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整顿国内信托投资业务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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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整顿国内信托投资业务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整顿国内信托投资业务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据反映,今年二月十三日,甘肃省计委等部门向下发出联合通知,决定把存在银行帐户的专项基金存款,转作地方“信托存款”,由地方负责支配。现在,有的省也准备比照办理。这样做,实际上把银行统一管理、运用的一部分信贷资金转作地方资金,不符合加强计划管理的精神,势
必要扩大基本建设规模,影响信贷收支的平衡,对国民经济的进一步调整十分不利。国务院认为,这种作法是不妥当的,请甘肃省人民政府立即纠正。
为了防止扩大基本建设规模,保证信贷收支的基本平衡,除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的投资信托公司以外,各地区、各部门都不得办理信托投资业务。已经办理的,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限期清理。所吸收的资金,从哪里转来的,仍转回哪里。今后,信托投资业务(除
财政拨付的少量技措贷款基金外),一律由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经批准举办的信托投资业务,其全部资金活动,都要统一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各地不得采取转移银行存款的办法,在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指标之外,增加基建贷款,搞
计划外基本建设。此项工作责成人民银行总行负责督促,并将清理情况报告国务院。
与上述问题有关的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管理问题,国务院国发[1980]162、286号文件已有规定。根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补充明确以下几点:(一)国营工业、交通、商业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只能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不能用于新建项目和其他支出。(二)各级财政
部门、主管部门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应全部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管理。(三)国营工业、交通、商业企业的更改资金,凡已确定用于当年更新改造的,应按提取进度存入建设银行,先存后用;凡未确定用于更新改造的部分,仍应在人民银行专户存储。(四)企业的更
改资金,同人民银行贷款合用的,由人民银行管理;同财政拨款、建设银行贷款合用的,由建设银行管理;同人民银行、建设银行两家贷款合用的,现在是谁家管的仍由谁家管理。(五)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历年的结余,因已参加流动资金周转,不再划转建设银行。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迅速研究部署,严格按此办理。



198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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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改后的适用问题
——全国法院婚姻法适用研讨会综述

韩延斌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9号的通知规定和及时学
习领会修改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了解和掌握婚姻法修改后在
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下一步司法解释工作做好准备,
中国女法官协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01年5月30至31
日,在重庆市共同举办召开了“全国法院婚姻法适用研讨会”,中国
女法官协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主任马原和最高人民法院
民一庭庭长黄松有参加并主持会议,来自全国高、中级人民法院的7
0多位法官参加了研讨。与会代表结合审判实践,围绕修改后的婚姻
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研讨,并提出了许多极具建设
性的意见。现就会议研讨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总则部分

  首先,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对重婚应当严格执行现行法律和司法
解释对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即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法院
1994年《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
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目前重婚
罪的认定范围只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具有前后两个法定婚的;二是先
有法定婚后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的。但对“有配偶者与他
人同居”如何理解有不同意见,有代表认为,从现有规定来看,“有
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它主要是指“包
二奶”现象。也有代表认为,虽然立法是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与“重婚”区别规定,但界定不明确,表述不清,两种行为有交叉,
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应是这两种行为的不同点。此外,对“同居”行
为如何理解,在立法上也无明确规定。建议在司法解释中对“同居”
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出明确界定。

  其次,对“家庭暴力”如何理解和界定也是司法解释应予解决的
一个问题。因“家庭暴力”在我国还是个社会问题,不是法律概念。
虽然家庭暴力的提法为全世界广泛使用,并作为一种犯罪行为规定在
立法中,但我国立法引入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婚姻法是第一部。立
法机关在将家庭暴力引入婚姻法中时,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具体内容
及构成要件却没有作明确界定,在适用中容易产生歧义。还有家庭暴
力与虐待行为的关系问题,有观点认为,家庭暴力范围广,包含了虐
待行为,也有认为家庭暴力是虐待的一种表现形式,虐待包含家庭暴
力行为的相反观点,还有观点认为家庭暴力与虐待是各自不同的两个
独立行为,一次或数次殴打行为就可以构成家庭暴力,但不一定构成
虐待。从司法实践和婚姻法所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
间的虐待和遗弃”内容看,家庭暴力的范围虽广于虐待行为,但与虐
待行为应是两类不同的行为。鉴于立法上为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
依据,而司法实践中就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对其范围和种类又如何科
学界定,有不同认识,建议在司法解释中,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内涵、
构成要件作出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才能对其作出相应的制裁,否则
缺乏可操作性,对家庭暴力的遏制和制裁将形同虚设。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登记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登记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统计登记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原印发的《上海市统计登记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沪统字[2003]第5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统计登记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上海市统计登记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上海市统计登记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认真实施上海市统计登记办法》(市政府[1995]第5号令),进一步做好本市的统计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统计局。

  二、考核内容

  (一)实行统计登记政务公开制度情况

  各区、县统计局在统计登记工作中必须[u5]做到“五个公开”和建立“两个制度”。

  1、“五个公开”

  (1)办事依据公开。应在各统计登记受理点公布办理统计登记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供办证当事人查阅。

  (2)办事机构和人员公开。应在醒目位置公开指明统计登记办理场所的具体方位,工作人员上岗要统一佩戴市统计局制发的《上海市统计登记工作人员证》

  (3)办事程序公开。应在各统计登记受理点公布办理统计登记必备的要件工作流程等。

  (4)办事时限公开。要公开办证的时限,实行一次受理制度。

  (5)办事纪律公开。要公开政府部门廉洁勤政的有规定,严格执行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开具统一制发的定额票据。

  2、“两个制度”

  一是责任制,要明确一位局领导分管统计登记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工作到位。二是监督制,要设立统计登记的监督电话或监督窗口,虚心接受办证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开展统计登记工作情况

  各区、县统计局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统计登记工作。要将统计登记为日常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协调好统计登记、统计年报和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的关系,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和管理工作。

  (三)统计登记资料上报质量和财务管理情况

  各区、县统计局要严格把好统计登记质量关,所上报的统计登记资料须经严格审核,确保与原始报表情况一致。同时应按照市统计局的规定,日上报统计登记资料,无特殊原因,不得迟报、漏报。在财务管理方面,应严格执行市财政和物价部门“集中汇缴”制度的有关规定,按时上缴统计登记工本费,并按市统计局的规定,按时上报“集中汇缴”回单和相关的工本费定额收据存根及“统计登记票据结算表”。

  (四)统计登记资料和临时代码管理情况

  要进一步健全统计登记档案制度,对各类表格、证件、资料和票据等要妥善管理,确保各类资料完整。统计登记资料要按照市统计局《统计登记资料归档办法》(沪统设字[1998]第42号文)的有关规定,定期按要求装订成册,每份资料装订顺序依次为申报表、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和代码证复印件,原则上按每30份登记资料装订成一册,并标明每册《统计证》编号的起止号,保存期限为4年。

  如需对某些办证单位赋予临时代码,必须在确定该办证单位确实不属于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赋码范围的情况下,才能赋码。

  三、考核办法

  根据考核内容,结合平时的抽查情况,对各区、县的统计登记工作进行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各区、县统计局应对上年度的统计登记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提出下阶段工作计划。在年度考核合格的单位中,评选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给予表彰和奖励。经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制定整改措施并予以改进,对不执行市统计局有关统计登记工作部署和要求,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考核标准

  考核设立评分制,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具体评分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执行政务公开制度情况(30分)

  严格执行“五个公开”和建立“两个制度”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做到全年无办证单位投诉,且在抽查中未发现问题的得30分。发生投诉事件,经查实,属工作人员工作不当造成的,一次扣15分。如造成恶劣影响的,则不予得分,并取消当年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定资格,同时予以通报批评。

  (二)开展统计登记工作情况(40分)

  认真按照市统计局的统一部署与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统计登记工作。该项目以完成率为考核标准,即:

  完成率(%)=本年度实际完成统计登记单位数÷应办统计登记单位数×100

  应办统计登记单位数=市统计局本年度下发单位数-本年度单位减少数

  凡区县完成率在40%以下的不得分,在40%-49%的得5分,50%-59%的得10分,60%-69%的得15分,70%-79%的得20分,80-89%的得25分,90%-94%的得30分,95%[u50]及以上的得40分。

  (三)统计登记资料上报质量和财务管理情况(25分)

  按市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按时上报统计登记资料和上缴工本费,具体考核内容为:

  1、登记资料的上报(10分)。应在每个工作日做好统计登记资料的上报和下传工作,无特殊原因,不得迟报、漏报。全年累计迟报、漏报1次扣2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2、统计登记资料质量(5分)。统计登记资料差错笔数占完成笔数的比例在1%以下的扣1分,1%-1.9%的扣2分,2%-2.9%的扣3分,3%-3.9%的扣4分,4%及以上的扣5分。

  3、财务管理(5分)。按规定时间上缴工本费和上报“集中汇缴”回单和相关的工本费定额收据存根及“统计登记票据结算表”。无特殊原因迟缴一次扣2分,迟缴两次扣5分。

  4、工作总结(5分)。每年2月底前上报上年度统计登记工作总结,无特殊原因迟报一天扣2分,迟报两天扣5分。

  (四)统计登记资料和临时代码管理情况(5分)

  凡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统计登记资料及临时代码管理工作,并在抽查和互查中未发现问题的单位可得5分。凡登记资料不按规定装订成册的扣2.5分,临时代码赋码违反有关规定的扣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