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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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公安部牵头,会同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4月底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国务院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公安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 经国务院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火灾预防
(30分)








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7分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2分)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4分)

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管职责。(1分)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7分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2分)

制订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督促落实整改措施。(1分)

地方各级政府按时限决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事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3分)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完善,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1分)



火灾高危单位监管


3分
省级政府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1分)

火灾高危单位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2分)



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




3分
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2分)

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1分)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0分
制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规划或年度计划。(2分)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2分)

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1分)中小学、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1分)

中小学、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1分)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2分)

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2分)



消防安全
基础(30分)


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4分
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技术标准。(2分)

直辖市、省会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或规定。(2分)



消防科研和信息化


5分
省、市两级政府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2分)

按规划完成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任务。(3分)





公共消防设施




6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建制镇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2分)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符合国家标准,定期维护保养,能够正常使用。(4分)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5分
省级政府制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1分)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3分)

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项保障。(1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4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严格。(2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2分)







灭火应急救援






6分
按要求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1分)

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健全,预案完善,定期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充足。(2分)

消防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1分)

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达标。(2分)















消防安全
责任

(40分)










政府领导
责任










14分
地方各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3分)

地方各级政府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2分)

地方各级政府定期督导检查消防工作,每年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3分)

地方各级政府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2分)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3分)

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1分)









部门监管
责任








12分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2分)

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5分)

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2分)

公安机关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形势,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3分)







单位主体
责任






5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达标。(1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3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1分)



经费保障


5分
地方各级政府保障本地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4分)

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一定的支持。(1分)

责任追究
4分
建立并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4分)

备注
1每发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
2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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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09〕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安阳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豫政〔2007〕7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指以实际系统防雷为目的,运用科学的原理方法,对系统可能遭受雷电灾害的概率及雷电灾害产生后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
  第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承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对违反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一般应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各类化工厂、易燃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
  (二)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生命线工程。
  (三)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学校、汽车站、火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
  (四)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高层建筑、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码头泊位等特殊工程。
  第六条对于已投入使用的易燃易爆场所及煤炭、化工等企业,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时,需将雷电风险作为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凡属第五条所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时应同步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办理程序如下:
  (一)气象主管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填报的“建设工程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表”。
  (二)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类别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该项目是否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意见。
  (三)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与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承担机构签订有关合同。
  (四)建设单位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果报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承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九条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工医疗保险的监督检查,保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实行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个人,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约定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医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工作。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改办),具体负责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市卫生局、劳动局、财政局,是实施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职工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 设立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委会),负责对职工医疗保险的社会监督。市监委会在市医改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派员组成,并吸收参保单位代表、职工代表、专家代表参加。其日常工作由市监委会办公室(与市医改办合署办公)负责

市监委会可以定期要求市医改办、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约定医疗机构和与职工医疗保险相关的单位报告职工医疗保险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社会通报或公布其监督结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医改办、市监委会、监督检查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违反职工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市医改办、市监委会、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分别设立接待窗口和投诉电话,并为举报、投诉者保密。
第六条 市医改办、市监委会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缴、支付及运营情况和对约定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者的业务场所;
(二)查阅、调阅或者复制被检查者的有关资料;
(三)对被检查者、证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四)在必要时,可向被检查者下达《职工医疗保险检查通知书》,并要求被检查者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必须有两人以上,出示本部门行政执法证件或有效证明。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借故拒绝检查。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约定医疗机构,应按照职工医疗保险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自觉接受市医改办、市监委会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人员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和约定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约定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权核查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证件,并有义务严格按照医学要求和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必要、合理的医疗服务。
第十条 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时,应严格遵守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VP卡,自觉接受约定医疗机构的查验。不得无理取闹和辱骂、殴打医务人员。
《医疗保险证》和VP卡不得互相转借。
第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职工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在职工医疗保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举报、投诉违反职工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医改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办法由市医改办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医改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职工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约定医疗机构
1、医疗服务过程中不查验医疗保险有关证件,或对持他人医疗保险证件就医不予制止的;
2、不执行《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和不予支付范围》的;
3、不合理用药、检查、治疗、收费的;
4、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虚报、重报、多报医疗费用的;
5、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出具虚假疾病诊断证明,造成约定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1、占用、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
2、不按规定向约定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造成约定医疗机构经济损失或影响医疗保险业务正常进行的;
3、以权谋私或工作失职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投保单位
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手续,瞒报工资总额或拖欠、拒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四)参保人
1、互相转借《医疗保险证》和VP卡就医的;
2、私自改写VP卡或涂改处方、费用单据多报冒领的。
(五)约定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投保单位和参保人违反职工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在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行为,《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有处罚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处罚;没有处罚规定的,由监督检查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时无理取闹,辱骂殴打医务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医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