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漳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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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漳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漳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政办〔2012〕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的《漳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8日



漳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市民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 市统计局 市物价局 市国税局 人行漳州中心支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政〔2011〕2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低收入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动态管理。
(五)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保障、就业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政策和实施办法。
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审批并建立档案。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审核、入户调查、管理和服务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工商、税务、物价、统计、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配合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在民政部门配备必要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调配、招聘、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行、入户调查、数据采集、证表印制和建立档案等。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上一个年度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第八条 确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
第九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市辖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县(市、区、开发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颁发的对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及护理费。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以及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救助金等。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五)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工(公)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六)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第十一条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一)拥有私家轿车等较高价值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置或者装修高档住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等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三)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就学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
(五)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七)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经办机构,并填写《漳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申请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材料;
2.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户口簿及复印件;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家庭财产状况证明;
6.县级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漳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是申请人同意授予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权力的书面凭证。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地产)、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凭申请人的授权书,积极配合对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调查核定,并出具相关证明。
(二)街道(乡镇)审核。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授权书,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填写《漳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在申请人户籍地与居住地所在社区公示不少于7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接到街道(乡镇)审核意见后,应对每一个申请家庭进行复核。在复核时,可采取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发函等形式提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公安部门应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核查等相关信息;工商部门应提供个体工商登记和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税务部门应提供申请之月前12个月申报纳税等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和养老金等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提供房产及房产买卖等相关信息;住房公积金部门应提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公积金提取状况及现状;统计部门应提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所需要的统计数据;物价部门应提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中所需认定的物品价值;人民银行应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各商业银行的帐户信息、在证券部门的股票信息以及在保险部门的商业投保及缴费等信息。各相关部门在收到民政部门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材料反馈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综合各方面信息,对每一个申请家庭进行复核,对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申请人在其户籍和居住所在地公示不少于7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并出具《漳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书》。
市辖区民政部门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结束后,如需提请市民政局进行核查的,由市民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或发函等形式提请市级相关部门协助核查,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民银行等部门应按上述的职责积极协助核查申请人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在接到市民政局提供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并出具证明后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综合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开具相关证明。
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审核、复核、审批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除外),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期,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认定。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机构和个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保密,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以外的其他方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漳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书》有效期限为1年。期满后,申请人应当申请重新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定期复核制度,至少每半年复核一次。
对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应当及时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并终止其相关待遇。
县级民政部门、街道 (乡镇)应当随时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档案,将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收入、财产以及享受到的所有社会救助项目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民政部门逐步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审核信息管理系统,有效利用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地产)、银行、证券、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 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县级民政部门有权不予认定或者取消其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并纳入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建立的信用体系;对于已经取得的社会救助款物,由专项救助主管部门予以追回。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城市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建立的信用体系。
第二十一条 城市家庭收入审核、审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漳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漳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书》、《漳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和《漳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查表》的式样,由市民政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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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卫生部


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局):

  现将《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备案。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卫生部
  二○○○年七月十日


  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保障人民健康负有重要责任。为了明确政府对卫生事业发展提供资金补助的范围及内容,规范补助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共财政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对卫生事业补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助原则
  (一)保证政府对卫生事业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支持卫生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条件,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在动员社会广泛筹集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同时,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要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原则上政府卫生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三)按照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促进卫生事业协调发展。

  (四)兼顾公平与效率,鼓励竞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

  卫生事业财政补助是指各级政府用于公共卫生事务和卫生机构的资金补助。补助范围根据政府管理卫生事务、行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职责,以及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事业发展需要等确定。补助资金按照定员定额、项目论证立项、零基预算等方法核定。

  (一)卫生行政部门及执法监督机构经费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其人员经费按照国家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标准核拨;公务费按照财政预算定额核定;卫生执法等专项业务费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发展建设支出按项目论证意见核定。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对食品、化妆品、药品等进行执法监督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经费

  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经费补助的项目主要是: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甲类和部分乙类传染病,以及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其他传染病的监测、控制和疫情处理;政府指令性计划免疫;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和重大灾害防疫;卫生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与健康相关产品、药品的检测检验;保障人群健康的环境卫生、放射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的监测与预防;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慢性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监测与控制;妇幼保健工作;健康教育;政府指导性计划免疫;部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监测与预防;预防医学应用研究等。
  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的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的补助,按照标准定额及公共卫生事业机构承担工作任务情况核定。标准定额采用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编制内人员补助定额和按服务人口、服务面积、疾病流行状况及机构职责等确定的综合补助定额。设备购置、修缮等必要的发展建设支出根据需要合理安排。重大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和重大灾害防疫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核定补助。
  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事业机构从事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工作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资金全部用于卫生事业。

  (三)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补助经费

  1.补助范围和内容

  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补助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开办和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学科研究、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对中医、民族医、部分专科医疗机构要给予适当照顾。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定额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主要是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承担的社区人口预防保健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任务核定补助经费。

  2.补助经费核定方法

  房屋设施大型修缮和符合按区域卫生规划的大型医疗设备添置等发展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进入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滚动项目库,根据轻重缓急、立项顺序和经费补助数额逐年安排。有资金回收能力的项目也可试行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等办法。
  对大中型医疗机构临床重点学科研究予以补助,以提高疾病诊疗水平,促进临床医学发展。通过公开招标、医疗机构申报、专家评审后立项,按项目予以资助。
  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根据离退休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确定。
  医疗机构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根据医疗机构的社会公益性质,由国家另行规定。
  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收费补偿,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亏损扣除药品收支结余弥补后的差额,由财政给予补助。补助数额按照基本医疗服务的数量和单位服务量的社会平均成本或先进成本核定。
  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定额补助根据完成的社区人群基本医疗服务和预防保健等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财政补助。具体核定可采用编制人员或单位服务量补助定额、服务人口与服务面积综合补助定额等,由财政、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状况、居民收入情况、社区人口、服务面积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量包括:预防接种人次、母婴保健人数、健康教育人次等。

  三、基本建设投资

  卫生事业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及妇幼保健等事业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医疗设备购置。其建设资金可由同级计划部门根据项目的功能、规模核定安排。
  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分阶段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按分级管理要求,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其他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建设资金可由国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私立非营利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也要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和单位自筹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建设。
  根据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中央有关部门视可能,安排必要的专项投资,对卫生事业发展薄弱地区和薄弱领域进行扶持。

  四、政府补助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计划、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要求,各负其责,加强对卫生事业财政拨款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卫生部颁发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各项财政资金。对超范围、超标准、超定额资金,财政不予安排。

  (三)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务项目由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立项、评审、实施、检查、验收。项目所需设备和劳务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四)基本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证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控制投资,保证工程质量。

  (五)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文化部门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文化部门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教[2011]36号
  

中央文化部门: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预算执行工作的目标和要求,为切实做好中央文化部门预算执行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预算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及财政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各中央文化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预算执行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细、抓实、抓好。

  二、落实部门预算执行主体责任。中央文化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部门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在本部门内部有关司局、所属各单位建立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制。要进一步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履行预算执行管理职责,监督、指导本部门各单位规范预算执行,提高预算执行的效率和均衡性,确保完成全年预算执行目标和任务。

  三、突出预算执行工作重点。各中央文化部门要把项目支出预算,尤其是重点项目预算,作为预算执行工作的重点和主要抓手,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执行工作的分析,剖析问题、查找原因,及时研究提出改进预算执行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四、及时批复和下达代编预算。对部门代编预算以及部门预算批复中要求另行报批的项目,中央文化部门要在6月30日前提出具体方案报财政部审批,超过9月30日仍未提出具体方案导致无法执行的项目预算,财政部将全部调减预算,将资金收回中央总预算。

  五、严格控制预算调整。严格控制预算执行中的追加事项,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支出事项外,其他事项不予追加预算。

  因特殊原因导致原项目无法支出的,中央文化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提出调减预算的申请报财政部审批。

  六、对当年预算执行进度偏慢的部门扣减项目预算。对列支207类“文化体育与传媒预算”的当年项目预算(不含基本建设支出,下同)实际执行总进度与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计划进度分8月、10月两个时间点进行考核:

  凡截至8月31日、10月31日部门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实际执行总进度低于相应时间点的执行计划进度5个百分点(含)的部门,应分别于9月5日和11月5日向财政部报送本部门截止相应时间点的具体项目支出预算实际执行进度,财政部对实际执行进度低于执行计划进度5个百分点的所有项目分别按当年项目预算额的10%、20%扣减项目预算,如项目余额不足的,按项目余额扣减,扣减资金收回中央总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扣减项目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扣减其他项目。

  对部门代编预算以及部门预算批复中要求另行报批的项目,如截至9月30日仍未提出具体方案导致无法执行的,按第四条规定执行。

  七、实行下年预算安排与上年预算执行挂钩制度。中央文化部门下年度预算安排与上年度预算执行挂钩办法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执行。

  八、严格规范资金使用,避免“突击花钱”。中央文化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理财和勤俭办事业的理念,坚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并重的原则,规范本部门的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坚决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不讲效益、“突击花钱”等行为发生。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文化部门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教[2010]8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