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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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直离休干部医疗待遇,加强医疗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建立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制度完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的办法的通知》(吉办发〔1999〕32号)要求,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属各类企业及其离休干部。

  在长以外的省直单位,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执行所在地的统筹标准和管理办法。

  省属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中有职工医院且离休干部医疗费有保证的,可参照本办法继续由原单位自行管理。   第三条 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按规定实报实销。离休干部医疗费,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加强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方便医疗,防止浪费。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会同省财政等部门制定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的政策和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会同省财政部门对离休干部医疗费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会同省财政、物价、卫生、药监等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负责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的具体经办工作。其职责是:(一)负责离休干部医疗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二)负责建立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的档案资料;(三)负责编报离休干部医疗费预决算;(四)负责离休干部有关医疗费管理的查询服务;(五)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医疗费的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 在长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缴费标准,按照上年度省直离休干部人均医疗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一年一定。   第八条 在长省直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由省财政按照规定标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省财政按照年初计划统一将离休干部医疗费核拨到财政专户。

  第九条 在长省属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于当年第一季度一次足额缴纳。

  在长省属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应为本单位所有离休干部按时足额缴纳医疗费,不得有选择地为部分离休干部缴纳医疗费。

  凡是能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省直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必须足额缴纳离休干部医疗费。

  第十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等项费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省医保中心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离休干部医疗费收入管理户和离休干部医疗费支出管理户。收入管理户只收不支,用于核算单位缴纳的离休干部医疗费,每周固定一日向财政专户缴纳一次,月末无余额。支出管理户只支不收,核算从财政专户拨入的离休干部医疗费。财政部门根据离休干部医疗费收支计划并结合缴存财政专户情况,对省医保中心的用款计划审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管理户。

  第十二条 省属特困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离休干部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向省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缴费能力进行评审认定。经认定情况属实的,凭省财政部门的审批文件,可以缓缴、少缴或免缴。缓缴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少缴或免缴部分,由省财政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要定期向离休干部公布医疗费的缴纳情况,省医保中心要定期向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公布医疗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离休干部的监督。

  第十四条 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中划出50%建立个人帐户,其余50%为统筹基金。

  离休干部门诊就医和住院治疗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先从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支付不足时,由统筹基金支付。

  离休干部个人帐户年末如有结余,结余部分归己,由省医保中心在次年一季度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离休干部本人。

  第十五条 建立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报告制度。省医保中心应每季度向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报告离休干部医疗费收支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监督制度。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离休干部医疗费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缴纳制约机制:(一)省医保中心根据参加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的单位填报的《离休干部单位情况表、人员表》和在银行缴费的存款单,审核制发《特种医疗证》和IC卡。(二)省医保中心对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同意缓缴、少缴、免缴的单位,依据省财政部门审批文件,经审核无误后,按批准期限制发《特种医疗证》和IC卡。(三)省医保中心对既没按规定缴费,又无省财政部门审批文件的单位,不予办理《特种医疗证》和IC卡;对已经办理了《特种医疗证》和IC卡的,暂停其医疗待遇。

  第十八条 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年末如有超支,缺口部分经核实后,由省财政帮助解决。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离休干部医疗费挂帐,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四章 医疗待遇和医疗管理

  第二十条 在长省直离休干部依照本办法规定,凭证卡就医,享受医疗待遇。省直离休干部就医实行定点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相同。

  省直离休干部中符合一、二级保健对象条件的,按照一、二级保健对象享受医疗待遇。   第二十一条 离休干部的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离休干部经省医保中心批准的转诊、转院及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然后到省医保中心报销。

  第二十三条 在长省直单位易地安置或易地长期居住的离休干部的医疗管理可采取下列办法:(一)委托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管理。按离休干部医疗费标准,由省医保中心将在长以外易地安置或易地长期居住的离休干部医疗费核拨给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掌握使用。(二)实行定点医院管理。离休干部在其长期居住地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终结后,凭医院的病历资料、费用清单和有效单据到省医保中心每半年报销一次。

  第二十四条 离休干部就医按照下列规定管理:(一)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离休干部优先诊疗制度,设立离休干部接待诊室,并指定专人负责离休干部的导诊、院内转科、特殊检查治疗和联系住院等项服务。(二)建立离休干部医疗证、卡、病历统一管理制度。证、卡由省医保中心统一印发,不得伪造、变造。(三)离休干部应妥善保管医疗证卡,按就医规定出示及使用证卡,不得将证卡转借他人使用;凡因违反医疗证卡使用规定,转借他人使用,弄虚作假,造成医疗费用流失浪费的,除向当事人追回损失外,省医保中心可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四)定点医院应执行医疗证卡使用规定,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医疗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离休干部转嫁不合理医疗费用。(五)离休干部医疗证卡丢失期间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暂由离休干部本人垫付,然后按规定统一报销。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院对离休干部医疗费应单独统计,处方、检查单证、住院付费清单应单独保管。

  第二十六条 省医保中心应按规定做好对定点医院离休干部医疗费的拨付和结算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在长省属企业原参加企业大病医疗保险统筹的离休干部,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统一纳入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0日起执行。原在长省直离休干部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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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6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的管理,使其在我省政务信息化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政府网站是指依托国际互联网建设的各级政府网站、政府部门网站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网站。

第三条互联网政府网站是政府为公众提供网上政务服务的窗口,是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互联网政府网站与政务内网物理隔离,与政务外网逻辑隔离。政务外网运行政务部门的专业性业务,是互联网政府网站为公众提供信息及服务的基础,互联网政府网站是政务外网业务的延伸和窗口。

第五条吉林省政府系统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的规划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第六条吉林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对全省互联网政府网站建设实施业务指导。

第七条省政府网站是全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的中心网站,亦称门户网站。门户网站建设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级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部门网站由各级政府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第二章网站建设第八条各地区、各部门互联网政府网站建设要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统一规划,并由专门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互联网政府网站建设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十条互联网政府网站建设应采用统一规范、统一标准,以利于信息整合,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各市州政府应建立本地区互联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各部门依托门户网站网络资源建设分站,以利于资源整合,节省投资。第三章信息管理第十二条互联网政府网站以发布政务信息为主,重点是政策法规信息、政务公开信息、政务动态信息、便民服务信息。

第十三条互联网政府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确保网站信息质量。

第十四条互联网政府网站不得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有宣扬暴力、色情的内容。

第十五条互联网政府网站发布、转载新闻信息按《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互联网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要具有时效性、权威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七条互联网政府网站根据信息内容和工作需要、职能特点设置栏目。所设栏目要具有自身特色。

第十八条互联网政府网站的网页设计应庄重、美观,符合政府形象。

第十九条省政府门户网站为各地区、各部门对外发布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按省政府门户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为门户网站提供信息,做好对外宣传。

第二十条省政府门户网站专题栏目信息维护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二十一条要加强互联网政府网站运行管理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规范、高效、可靠的网站运行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政府网站设专门机构或人员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网站建设方案(或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网站设备管理、运行维护和信息采编发布与数据更新;

(三)负责网站应用项目开发;

(四)制定网站管理制度,确保网站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规定,互联网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执行以下规范:

(一)省政府门户网站域名为jl?gov?cn,代表吉林省政府机关。

(二)省政府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jl?gov?cn,其中×××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省属事业单位及社团网站的域名为×××?jl?gov?cn,其中×××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各市州政府网站的域名为×××?jl?gov?cn,其中×××为市州名称汉语拼音缩写。

(四)县(市、区)级政府网站域名为×××?jl?gov?cn,其中×××为市级缩写+县(市、区)级地名汉语拼音全称。

(五)各市州、县政府部门网站的域名为×××?jl?gov?cn,其中×××为市州名称拼音缩写+各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对域名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命名,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统一解析,并协助做好备案工作。已有域名可以保留。

第二十四条依托省政府门户网站资源建设的省政府部门网站,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管理维护: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建设的网站,其网络安全与管理统一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各网站负责本站发布信息的管理维护。各网站应经常监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联系。

部门网站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发布工作。网站管理员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更改相应的用户信息,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二)采用主机托管方式建设的网站,应采用标准机架式服务器,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提供规范的服务器运行环境,其他工作由托管单位负责。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互联网政府网站应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互联网政府网站应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采取防范措施,预防病毒和防止黑客入侵,确保网页及内容的安全,保障网站的安全可靠运行。

独立建设的互联网政府网站要在网络层、应用层、系统层进行安全体系的集成,构建多层次、全方位和多机制的整体防御和安全体系。安全体系建设要与网站建设同步进行,安全建设投入不少于总投资的15%。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政府网站要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八条载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接入互联网,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要与内部局域网物理隔离。第六章电子信箱管理第二十九条各门户网站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为政府机关相关工作人员提供电子信箱服务。

第三十条邮件系统管理单位要维护电子信箱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不得私开用户信箱。

第三十一条邮件系统管理单位要联系公安机关建立反有害垃圾电子邮件举报、投诉信箱。采取措施控制有害邮件的自动转发,及时过滤,删除网络内有害信息内容,防止有害信息传播,加强邮件系统的安全管理。第七章监管措施第三十二条省政府门户网站建立自动采集、自动统计的提醒信息管理系统,用以加强对各网站信息维护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省政府门户网站对各网站实行年度评比制度。对在年度评比中优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三十四条对出现以下问题的网站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关闭其链接:

(一)违反本规定失密泄密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二)上网内容错误较多或内容虚假的;

(三)上网内容长期不更新,经提醒仍不改进的;

(四)其他有损于对外形象宣传的不良行为。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互联网政府网站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银川市旅游接待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银川市旅游接待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银川市旅游局制定的《银川市旅游接待奖励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银川市旅游接待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银川市“旅游目的地城市”和“运动休闲城市”建设步伐,鼓励各旅游企业不断开拓市场,积极引进、接待国内外游客来银观光旅游,为银川旅游服务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对象为在银川市注册的各旅行社。

第二条 奖励经费每年80万元。经费从服务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三条 凡接待外省区游客人数达到3000人次/年以上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标准按奖金总额除以游客总人数(指全市年接待外省区游客3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的地接总人数)确定。

其中,每年4—10月地接游客1人次按1人次计算,每年11月—次年3月地接游客1人次按1.5人次计算。

第四条 申报程序及考核认定

市旅游局以各旅行社报送的月接待统计报表作为地接人数统计的依据之一。同时,根据各旅游景区上报人数最终确定。市上的奖励应与各旅游景区对旅行社的奖励捆绑起来一并兑现。各旅行社和旅游景区必须按统计报表报送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如不按月报送,视为当月自动放弃;以后月份调整数不计入奖励依据数据。

第五条 市旅游局与各旅游景区签订统计工作责任书,并将不定期地对景区和旅行社进行抽查,确保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和统计人员进行相应的奖惩。

第六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并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低于成本价格接待旅游团队的;

(二)旅行社虚报接待人数的;

(三)旅行社之间恶意串通拼凑接待人数的;

(四)旅行社与景区之间串通虚报接待人数的;

(五)旅行社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旅行社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七条 奖励兑现

本奖励每半年兑现一次。上半年1—6月旅行社地接量达到3000人以上的,市旅游局于当年7月底前进行统计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复核后予以兑现;下半年7—12月旅行社地接量达到3000人以上的,市旅游局于次年1月底前进行统计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复核后予以兑现。其中,上半年旅行社地接量未达到3000人、下半年达到奖励标准人数的于次年1月审核兑现奖励;上半年旅行社地接量达到3000人并已进行奖励的,以该社下半年实际接待量进行奖励。

第八条 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两年(2009年、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