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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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二○○一年五月十日)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逐渐进入汛期,部分地区进入地质灾害易发期,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为切实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将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负责人,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加强监测,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预警工作,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要严密监测并及时预报,建立预警系统,落实防范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的网络,切实执行地质灾害年度预案编制、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要及时组织专业队伍对重点地区进行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对所有灾害危险点逐点制定并落实包括监测、报警、人员疏散路线、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防灾预案,防患于未然。已开展过地质灾害调查的县(市),要认真落实群测群防的措施。
三、排查隐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近期内对地质构造复杂的城镇建筑物的地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排除隐患。对发现的危险点和群众提供的险情线索,要迅速作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危险地区居民的转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危险大的高陡边坡,由责任主体排查和采取防治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通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掌握地质灾害的发育、分布规律、圈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并结合地质灾害易发区社会经济及人口分布状况,制定、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区引发地质灾害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长江流域尤其是中上游地区要针对年降雨量大、山高谷深坡陡、地形复杂的特点,加强对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治;要高度重视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三峡办、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排除隐患,所需资金从三峡工程建设投资中安排;北方地区特别是西北黄土地区要警惕黄土湿陷造成的房屋开裂,做好黄土塬边缘滑坡、沟口泥石流灾害的防治;沿海地区特别是浙江、福建等山地、丘陵区,要警惕台风造成的暴雨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矿山企业要特别注意尾矿和废渣堆放点的安全,防止暴雨引发矿渣泥石流造成的危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目前尚不够完备的,要限期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补充。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城市,要结合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工作,对城市规划的有关内容进行一次检查。对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监督,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执法力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适时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地区进行跟踪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在有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危险的斜坡上进行修路、建房、开矿、取土等工程活动,必须事先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勘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情况的发生;在平原地区从事上述活动的,也应事先了解是否存在岩溶塌陷、土洞等隐患,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已经修建的工程,要坚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因违反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的责任。
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进一步研究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和规章,从根本上解决或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
五、安排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防治地质灾害的积极性,鼓励社会捐助,积极争取国际资助,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
六、加强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扎实细致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当前要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山城和农村,使地质灾害严重的县(市)的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都掌握这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增强防灾意识,提高抗灾能力。


200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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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7]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

新乡市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深化效能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及《新乡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所有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效率监督评价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限、效果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程度的评估认定。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开展工作效率监督评价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简便易行、促进工作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实行政府评价与机关自评、平时评价与定期考核相结合,与年终工作总结、目标管理考核等工作统筹安排。
  第六条 监督评价内容
  (一)完成任务效率
  在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和规定的时限内,受理与超时办理行政管理事项的数量及比率。包括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时限要求的行政管理事项;办理领导机关交办或配合机关有明确要求时限的事项。
  (二)工作管理效率
  各项法规、政策、制度规定在机关各岗位落实到位程度。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情况;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
  重点监督评价下列制度的落实情况:
  1.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无缺位工作制、首问负责制等机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2.政务公开、一个窗口对外办公制、联审会办制、一审一核制、应进中心项目必进制、服务代理制、赴企业检查审批备案制等行政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
  3.其他工作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监督评价的实施
  监督评价工作实行机关自评与政府评价相结合。
  (一)机关自评
  对机关工作人员、科室(机构)工作效率评价由本机关负责,具体事宜由机关负责人事工作的部门承办。每月初,根据机关或科室(机构)的工作记录,确认每个工作人员上月受理和超时办理事项的数量,作为考核勤、绩的内容。对科室(机构)工作效率评价,由各科室(机构)专人填写工作记录,将上月受理和超时办理事项的数量,每月末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本机关汇总编制《工作效率情况统计表》,由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即为机关及科室(机构)工作效率自评结果。自评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政府评价
  由各级政府办公室牵头,各级人事、行政服务中心、编制、法制、监察等部门参与,组成监督评价组,对本级各行政机关工作效率进行评价。
  1.对完成任务效率评价。以机关自评结果为基础,按信息收集、检查审核、评估认定程序进行。被评机关应按要求提供行政权力运行记录、时限要求标准及相关资料。每季度汇总一次机关受理件数和超时办理件数。结果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2.对工作管理效率评价。调查评估采取明查暗访、专项检查、征求群众意见等方式,以评价选定应落实制度的条件为指标,并制定评价标准,与被评价机关实际执行情况对比,按符合指标数量比率,经集体合议,确定未落实、基本未落实、基本落实、全部落实四个档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某个机关或科室(机构)进行专项评价。
  对机关工作管理效率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评价标准及结果运用
  (一)评价标准
  完成任务效率指数以政府办公室核准的《工作效率情况统计表》为准,以实际超时限办件数占总办件数的比例,在全市行政机关排序。名次位居前15%的,计为100分;居16%-50%的,计为80分;居51%-85%的,计为60分;居后15%的,计为0分。
  工作管理效率以监督检查组确定的档次为准,全部落实,计为100分;基本落实,计为80分;基本未落实,计为40分;未落实,计为0分。
  机关完成任务效率指标与工作管理效率指标各占50%,综合确定在全市行政机关工作效率名次。排名后5%的为效率低下单位,列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成绩。
  (二)结果运用
  工作效率作为在机关创先评优及公务员年度考核和干部考察任用的依据。
  第九条 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建立行政权力运行记录
  行政权力运行记录应明确行政管理事项承办时限、各环节责任人、办理起止时间及办理结果情况、审核人签署的意见。相关资料要求统计准确,格式规范,记录完整,装订成卷。
  (二)建立交办事项工作登记
  交办机关应登记交办事项,并对承办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记录。有定期上报工作进度要求的,交办机关应建立专门的登记。对各级政府交办的事项逾期未办结的,承办机关应将有关情况报各级政府督查室备案,作为完成任务效率评价的材料。
  上级交办任务以领导签批的时间为准,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记录时间为准,其他方式交办事项以书面记载时间内容为准。
  (三)责任追究
  对违反制度规定,推诿拖延、敷衍塞责等导致政令不畅或超过时限的行政过错行为,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或监察机关对机关予以效能责任追究,由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派驻监察机构)对个人予以效能责任追究。
  1.超过承诺时限和配合机关要求时限的,为一般行政过错。经批评告诫立即办结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2.超过法定时限为严重行政过错。经批评告诫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可酌情从轻予以责任追究。
  3.超过法定时限一倍或者因超时限办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以及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为特别严重行政过错,从重给予责任追究。
  经上级机关批准延期的,不作为承办机关超时限办理;由于配合机关的原因造成超时限办理的,除主动沟通并向上级机关报告的外,与配合机关共同承担责任。
  (四)实行超时限办理事项督办销案制度
  发生超时限办理事项,主办机关应及时呈报分管领导,并列入本机关督办件登记。超过法定时限的,由机关主要领导负责督查。事项办结经审核后销案。
  第十条 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职责和权限对各行政机关工作效率实施监督检查,可单独或组织其他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或工作效率状况评价,评价结果及建议应向本级政府报告,并通报人事部门和被检查机关。
  派驻监察机构负责对所在机关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监察,并承担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效能监察事项。
  第十一条 实行工作效率信息资源共享。各级政府办公室及人事、监察等部门应加强与行政效率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参与工作效率监督单位日常监督记录每季度向本级政府办公室通报一次,并抄送人事和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程序  

附件
  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程序
  一、信息收集(政府办公室定期承办)
  (一)各机关自评结果。
  (二)相关部门交办事项统计。
  (三)社会信息:包括新闻单位反映工作效率状况信息,群众投诉信息。
  二、检查审核(组成监督评价小组)
  (一)暗访或召开被评价机关工作人员或服务对象座谈会:
  (二)审查记录资料:办事记录,相关资料,各种审批表、案卷等。检查或抽查相关工作制度规定落实到岗位情况。
  三、评估汇总
  评议讨论形成报告,上报各级政府办公室,通报相关单位,向被评价机关反馈,汇总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5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5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