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55:24   浏览:94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

中国政府 加纳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2年9月14日 生效日期1973年3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七二年九月十四日签订的两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就第一个协定年度(一九七二)中加贸易进行了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需要从加纳进口附表“甲”所列的商品,总值为一千万加纳塞地(C10,000,000)。

  第二条 加纳共和国根据需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乙”所列的商品,总值为一千万加纳塞地(C10,000,000)。

  第三条 本议定书的附表“甲”和附表“乙”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对未列入上述附表内的商品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第四条 两国买卖双方所交换的商品的质量和价格,应为双方所接受的,并且价格应按照国际市场价格确定。

  第五条 根据上述的贸易和支付协定第十六条的规定,透支额为二百五十万加纳塞地(C2,500,000)。
  本议定书自贸易和支付协定生效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二年九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和附表“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加 纳 共 和 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白 相 国         科乔·巴尼·阿格博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技术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技术指引》的通知

证监信息字[2007]10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各证券公司,各商业银行,各相关技术服务机构:

为落实《证券法》、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工作,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技术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商业银行

第三方存管技术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以下简称为“第三方存管”)技术系统建设、管理、运行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第三方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并以每个客户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商业银行负责资金存取,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为目的的资金存管模式。

本指引所指第三方存管系统,是指支撑第三方存管业务运行的网络与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各参与方,具体包括:参与第三方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以及提供数据交换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为“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指引中所提出的各项要求,是第三方存管系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系统因不符合本指引规定要求,导致出现重大技术事故的,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职责划分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 技术管理体系

第六条 各参与方应指定其总部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三方存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第三方存管系统的管理,对与第三方存管相关的业务需求分析、系统开发、运营管理、技术审计、安全保障等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第七条 各参与方应指定专门的技术联络员,具体负责与监管机构、技术协调小组、相关参与方之间的对口联络。

第八条 各参与方应积极参与探索建立证券业和银行业之间的第三方存管技术沟通协调机制。时机成熟时,成立由证券业和银行业共同组成的技术协调小组,负责对第三方存管系统的重大问题及安全情况进行沟通、协调和通报,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及制度。



第三章 系统建设

第九条 证券公司与相关商业银行之间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对接应遵循总对总的原则,联接线路既可以采用银证直联,也可以通过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联接。

第十条 各参与方第三方存管系统的建设总体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1、系统功能应满足第三方存管的业务规则和各参与方的内控要求;

2、系统日处理能力应达到最近一年内银证转账最大日处理量的5倍以上;

3、相关的应用系统应实现系统的热备份,支持自动切换;

4、应建立灾难备份系统,主用系统和灾难备份系统的设计恢复时间目标应少于60分钟,恢复点目标应少于10分钟,系统运行性能降低预期应少于50%,主用系统和灾难备份系统的通信线路应保持畅通。有条件时建议采用主用系统和灾难备份系统处理能力相同、轮换交替使用的双系统模式;

5、应配备与主用系统技术架构相同的独立测试系统。

第十一条 第三方存管系统的运行机房应符合《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B类以上(含B类)的要求。

第十二条 各参与方之间应至少建立两条不同运营商或不同类型的通信线路(如DDN、SDH、帧中继、卫星等)。各条通信线路之间互为备份,当主通信线路发生故障时,应能够及时切换到备用线路。

第十三条 主通信线路的带宽应考虑充分的冗余,本地局域网的网络时延应小于50ms。中介服务机构与其它参与方之间的通信线路,应根据承载的通信量保证足够的带宽。

第十四条 各参与方应建立完整、规范的第三方存管系统测试操作流程,包括系统备份、环境搭建、测试实施、系统恢复等内容。

第十五条 各参与方第三方存管系统应具备完善的自动和人工重发、超时冲正等机制,以减少转账差错率。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系统的单项压力测试处理性能应满足如下要求:转账类交易的处理能力应大于每百万客户50笔/秒,查询类交易的处理能力应大于每百万客户150笔/秒。单笔业务最长处理时间应小于30秒。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系统的单项压力测试处理性能应满足如下要求:转账类交易的处理能力应大于每百万客户50笔/秒,查询类交易的处理能力应大于每百万客户100笔/秒。单笔业务最长处理时间应小于30秒。

第十八条 各参与方应在其第三方存管系统内部实现有效隔离,以确保与不同业务对象之间的业务和数据不会发生相互影响。

第十九条 各参与方第三方存管系统应具备较强的稳定性,确保不会因对方第三方存管系统的阻塞或挂起而导致自身第三方存管系统失效,确保不会因对方第三方存管系统故障而导致与其它方之间的业务不能正常开展。



第四章 数据交换

第二十条 第三方存管系统所采用的数据交换协议应保证业务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并具有良好的健壮性和可扩展性。

第二十一条 除银证转账业务外,数据交换协议还需支持如下业务:客户指定(及预指定)存管银行、存管银行确认、撤销存管银行、客户资料变更、业务信息查询、结息通知、总部级对账、总分平衡校验反馈等。

第二十二条 数据交换机制应支持报文校验、动态密钥交换、数字签名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交换的数据中,客户资金密码、银行结算账户密码等重要信息应加密,不得以明文方式交换。

第二十四条 各参与方在进行日终清算文件交换时,应对日终清算文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校验。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对转账交易类业务,第三方存管系统应具备“不可否认性”。

第二十六条 各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应具备转账类交易和账户类交易(账户类交易指存管银行的指定、确认、撤销,资料变更等)的对账与调账机制,以确保数据的一致性。

第二十七条 数据交换协议建议采用《证券期货业与银行间业务数据交换消息体结构和设计规则》。

第五章 运营保障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存管系统全年实际可用性应达到99.9%,单次故障停机时间不超过60分钟。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参与方之间应建立直接的沟通协调机制,协作完成第三方存管系统的联调、上线等工作,共同确保第三方存管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条 各参与方应对第三方存管系统的软件升级、变更等操作建立规范的流程,确保变更的请求发起、开发测试、发布实施等工作规范开展。

第三十一条 各参与方需要进行第三方存管系统联调或升级时,应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知相关参与方。

第三十二条 各参与方对第三方存管系统提出重大的新业务或管理需求时,应当为相关参与方留有充足的技术准备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各参与方应对其网络设备及线路状态在生产时段作不间断的监控,发现问题时及时处理,并通知相关参与方。

第三十四条 各参与方在对相关网络及设备做重大变更时应提前告知相关参与方,以免对方运行监控人员采取不必要的操作。

第三十五条 各参与方出现日终处理异常和文件交换异常等事故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不能影响投资者下一交易日的非转账类业务。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日终对账数据送达证券公司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1:00。如需延迟,商业银行应提前至少一小时通知证券公司。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日终清算数据送达商业银行的时间要求为:非结息日的截止时间为次日凌晨2:00,结息日的截止时间为次日凌晨3:00。如需延迟,证券公司应提前至少一小时通知商业银行。

第三十八条 各参与方如果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通过第三方存管系统自动传送日终清算数据到相关参与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以其它方式将数据及时送达对方。

第三十九条 各参与方第三方存管系统的前置机、加密设备、网络设备等硬件设备应有冗余备份,当出现故障时,应能在30分钟内完成备用设备的切换。

第四十条 各相关参与方之间应相互提供与第三方存管系统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广域网接入设备及端口类型、相关网络拓扑结构及必要参数、主机类型与配置、相关系统参数、技术接口协议、系统运行性能测试报告、主要应急预案及相关联系人等。



第六章 应急恢复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参与方应制定完整的应急预案及应急协调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联合演练。

第四十二条 各参与方应建立并完善内部责任机制和协调机制,坚持信息安全事故问责制度,做好自动留痕和书面留痕工作,以便于责任事故的认定。

第四十三条 各参与方应妥善处置第三方存管发生的重大技术事故,任何一方出现预警信息或者发生重大技术事故时,应在30分钟内向相关参与方紧急通报,以便共同配合解决问题,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参与方提供有效的事故说明及处理文档,各参与方应共同做好技术事故发生后的投资者解释与安抚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参与方在第三方存管系统发生技术事故时应相应按照证券业、银行业的信息安全信息通报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及时上报。对重大技术事故,还应同时报送对业务造成的影响、投诉纠纷情况等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荆门市企业信用规则》和《荆门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政发[2002]3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企业信用规则》和《荆门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荆门市企业信用规则》和《荆门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荆门市企业信用规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在全市企业中形成诚实守信的风尚,营造良好的企业信用环境,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信用环境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工商企业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企业信用建设与经济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持企业信用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培育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道德规范体系;坚持企业信用建设与企业创新、增强竞争力相结合,参与国际竞争,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坚持企业信用建设与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相结合,建立失信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的稳步、健康发展。
  第三条 企业应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做到有贷有还,按期还本付息,坚决杜绝抽逃资金、贷款到期不还、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合同法》规定,切实履行合同条款,防止合同履行中的断章取义或拒不履行合同条款的行为。
  第五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法规定,增强纳税意识,按期申报纳税,认真履行纳税义务,足额缴纳应缴税款,杜绝偷税、欠税及其它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工业企业应坚持质量第一、 用户至上的方针,积极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强化质量检验和计量标准化工作,坚决控制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商业企业要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残损变质、质次价高商品,生产销售活动中严禁短斤少两,维护商业信用,保护消费者利益。
  第七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法》,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价格台帐,商品实行明码实价,坚决杜绝随意作价、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价格暴力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八条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对用户的服务承诺,确保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到位。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登记注册管理规定,遵守市场准入规则。
  第九条 企业用工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按规定支付劳动者报酬,缴纳劳动者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金、医疗保险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欠或扣发劳动者报酬,缓缴或拒缴社会保障资金。
  第十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统计法》,确保企业财务、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一)真实性:根据企业经营实绩,真实地向社会公开企业经营成果,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杜绝财务、统计报表中的违法行为。
  (二)准确性:企业的财务、统计报表要准确地反映生产经营情况,不得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为上级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三)及时性:财务、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按照报表制度规定,及时上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报或迟报。
  第十一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必须按照公平、公开、平等竞争的要求,严守商业道德,不得损人利已,恶意攻击竞争对手,或以不道德行为破坏竞争环境。
  第十二条 企业的信用等级考评每年一次,由市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按照《荆门市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办法》,结合各企业的信用履行情况,负责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由市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在宣传媒体上进行登报公布。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的考评结果,对信用等级优的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进行奖励。企业可享受贷款、评优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税收上按其纳税信用分类管理、区别对待。企业法人代表除给予精神鼓励外,另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应督促信用差的企业限期整改,督促其自觉履约守信。对恶意逃废债务,失约失信的,在媒体上曝光;对失信情节特别严重的企业,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信用差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代表,给予黄牌警告。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的建设由市经贸委具体负责,并接受市信用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指导,研究制定企业信用建设的相关政策,抓好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相互沟通,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的问题,推进企业信用建设。
  第十七条 本规则中的企业是指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和改制的民营企业。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荆门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荆门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五届十次全会精神,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信用环境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培育良好的企业信用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一、评定原则
  (一)公开原则: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将企业信用等级评估的内容、指标、量化标准、评审程序、评审结果等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公众网向社会进行公开。
  (二)公平原则:参加评审的企业,包括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改制后的民营企业,实行统一标准,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三)公正原则:企业信用等级评估,依据评估内容、指标进行分类考评,不因企业某一项指标不达标,就取消企业的参评资格,按综合评价得分,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
  二、评定内容标准
  (一)金融信用:企业银行贷款,要按贷款协议认真履行义务,按期还本付息;不得隐匿、抽逃、转移资产,终止与债权银行信用往来,故意躲避收贷收息;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实施出售;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的,要切实履行担保义务;企业在进行改制时,不得逃废、悬空银行债务,已发生的不合规企业改制行为得到纠正。
  (二)合同信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合同法》规定,切实履行合同条款,合同执行中,不得断章取义或拒绝履行合同条款;不得以签定合同为名,进行敲诈或以他人不知情资产为诱饵行骗,借他人合法证件干违法勾当;经营活动中的应付款,要按购销合同规定,及时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付,故意拖欠他人账款。
  (三)纳税信用:按国家税法规定,如实申报收支情况,建立复式账薄、收支凭证粘贴薄和商品(产品)进销存登记薄,不得擅自销毁账薄和另设账薄,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不得借故偷税、骗税、抗税、逃税,无故欠税和隐匿企业真实经营情况;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
  (四)质量信用:工业企业要认真贯彻《产品质量法》,坚持质量第一、 用户至上的方针,积极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强化质量检验和计量标准化工作,要树立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坚决控制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商贸企业要杜绝销售假冒伪劣、残损变质的商品,不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维护企业信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自觉接受工商、质监、卫生防疫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价格信用:按照《价格法》要求,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生产成本的价格台帐,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统一指导价,不得随意作价,串联哄抬物价,利用虚假信息和引诱手段进行价格欺诈,杜绝垄断压价的不法行为,接受物价部门的价格指导,使用正规的商品价码标签和出具商品售后有效凭据。
  (六)服务信用:经营活动中,要主动热情、耐心周到、举止端庄、文明服务,健全和完善企业售后服务体系,坚持做到信用承诺和服务及时到位,不准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借故拖延和拒绝提供服务;要接受消费者投诉中心和消费者协会的监督,配合做好服务协调工作。
  (七)劳动保障信用: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定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规定支付劳动者报酬,缴纳劳动者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金、医疗保险金,不得无视道德法律,不履行劳动合同,以各种理由或借口,拖欠或扣发劳动者报酬,缓缴或拒缴社会保障资金;不得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限制人身自由,不得驱赶、辱骂、殴打劳动者。
  (八)财务统计信用: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根据企业经营实绩,真实地向社会公开企业经营成果,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杜绝财务报表中的“水份”和“参杂使假”行为。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定,准确反映生产经营情况,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拒报、迟报统计报表。
  (九)道德信用: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要求,严守商业道德。 不得欺行霸市 ,强买强卖,损人利已;不得恶意攻击竞争对手,或以不文明的手段参与竞争,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秩序;不得以虚假广告进行欺骗消费者的促销活动。要遵章守纪、文明经营、诚实守信、团结互助,创造优美、和谐、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评价指标和等级划分标准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由9个指标构成,总分为100分。其中:金融信用(25分) 、纳税信用(15分)、合同信用(8分)、质量信用(10分) 、价格信用(8分)、服务信用(10分)、劳动保障信用(8分)、财务统计信用(8分)、道德信用(8分)。
  等级划分标准:根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综合得分情况,企业信用等级划为A、B、C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A级,70-89分为B级,69分以下为C级。
  四、考评方法及步骤
  (一)填报:由企业对照本评定内容、标准和有关规定,填写《企业信用情况统计表》(见附表),并附企业相关事实材料,报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初评: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市经贸委、市人民银行、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统计局根据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内容、标准,在听汇报、看资料、调查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自评情况,对参评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实事求是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评审:市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初评意见,进行汇总,并对评委会成员单位上报的企业信用等级测评意见和结果,组织现场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报市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认定结果,即为企业信用等级。
  (四)评审工作要求: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由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结束后,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附件:荆门市企业信用情况统计表附件
     荆门市企业信用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