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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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


2000.10.01

新余市人民政府

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投资和分配机制,通过实行住房分配货币
化,提高职工自购住房的能力,满足职工对住房的有效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补贴范围和对象
范围:渝水区行政区域内。
对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和离退休的无房和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干部
职工。
企业单位住房补贴可参照执行。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行时间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住房分配货币化从2000年1月1
日起执行。
三、住房基本补贴测算原则
住房基本补贴根据本市上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年工资收入、职工
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按房价收入比测算。并根据职工工资收入与经济适用住房房
价的变化,由市政府不定期公布补贴标准。
四、住房面积定额标准
职工住房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各职级具体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76平方米
;科级和25年以上工龄以及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98平方米;县级和具有副教授
技术职称的112平方米;厅级和具有正教授技术职称的140平方米;1982
年以前的厅级干部为169平方米。
五、住房补贴发放方式
1999年12月31日(含)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
面积标准的职工,属于老职工。无房老职工购房时,住房基本补贴和工龄补贴一次
性计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老职工,住房面积差额补贴,一次性核定
,存入职工个人专户,由市、区住房公积金中心,按住房公积金方式进行管理,再
购房时或退休时一次性兑现。双职工家庭住房补贴,职工所在的双方单位按各自的
计算标准分别核发。无房老职工购房时,住房补贴由职工申请,售房单位出具证明
,职工所在单位统一汇总,报市房改办审批后,划入售房单位。住房面积差额补贴
,由职工所在单位核定,市房改办审批后,由职工单位一次性划入职工个人专户。
2000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属于新职工。住房基本补贴
按月计发,存入职工个人专户,由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积金方式进
行管理。
工龄满25年的老职工,购房时,两项补贴一次性全额发放,未满25年的老
职工可以预支25年内的补贴,预支款作为暂借款,在今后的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
。购房职工工作年限不满25年调离、辞职的,其暂借款由新单位或本人在离开时
一次性归还。新职工也可以按照老职工的办法预支补贴。在职去世的职工计补年限
只能计算到职工去世的当年,离退休后去世的职工计补年限,计算到离退休当年。
六、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一)无房老职工住房基本补贴和工龄补贴总额为:
15.60元×职工住房面积标准+3.4元×1996年前的实际工龄×职工
住房面积标准。
(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老职工,住房基本补贴和工龄补贴总额为:
15.60元×(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实际住房面积)+3.4元×1996年
前的实际工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实际住房面积)
(三)新职工每月住房基本补贴为:
15.60元×职工住房面积标准÷300
(四)在职去世的职工住房基本补贴为:
15.60元×职工住房面积标准÷25年×职工实际工龄
(五)在职去世的职工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住房欠差面积应为:
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实际住房面积。
其余补贴计算方法不变。
七、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用于单位住房建设和维修的转化资金、城市住房资金
按全年平均余额每年提取10%、单位公有住房售后回收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清
房中的补交款、单位预算外收入中的部分资金及其它资金。各单位要作好现有住房
资金的核对、划转工作,建立单位住房基金,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综合考
虑职工工龄、职务等因素,确定职工住房补贴发放顺序。
八、继续推行租金改革
2000年住房租金仍按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对确有困难的离退休干部职工
,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每月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为
0.58元。
离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配偶住房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售的,可另行提供可售的住
房。没有条件提供的,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0.58元。
九、违纪处罚
职工在申请住房补贴时,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办理报批手续,如有不实,经
核查后,除追回已领取的住房补贴外,并处予罚款,情节严重的以贪污公款论处。
房改审批机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各级监
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违反
本办法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的要严肃查处。
十、其它
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必须报市房改
办审批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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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8〕144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北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25号)精神,建立我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统计等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责任指标,结合《北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耕地保护的组织领导、责任目标落实、制度建设和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二)耕地和基本农田动态变化情况,包括建设占用、补充或补划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情况;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情况;动态巡查和违法占用情况;核查行政区域内耕地和基本农田是否实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基本农田图、表与实地是否做到一致;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案件是否依法、及时、严厉查处。
(三)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质量状况,耕地和基本农田占用情况及补充、补划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质量等级情况。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的建设情况,包括基本建设、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以及保护标志、公告牌的建设、维护、更新情况。
(五)耕地保护档案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市、县级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统计、基本农田质量监测、建设用地报批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资料等是否完善。
第四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每年考核1次,在县、区人民政府对所辖乡(镇)考核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考核年度时间区间为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一)县、区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 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 县、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加大对耕地和基本农田投入,注重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其质量等级在现有水平上有所提高。
(五)违法占用耕地案件的查处率在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同时符合上述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五条 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 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2月1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同时将履行情况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等部门另行制订。
第六条 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建立基本农田权属档案。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采用抽样和动态巡查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从2008年起,市人民政府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并对县、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土地整理项目及其它支农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使用等方面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第八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对县(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区,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严格当前资金和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严格当前资金和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为确保年底前对外支付和新投放的贷款质量,防止突击放款和违章挪用资金,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资金的集中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未经总行许可,各分行之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横向资金融通,不得超权限拆出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进入股市。对一些资金困难的分行,总行四季度原则上不再追加贷款规模。各分行要坚持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的原则,决不能一手争规模,一手
要资金。
二、严格控制贷款的投放
要按照《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当前我行贷款应掌握的原则是“五优先”、“五不准”和“五不贷”。
“五优先”即:(一)人民币贷款要优先支持有市场、有效益、换汇成本低、创汇率高的出口商品收购,支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进口。(二)现汇贷款要保重点、保结转、保开证,优先支持我国能源、交通、通讯、基础设施、原材料等行业的发展。(三)出口信贷要优先支持创
汇多、风险小、盈利多的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出口。(四)外商投资企业贷款要优先支持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的“高创汇、高利税、高营销额”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五)本、外币固定资产贷款要优先支持在中行开立基本户的国营大中型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增加有
市场、有效益的出口商品生产,增强出口创汇能力。
“五不准”即:(一)不准用贷款支持企业参与市场炒股票、期货。(二)不准用贷款支持企业修建高档宾馆和炒卖房地产。(三)不准用流动资金贷款支持企业搞固定资产投资。(四)不准擅自超规模和绕规模发放本、外币贷款。(五)不准擅自提高贷款利率发放本、外币贷款。
“五不贷”即:(一)对出口严重亏损、边生产、边积压的商品不贷款。(二)对自筹资金和项目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贷款。(三)对不讲信誉,企图逃债、废债、悬空银行贷款的企业不贷款。(四)对参与哄抢物价、抢购“大战”收购季节性出口商品和国内市场紧俏物资的企业
不贷款。(五)对流动资产小于流动负债的企业不贷款。
三、加大存款工作的力度
各分行在第四季度要进行一次动员,发动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和全体员工的力量,全力开展吸存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的存款新增计划。要通过增强市场意识,提供优质服务,推出新的业务品种,来促进存款稳步健康的增长。坚决反对高息违规吸存,不搞单项奖。对违规吸存者,要严肃
处理。对其他行的高息吸存行为也要主动向人民银行反映。要加强存款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的管理,防范大要案。落实现行的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操作、有章不循现象,对大面额存款的存、取要建立报告制度,防范伪造存款单证的犯罪活动。



199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