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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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包括园林绿地工程施工和园林设施工程施工。
  园林绿地工程施工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专用绿地、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中的绿化施工。 园林设施工程施工是指假山工程、水景工程、园林道路、亭、廊、园墙、园林小品及其他园林设施工程施工。
  第四条 济南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
  第五条 本市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持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六条 申请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资质等级申报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已开业企业的统计年报及其他有关证件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质审查;
  (三)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将符合一、二、三级园林施工企业等级条件的,报省建委审批,对非等级施工企业直接进行审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或伪造资质等级证书,也不得将资质等级证书出租、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八条 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市承包园林绿化工程,必须持有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营业执照。
  第九条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园林绿化工程。确需越级承包工程的,必须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绿化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并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市区内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占地面积不足一千平方米的,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县(市)城及建制镇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占地面积不足二千平方米的,由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经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时,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擅自超等级范围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按工程造价的10%至30%处以罚款;
  (二)涂改、伪造、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损失额10%至20%处以罚款;
  (四)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其补办验收手续,并按工程造价的5%至10%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执行,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罚款数额超过一千元的,属市区内的,须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执行;属各县(市)城、建制镇的,须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执行,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无营业执照或者涂改、伪造、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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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毒品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王胜宇


  毒品犯罪所具有的秘密性、组织性、潜在性的特征,使得查缉毒品犯罪组织和犯人具有一定的难度。
  首先,线索来源少。多数毒品犯罪具有隐蔽性,决定了毒品犯罪一般不易为第三人知道,往往没有特定的报案人。
  其次,证据收集困难。我国禁毒法律对毒品犯罪的惩处十分严厉,因此,被抓获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多具有很严重的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往往拒不供述其犯罪活动。人赃俱获的毒品案件,往往难以查清毒品的来源及去向:共同犯罪的案件,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口供不一。互相矛盾,互相推诿责任,在查不到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罪责难以确定:如果毒贩多次实施犯罪活动,因毒品已经被消费而难以查清毒品的数量,往往只交待被抓获的这一次,却拒不供述其它犯罪活动,最终妨碍对毒犯的定罪量刑。另外,很多毒品案件的毒品来源及去向涉及到境外,这又给执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在毒品案件侦查中,一些毒品案件难以及时审结,影响了对毒品犯罪分子的打击和处理。
  最后,毒品犯罪经常牵涉到黑社会(性质)犯罪。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分层结构和内部严格的纪律,一般即使抓住几个“马仔”,由于其所知道的东西有限,也难以深入调查。
  毒品犯罪侦查对策探讨;首先,注重运用特殊侦查手段。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一般的、公开的侦查措施。无法有效对付毒品犯罪。侦查机关要想避免称为“聋子”和“瞎子”,必须对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收集供述证据为中心的传统侦查方法进行反思,开放和运用新的特殊的侦查方法。从目前来看,特殊的侦查方法如诱惑侦查、特情侦查(贴靠侦查)、控制下交付、监听、强制采尿等被证明是对付毒品犯罪的有效方法。
  其次,应注意侦查的主动性。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的主动性是指毒品犯罪案件的发现、侦查一般由公安机关禁毒部门主动进行。由于毒品犯罪往往没有明显具体的犯罪结果,具有隐蔽性特点,案件的发现主要依靠侦查机关的主动出击,因此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的主动性特点突出:
  再次,注重对毒品犯罪情报的收集。我国主要是毒品过境国,毒源和主要消费两头在外,缉毒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是尽可能将毒品堵在境外、截在境内、防止扩散、减少出境。这一指导思想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情报调研工作。毒品犯罪侦查的起点是情报线索,案件的发现依靠情报。案件侦查中必须及时根据情报采取措施、侦查措施的运用和抓捕行动也需要情报的支持。可以说,情报是缉毒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最后,树立长期经营意识。注意破获案件的适时性。毒品犯罪具有组织性、流程性和连续性,毒品犯罪环节多、参与人员多、分工不同,能否全部抓获或尽量打击对于破获整个毒品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防止“打草惊蛇”,尽量抓获幕后指挥者,应注意适时破案。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尽量扩大战果,争取一网打尽。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财政部
财法(20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已由部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广泛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财政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是财政系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十五”时期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本地区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以增强全社会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提高广大财政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为目标,坚持学用结合、普治结合,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广大财政干部特别是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积极参与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促进全社会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提高,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奠定坚实的基础。

附件: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8号)要求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结合“十五”期间我国财政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财政部决定,2001年至2005年在全国财政系统开展第四个五年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此,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全国财政“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财政“十五”计划确定的总体目标,立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立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以及财政改革与财政发展的客观实际,继续广泛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财政干部的法律素质;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使财政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为建立稳固、平衡、强大的国家财政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全国财政“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广泛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财政法律意识和财政法制观念,努力实现由提高财政干部法律意识向提高财政干部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提高各级财政部门和广大财政干部依法行政水平。
二、主要任务
1.继续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和相关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广大财政干部的法律素质。注重培养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对等、财政干部权力和职责统一的现代法治观念,增强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注重提高广大财政干部特别是各级财政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2.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密切联系财政改革与财政发展,积极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要宣传与财政中心工作特别是财政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与整顿规范财经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相关法律知识,为改革和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3.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继续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是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妥善处理学法与用法的关系,以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为目标,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以及与之配套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大依法治理力度,积极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4.要把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促进财政系统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工作要求
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各级财政干部、广大财务会计人员及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干部和财政执法人员。
1.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本地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把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实施财政“十五”规划确定的各项财政改革发展任务相结合,与财政干部岗位培训教育相结合,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提高依法理财水平相结合。
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本部门、本地区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带头学习宣传财政法律法规,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努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
广大财政干部都要积极参与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宪法和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国家基本法律知识,学习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与自身工作密切相关的财政税收法律法规,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提高自身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及广大财务会计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广大财务会计人员的法律素质,增强其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自觉性。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财政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动全社会财政法制的进步。
2.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积极推进财政系统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提高财政管理法治化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制定和完善依法理财实施方案,认真总结并大力宣传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加强引导,全面推进各项财政工作的依法管理。
3.建立健全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相关制度,狠抓落实,以取得实效。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法律培训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及任前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等制度。按照《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要求,财政干部每年学法自学时间不少于40学时。
建立健全财政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十五”培训的总体规划,组织财政干部学法用法,统一组织考试,实行合格证制度,并将其作为公务员考核、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方法
1.结合实际,狠抓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紧密结合财政改革和财政中心工作,针对目前财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既要兼顾全面,又要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各项制度,防止形式主义,保证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2.抓好典型,分类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注意培养典型,充分发挥各类典型的示范作用,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探索新时期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要根据不同普法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目标,提出要求,使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
3.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如开展法律咨询,组织法律知识竞赛,举办法制宣传图片展览等;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的法制专栏、专题节目和法制系列讲座等形式大力宣传财政法律法规知识;继续发挥法制新闻、法制文艺等的教育引导作用,使广大公民受到形象生动、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
4.普治结合,注重效果。要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在法制教育与依法理财的内容、方式上不断创新,普治兼顾,注重效果。
五、实施步骤
财政“四五”普法规划从2001年开始实施,到2005年结束。
2001年,财政部将根据规划的要求,做好动员部署工作,组织编写全国财政“四五”普法教材,举办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班。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做好组织、宣传、发动等工作,并组织举办普法骨干培训班,层层培训骨干。同时,要做好全国财政“四五”普法教材的征订发行工作,确保财政干部及有关单位人员学习需要。
2002年至2004年,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财政部将根据财政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举办不同形式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班、研讨班、法制讲座,举办财政法规知识竞赛等活动,并不定期地组织对全国财政“四五”法制宣传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安排,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加大宣传力度。既要注意做好本系统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要注意做好全社会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省级财政部门每年1月底前,要将本地区年度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上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上报财政部。
2005年,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对本地区“四五”普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做好查漏补缺和总结验收工作。财政部将组织对各地财政“四五”普法工作进行全面考核验收、总结和评比。
六、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
1.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摆在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对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2.要进一步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法制、人事教育、机关党委等部门参加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财政部将成立以财政部部长为组长的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工作领导小组,由条法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干部教育中心和有关业务司局的主要领导参加,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条法司。各级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作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办事机构,负责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做好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等工作。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要按照中央文件的有关要求,列入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有效运行。
3.要建立和实行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实行目标管理,做到有部署、有检查。要建立健全监督与激励机制,调动各级财政部门和广大财政干部的积极性,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发展。


2001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