住院,实行先治后报方式。其家属要在3天内同市辖区新农合医疗管理办公室取得联系,并按照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要求用药和治疗。出院后,由本人、家属或村医携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诊断书、收据、费用清单(需要加盖防伪印章)、出院证明和病历复印件到参合地定点区医院履行报销手续,费用由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然后进入封闭运行。参合住院农民出院后30天内必须办理完核销手续,否则市辖区新农合医疗管理机构不予办理审核及报销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报销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不享受统筹基金补助:

(一) 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等;

(二) 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正、配镜等;

(三) 婚前检查、保健、康复等;

(四) 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等;

(五) 除规定病种外治疗过程中发生的输血费;

(六) 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享受医疗救助的。

第二十条 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使用的,市合管办收回合作医疗证,并取消当事人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格。

第四章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型合作医疗定点机构选择范围:市级医疗保健机构和各区局职工医院、乡(镇)卫生院、各村卫生所。如村没有卫生所(室),可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就近一家林场卫生所或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局负责对申请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确定,辖区卫生局负责区级、乡(镇)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确定,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合作医疗定点医院要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信守合同,因病施治,控制医药费用,要让利于农民群众。持合作医疗证到定点医院就医时,市域内定点医院物理检查要优惠10%,彩超、CT检查要优惠15%。

  市辖区合管办对定点医院实行动态管理,规范各种诊疗和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到相应或下级定点医疗机构查询医疗过程和费用,有权取消违约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合管办每季度以张榜等方式公布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支付情况,主动接受参合农民的监督。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部门随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在实际运作3个月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将根据统筹账户实际支出情况对报销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如有结余,应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国家促进农村卫生改革政策与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农民健康,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确保全面奔小康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广泛宣传,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参合率。

第二十七条 商业保险、在校学生医疗保险、计划免疫保险等可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充,不影响农民群众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发生的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参合人员在享受相关保险赔付后,仍可持住院病历、医药费收据和费用清单原件、复印件(费用清单需要加盖防伪印章),同时持保险单位的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履行报销手续,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然后履行核销手续。外出务工和在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农民,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市卫生局协调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应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