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网工作站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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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网工作站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委办〔2001〕83号


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舟山市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网工作站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网工作站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12月4日


舟山市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网工作站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舟山市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网高效、畅通、安全地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舟山市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网是以市府大院为核心结点,涵盖市级党政机关和各县(区)党委、政府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第三条 舟山市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网由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筹建和领导,舟山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负责具体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舟山市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网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该网络设在市级党政机关和各县(区)党委、政府,以及其他联网单位的网络终端。
第五条 工作站属重要部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二章 计算机信息网的工作范围

第六条 传送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各类文件、会议通知等。
第七条 传送市委、市政府转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的文件。
第八条 传送党务、政务信息及督查抄告单、督办通知单等。
第九条 市级党政机关和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报送请示、报告、信息以及其它各类文稿等。
第十条 联网单位之间电子公文和信息的相互传递。
第十一条 提供各类共享信息。

第三章 工作站的职责

第十二条 负责接收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其它工作站发来的数据,如文件、会议通知、政务信息等。
第十三条 负责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其它工作站传送数据。
第十四条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的要求,组织、提供、传输和管理用于公共信息系统所需的各类数据,促进舟山市党政机关办公业务信息资源专网建设,提高各部门信息资源的共享度。
第十五条 完成本地区、本部门领导同志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作站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工作站由所在部门(单位)和县(区)党委、政府负责领导和管理,业务、技术工作接受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协调和指导。
第十七条 各建站单位应选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具有一定计算机专业基础知识和行政管理能力的人员负责工作站的工作。工作站工作人员名单应报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工作站工作人员必须经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培训考核,取得其统一制发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工作站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运行管理制度,遵循统一的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 接收和发送数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限要求办理。
凡由工作站接收的电子公文应加盖收文章,并可视同正式文件先行处理。先行处理的电子公文应与随后收到的纸介质文件一并存档。纸介质文件与电子公文内容有出入的,发文单位必须加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值班制度,每天上网不得少于两次(上午8:30,下午3:00),以确保工作站的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的及时、准确、畅通。
第二十二条 工作站因故不能正常工作,应立即报告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并在其指导下尽快排除故障。
第二十三条 工作站接收的市委、市政府和其它上级机关文件、信息,应按有关文件管理的规定处理,不得任意扩大阅读范围,或向非权限用户单位传送;对公共信息系统中数据的转存,必须经过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同意,并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统一配发的各种应用软件,不得擅自转让给其他单位。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工作站的设备上玩计算机游戏,严禁播放和传送内容不健康和有政治问题的软件和多媒体信息,一经发现,从严处置。
第二十六条 非工作站操作人员需使用工作站有关设备的,须经得工作站管理人员同意。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不遵守本规定,影响工作站正常工作的,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可以建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责成该工作站所在单位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可以暂停该工作站的上网工作,以确保整个计算机信息网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 工作站的安全保密

第二十八条 工作站只传输机密级(含)以下的各类数据。在未配备加密机之前,凡带密级的数据不得上网传输。
第二十九条 各工作站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第三十条 各工作站如要求与其他内部网络相联接,必须报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审核同意。未经同意不得与任何网络相联接。
第三十一条 工作站必须制定严格的保密工作制度,正确使用和管理各类设备。
第三十二条 上网注册口令和用户标识符口令,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更换。
第三十三条 一旦发现保密设备和软件失控,应立即停止数据传输工作,同时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
第三十四条 严防计算机病毒破坏应用软件系统,严禁使用未经批准和病毒测试的软件。
第三十五条 对过时信息应定时删除,以免影响通信网的安全或造成泄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工作站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工作细则,并报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的实施由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负责监督和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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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8 号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经2001年12月11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实施。
局长:徐光春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设立的广播电视媒体通过卫星传送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落地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归口管理,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
第四条 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可以在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饭店,专供境外人士办公居住的涉外公寓等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的范围落地。
第五条 申请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所播放的内容不违背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 具有在本国(地区)电视媒体综合实力及收视率排名前三名的实力;
(三) 具备与我进行"互惠互利"合作的实力,承诺并积极协助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在境外落地。
(四) 对我友好,积极促进中外广播电视的友好交流和合作;
(五) 同意通过国家广电总局指定的机构统一向传送其频道节目,并承诺不通过其他途径在中国境内落地。
第六条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申请落地,须先向国家广电总局指定的机构提出,并按要求填写《卫星电视频道备忘录》,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能够内容的证明材料、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材料以及解码器等收视装置。
第七条 国家广电总局指定的机构在收齐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申报材料后,上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第八条 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在接到有关通知两周内补齐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九条 国家广电总局每年审批一次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的落地申请,每年7月至9月办理。
第十条 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如在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后90天内未与国家广电总局指定的机构签约,视为自动放弃落地资格。
第十一条 一个境外卫星电视机构原则上只批准其一个频道在规定的范围内落地。不批准新闻类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我境内落地,不批准境内广播电视机构及有关部门、团体在境外开办的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如有特殊需要,需特殊报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必须委托国家广电总局指定的机构独家代理其在中国境内落地的所有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经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必须遵守中国政府关于境外卫星电视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播出含有违法我国法规政策内容的电视节目,不得擅自在中国境内开展其电视频道及有关接收设备的推广活动。
第十四条 经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其所播出的内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接受停播处理外,应在同样的传播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五条 经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其所播出的内容,在一年捏三次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将被取消落地资格。被取消落地资格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三年内不得提出落地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实施。

关于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全国统一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全国统一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955号


教育部:

你部《关于申请对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核定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9〕2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部在组织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网络统考时,向考生收取全国网络统考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每科35元。

二、你部直属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收取全国网络统考考试费,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同时,要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79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