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实施2012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56:09   浏览:84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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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实施2012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推动实施2012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实施已近2年,总体运行正常。截至2011年10月31日,全国共有13562家旅行社参加示范项目,统保率达63%。全国343个有旅行社的城市中,已有314个城市启动了示范项目。前阶段,国家旅游局协同项目参与各方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总结前两年项目运行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2012年度项目又进行了进一步优化,目前已完成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即将全面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发挥示范项目的作用
  示范项目是国家旅游局与中国保监会近年来开展“旅保合作”、提高旅行社风险管理和保险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经过两年的运行,示范项目通过有责预付、无责垫付、巨灾“超赔”和调解处理等机制创新,妥善处置了较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减少了旅游者与旅行社的纠纷,较好地转移了旅行社风险,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了解旅行社责任保险在保护旅游者权益、转移旅行社风险、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的积极作用,以及示范项目的保障范围、运行机制,主动承担起推动实施示范项目的职责。要在总结前两年示范项目经验的基础上,周密部署,通过下发文件、召开会议、推动行业协会参与、组织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向旅行社介绍2011年度统保示范项目的运行情况、典型案例以及2012年统保示范项目的产生过程、项目特点等内容,积极引导旅行社投保,提高统保率,进一步发挥示范项目作用。
  二、加强指导,进一步提高示范项目运行水平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示范项目的指导。一是要强化联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等组成的项目联合工作机制的作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等形式,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项目推动和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二是要督促为项目提供服务的保险机构严格履约,加深对旅行社业的了解,不断提高人员素质,进一步做好协助投保、索赔和日常风险管控等经纪服务以及保险理赔工作,提高满意度;三是要指导各地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的设立和日常运营,促进其提高专业能力和调解处理水平。
  三、加强研究,进一步用好行业风险数据
  各地要充分利用示范项目积累的风险数据和服务机构提出的风险管控建议,督促旅行社分析查找经营风险点和安全管理薄弱环节,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旅行社的安全管理,提高对游客的安全保障水平。
  各地要按照《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情况的检查,对未投保或未按规定投保的旅行社严格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理。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各地要加强信息沟通,积极参与并组织旅行社参与项目满意度调查和动态优化工作,及时反馈各方意见和建议,促进项目不断完善。
  附件:2012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情况介绍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2012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情况介绍

  一、2011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总体运行情况
  (一)项目投保和理赔进展顺利
  截至10月31日,全国有效投保示范项目的旅行社共13563家,统保率达63%。其中内蒙古、宁夏、海南、青海和山西5省实现100%统保,广东、陕西、福建、湖南、贵州、天津、云南、山东8省统保率超过80%。项目已在25个省会城市(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成立城市调处中心,共接到报案6320起,其中已结案773起,销案2005起,待销案558起,未结案件2984起,结案率为67.19%(不含治疗中案件)。赔款1,051.77万元,预估赔款近4000万。
  (二)项目总体得到行业认可
  国家旅游局组织的示范项目满意度调查显示,示范项目得到了各地旅行社、旅游部门的基本认可,对保险经纪服务、调处服务、保险服务的各项满意度调查评分均在7分以上。
  (三)联合工作机制发挥作用
  2011年,由国家旅游局、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组成的联合工作机构共召开1次联合领导小组会议,4次联合工作会议,10余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项目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全国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省级联合工作机制,其中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召开了联合工作小组会议,从机制和制度建设上保障了当地统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2012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出台过程
  (一)广泛征求意见
  2011年7月中旬至8月底,为进一步优化统保示范产品,使其更好地满足旅行社的需求,国家旅游局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对2011年度统保示范项目进行了动态评估,广泛听取各地旅游部门、旅行社及保险、法律等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2012年度统保示范项目方案。调研共涉及31个省、332个城市,近400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5000余家旅行社积极参与了调研的工作。
  (二)自下而上推荐代表组成集中代表团
  2011年8月29日至9月6日,为充分发挥旅行社在保险产品、服务需求方面的主导作用,国家旅游局组织全国31个省级旅游部门自下而上推荐的56名在行业内有公信力、有影响力、作风正派、对旅行社责任保险有研究、有思考的旅行社代表与有关专家共同组成集中采购代表团,并通过自荐和投票选举的形式产生了谈判小组与保险机构进行直接谈判。
  (三)进行合同谈判
  2011年9月6日至8日,国家旅游局在北京组织召开了2012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经纪服务合同、保险合同谈判会议。谈判由中纪委驻国家旅游局纪检组、监察部驻国家旅游局监察局派员全程监督。
  经过3天的艰苦谈判,确定了统保示范项目经纪合同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保险合同及提供服务的保险机构数量、服务地区和份额。经国家旅游局审核同意,于2011年10月31日与项目服务保险机构签署了2012-2013年度统保示范项目框架协议及保险经纪服务协议,确定2012-2013年度统保示范项目继续由江泰保险经纪公司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由人保财险(份额46%)、太平洋财险(份额16%)、平安财险(份额11%)、太平财险(份额10%)、大地财险(份额9%)和国寿财险(份额8%)6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
  三、2012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特点
  2012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在保障、费率基本维持不变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责任更加明确,费率更趋合理,更强调服务考核,更加符合行业特点,贴近旅行社实际需求。
  (一)保障责任更加明确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对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包括接送团途中交通事故保障;二是财产损失增加对集中照管证件损毁的保障;三是旅程延误、旅行取消附加险增加恶劣天气、政治原因等情形;四是抚慰金附加险增加猝死情形赔付;五是公共责任限额由省级、全国限额统一为全国限额,不受省统保率50%限制,在一定条件下可突破全年累计责任限额;六是进一步明确、简化索赔单证,提高理赔效率等。
  (二)费率机制更加符合旅游行业特点
  在保费不变的前提下,根据行业特点对部分优惠因子进行了优化,一是将“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因子变更为“旅行社业发展水平”调整因子,更贴近行业实际;二是统保率优惠因子增加5%(统保率95%以上)一档以调动各地统保积极性;三是各项附加险单独设立“赔付率”调整因子、“以往赔偿记录”调整因子,和基本险赔付率分开计算,更加科学合理等。
  (三)运行机制更加注重服务标准化和考核
  运行机制更注重对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服务考核,通过多项措施制约、督促保险公司履行服务承诺。包括强化履约管理,对于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出单保险公司,减少出单区域并扣减相应份额;要求保险公司开展理赔人员分省集中现场培训会,提高理赔服务水平;要求保险经纪公司进一步加强服务团队建设,强化风险管控服务,服务满意度如低于70%,将扣除30%的履约保证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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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4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卫生部门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认识

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切实做好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保障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一项紧迫任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认真组织,将城乡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并认真执行。进一步明确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建立领导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结合实际研究解决当地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

二、依法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监测工作

(一)全面开展监督检查。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卫生部门对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并实行卫生许可制度,要立即审查城乡每一个集中式供水水厂是否依法获得卫生许可证,消除不合格供水隐患。全面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是否经过卫生部门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规定的供水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监督检查供水单位日常水质检测报送制度的落实情况,严肃查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

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二次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全面查清当地饮用水质量和主要卫生安全问题。卫生部门要全面掌握饮用水供水单位日常检测数据,掌握水质动态变化。开展经常性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全过程的卫生安全监督监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及时掌握城乡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状况,注意已发生的问题和隐患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三)建立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网。

在上世纪80年代开展的全国饮水水质及水性疾病调查和90年代开展的全国城乡饮水卫生监测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新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建立由中央、省、地市和县组成的饮用水水质和水源性疾病监测网,充分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网络的作用,形成监测、数据传递、统计分析、汇总报告的有效监测系统,全面、适时掌握饮用水水质和水源性疾病情况。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严防介水传染病的传播流行;要特别抓好突发性饮用水事故、饮用水不安全引起的传染病、中毒暴发流行的及时准确的报告制度。建立饮用水水质和水源性疾病数据库,掌握动态变化规律。

三、加强法规标准制修订和饮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科研工作

进一步完善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法规、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有关单位和标准委员会切实加强饮用水系列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制修订工作,使之尽快成为一个整体,适应实际发展的需要。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和技术能力建设,逐步开展饮用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和风险评价工作,充分发挥卫生部门优势,积极提供卫生技术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研究工作。

四、开展法律法规标准宣传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已修订完成并即将颁布,各地卫生部门要尽早安排宣贯工作,使之成为饮用水卫生安全行动的技术依据。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宣传工作,特别要重视饮用水水质不安全引起的健康影响、介水传染病和饮用水突发性事件的宣传和曝光。

五、建立饮用水卫生安全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

各地要根据水资源条件和易发生问题,制定城乡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饮用水应急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发布《旋转式滗水器》等10项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149号




关于发布《旋转式滗水器》等10项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的公告
  为防治环境污染,提高环境保护产品的技术水平和质量,规范环境保护产品的认证工作,现发布《旋转式滗水器》等10项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名称、编号如下:

  1、旋转式滗水器 HBC 26-2004

  2、污泥浓缩带式脱水一体机 HBC 27-2004

  3、单级高速曝气离心鼓风机 HBC 28-2004

  4、推流式潜水搅拌机 HBC 29-2004

  5、袋式除尘器用覆膜滤料 HBC 30-2004

  6、中小型燃油、燃气锅炉 HBC 31-2004

  7、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系统(装置) HBC 32-2004

  8、生活垃圾焚烧炉 HBC 33-2004

  9、电磁管道流量计 HBC 34-2004

  10、电除尘器低压控制电源 HBC35-2004

  以上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系统(装置) (HCRJ 047-1999)》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旋转式滗水器HBC26-2004》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281.doc
   2.《污泥浓缩带式脱水一体机HBC27-2004》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282.doc
   3.《单级高速曝气离心鼓风机HBC28-2004》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283.doc
   4.《推流式潜水搅拌机HBC29-2004》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284.doc
   5.《袋式除尘器用覆膜滤料HBC30-2004》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285.doc
   6.《中小型燃油、燃气锅炉HBC31-2004》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286.doc
   7.《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系统(装置)HBC32-2004》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287.doc
   8.《生活垃圾焚烧炉HBC33-2004》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288.doc
   9.《电磁管道流量计HBC34-2004》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289.doc
   10.《电除尘器低压控制电源HBC35-2004》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290.doc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