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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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保税区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税区内的企业(中、外生产企业、外贸企业、仓储企业等下同),以及行政管理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支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保税区内有外汇收支业务活动的企业,应持主管部门批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副本,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登记备案,并接受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的监督和检查。
保税区内有外汇收支业务活动的企业,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报送外汇业务报表。
第四条: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出入保税区,应以外币计价结算。
非保税货物出入保税区,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五条:保税区内企业之间保税货物的买卖和保税货物的存储、保管、运输等费用,以外币计价并通过银行结算。
保税区内除上款规定之外的货币支付,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六条:保税区内的企业应将其商品出口、对外提供劳务、服务等所得的外汇收入及时调回境内,并存入其境内银行的外汇帐户。其正常业务所需的外汇,可从该帐户支出。
第七条:区内中资企业经营业务的外汇收入,允许保留现汇,周转使用。每年年终净外汇收入分别按国家关于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结汇,上缴国家和留成。
第八条:保税区内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批准。
第九条:保税区和非保税区的金融机构可以向保税区发放外汇贷款,受理保税区企业的外汇担保。
第十条:非保税区的企业可以用外币或人民币向保税区进行投资。因正常经济活动需要可将外汇资金、人民币资金汇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汇回非保税区。
外国投资者向保税区投资,以及在保税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保税区内的企业向境外投资,按国家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保税区内的企业向境外或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筹借外汇资金,按照国家对外债的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保税区的企业进入保税区内、外的外汇调剂中心从事外汇买卖,按外汇调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人民币、外汇票证、贵金属及其制品可以在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出入。
人民币、外汇票证、贵金属及其制品经保税区出入国境,按国家对人民币、外汇票证、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入国境的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严禁利用国家给予保税区的特殊条件进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活动。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对有关违法活动按照《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并负责解释,有关地区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实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9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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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的意见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的意见


公安派出所、看守所、车管所和刑警队、巡警队、交警队及与其相当的队、所、站等单位是公安机关维护稳定、打击犯罪、管理治安、服务群众的基本单位,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加强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是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和正规化建设水平的关键。根据《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制定本意见。一、工作原则和基本要求
  1、工作原则。所队正规化建设必须遵循的工作原则是,依法从严治警、坚持从优待警;夯实基层基础、加强全面建设;提高战斗力、增强凝聚力;发扬优良传统、勇于开拓创新。

  2、基本要求。所队正规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保障有力。

  (1)政治坚定。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忠诚为警魂,做到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党支部领导核心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执法为民思想深入警心。

  (2)业务精通。实战观念牢固,训练工作落实,能随时执行警务或其他急难险重任务。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会擒敌自卫、会执法执勤、会管理服务、会做群众工作。所队领导胜任本级职责,民警胜任本职岗位。

  (3)作风优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听从指挥,令行禁止,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廉洁奉公。严守警察纪律,维护警察形象。防止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

  (4)执法公正。执法主体合格,执法程序严密,执法行为规范,执法质量优良。有警必接、有警必处、有案必办,不乱办案、不办错案,不滥用武器警械、不滥用强制措施,严禁刑讯逼供、严禁滥施罚没、严禁体罚虐待。

  (5)保障有力。经费有稳定保障,办公有固定场所,装备有明确标准,生活有基本条件。经费管理制度落实,装备维护、更新及时,保证工作需要。环境卫生好。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民警体魄强健、心理健康。思想政治工作有力,队伍士气高。二、健全理顺组织机构

  3、规范机构编制。根据本地社会治安状况和工作需要设置所队。确定所队职能、规格、内设机构和编制限额,明确各职位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按照“精简机关、充实基层、强化实战”的要求,建立警力下沉的工作机制。所队实有警力原则上要占县级公安机关总警力的85%%以上。

  4、加强党的建设。所队党支部是党在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是各所队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所队党组织生活制度必须健全落实,党员先进性得到充分发挥。所队党支部由所在公安机关或警种党委直接领导。

  5、强化班子建设。所队领导干部由本级公安机关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由党委组织部门审批的,由公安机关提名呈报。所队设置政治教导员,与所队长同为本单位负责人,在党支部领导下,所队长侧重负责业务工作,政治教导员侧重负责政治工作。担任所队长和政治教导员必须是中共党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并经省级或地级公安机关任职培训合格。三、突出抓好执法执勤

  6、规范执法主体。所队执法主体必须是取得执法资格的在职民警。严禁协勤辅助人员穿着制式警服、配戴警用标志或相仿服装标志,严禁其从事执法活动。

  7、严密工作规范。建立健全执法执勤工作规范,明确执法责任,杜绝执法随意性。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执法执勤的工作流程,形成科学严密的程序规定。落实接待群众办事、报警、求助、咨询首接责任制度,统一规范工作用语。省、地、县级公安机关和所队建立督促检查制度,确保民警严格按程序办事。

  8、强化执法管理。落实所队民警执法档案制度。建立案件主办警官制度,谁办案、谁负责。健全案件审核审批制度,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审核人提出正确意见未被采纳的,审核人不承担审核责任。

  9、严格执法考评。完善考评标准,把执法质量作为衡量工作、考核班子、检验队伍的重要指标,法制部门每季度进行执法状况评析、通报。对执法质量优秀的所队,要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达标的所队,要及时调整领导班子;对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等重大执法过错,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连续两年考评不达标的,所队主要领导要引咎辞职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对其予以免职。四、抓好思想政治工作

  10、加强政治教育。所队要制定思想政治教育年度计划,经常组织开展集中教育,重点进行忠诚教育、执法为民教育、反腐倡廉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

  11、做好思想工作。所队要建立定期分析民警思想状况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建立所队领导与民警定期谈心制度,及时沟通思想,了解民警疾苦,帮助解决困难。

  12、活跃文化生活。所在公安机关或警种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所队搞好文化建设。所队要立足实际,建设好荣誉室、健身房、小阅览室等场所,及时充实更新书报杂志和文体器材。经常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活跃警营文化生活。五、强化训练工作

  13、突出岗位练兵。根据履行岗位职责的需要,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所队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和公安业务学习,常用的法律法规条文要能记会背。开展案例讲评,开展争当业务尖子、技术能手活动,提高工作本领和水平。每季度组织一次武器警械使用训练。所队领导要成为岗位练兵的示范者,做到会讲、会做、会教。

  14、搞好集中训练。所队长、政治教导员的任职培训由省级或地级公安机关负责,培训内容以法律法规、勤务指挥、警察战术和领导管理为主。所队民警的初任培训由地级公安机关负责,培训内容以公安业务、基本技能和做群众工作为主。所队所在公安机关和各警种、部门每年要统筹组织一次不少于15天的集中训练。

  15、完善训练机制。建立训练保障机制,所队训练经费列入所在公安机关或警种公用经费预算。完善训练约束机制,省级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制定民警训练考核标准,地级公安机关根据考核标准制订考核方案并进行抽查,县级公安机关对基层所队民警的训练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建立体能达标测试申报制度,由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组织实施。健全训练激励机制,将训练成绩纳入民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要与所队评先创优和民警立功受奖、晋职晋衔挂钩。六、加强内务管理

  16、强化养成教育。所队要组织民警认真学习《内务条令》等规章制度。从条例条令意识、纪律作风、警容举止等方面入手,加强养成教育,达到“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要求。

  17、规范内务秩序。所队办公场所的办公用具、图文像表、衣物鞋帽等各种物品放置及民警宿舍内生活用具摆放整齐有序、美观大方、简洁实用。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建立正规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窗口单位设置群众接待室,提供办事指南,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18、管好武器警械。落实武器警械管理使用制度,健全保管设施,保证安全又方便实战需要。对所属武器警械,所队领导、民警要熟悉性能、会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所队领导要掌握数量、质量情况,熟悉日常管理要求。

  19、做好安全防范。加强对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交通工具及计算机等涉密载体的管理,严防各类违纪问题和责任事故发生。严格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所队内部安全。七、完善内外监督

  20、深化警务公开。所队的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窗口单位设置“警务公开栏”,印制《警务公开手册》。“警务公开栏”和《警务公开手册》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规范。

  21、完善外部监督。所队要聘请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作为特约监督员,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征求意见。要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走访等多种形式,开展警务评议,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22、严格内部监督。推行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倒查制度,县级公安机关要按照不低于案件总数10%%的比例,每季度进行一次倒查;地级公安机关每半年、省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倒查。所队每半年召开一次民警大会,由所队长报告工作,接受民警评议和监督。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月向民警公开所队财务状况,数额较大的财务支出应事先征求民警意见。强化警务督察,对所队贯彻执行警令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执行“五条禁令”,对违反者坚决予以查处。八、抓好警务保障

  23、加强经费管理。基层所队的公用经费按照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不得拖欠。规范所队经费管理,严格经费开支和报销手续。加强财务审计,防止不合理开支和浪费。

  24、配备必要装备。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组织研制适应实战需要的非致命性警械,及时装备基层所队;制定民警防护装备规定,保证出警、出勤民警装备防弹头盔、防刺背心、防弹背心。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武器警械。保证基层所队有汽车、有电话、有电脑。

  25、搞好基础建设。所队办公用房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所在公安机关或警种负责实施,确保民警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所队要按照公安部规定统一外观标识和建筑外观形象、统一警用车辆(船艇)外观制式。搞好环境绿化美化。

  26、加强信息建设。所队要牢固树立信息主导警务的理念。以情报信息平台为载体,建设所队综合信息系统。把收集、积累、分析情报信息作为基础工作的基本内容,提高利用情报信息打击、防范、控制违法犯罪的能力。

  27、落实福利待遇。所队民警的津贴、补贴要高于机关科室同级别人员。落实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保障民警享受休假;民警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给予补休或超时补贴。改善所队工作、生活条件,保障民警工作期间有热水喝、有热饭吃,冬季能取暖,夏季有电风扇或空调。

  28、保障身心健康。经常进行卫生健康常识教育,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酗酒、少抽烟、多锻炼。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地级以上公安机关要建立心理健康服务中心,为所队民警提供心理健康咨询、训练服务。所队领导要掌握心理健康知识,会做民警心理疏导工作。建立所队民警健康档案,每年组织一次全员体检。

  29、维护合法权益。公安机关成立民警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建立健全保护民警合法权益工作制度,做到民警维权工作有人抓、受了委屈有人管、受到伤害有救助。切实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责和民警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九、所队的考核考评和表彰奖励

  30、严格绩效考核。各级公安机关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民警绩效考核标准,依据岗位职责实施考核。所队要定期开展对民警的平时考核。考核结果要作为民警调整职务、衔级、岗位和奖励、培训、辞退的重要依据。

  31、实施等级评定。公安部完善所队等级评定标准,省级及其以下公安机关结合年度考核组织实施。对考评不合格的所队,予以通报并挂牌整改。

  32、推行综合考评。把执法质量考评和所队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行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单位评先评优、晋职晋级、考核班子、检验队伍的主要依据。十、各级公安机关抓所队正规化建设的责任和要求

  33、加强统一领导。要把所队正规化建设工作置于党委统一领导之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政工统筹规划、部门具体指导的工作格局,并把所队正规化建设的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绩效的重要标志。要统一规划部署、统一协调工作、统一工作秩序、统一解决问题,涉及抓所队正规化建设的重要会议、文电和检查、考评、表彰等,须经本级党委审批。

  34、认真履行职责。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要及时研究解决所队正规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条例条令,培养、总结、推广重大典型,搞好宏观指导。地级公安机关要制定年度计划和具体措施,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搞好检查指导。县级公安机关和直接管理基层所队的警种,要经常深入所队检查督促、现场办公、上门服务。

  35、实施科学指导。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条例条令指导基层,确保所队正规化建设稳步发展。对问题较多的所队进行重点帮助,实施分类指导。坚持层级领导、按级负责,充分尊重所队的工作安排权、人员使用权和财物支配权,依靠民警建设基层所队。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所队正规化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重视从政策制度上解决矛盾和问题。

  36、建立导向机制。要建立重视所队、关心所队、支持所队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导向,引导民警走向所队、安心所队,立志在所队建功立业。选拔配备县级公安机关班子成员和各警种支队主要负责人,必须具有在基层所队任职的经历。

  37、改进领导作风。端正指导思想,全心全意为基层服务,带着深厚感情抓好所队正规化建设。指导工作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不得随意借调所队民警和调用财物装备,不得随意向所队索要文字材料,不得增加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规定、批准以外的统计报表,不得向所队下达抓人、罚款和收费指标,切实减轻所队负担。

公安部

二OO六年一月十二日

  


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10月13日    财建〔2004〕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为了规范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

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为了规范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清洁生产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重点行业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本办法所称重点行业,是指石化、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建材等污染相对严重的行业。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清洁生产资金的使用应当科学、公正、透明,有利于鼓励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有利于达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类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四条清洁生产资金采取拨款补助的管理方式。补助范围是:
  1.通过采取改进产品设计、采用无毒无害的原材料、使用清洁的或者再生的能源、运用先进的物耗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清洁生产项目;
  2.通过采取改进生产流程、调整生产布局、改善管理、加强监测等措施,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物产生的清洁生产项目;
  3.对物料、水和能量等资源进行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的清洁生产项目;
  4.采用成熟的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具有推广示范效应的清洁生产项目;
  5.其他具有推广示范效应的清洁生产项目。
  第五条申请清洁生产资金补助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熟悉所属行业的清洁生产技术和标准;
  3.具备实施清洁生产的能力,包括:实施清洁生产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技术力量和项目资金来源等;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信用状况良好;
  5.其他需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清洁生产资金的申报与审批下达程序:
  1.财政部印发年度资金申报通知。
  2.省级财政部门按项目组织申报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申报材料包括正式申请文件和项目的实施方案。
  3.财政部在对地方申报补助资金项目进行评审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的规定,编制下达清洁生产资金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七条接受清洁生产资金补助的中小企业应承担披露清洁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方案的义务。披露时,企业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除外。
  第八条地方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清洁生产资金及项目的管理并跟踪问效;财政部不定期组织有关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清洁生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截留、挤占、挪用及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资助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将已经拨付的清洁生产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部;三年内不得申报清洁生产资金。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