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质询案的提出和办理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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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质询案的提出和办理办法(已废止)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质询案的提出和办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质询案的权利,做好代表大会质询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出质询案,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
第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或者一个以上代表团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四条 质询的范围是:
(一)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
(四)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执行财政预算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
(八)国家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严重失职、渎职的问题;
(九)其他重大的问题。
第五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用大会统一的专用纸书写,一事一案。
第六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会议、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参加的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第七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会议或者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参加的会议上答复的,由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派主席团成员或
者大会秘书处负责人员主持会议。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代表。
第八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九条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再作答复的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十条 受质询机关及其负责人,必须接受代表的质询,拒绝代表质询的,或者敷衍塞责的,代表可以依法提出处理要求。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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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外汇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


固定资产外汇贷款暂行办法

1989年7月1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行开办国际业务的需要,加强对外汇贷款的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使用范围
第二条 凡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国营、集体、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由于生产建设等原因需要外汇资金时,都可以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申请外汇贷款。
第三条 建设银行外汇贷款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企业引进先进适用的技术、设备、材料扩大出口商品的生产能力,以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装潢等所需外汇资金;
(二)企业用于能源开发和利用,以及“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 ,来件加工,补偿贸易)等所需外汇资金;
(三)企业发展交通运输、旅游、文化、科技、卫生等所需外汇资金。

第三章 贷款条件与申请
第四条 借款单位向建设银行申请外汇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并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二)具有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技术改造项目或技术引进项目,可以技术改造方案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技术改造项目,需提交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和总概算;
(三)项目必须纳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计划,并有完备的批准手续;
(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产品适销对路,有出口创汇能力和还款能力;
(五)国内配套设备和资金已落实。并具有进口物资清单;
(六)提供与外贸部门或有关单位签订的工贸合同或协议,并出具有关部门同意用外汇收入还款的证明或承诺文件,对享有免税优惠条件的还应提供免税的证明。
(七)项目的担保单位必须是经外汇管理局证明资信可靠,有外汇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或企业及建设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担保书需按建设银行要求填写。如以财产抵押,还应提供由保险公司保险的证明文件。
(八)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申请外汇贷款,应提供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企业证书、章程、合同、营业执照、外方资信证明以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外商出资验资证明等有关文件。
第五条 借款单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即可向当地建设银行提出申请,填制外汇借款申请书(附件一)。
第六条 当地建设银行应按建设银行有关评估办法,对企业的借款申请及提供的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查评估。认为可行的,按批准权限连同审查评估意见逐级转报上级建设银行审批。
第七条 贷款项目报经批准后,当地建设银行即可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附件二),据以明确有关经济权责。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八条 外汇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 年,最多不超过7 年。借贷双方应根据评估报告和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第九条 贷款期限,自合同规定第一笔贷款支用之日起,到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和费用之日止。
第十条 外汇贷款实行浮动利率。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本行资金筹集成本及同业水平确定。

第五章 贷款的支用与偿还
第十一条 借款单位应在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内,向开户建设银行提出年度用款计划,根据用款计划按时支用贷款。对到期未支用部分,建设银行直接将贷款从借款单位的贷款户转到存款户。借款单位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同时,应将有关批准文件和订货合同抄送开户建设银行,作为使用贷款的依据。
第十二条 借款单位不按计划用款时,建设银行对其多用部分,按占用天数计收2 -5 ‰的承担费。承担费由借款单位用自有现汇或增加向建设银行外汇借款支付。
第十三条 借款单位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如有挪用,挪用部分加收100 %的罚息,情节严重的,开户建设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并限期收回被挪用的贷款。
第十四条 建设银行外汇项目贷款,由借款单位用出口产品创汇收入或其他自有外汇还本付息。借款单位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在规定的还款到期日30天前,向开户建设银行提出展期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给予展期,未经同意展期的贷款,逾期部分加收30%的贷款利息。
第十五条 借款单位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履行还本付息责任的,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按借款合同事先约定,由建设银行将其抵押品清偿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借款单位提前归还贷款,应按合同规定,在提前归还前30天通知开户建设银行。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借款单位应定期向建设银行报送有关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的会计、统计报表,并接受开户建设银行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借款单位在还清贷款前,经营中的资金往来,除建设银行同意者外,均须通过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帐户办理,不得擅自将资金转移到其他银行或者金融机构。
第十九条 建设银行应对贷款项目建立档案,及时记录有关事项,完整积累资料,据以考核贷款效果,进行贷款总结,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制定,于1989年8 月1 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银行所属开办外汇业务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银行总行核备。
第二十二条 建设银行总行在本办法下发前制定的外汇贷款办法,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一:外汇借款申请书
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编号
我单位因 需要外汇资金,谨向你行申请外汇贷款.
申请单位(公章)
┌──┬────┬───┬────┬─┬────┬─────┬────┬────┬──┬───┐
│ │企业性质│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 │自有流动│ │职工│ │
│基 │ │ │原 值│ │净 值│ │资 金│ │人数│ │
│本 ├────┴───┼────┴─┼────┴─────┴────┴────┴──┴───┤
│ 情│现有主要产品名称│现有生产能力│ 上年实际完成情况 │
│ 况├────────┼──────┼──┬──┬──┬──┬───┬───┬────┬──┤
│ │ │ │产量│产值│利润│税金│出口量│出口值│出口创汇│折旧│
│ │ │ │ │ │ │ │ │ │ │ │
├──┼────────┴──────┼──┴──┴──┴──┼───┴───┴────┴──┤
│ │申请贷款外币种类和金额 │ 贷 款 期 限 │ 配套人民币落实情况 │
│申额├───────────────┼───────────┼───────────────┤
│请和├───────┬──┬──┬─┴┬──────────┴┬───┬───┬──────┤
│贷用│ 进口物资名称 │单位│数量│金额│ 国内配套设备.物资购置│ 单位 │ 数量│ 金额 │
│款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贷 │ 新增产品名称│ 新增产量│ 新增产值 │ 新增利润 │ 新增税金 │ 出口方式和收汇 │
│ 款 ├───────┼──┬──┼──┬──┼─────┼─────┼──┬──┬──┬──┤
│ 经 │ │内销│外销│内销├外销│ │ │外贸│外贸│企业│合计│
│ 济 │ ├──┴──┼──┴──┤ │ │经销│代销│自销│ │
│ 效 │ │ │ │ │ ├──┼──┼──┼──┤
│ 益 │ │ │ │ │ │ │ │ │ │
├──┼───────┴───┬─┴─────┴──┬──┴─────┴┬─┴──┴──┴──┤
│国面│ 国内配套落实情况 │ 偿还贷款资金来源 │ 有权部门批准情况 │ 担保单位名称 │
│内落├───────────┼──────────┼─────────┼──────────┤
│有实│ │ │ │ │
│关情│ │ │ │ │
│方况│ │ │ │ │
├──┼───────────┴───────┬──┴─────────┴──────────┤
│ │ 项目经办处(科)意见 │ 国际业务部领导意见 │
│审建├────────┬──────────┼───────────────────────┤
│批设│ 经 办 人 │ 处(科)领导 │ │
│情银├────────┼──────────┤ │
│况行│ │ │ │
│由填│ │ │ │
└──┴────────┴──────────┴───────────────────────┘

附件二:外汇借款合同及附表
编号:
借款单位:
──────────
年 月 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制
外汇借款合同

借款方 (简称甲方)
贷款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简称乙方)
根据 号文件批准的 项
目,所需资金经甲方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发放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
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外汇贷款 万美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外汇贷款用于 。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外汇贷款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在 个月之内分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四条 借款利率:外汇贷款年利率为 %,按 个月浮动。乙方每三个月计收一次利息,计息日为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第一次提款日到第一次计息日不足一浮动期限的也要浮动利率,此后利率浮动日即为某一计息日。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利。
第五条 借款支用:甲方根据用款计划支用贷款,对到期未支用部分,乙方直接将贷款从甲方的贷款户转到存款户。
第六条 借款偿还:甲方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以所借同种外币偿还借款本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偿还,按还款日的外汇买卖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还款计划如下:
从 年 月 日开始还款,共分 次还清。
第七条 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 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担保函。一旦甲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单位承担归还本金、利息和费用的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不按用款计划用款,其提前支用部分须向乙方支付 ‰的承担费。乙方因本身责任不按用款计划提供贷款须向甲方支付 ‰的违约金。
2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 乙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0 %的罚息。
3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 应在到期日三十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按期归还的贷款,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利息。
第九条 其它规定
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保证书中规定的条件。
2、甲方在还清贷款前,经营中的资金往来,除乙方同意者外,均须通过在乙方开立的帐户办理,不得擅自将资金转移到其他银行或者金融机构。
3、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4、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5 、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不可撤销担保书、工贸合同(或协议)、 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本合同一式 份,经借贷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贷款方:(公章) 借款方:(公章)
签字人:(签章) 签字人:(签章)
年 月 日签订于(地点)
附一:外汇借款用款计划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币种: 金额单位:
──────┬────┬────┬────┬────
│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
──┬───┼────┼────┼────┼────
│ 一月 │ │ │ │
一 │ 日 │ │ │ │
├───┼────┼────┼────┼────
│ 二月 │ │ │ │
季 │ 日 │ │ │ │
├───┼────┼────┼────┼────
│ 三月 │ │ │ │
度 │ 日 │ │ │ │
├───┼────┼────┼────┼────
│ 合计 │ │ │ │
──┼───┼────┼────┼────┼────
│ 四月 │ │ │ │
二 │ 日 │ │ │ │
├───┼────┼────┼────┼────
│ 五月 │ │ │ │
季 │ 日 │ │ │ │
├───┼────┼────┼────┼────
│ 六月 │ │ │ │
度 │ 日 │ │ │ │
├───┼────┼────┼────┼────
│ 合计 │ │ │ │
──┼───┼────┼────┼────┼────
│ 七月 │ │ │ │
三 │ 日 │ │ │ │
├───┼────┼────┼────┼────
│ 八月 │ │ │ │
季 │ 日 │ │ │ │
├───┼────┼────┼────┼────
│ 九月 │ │ │ │
度 │ 日 │ │ │ │
├───┼────┼────┼────┼────
│ 合计 │ │ │ │
──┼───┼────┼────┼────┼────
│ 十月 │ │ │ │
四 │ 日 │ │ │ │
├───┼────┼────┼────┼────
│十一月│ │ │ │
季 │ 日│ │ │ │
├───┼────┼────┼────┼────
│十二月│ │ │ │
度 │ 日│ │ │ │
──┼───┼────┼────┼────┼────
│合 计│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附二:外汇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币种 金额单位:
───────┬────┬────┬────┬────┬────
│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一九 年
───┬───┼────┼────┼────┼────┼────
一季度│ 本金 │ │ │ │ │
├───┼────┼────┼────┼────┼────
│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
二季度│ 本金 │ │ │ │ │
├───┼────┼────┼────┼────┼────
│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
三季度│ 本金 │ │ │ │ │
├───┼────┼────┼────┼────┼────
│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
四季度│ 本金 │ │ │ │ │
├───┼────┼────┼────┼────┼────
│ 利息 │ │ │ │ │
月 日├───┼────┼────┼────┼────┼────
│ 合计 │ │ │ │ │
───┼───┼────┼────┼────┼────┼────
│ 总计 │ │ │ │ │
───┴───┼────┼────┼────┼────┼────
还汇来源 │ │ │ │ │
───────┼────┼────┼────┼────┼────
1.出口产品创汇│ │ │ │ │
───────┼────┼────┼────┼────┼────
2.企业留成外汇│ │ │ │ │
───────┼────┼────┼────┼────┼────
3.主管部门留成│ │ │ │ │
外汇 │ │ │ │ │
───────┼────┼────┼────┼────┼────
4.地方留成外汇│ │ │ │ │
───────┼────┼────┼────┼────┼────
5.其它 │ │ │ │ │
───────┴────┴────┴────┴────┴────
附三:不可撤销现汇担保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公司 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 美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元 整(大写), 以及贷款项下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和费用。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附四:不可撤销外汇额度担保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公司 号文的精神,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 美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履行担保时与 万美元贷款本金以及利息和费用等量的外汇额度。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额度。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息和费用额度。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附五:不可撤销人民币担保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公司 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 万美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履行担保时与 万美元贷款本金以及利息和费用等值的人民币。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和费用。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息和费用。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
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偿清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 (公章) 法定代表:(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附六:外汇贷款工贸协议书
工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贸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进一步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能力,为国家多创外汇,需引进设备,增加产品的出口竞争能力。为此,拟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申请外汇贷款万美元。经同乙方磋商,达成工贸协议如下:
一、甲方引进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用汇 万美元,人民币 万元,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审批机关签章后提供给乙方。该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增产量 ,产值 ,创汇 。
二、本项目需用汇 万美元,由甲方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申请外汇贷款,乙方在甲方 年出口创汇的基础上,以甲方新增出口创汇部分归还外汇贷款本息, 年内还清。
三、甲方在还汇期间每年需按质、按量、按时向乙方提供出口产品吨(件、套),乙方保证及时收购,并同时向甲方出具还汇凭证。甲方在还汇期间,新增创汇部分全部还汇,不计留成。
四、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国际市场信息,保证产品适销对路。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双方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修改或补充。
六、本协议一式 份。由协议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反。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盖章) 法定代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暂行办法》的几点说明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为了适应建设银行开办国际业务的需要,加强对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的管理,我们在充分征求各分行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有关问题简要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为了适应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我行的国际业务特别是外汇贷款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较好地支持和促进了国家重点建设和企业出口创汇。随着外汇贷款业务的开办,需要总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使各行开展外汇贷款业务有章可循,避免和防范外汇贷款风险。为此,我们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参照同业有关作法,结合我行开办外汇贷款业务的实际情况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特点,本着加强管理,促进外汇贷款业务顺利开展的指导思想,研究制定了《办法》。
二、关于贷款条件 《办法》对贷款条件作了具体规定。确定必要的贷款条件,对于合理发放贷款,正确掌握贷款投向,保证贷款效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办法》除对贷款条件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外,特别强调了贷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这主要是为了适应国家调整投资结构和压缩基建规模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贷款与国家产业政策相衔接,优先支持和促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具有出口创汇能力的建设项目。此外,《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及外资企业)增加了一些贷款条件,主要是要求其提供有关批准证书、章程、合同、营业执照等文件,这是为了适应国家对上述企业现行管理的要求。
三、关于贷款期限与利率
《办法》规定外汇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最长不超过七年,这是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的特点和我行目前资金实力情况确定的。规定以上贷款期限是对贷款期限的上限要求,并不是所有项目都以此为准确定期限。具体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评估报告和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办法》对外汇贷款利率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实行浮动利率。外汇贷款与人民币贷款不同,按照国际惯例,目前外汇贷款大都实行浮动利率,贷款利率根据国际金融市场行情定期变化。为此,建设银行经办外汇贷款,也要根据市场情况对贷款客户实行浮动利率。由于目前我行经办外汇贷款资金来源情况不同,既有吸收的企业存款,又有境外筹措借入,因此《办法》规定,贷款利率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我行筹资成本及同业水平确定。
四、关于贷款的支用、偿还和收取承担费用
为了从严控制贷款,保证贷款按计划支用,《办法》对贷款支用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一是,要求借款单位应在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内,按用款计划按时支用贷款,对到期未支用部分,由建设银行直接将贷款从借款单位的贷款户转到存款户;二是借款单位如要超过用款计划支用贷款,对其多用部分,按占用天数计收2 -5 ‰的承担费。以上两项规定,一方面有利于银行保证按计划调度资金,避免资金积压或供应不足;另一方面,有利于督促并制约借款单位按计划支用贷款,减少避免盲目支用贷款,同时,也符合国际习惯作法。
为了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对借款单位挪用贷款作了严格规定。即挪用部分加收100 %罚息,情节严重的,建设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这样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合理支用和正常运转,从严限制并防范贷款用于与贷款项目无关的方面。
为了按期收回贷款,《办法》对外汇贷款还款的资金来源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强调借款单位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履行还本付息责任的,由但保单位负责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按借款合同事先约定,由建设银行将其抵押品清偿贷款本息。这样规定,有利于避免和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按期收回和正常周转。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林地使用费稳定国有林场和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林地使用费稳定国有林场和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通知
闽政文[2005]5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我省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大多创建于上世纪50年代后期,在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林区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几代务林人的艰辛努力和科学经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为我省的林业产业建设、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作出了重大贡献,在经济建设、生态安全、科技示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林业政策的调整和木材经营效益的提高,一些地方蚕食、侵占甚至哄抢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现象时有发生,且有不断蔓延的趋势,严重影响了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林区的安定稳定。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海峡西岸的决定》,确保林区的安定稳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林地使用费计提标准,切实维护林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以稳定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兼顾双方利益,合理调整林地使用费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和《福建省森林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现行的林地地租水平,在充分考虑林地所有者利益和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对林地使用费的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作如下调整:

  (一)林地使用费的计提以林价为计算基准,林价标准按《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绿化成果、发展绿色产业、建设林业强省的决定》(闽委发〔1995〕21号)的规定执行,即“每立方米林价:杉木和特类杂木为160元;甲类杂木为120元;松木和乙类杂木为90元;丙类杂木为70元;等外材、非规格材按同类的70%计算”。

  (二)用材林主伐时按所产木材提取的林价款的30%支付林地使用费;间伐材折半支付,即按前述标准计算的林地使用费的50%支付。林地使用费应在木材生产的当年一次性支付。

  (三)经济林、竹林投产后,按不低于同类林地的杉木30年主伐期林价款的30%测算林地使用费总量,逐年支付。其中经济林也可参照上述规定视其产出效益情况由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与林地所有者协商支付标准,逐年支付。

  (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试点的方式,积极探索将现有林地使用费的计提、支付方式改变为按林地面积、按地类、按年支付地租的方式,确保林地所有者有稳定的收入,实现场、村利益的共赢。

  二、坚持以民为本,切实维护林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林地是林区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应按上述林地使用费的计提标准,及时、足额向林地所有者支付林地使用费,弥补林地所有者拨交林地的损失,切实维护林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林区的安定稳定。

  (一)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应真实公开林地所有者拨交经营的林地上所生产木材的数量,主动与林地所有者联系沟通,自觉接受林地所有者的监督。

  (二)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在转让集体拨交的林地之前,应先征得林地所有者的同意。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按时足额支付林地使用费。对故意拖延、克扣林地使用费的单位,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稳定和林区长治久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落实相关政策,共同维护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长期稳定和林区的长治久安。

  (一)各级政府要将稳定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经营区工作列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摆上政府工作议程。要本着“尊重历史,维持现状、有利经营、保持稳定”的原则,正确处理场、村矛盾,依法维护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稳定。坚决制止蚕食、侵占、哄抢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违法行为。

  (二)对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支付的林地使用费的分配和使用,林地所有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将大部分林地使用费分配给村民个人,以确保广大村民能从林地使用费中获得直接的利益。

  本通知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