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系统所属独立核算加工企业产品成本计算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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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系统所属独立核算加工企业产品成本计算试行办法

供销合作总社


供销合作社系统所属独立核算加工企业产品成本计算试行办法

1963年8月16日,供销合作总社

一、总 则
1.为了加强成本管理,提高成本计算质量,统一供销合作社系统加工企业的成本计算内容,保证成本计算指标的一致,发挥和挖掘企业潜在力量,以达到不断降低产品成本和积累资金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成本核算及总社会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一般的独立核算生产企业,除本办法已有规定的以外,各省、市、区供销合作社可以根据本省内加工企业的具体情况另作补充规定,对于规模较小的加工企业,还可以另行规定比较简单的成本计算办法进行成本核算。
3.产品成本的计算要求保证正确、真实、全面、及时地反映有关产品的各种实际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监督检查原材料及各种费用等消耗定额和计划费用预算的执行;挖掘节约生产费用的各种潜力发挥成本计算对生产的促进作用;确定企业生产活动的经营成果,掌握成本增减变化的情况;加强经济活动的分析,找出成本升降原因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保证成本计划的完成和超额完成。
4.为了正确核算成本的执行情况,应在成本计算期开始以前根据生产计划编制成本计划,作为完成生产任务的检查依据。为便于成本资料的汇总、比较、分析,在编制成本计划与计算成本时,要求生产费用要素参考供销社会计制度规定,产品成本项目、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明细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汇集和分配生产费用的方法及产品成本计算的对象、单位(数量按吨,金额按元)和计算方法等,都必须取得一致。
5.产品生产费及产品成本的计算应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基础,严格划清成本费用发生的期限。一般确定以一个月(每月1日至月末)为一期,按月计算当月生产产品的实际成本。应由本月成本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在本期内、前期内或未来期内支付的,都应全部计入本月产品成本;不应由本月成本负担的,不得任意计入本月成本。
6.产品成本计算程序,首先应按照“基本生产与加工”、“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科目汇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其次是将“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按规定标准进行分配集中转入“基本生产与加工”科目;最后计算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的工厂成本。
7.成本的计算方法。棉花加工企业分自营与代加工两种。自营产品可采用简单法或分类法计算商品产品成本;接受委托代加工产品可采用简单法,只计算劳务成本,不计来料价值。其他行业可由各省、市、区根据各该产品的不同特点,其他核算方法进行核算。
8.车间的划分,可按不同主要产品分设并分别进行成本费用核算;辅助车间发生的费用月终结算,按照企业各受益车间的受益比例进行分摊。
9.企业根据产品的种类,确定成本的计算对象(如产品的品种或类别),并按不同对象采取不同计算方法,计算各种产品的实际成本,除计算全部产品的总成本外,还应计算各种产品的单项总成本和单位成本。产品的分类原则上可按原料品种与设备性能划分。属于接受委托代加工性质的产品,可按原料核算成本;属于自营性质的产品,可按产成品核算成本。为了便于综合、分析、比较,棉花加工企业核算对象,轧花可按籽棉,剥绒可按短绒计算。
10.为进行工业生产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除有特殊规定者外,应一律记入工业生产成本;非工业性生产费用应严格划分清楚,不得互相混淆摊入成本,以保证成本内容的正确。
11.不应计入成本的非工业性费用支出有以下几项:
(1)与职工生活福利有关(如理发室、托儿所等)的费用开支;
(2)产品不包括在工业企业商品产值和总产值组成之内的其他非工业性事业经营的支出;
(3)与基本建设和大修理有关的各项费用;
(4)按照规定应在各项专用基金项下支出的费用(包括四项费用及福利基金支出等);
(5)由于遭受非常灾害而发生的各种损失;为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灾害而发生的费用;灾害的善后处理费用;
(6)依照规定程序冲销的坏帐损失;根据上级规定应列在损益帐户处理的各项费用和损失;
(7)在报告年度内发生并经有关文件证明属于以前年度的费用和损失;
(8)其他与生产无关不应摊入产品成本的各种非属生产支出的各项费用。
12.加工企业必须建立与健全成本核算的原始记录制度。一切材料、工时的消耗,工资的支付与分配,费用的发生和分配,在产品的内部转移,停工的时间和原因,产成品的入库等,都必须有确实可靠的原始记录,作为计算产品成本的依据。根据合法的会计凭证和真实的原始记录,正确地核算企业的生产费用,防止人为地任意扩大或缩小产品成本,或采用估计出来的成本或计划成本来代替实际成本,造成歪曲产品成本的真实内容,不利于产品成本的核算。
13.为了正确计算成本,于每月终了时,应对在产品进行盘点和估算。但能根据原始记录按月确定在产品成本的企业,也可按季进行盘点和估算。具体的估算方法,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自行规定,但必须能保证正确地计算产品的成本。对于一切已领未用的材料,在月终结算成本时,必须办理退料手续(如此项材料下月仍须使用,可只办“假退料手续”,不得计入成本)。
14.季节性生产的加工企业不计算季节性的停工损失。淡季费用的支出,可以采取预提或待摊费用办法,于加工旺季摊销。待摊和预提费用的范围,必须遵守国家和上级的规定,企业不得任意变动,更不许将与生产成本无关的其他收益作为预提费用处理。
淡季停工费用的摊提时间和方法,可以根据加工企业的不同淡旺季时间确定。如轧花、剥绒加工的淡季时间一般在二、三季度,淡季费用可由一、四季度旺季摊负。为使淡季停工费用分配合理,避免影响旺季各月产品成本高低不匀,原则上可确定上半年的淡季停工费用由上半年旺季成本负担(即二季度淡季停工费用由一季度旺季生产成本预提摊负);下半年的淡季停工费用,由下半年旺季成本负担(即三季度的淡季停工费用作待摊费用,于第四季度旺季生产成本冲销摊负)。但如遇特殊情况生产季节过短时,为了确切核算成本,便于分析比较,亦可采取以实际生产时间担负同样时间的淡季费用的办法。例如,全年生产四个月,除担负生产期成本费用外,还应将四个月的淡季费用摊入生产期成本,其余四个月的淡季费用,可以损益处理不摊入成本。其他不同行业、不同淡旺季的季节性加工企业,可以参照以上原则办理。具体摊负办法,经各省、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结合具体情况,另行规定,但规定后企业必须遵照统一规定执行。
淡季停工费用,当年发生必须当年摊销,不得跨年保留余额。
15.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月计算折旧并提取折旧基金(具体提取折旧基金的办法可参照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的规定)。尚未使用或暂停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严格检修妥善保管并报请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计算折旧,但属于自然原因发生价值损耗的固定资产(如房屋等)仍应计算折旧。
16.一般常年生产(或季节性加工企业旺季生产期间)的加工企业,对于基本生产车间或某一组成部分,停工时间在一个工作日以上时,必须记入停工损失(不满一个工作日的可不计算)。停工损失包括停工期内所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工资附加费,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及应摊负的一般生产费用,企业发生的停工损失,除由于计划减产等客观原因而形成企业主要车间,或全厂50%以上的主要设备,连续停工在10天以上而发生的损失,可在损益帐户处理外,其他各种停工损失一律应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摊负。
17.废品损失指在基本生产中生产的一般质量低劣,不合规格的产成品、半成品、零件等各种废品而发生的报废损失(扣除回收材料或废料价值以后的净损失)和修复费用及因退回废品而支付的运杂费用。除按原有规定应由造成废品的过失人负赔偿的废品损失应予扣除外,其余可在废品损失项目内核算。
辅助生产车间所发生的废品损失,应直接在辅助生产费用项内核算,一切质量虽差,但经检验部门鉴定不需返修即可降级出售或使用的产品,可作次品处理。次品的成本计算与合格品相同。因次品价值低于合格品价值而发生的损失应在损益中体现,不在废品损失中处理。

二、成本项目的划分及说明
成本项目是指按照各种费用在构成产品成本中不同用途的分类,包括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应计入商品产品全部成本的产品销售费。成本项目的划分,确定有以下几项:
1.原料及主要材料:
指经过加工后能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如轧花用籽棉,剥绒用棉籽等(代加工的产品不计算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和收回的可以再作为原料使用和能够出售的下脚产品等,如轧花生产的棉籽、不孕籽和飞绒尘棉,剥绒生产的光籽和飞绒等价值,应从本项目成本内扣除。
2.辅助材料:
指直接用于生产能有助于产品的形成或便利于生产的进行,但不能构成产品实体的各种材料。如棉花短绒打包用铁丝包布代加工不核算此项目,副食品包装用纸盒、玻璃瓶等。
3.燃料:
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所需热能耗用的各种燃料。如榨油、副食品加工行业用于蒸炒、烤烙、加温等耗用的燃料费用;机器生产使用蒸汽动力者,不单独核算燃料费用,使用其他动力,如电力、柴油机等,应单独核算燃料费用。
4.动力:
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各种动力,如电力、柴油、蒸汽机等;动力机耗用的柴油、机油、煤炭,动力工人工资、工资附加费,动力和动力车间的折旧费,大修理折旧费,设备维修费等,自制动力成本及外购动力成本等费用。
5.生产工人工资:
指直接参加生产的生产工人基本工资与辅助工资;
6.生产工人工资附加费:
指上项生产工人工资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的工资附加费。包括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医药卫生补助金、福利补助金和企业直接支付的劳动保险费用。
7.车间经费:
指在基本生产车间内为管理和组织生产而支出的各项管理和业务费用及不能直接记入产品成本之内的机器、设备的维修、修理、折旧等费用(明细项目可参照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规定)。
8.企业管理费:
指加工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各项管理经营费用及各种业务费用等(明细项目参照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规定)。
规模较小的加工企业可将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合并,使用“一般生产费”一个科目。
9.废品损失:
指由于生产中产生废品而发生的损失(在成本计划中不得使用本项目)。
10.停工损失:
指企业的基本生产车间因停电、待料、机器发生故障等事故,停工而发生的按照规定应记入产品成本的一切费用。
11.销售费:
指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如运费、装卸搬运费、包装费用等。
以上1-10项构成商品产品工厂成本。加11项销售费用构成商品产品全部成本。生产费用核算及产品成本计算均按照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成本费用分摊办法
费用分摊的原则应是:
属于某种产品发生的费用,应即计入某种产品成本内;
属于某一成本项目的费用,即应计入某一成本项目内;
属于能够明确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费用即应直接计入产品成本内;
不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而需要共同摊负的费用,应根据产品生产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分摊计算办法分摊。
费用分摊办法可采用以下几种:
1.辅助生产费用的分摊:
指企业为本企业的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所供应的劳务作业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分摊标准可采直接分配法分摊,其公式是:
(1)辅助生产车间 辅助生产费用总额
=-----------×100
供应劳务分配率 辅助生产供应劳务总量
(2)辅助生产车间
受益车间费用分配额=辅助生产车间供应劳务分配率×对受
益车间所供应的劳务量
企业发生的动力费用,可按受益车间作业机实际开动台时/马
力分摊即:
动力费发生额
动力费用分配率=--------------×100
受益车间实际开动台时/马力
例如:某企业某个生产期动力车间耗用额共6000元,各车间
使用情况如下:
轧花车间:作业机2台,每台机器马力40,实开600小时
剥绒车间:作业机3台,每台机器马力30,实开800小时
(1)各车间实际开动台时/马力数:
轧花车间=2×40×600=48000台时/马力
剥绒车间=3×30×800=72000台时/马力
6000
(2)分配率=------------×100=5%
48000+72000
(3)各车间应分摊额:
轧花车间48000×5%=2400元
剥绒车间72000×5%=3600元


注:除打包可作为一个生产车间单独核算外,其他凡属辅助生产性质的车间,如维护修配车间等发生的辅助生产费用,均可按以上办法分摊。
2.联产品的成本费用分摊:
指属于一种原料生产二种以上的各种产品(正品、副品如棉籽油、饼、皮等)按产品计划销售总额分摊成本:
费用发生额
费用分配率=------------×100
各种产品数量×计划售价


例如:某企业生产联产品棉籽油、棉饼、棉壳等,费用发生额30,000元,其中产棉籽油50吨,每吨售价800元;产油饼40吨,每吨售价200元;棉籽皮40吨,每吨售价50元
30000
(1)分配率=--------------------------×100
(50×800)+(40×200)+(40×50)
=60%


(2)各产品应分摊额:
棉籽油分摊额=(50×800)×60%=24000元
油 饼分摊额=(40×200)×60%=4800元
棉籽皮分摊额=(40×50)×60%=1200元
(3)各产品单位成本:
棉籽油单位成本=24000÷50=480元
油 饼单位成本=4800÷40=120元
棉籽皮单位成本=1200÷40=30元
3.连续产品成本费用的分摊:
指用同样原料和作业机生产二种以上的不同规格产品。成本费可按作业机实际开动台时分摊成本:
连续产品费用发生额
费用分配率=----------×100
作业机实际开动台时


例如:某企业连续生产头、二、三道短绒费用总发生额4800元,各道短绒生产情况如下:
头道短绒生产作业机实际开动600台时共产短绒20吨
二道短绒生产作业机实际开动400台时共产短绒10吨
三道短绒生产作业机实际开动200台时共产短绒4吨
4800
(1)分配率=------------×100=400%
600+400+200


(2)各道短绒应分摊额:
头道短绒分摊额=600×400%=2400元
二道短绒分摊额=400×400%=1600元
三道短绒分摊额=200×400%=800元
(3)各道短绒单位成本:
头道短绒单位成本=2400÷20=120元
二道短绒单位成本=1600÷10=160元
三道短绒单位成本=800÷4=200元
4.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分摊:
分摊办法中一般有生产工人工资法、生产工人工时法、机器工时法、耗用原料及主要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法、直接成本法、基本加工费用法多种办法。为了统一分摊口径,便于分析、比较,结合供销社加工企业的特点,确定采用“基本加工费用法”,扣除辅助材料分摊计算。
即按照各种产品所支出的燃料、动力、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之和的比例进行分配。
车间经费或企业 车间经费或企业管理费总额
=-------------×100
管理费分配率 各种产品基本加工费用
某种产品的 车间经费或企
某种产品分摊额= ×
基本加工费用 业管理费分配率
5.销售费用的分配:
原则上应按销售那些商品产品所支付的销售费用,即加入那些商品产品全部成本之内,但对不能分别那些商品产品支付的销售费用,需要进行分配,以便计入各该销售成本之内,其计算公式是:
本期某一销售商品产 本期实际发生的销售费用
=-------------
品应负担的销售费用 本期全部产品销售量
×本期某一产品销售量
6.其他分配计算办法补充说明:
以上各项费用的分析计算,应扣除工厂内部周转的数额(即指生产费用支出中重复计算部份)以免重复。
对内部的作业和劳务为减少重复、复杂的计算结转,简化计算手续,辅助车间对外提供劳务的仍应按照一定比例负担一部份企业管理费,不再负担企业管理费和相互之间提供劳务的费用(如动力车间为修配车间)的机器牵引和照明费用,修配车间为动力车间机器修配费用的交互分配即从一个辅助车间分配起,除分配本车间全部费用外,不承担其他费用,月终可根据向各受益的基本生产车间、部门提供的劳务量,计算应负担的辅助生产费用数额,计入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

四、附 则
1.加工企业成本核算所使用的会计科目、帐簿、凭证报表的种类和格式,均应按照《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2.上报全国总社的成本报表中除应上报各项产品的总成本以外,还应上报一部份主要产品的分项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具体上报品种可参照供销社现行统计季报表)中规定品种执行。
3.成本计算报表报送程序应采取双线上报办法,即加工企业单位报表于报县社理事会同时上报专区办事处主管加工企业部门;专区主管加工企业部门汇总上报专区办事处同时上报省、市、区社主管加工企业部门;省市区社加工企业部门汇总报给省、市、区社及理事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未设加工企业管理部门的供销合作社,上述报表由归口领导加工企业的业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4.本试行办法下达后,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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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情况之调查

黄玉雪


  司法救助,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实行诉讼费用缓、减、免的一项救济制度。 司法救助在保障经济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平、弘扬正义等方面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将开展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作为实践司法为民宗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让确有困难的人民群众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有据的人民群众打得赢官司,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司法救助工作基本情况
  2008年至2010年,北安市人民法院共受理司法救助案件113件次,减、缓、免收诉讼费用41.68万元(见图一),共236位当事人通过司法救助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中残疾人26人,因为生活困难接受国家救济75人了,鳏寡孤独73人,特困企业48人(见图二)。
图一

图二
  二、司法救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对司法救助认识不够。相当多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懂得用这一制度救济自己的合法权利;社会各界对这一制度了解不多,不支持、不配合这一制度的实施。
  2、司法救助资源严重不足。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贫富分化的速度逐渐加快,社会弱势群体迅速膨胀,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低,合法权益易受损害,由此产生的纠纷呈上升趋势,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雇员受害等巨额赔偿案件也是逐年上升,等等,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现实需求越来越多,而法院本来办案经费就严重不足,能够负担的司法救助很少,司法救助供需矛盾非常尖锐,不少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未能获得充分的救助。
  3、司法救助的方式过于单一。目前的救助方式主要是诉讼费的缓减免,只注意到了让弱势群体没钱打得起官司,而社会弱势群体除了经济困难外,其诉讼能力也严重不足,有理往往打不赢官司,而这一点经常被忽视。
  4、司法救助体制机制未建立起来,严重制约着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力度、深度和广度。虽然己出台了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但由于主观认知不足,上下内外运作不力,相关的体系体制机制没有形成,司法救助制度的整体性、保障性并未发挥出来。
  三、对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建议
  1、全社会都要高度认识司法救助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到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是社会主义法制和民主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社会实质公平的需要是确保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公正、文明、科学的重要标志,是建立社会和谐秩序的必要保障。认识到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可弥补社会保障措施的欠缺,是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内外要形成以上共识,这是实施这一制度的思想基础。
  2、广泛宣传普及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使之深入人心,成为人们法治观念、正义理念和法文化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弱势群体懂得运用这一制度救济自己的合法权利,司法者深知肩负的责任和义务,社会各界监督、支持并参与这一制度的实施。
  3、增设司法救助专项经费,保证法院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正常开支。这是实施司法救助的物质基础,没有必要的经费保障,就难以全面有效地实施司法救助制度。
  4、按照制度化、规范化要求,自上而下、自内而外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体系、体制、机制,界定主体,明确责任,强化功能,运作有序、有力,使之真正成为现代司法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有效地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更全面、更广泛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黄玉雪

关于印发《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5〕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3月11日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黄山风景区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改善黄山风景区内线交通状况,为游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优质的交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黄山风景区名胜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黄山风景区旅游客运交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黄山风景区南大门内实行旅游专线客运管理,旅游专线客运运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价格。
第二条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旅游专线客运工作,黄山风景区交通、公安部门具体承担专线客运管理职责,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条 黄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依法组建旅游客运公司,负责经营黄山风景区南大门内的旅游专线客运业务,并在汤口镇寨西设立旅游客运换乘中心总站,在黄山南大门汽车站和汤口镇东岭头设旅游换乘分站。
第四条 本市公务用车和凡属抢险救灾、紧急救护及黄山风景区南大门内基础设施工程维护等车辆可以进入黄山风景区南大门内旅游专线,其他客运车辆不得进入。凡进入黄山风景区南大门的游客(除步行者外)应在换乘中心总站或其它站点换乘内部专线客运车辆进入景区。
第五条 黄山风景区的专线客运车辆必须在核定的线路上行驶,在核定的站点停靠。
第六条 黄山风景区的专线客运车辆污染排放必须达到国Ⅱ标准。
第七条 承担黄山风景区旅游专线客运的企业必须切实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确保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黄山风景区南大门内从事旅游客运运输经营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黄山风景区南大门内的旅游专线客运运输票价由黄山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