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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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35号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35号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第70号令),经年检合格,以下35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获准在内地执业,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境外法律服务。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胡关李罗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OO,KWAN,LEE&LOBEIJINGOFFICE(HK)
  首席代表:李均雄(EddieLeeKwanHung)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2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西3办公楼509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1928
  传真:(010)85181595
  网址:www.wkll.com
  E-mail:wkllbj@wkllbj.com
  2.刘汉铨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HU&LAUSOLICITORS&NOTARIESBEIJINGOFFICE(HK)
  首席代表:刘汉铨(LauHonChuen)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3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灯市口大街33号国中商业大厦1220室
  邮编:100006
  电话:(010)65229937
  传真:(010)65229937
  3.陈韵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VIVIENCHAN&CO.BEIJINGOFFICE(HK)
  首席代表:陈韵云(VivienChan)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4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508室
  邮编:100006
  电话:(010)65227072、65227069
  传真:(010)65226967
  4.杜伟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K.TO&CO.BEIJINGOFFICE(HK)
  首席代表:杜伟强(ToWaiKeung)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5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09D2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669681、65683003
  传真:(010)65669681
  网址:www.wktoco.com
  E-mail:mail@wktoco.com
  5.高露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ILKINSON&GRISTBEIJINGOFFICE(HK)
  首席代表:冯倩愉(GraceFung)
  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8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10层5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1521、85181522、85181523、85181524
  传真:(010)85181520
  网址:www.wilgrist.com
  E-mail:beijing@wilgrist.com
  6.孖士打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JOHNSONSTOKES&MASTERBEIJINGOFFICE(HK)
  首席代表:董光显(RobertTerenceTungKwongShien)
  核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2-001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2918-2924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2202
  传真:(010)65052225
  网址:www.jsm-law.com
  E-mail:jsmbeijing@jsm-law.com
  7.的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EACONSBEIJINGOFFICE(HK)
  首席代表:张永财(CheungWingChoi,Franki)
  核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2-002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一办公楼8层11单元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2338
  传真:(010)85182339
  网址:www.deaconslaw.com
  E-mail:beijing@deaconslaw.com
  8.蒋尚义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NTHONYCHIANG&PARTNERSBEIJINGOF-FICE(HK)
  首席代表:蒋尚义(Chiang,SheungYeeAnthony)
  核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26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3203室
  邮编:100016
  电话:(010)84580335
  传真:(010)84580385
  网址:www.acp.com.hk
  E-mail:karenk@acp.com.hk
  9.廖绮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LIVASIRI&CO.BEIJINGOFFICE(HK)
  首席代表:范振成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1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24号东海中心1105A室
  电话:(010)65155922
  传真:(010)65155923
  二、上海代表处
  10.张叶司徒陈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VINCENTT.K.CHEUNG.YAP&CO.SHANGHAIOFFICE(HK)
  首席代表:李企伟(LeeKeeWaiFrank)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9号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806室
  邮编:200021
  电话:(021)63906886
  传真:(021)63850323
  E-mail:vtkcpso@uninet.com.cn
  11.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PHILIPK.H.WONG,KENNEDYY.H.WONG&CO.SHANGHAIOFFICE(HK)
  首席代表:黄英豪(KennedyY.H.Wo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0号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841号东方海外大厦904室
  邮编:200040
  电话:(021)62890222、62898248
  传真:(021)62898248
  E-mail:info@pwkwco.com.cn
  12.梁廷锵文达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PATRICKLEONG&MANSOLICITORSSHANGHAIOFFICE(HK)
  首席代表:梁廷锵(PatrickT.C.Leo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1号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汾阳路30号5楼B座
  邮编:200031
  电话:(021)64330283
  传真:(021)64330283
  13.林文杉杨洪均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ALANLAM,YAM&PE.SHANGHAIOFFICE(HK)
  首席代表:林文杉(LamManBun,Alan)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2号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669号东展商业大厦16楼C座
  邮编:200041
  电话:(021)62718257、62718258
  传真:(021)62718256
  E-mail:lampshanghai@shiuol.cn.net
  14.孖士打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JOHNSONSTOKES&MASTERSHANGHAIOF-FICE(HK)
  首席代表:何观乐(HoKunLok)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3号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501-2504室
  邮编:200120
  电话:(021)62880688
  传真:(021)62880131、62880132
  网址:www.jsm.com.hk
  E-mail:jsm@jsmshanghai.com
  15.陈韵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VIVIENVHAN&CO.SHANGHAIOFFICE(HK)
  首席代表:李乔安(GeorgeRibeiro)
  原批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3第2-003号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106B室
  电话:(021)63879222
  传真:(021)63879111
  16.郭叶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KWOK&YINSHANGHAIOFFICE(HK)
  首席代表:郭琳广(KwokLamKwong,Larry)
  原批准日期:2002年4月1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29号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111号8003室
  电话:(021)58398377
  17.王培芬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ANGELAWANG&COSHANGHAIOFFICE(HK)
  首席代表:王培芬(WangPoeyFoon,Angela)
  原批准日期:2003年5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3第1-0001号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038号梅龙镇广场37楼3708室
  电话:(021)62679773
  传真:(021)62723877
  18.范纪罗江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FAIRBAIRNCATLEYLOW&KONGSHANGHAI,OFFICE(HK)
  原批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33号
  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110邮编:200021
  电话:(021)63353376
  传真:(021)63353370
  网址:www.fclrlaw.com.hk
  19.易周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CHARLTONS,SHANGHAI,OFFICE(HK)
  原批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执业证许可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34号
  地址:上海市黄埔区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25楼
  邮编:200002
  电话:(021)63351908
  传真:(021)63351909
  网址:www.charltonslaw.com
  三、广州代表处
  20.香港何耀棣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GALLANTY.T.HO&CO.GUANGZHOUOFFICE(HK)
  首席代表:徐奇鹏(TsuiKeiPa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4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68号花园酒店花园大厦830室
  邮编:510064
  电话:(020)83338999-830
  传真:(020)83765692
  E-mail:gythogz@public.guangzhou.gd.cn
  21.香港吴少鹏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NG&SHUMSOLICITORSGUANGZHOUOFFICE(HK)
  首席代表:吴少鹏(NgSiuPa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5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1102室
  邮编:510080
  电话:(020)87678613
  传真:(020)87604340
  E-mail:ngshumgz@21cn.com
  22.香港冯元钺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DAVIDY.Y.FUNG&CO.GUANGZHOUOF-FICE(HK)
  首席代表:何继昌(HoKaiCheng)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7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中路339号广东国际大酒店A附楼15B
  邮编:510095
  电话:(020)83311000
  传真:(020)83311135
  E-mail:dyyfgz@21cn.com
  23.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DEACONS,GUANGZHOUOFFICE(HK)
  首席代表:徐耀生(ZeeYiuSangDavid)
  原批准日期:1992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8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71-375号广州世界贸易中心大厦南塔二十一楼2108室
  邮编:510095
  电话:(020)87785678
  传真:(020)87770488
  E-mail:guangzhou@deaconslaw.com
  24.香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STEPHENSONHARWOOD&LOGUANGZHOUOFFICE(HK)
  首席代表:何米高(MichaelHenryHoddinott)
  代表:赵利民(JeremyGiovanniSargent)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9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62-366号广州好世界广场2809室
  邮编:510060
  电话:(020)83880590
  传真:(020)83863119
  E-mail:gloria@gzoshl.com.hk
  25.香港简松年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TONYKAN&CO.SOLICITORS&NOTARIESGUANGZHOUOFFICE(HK)
  首席代表:许次钧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20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中路339号广东国际大厦A附楼15C
  邮编:510095
  电话:(020)83350833
  传真:(020)83311456
  E-mail:kantony@21cn.com
  26.香港劳洁仪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K.Y.LO&CO,SOLICITORS,GUANGZHOUOFFICE(HK)
  首席代表:李文邦(LiManPong)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21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71-375号广州世界贸易中心南塔704室
  邮编:510095
  电话:(020)87693246
  传真:(020)87757988
  E-mail:kylos704@163.com
  27.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STEVENSON,WONG&CO.GUANGZHOUOFFICE(HK)
  首席代表:劳恒晃(LoHangFong)
  批准日期:1993年6月19日
  执业许可证号:港1-030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233号中信广场1704室
  邮编:510613
  电话:(020)87521228
  传真:(020)87521268
  E-mail:general@sw-prc.com
  28.香港罗拔臣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ROBERTSONSGUANGZHOUOFFICE(HK)
  首席代表:李伟民(MauriceLee)
  代表:黄启豪(StephenWong)
  批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35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109号高盛大厦12E
  邮编:510620
  电话:(020)38795260
  传真:(020)38795468
  E-mail:kevin_wong@robertsonshk.com
  四、深圳代表处
  29.香港希仕廷律师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HASTING&CO.SHENZHENOFFICE(HK)
  首席代表:江润红(KongYuenHoong)
  原批准日期:1993年2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23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2105号中建大厦11楼
  邮编:518000
  电话:(0755)2175288
  传真:(0755)2175168
  30.香港简松年律师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TONYKAN&CO.SHENZHENOFFICE(HK)
  首席代表:简松年(TonyKan)
  批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执业许可证号:港2-005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3039号国际文化大厦17楼1713室
  邮编:518033
  电话:(0755)83292323
  传真:(0755)83292383
  E-mail:kantony@21cn.com
  五、天津代表处
  31.香港简家骢律师事务所天津代表处
  FREDKANTIANJINOFFICE(HK)
  首席代表:简家骢
  批准日期:1998年2月1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24号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009号
  邮编:300203
  电话:(022)23139761
  传真:(022)23139763
  网址(Email):www.fredkan.com
  六、福州代表处
  32.卓黄纪律师事务所福州代表处
  MICHAELCHEUK,WONG&KEEFUZHOUOF-FICE(HK)
  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25号
  首席代表:纪华士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71号国贸广场15层F单元
  邮编:350001
  电话:(0591)7612393
  传真:(0591)7612181
  E-mail:mcwk@163.net
  七、成都代表处
  33.香港胡百全律师事务所成都代表处
  P.C.WOO&CO.CHENGDUOFFICE(HK)
  原批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执业许可证号:港1_031
  首席代表:郑慕智
  地址:四川成都顺城大街308号冠城广场7楼K座
  邮编:610017
  电话:(028)86528737
  传真:(028)86528095
  网址(E-mail):http://www.pcwoo.com
  八、西安代表处
  34.香港薛冯邝岑律师事务所西安代表处
  SIT,FUNG,KWONG&SHUM,XI‘ANOF-FICE(HK)
  原批准日期:2002年4月19日
  执业许可证号:港1-032
  首席代表:陈维良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南大街30号中大国际大厦616室
  邮编:710002
  电话:(029)7203203
  传真:(029)7203033
  E-mail:sfks@sfks-xian.com
  九、宁波代表处
  35.香港梁锦涛关学林律师事务所宁波代表处
  FORD,KWAN&COMPANYSOLICITORS&NOTAR-
  IESNINGBOOFFICE(HK)
  原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2003第1-0002号
  首席代表:何绮莲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北路1号中信宁波国际大酒店818号
  邮编:315000
  电话:(0574)87376099
  传真:(0574)87727257
  网址:www.fordkwan.com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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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河口管理办法

水利部


黄河河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1号

  《黄河河口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0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恕诚

2004年11月30日




黄河河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河口管理,保障黄河防洪、防凌安全,促进黄河河口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黄河河口黄河入海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治理开发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黄河河口,是指以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宁海为顶点,北起徒骇河口,南至支脉沟河口之间的扇形地域以及划定的容沙区范围;黄河入海河道是指清水沟河道、刁口河故道以及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确定的其他以备复用的黄河故道。

  第三条 黄河河口的治理与开发,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除害与兴利相结合、开发服从治理、治理服务开发的原则,保持黄河入海河道畅通,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黄河河口黄河入海河道管理范围内治理开发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河口演变规律、河口治理措施、河口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以及水沙资源利用的研究,不断提高科学治河水平。

  第二章 河口规划

  第六条 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黄河流域综合规划编制,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是黄河河口治理、开发和保护的基本依据。

  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批准前,经批准的黄河入海流路规划是黄河河口治理、开发和保护的依据。
  第七条 修改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应当与黄河河口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在黄河河口进行城市、工业、交通、农业、渔业、牧业等建设,必须符合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不得对流路和泥沙入海形成障碍。

  第十条 黄河河口入海流路淤积延伸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统一管理。

  第三章 入海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

  第十一条 有堤防的黄河入海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其中,护堤地的宽度从堤脚算起,有淤临、淤背区的堤段从其坡脚算起,并应当依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北大堤、南大堤、防洪堤临河、背河各五十米;

  (二)东大堤、民坝临河七米、背河十米。

  堤防护堤地地面淤高后,其宽度应维持原地面高程所划定的边界不变;大堤加培加固后,护堤地相应外延。

  第十二条 无堤防的黄河入海河道,其管理范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 依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清水沟河道左岸自北大堤末端至清水沟北股河口(北纬37°57′02″,东经119°00′10″),右岸自防洪堤末端至宋春荣沟河口(北纬37°35′39″,东经118°57′14″)之间的容沙区;

  (二)刁口河河道左岸自民坝末端至挑河河口(北纬38°00′31″,东经118°33′02″),右岸自东大堤末端至神仙沟河口(北纬38°02′15″,东经118°56′49″)之间的容沙区。

  第十三条 其他以备复用的黄河故道,其管理范围为改道前划定的管理范围。

  第四章 入海河道的保护

  第十四条 在清水沟河道和刁口河故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隔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工程、生产设施;
  (二)在清水沟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凌)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五)损坏堤防上的设施、标志桩、水文和测量标志以及通信、铁路等附属设施;
  (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第十五条 在清水沟河道和刁口河故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黄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批准:

  (一)爆破、钻探;
  (二)在河道滩地安排货场存放物料;
  (三)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四)从事挖河、开渠、堵复河汊、筑堤围地、筑堤蓄水以及其他影响防洪、防凌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 在清水沟河道和刁口河故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黄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批准。

  在清水沟河道和刁口河故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危及河道工程安全。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在清水沟河道和刁口河故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河道整治以及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排污、海岸防护整治工程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清水沟河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工程设施,出现影响河道行水、输沙、泄洪、排凌的,原工程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黄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改建或者拆除,并承担费用。

  第十九条 清水沟河道和刁口河故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建设项目设计使用年限期满后,影响黄河防洪和占用河道、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部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恢复原状。确需超期使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等规定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二十条 刁口河故道以及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确定的其他以备复用的黄河故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得影响备用河道的使用。

  对已经修建的建设项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对影响备用河道使用的建设项目和阻水林木,黄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或者使用单位在备用河道启用前予以改建、拆除或者清除。

  第二十一条 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确定的其他以备复用的黄河故道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擅自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报经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批准。开发利用活动造成黄河故道损坏或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并承担费用。

  第五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二十二条 黄河入海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等有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 黄河入海河道的治理工程,应当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对现行的清水沟河道进行清淤疏浚,延长其使用年限。

  第六章 工程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黄河入海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引黄涵闸、大堤、险工及控导(护滩)等防洪工程以及入海河道治理工程,需要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须经黄河水利委员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工程,其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筹集。

  其他各类工程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维护,黄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有权对其防汛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刁口河故道以及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确定的其他以备复用的黄河故道管理范围内原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及防汛储备物料,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容沙区,是指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确定的、无堤防控制以下河道至浅海区需要沉沙的区域。

  前款所称浅海区,由山东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共同组织划定,并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2年 第6号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0月14日经第十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规范公路监督检查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公路监督检查时使用的专用车辆,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和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等。

第三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喷印、安装、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包括轿车、越野车和轻型客车三类。
第六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基本色为白色,沿车辆前保险杆水平环绕车身以下部分为橙黄色。车身两侧统一喷印″中国公路″文字标识,字体为黑体,文字颜色为黑色(式样见附件一)。

第七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顶前部。示警灯中间装备圆形红底白色公路路徽(式样见附件一)。排灯颜色左右两侧对称分布,每侧从里向外依次为黄色、红色、蓝色。其中,红色占排灯单侧长度的二分之一,蓝色、黄色各占排灯单侧长度的四分之一。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示警灯采用相同的呼话、音调、灯光、选择自动转换等技术功能的电子发声器。
第八条凡安装示警灯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并随车携带。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由交通部统一制式(式样见附件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转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第九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在执行以下公务时方可使用示警灯:
(一)查处逃缴交通规费和车辆通行费的车辆;
(二)查处损坏公路的车辆;
(三)依法采取公路行政强制措施;
(四)执行其他紧急任务。
第十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不得转借他人,也不得从事与公路监督检查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定期审验。


第十二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转让、报废或者改变用途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拆除示警灯,清除本办法规定的文字标识,并将《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交回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喷印、安装、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标志和示警灯的,违反本办法转让和转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收缴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示警灯、销毁相关标志和证件,并对车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车辆所属单位应对责任人予以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伪造、假冒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标志、示警灯和《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拆除示警灯、销毁相关标志和证件,并处1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配备标准与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说明:
1.使用证可采用硬质纸张统一印制,以便使用者携带方便。
2.使用证正面(存根部分除外)的所有文字均为黑体字,颜色为黑色,右上角部分的编号颜色为红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