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外经济公证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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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涉外经济公证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涉外经济公证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发挥公证在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和保障本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涉外经济往来中需要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文书和事实,均可依照本规定向公证处申请公证。
第三条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职能。
公证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办理涉外经济公证事务。
第四条 涉外经济公证的业务范围:
(一)证明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与外商签订的投资、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方面的协议、合同以及签订协议、合同所需要的委托书、授权书和法人代表资格等;
(二)证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商品房屋的买卖(包括预售、预购)、房屋抵押和房屋、设备租赁所签订的协议、合同;
(三)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因生产或生活需要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场地使用和水、电、物资供应及仓储保管、运输等协议、合同;
(四)证明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因向国内银行贷款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和抵押(包括房产抵押、设备抵押、产品抵押、股权抵押、有价证券抵押)贷款书及不可撤销的担保书等;
(六)证明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设立办事机构所需要的营业执照、法人凭证、资产负债表和注册商标证等;
(七)证明去境外从事劳务服务等出国人员的专业职称、职务、学历、经历、劳动保险和健康状况等;
(八)证明在涉外经济纠纷中诉讼和索赔等方面所需要的各种证据;
(九)证明中、外文往来函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和影印本与原本相符以及证明文件的签名、印鉴属实等;
(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涉外经济公证事务。
第五条 涉外经济公证事务由法律行为所在地或法律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第六条 当事人或单位代表人、代理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申请涉外经济公证,应向公证处递交有关证件和书面申请;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须提供有代理权的证件。
申请授权书、委托书和签名、印鉴公证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七条 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应当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直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协助。
第八条 公证处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对内容真实、合法的,应及时出具公证书,并承办从证事宜;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处应拒绝公证。
第九条 公证人员应对本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事项保守秘密。
第十条 公证处办理涉外经济公证,依照司法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制发的《公证费收费规定》收取公证费,并发给正式收据。
第十一条 本省境内的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与旅居国外的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发生经济往来申请公证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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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在内地执行公务提供便利等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在内地执行公务提供便利等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香港驻京办)于1999年3月成立,其主要职能是负责与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进行工作联系,并处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出入境事务。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为香港驻京办在内地执行公务
提供便利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香港驻京办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内地法律。
二、未经香港驻京办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的同意,执法人员不得进入香港驻京办的办公场所。遇有火灾或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须迅速进入该办事处采取保护措施时,不在此限。
三、香港驻京办办公场所储存的档案、文件及资料,以及存放于附有特定标识的信袋中的档案、文件及资料在内地及运送途中,执法机关不进行查验。各口岸海关凭香港驻京办向海关备案的特定标识予以免验放行。如遇特殊情况,执法机关需要检查上述附有特定标识的信袋,须由香港
驻京办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陪同或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检查。
香港驻京办附有特定标识的信袋中不得夹带其他物品。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征用香港驻京办的车辆和其他设备、财产。
五、香港驻京办不得在内地从事商业和其他牟利活动。其提供的有关服务(包括签证服务、影印服务等)可收取按成本厘定的服务费,此类服务收入以及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派来该办事处工作的人员所领取的由特区政府供给的工资、薪金及其他类似报酬,免于征税。在该办事处工作
的其他人员不在此列。具体免税事宜,由两地税务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六、香港驻京办运进内地的办公用品、机动交通工具和香港驻京办主任、副主任运进内地的自用安家物品,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予以免税;其他常驻工作人员到任后半年内运进内地的自用安家物品,也可享有上述免税待遇。香港驻京办办公车辆免税以3辆为限,个人自用小
汽车和摩托车每个家庭各限1辆。
香港驻京办运进内地的公用和个人自用物品,未经海关批准不得转让。经批准转让的物品,应按规定到海关办理转让手续。
七、香港驻京办主任、副主任出入内地口岸时,可享有免检、免验礼遇。
八、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成立后,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



2000年8月2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县级政府支农投资整合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农经[2006]46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县级政府支农投资整合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近年来国家逐年加大了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力度。同时,针对当前支农投资管理分散、衔接不够、交叉重复、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中发[2004]1号文件强调,要“按照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统筹安排的要求,整合现有各项支农投资,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由我委牵头,会同财政部、科技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的落实意见。据此,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委向国务院上报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合政府支农投资的意见和建议的报告》(发改农经[2004]2677号),国务院已批复同意。
按照中发[2005]1号文件提出的要"继续加大国家农业资金投入的整合力度,鼓励以县为单位,通过规划引导、统筹安排、明确职责、项目带动等方式整合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要求,2005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继续就开展政府支农投资整合工作进行积极探索,绝大多数省(区、市)选择了部分县(市)进行县级支农投资整合试点,初步积累了一些经验。总的看,目前各方面都认为对现有支农投资进行必要的协调和整合,方向正确,效果明显,势在必行,必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中发[2006]1号文件再次指出,要“进一步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贯彻落实中央一系列指示精神,根据各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现将整合政府支农投资试点县(市)名单印发给你们(见附件),并就开展县级投资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县级支农投资整合工作顺利开展。县域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载体和组成部分。现有的各个渠道的政府支农投资,最终绝大多数都要落实到县里组织实施。各地的实践证明,县级政府在整合支农投资方面是可以有所作为和先行一步的。通过上下联动,有机整合支农投资,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各试点县(市)要充分认识整合支农投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它作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有效手段,按照“规划先行、加强衔接,统筹安排、各负其责,形成合力、讲求实效,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试点工作既要保护和发挥好各方面支持“三农”的积极性,又要切实解决投资分散和重复建设等问题。
二、大胆实践,勇于探索,不断总结县级支农投资整合的成功经验。开展县级支农投资整合是一项新事物,既没有可资借鉴的经验,也会遇到与现有规章制度相冲突等诸多体制性障碍,应积极稳步推进。各试点县(市)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妥善处理投资整合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结合本地实际,整合思路不搞“一刀切”,整合模式提倡多样化,注意创新体制机制,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对属于同一事项、相同建设内容、不同资金来源的项目,允许试点县(市)按照统一规划,在不改变资金管理渠道和使用方向的前提下,作必要的整合,切实解决分散实施的问题。同时,强化县级政府责任,实行责权挂钩,建立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借机随意调整国家计划。我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关注试点县(市)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反映试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政策扶持,在项目和投资安排上尽可能对试点县(市)予以倾斜,支持和鼓励试点县(市)开展形式多样的试验。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也要大力支持试点县(市)开展工作,切实加强对试点县(市)的业务指导,在坚持按规划安排项目的原则下,在建设布局和项目管理等方面赋予试点县(市)政府更大的自主权。通过重点扶持,典型示范,总结经验,推进支农投资整合工作顺利开展。
三、规划先行,搭建平台,逐步形成按规划统筹项目、按项目安排资金的机制。一些地方的经验证明,规划是现阶段整合支农投资的一个有力切入点,要在规划指导下,结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搭建投资整合的平台。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这为整合政府支农投资工作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和理想的平台。各试点县(市)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围绕发展农村生产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等广大农民最关心、要求最迫切、最容易见效的问题,抓紧制定综合性的新农村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县域内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项目。在建设规划的框架内,整合各类资源,把交叉重复现象比较突出、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的农田基本建设投资、生态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投资等作为当前资金整合的重点,将相关项目配套实施,将相关投资统筹使用,努力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率,逐步形成按规划统筹项目、按项目安排资金的投资管理新格局,确保新农村建设真正取得成效。
四、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尽快建立县级政府支农投资整合工作机制。各试点县(市)政府要成立由县级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整合支农投资协调小组,发展改革(计划)、财政、审计、监察、农林水利、扶贫及其他涉农投资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参加,明确协调小组在支农投资安排中的组织、衔接、协调和监督作用。其主要任务是:审议县级政府支农投资综合性建设规划;依据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统筹协调县域内的支农投资建设项目,指导、监督各有关部门支农投资的安排和使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部门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加强沟通协调,建立部门间密切配合、共同协商、各负其责、相互制衡的支农投资管理工作机制。
有关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建议请及时报送我委。




附件:整合政府支农投资试点县(市)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