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区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34:49   浏览:85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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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区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区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行政区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行政区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行政区划管理,妥善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区划应当保持稳定。行政区划必须变更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方便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
第三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辖区内的行政区划管理工作。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工作时,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同民族、人事、财政、外事、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联系洽商。
第四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变更,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乡、镇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驻地迁移及界线变更,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县属民族村及市辖区所属行政村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属行政村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第八条 撤乡设镇应当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由下级人民政府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乡的政治、经济、文化和自然地理情况;
(二)撤乡设镇的理由;
(三)乡的各项情况与撤乡设镇标准对照表;
(四)全乡行政区划图、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现状图、集镇规划图;
(五)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变更行政区划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变更的理由、范围、隶属关系;
(二)政治经济情况;
(三)人口和面积数字;
(四)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图;
(五)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报告和意见;
(六)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区域界线必要的位置上,依照规定设立界桩。界桩的设立、维护及所需费用由界线所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界桩是国家法定的标志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确需移动,应当向有关各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绘辖区行政区域地图时,其行政区域界线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三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完整的行政区划档案。
第十四条 凡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引起边界纠纷,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给予责任方人民政府负责人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过失损坏行政区域界桩的,应当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对故意损坏者,视情节轻重,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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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定政发[200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维护法制统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规范性文件,根据《定西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2009)》,市政府对我市(含原行署、行署办)自1979至2006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08年1月10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文件内容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15件进行修改,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执行时间过期或管理对象已消失的38件予以废止,现将目录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定西市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定西市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2

                       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1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规划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87〕5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文件规定目标已达到、任务已完成

  序号:2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89〕1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3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经济、科技管理人员评定技术职称试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4〕50号

  说明: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4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企业单位评聘内部有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4〕50号

  说明: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5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非在职“五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4〕5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6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财政增收节支奖励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5〕22号

  说明: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7

  文件名称:关于建立对计划外生育者实行自费节育制度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5〕3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8

  文件名称:“121雨水集蓄工程”庭院经济建设实施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6〕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9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高产高效示范田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7〕12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管理对象灭失

  序号:10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人才开发资金统筹和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7〕28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1

  文件名称:关于加强中医药工作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8〕8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2

  文件名称:关于加快粘土空心砖墙体材料推广使用步伐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1998〕29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3

  文件名称: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及引进人才户粮关系迁转落报问题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1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4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社会运输车辆联营业户(车行)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27号

  说明:规定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不符

  序号:15

  文件名称:关于开展以计划生育合格村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村级自治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33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管理对象灭失

  序号:16

  文件名称:关于做好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36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7

  文件名称:地县农业科技人员参与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56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8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政府上网”工程总体规划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68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9

  文件名称:关于加快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14号

  说明: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20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农业机械化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18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任务已完成

  序号:21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献血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22号

  说明:行署第3号令《定西地区公民无偿献血规定》替代

  序号:22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3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23

  文件名称: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34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任务完成

  序号:24

  文件名称:关于对全区未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业企业限期治理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60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管理对象灭失

  序号:25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2001一2005年)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6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26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中小学布局及教师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62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我市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结束

  序号:27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中药材现代化研究与产业化开发项目的实施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63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28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8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29

  文件名称:关于下达全区“十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11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30

  文件名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制度建设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114号

  说明:文件有效期已过

  序号:31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三保一挂”激励机制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129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文件规定内容不符合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32

  文件名称:关于贯彻执行《甘肃省民工建勤修建养护公路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1992〕38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文件规定内容不符合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33

  文件名称:关于实施《定西地区人才工程规划纲要》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1994〕3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文件规定内容不符合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34

  文件名称:关于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办法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1998〕14号

  说明: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35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1998〕24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已于2005年结束

  序号:36

  文件名称:关于在全区部分中小学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2000〕5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中小学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工作已于2002年结束

  序号:37

  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管理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2001〕9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文件规定内容不符合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38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3]86号

  说明:市政府第49号令替代


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吴金成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只要你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赢下官司也就不成问题了。但是,许多当事人常常因为各种原因,而举不出证据,结果只能是承担败诉的风险。
其实,在有些时候,提供不了证据,并不代表就一定会输掉官司。因为,还有另一个途径可以解决证据的提供问题。那就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笔者认为,当事人在遇到以下几种情形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遇到证据是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不对外开放的档案时,当事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去调取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或其他组织是不能查阅和复制的。比如,工商登记信息、土地管理档案等。
  2、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是无法直接获取的,只有通过人民法院才能调取,并且还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才行。否则,就有可能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
  3、当证据涉及他人的商业秘密时。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的、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比如,产品配方、客户资料、制作工艺等。这些商业秘密关系到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生存之道,他们是不可能轻易透漏出来的。这时候只有人民法院通过合法的程序才能调取。
  4、当证据涉及他人的隐私时。隐私是一个人不愿意被他人知晓的信息,当事人想要得到并提供,当然会遇到阻力。如果确实有关案件事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
  因为客观原因,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作者:吴金成。
工作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