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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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修正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修正案


(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删去第六条。

(二)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并修改为:“从事环境监测的人员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经技术考核后方可从事环境监测活动”。

(三)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并将第(一)项中的“警报”修改为“预警预报”。

(四)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并修改为:“已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应当根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按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五)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并将“考核”修改为“监督”。

(六)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并修改为:“环境监测网络的成员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分析方法和有关质量保证、监测结果报告的规定,以及环境监测网络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并修改为:“对依法应当保密的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统一向社会公布”。

(八)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其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无效;对有违法所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附:河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修正本)(2001年12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20号公布 根据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修正案》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监测行为,发挥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提高环境管理和环境决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监测,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等监测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质量监测,是指对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质量的监测。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源监测,是指对生产、建设或者其他人类活动中产生污染环境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粉尘、恶臭气体、辐射、噪声和振动等污染物的排放源的监测。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以及与环境监测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促进环境监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环境监测为政府决策和环境管理工作服务的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以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和本单位的环境监测工作,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从事环境监测的人员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经技术考核后方可从事环境监测活动。

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的指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实施下列环境监测工作:

(一)组织实施环境要素的监测和环境质量的预测、预报,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预警预报所需的环境指标及监测数据;

(二)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收集、汇总、分析和核实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建立环境监测档案和动态数据库,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上报环境统计资料和对环境质量、排污单位的监测数据;

(四)组织实施与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仲裁、企业污染环境的限期治理达标验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等工作有关的服务性监测。

未设置环境监测机构的地区,其环境监测工作由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估、环境保护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有机食品、进出口商品,以及室内环境中的有关环境指标和生态指标进行监测。

第九条 已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应当根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按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第十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网络和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网络,并对网络的运行情况以及网络成员单位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监测的规定、网络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环境监测网络是区域性的跨行业业务协作组织,由环境监测机构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军队及企事业单位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组成,承担有关的环境监测及其数据、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 环境监测网络的成员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分析方法和有关质量保证、监测结果报告的规定,以及环境监测网络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环境监测机构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实施应急监测,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上报监测报告。其中属于较大、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监测报告。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和资料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当地环境监测网络的成员单位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的监测。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应当依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设置,并能够保证环境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和污染物排放监测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或者取消。

第十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环境监测工作时,被监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和监测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碍依法实施的环境监测工作。

第十八条 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和资料是进行政府决策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环境监测机构必须如实、按期出具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者迟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实施的环境监测工作或者伪造、篡改环境监测 数据和资料。

第十九条 经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向环境监测网络的成员单位调用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但不得用于对外提供有偿服务和非环境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

第二十条 对依法应当保密的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无效;对有违法所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环境监测资质认证合格证书或者未按照环境监测资质认证合格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二)未取得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书独立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三)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社会公布涉及环境质量的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或者引用未经正式公布的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 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服务性监测所需的费用,由被监测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对外提供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监测数据和资料,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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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公 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9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3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香港、澳门考区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7月5日。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选择报名地点、证件类别(香港或澳门居民)、填写证件号码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报名。逾期不予补报。

(一)在香港、澳门考区报名人员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香港、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香港特别行政区现场确认时间:7月8日至19日。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星期六9:00-12:00,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确认地点:香港考试及评核局,香港九龙新蒲岗爵禄街17号3楼。

澳门特别行政区现场确认时间:7月8日至19日。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30,星期六9:00-12:00,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确认地点:澳门法务局,澳门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十九楼。

(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考区报名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按照网上报名要求及流程填报本人信息、上传照片、交纳费用、打印准考证,不再进行现场确认。

选择在江苏省、河南省和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阿勒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和田地区报名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到现场办理有关事项。

  二、考试费及报名材料

香港、澳门考区报名人员须按照报名受理机构要求交纳考试费。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件及经过公证后的复印件一份。

1.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须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特别行政区护照或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2.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非永久性居民须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不能提交特别行政区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的,应当提交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放弃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香港居民也可以提交根据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的证明其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法定声明。

3.曾经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已经由香港、澳门公证人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本人应当提交已经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作出身份证明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书面承诺。

(二)毕业证书或学历学位认证书。

持内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报名的,须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现场确认时,须提交学校毕业证明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报名人员应当作出相关承诺。

(三)证件照片。

提交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3张。

以上报名材料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相关复印件和公证书复印件由审核机构留存。

  三、考试地点

选择在香港考区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在香港考试承办机构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选择在澳门考区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在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选择在内地考区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考试准备

选择在内地考区考试的报名人员,可于9月1日至13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香港、澳门考区报名人员经复审合格,由考试承办机构发放准考证。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考试辅导用书,可以在书店购买,也可以网上订购(www.lawpress.com.cn)。

五、学历学位认证办法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在内地办理认证需要20个工作日。办理方法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cscse.edu.cn。

  六、报考咨询

有关报名事宜可以向下列机构咨询,也可以登录下列网站查询:

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2)-36288711 36288787

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3)-89872333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86)-10-65153257

香港律政司网站:http://www.doj.gov.hk

澳门法务局网站:www.dsaj.gov.mo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国家司法考试网站:www.hkeaa.edu.hk/nje

                                2013年6月6日

关于印发《六安市劳动保障信访事项办理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六安市劳动保障信访事项办理规则》的通知



劳社[2005]137号

本局各科室、事业单位:
  现将《六安市劳动保障局信访事项办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一日

六安市劳动保障局信访事项办理规则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劳动保障信访工作,强化工作责任,规范来信来访办理程序,依照《信访条例》、《安徽省劳动保障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局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信访工作关系
  局信访工作由办公室牵头、信访室办理、各科室(单位)参与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局领导负责审办。
  二、信访工作职责
  (一)局信访室工作职责。
  1、负责接待上访群众对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咨询;听取信访人对制定和执行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及劳动保障部门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协调承办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转办、交办、批办、督办的信访事项。
  2、负责局领导接待日活动组织与落实工作。
  3、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行登记,掌握信访动态,做好重大信访隐患排查和上报工作,对重要信访事项,及时呈送领导阅批。
  4、做好信访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局领导反映劳动保障信访的难点、热点问题及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或意见。
  5、负责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催报和复查、复核工作。
  (二)局有关科室(单位)工作职责。
  1、负责承办局领导交办及局信访室转办的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2、认真研究、梳理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根据信访信息,及时检查劳动保障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定期排查信访隐患,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从源头上减少信访事项发生。
  3、参与局领导信访接待日活动,协同局信访室接待处理涉及本科室(单位)业务范围的重要信访事项。
  三、信访办理制度
  “群众来信”是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电话记录;“群众来访”是指以走访的形式反映有关问题。
  (一)建立群众来信来访登记交办制度。
  局信访室(各科室、单位收到的群众来信统一交局信访室)收到群众来信(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后,应仔细阅读,领会来信意图并摘要登记;对来局上访人员统一办理登记,由信访接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了解上访人员的具体要求,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重要、紧急的来信来访,局信访室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阅批。
  2、咨询法律政策、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和执行有关法律政策及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群众来访,接待人员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上访人员对局信访室的解答提出需要作进一步了解要求的或涉及具体业务工作信访室难以明确答复的,由局信访室联系,相关科室(单位)派员到局信访室协助接待、处理。
  3、属于局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
  (1)对群众来信,由信访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向信访人下发《受理告知书》,履行送达手续。
  对群众来访提出的事项,信访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根据来访内容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并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局信访室受理群众来访,应当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书》,履行送达手续。
  (2)信访室根据来信来访内容认为需要由有关科室(单位)办理的,信访室填写《交办单》,由局办公室负责人确定承办科室(单位)并报分管局领导批示后,交有关科室(单位)办理;局领导批阅的群众来信和信访接待日受理的案件,由信访室摘录登记,填写《交办单》,根据局领导批示,交有关科室(单位)办理,承办科室(单位)在15日内提出意见交局信访室。涉及两个以上科室(单位)的,由信访室牵头,协办科室(单位)在15日内提出意见,信访室汇总。
  对不属于本科室(单位)业务范围的,在接到《交办单》后当日退信访室改办。
  (3)一般信访件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须在60日内办结。到期无法办结的,经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可延长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4)由信访室直接处理的信访事项,局信访室负责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制作处理意见书,加盖局信访专用章,在7日内送达。
  由有关科室(单位)协办的信访事项,信访室根据协办科室(单位)的意见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接待日负责接待的局领导或作出批示的局领导或局分管领导批示,制作处理意见书,加盖局信访专用章,在7日内送达。
  (5)申请复查、复核的群众来信来访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4、信访事项需转交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的,信访室应在收到信访事项后3日内办理转送手续,并同时告知信访人。需要反馈结果的,应在转送通知书中明确相关要求,如反馈的时间、处理的过程及意见等。
  5、不属于本局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室在收到信访事项后13日内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加盖局信访专用章,在7日内送达。
  6、对重复来信或来信中姓名(名称)、住址及内容等不清的,信访室登记后,一般可留存;对重复来访、来访内容不清、不愿意登记姓名(名称)、住址的,信访室登记后可给予口头解答。
  7、对于5人以上的集体上访,由信访室安排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接待处理,涉及两个以上科室(单位)的,由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共同接待处理。
  对人数较多、反映的问题涉及面广的群体性上访,需提请局领导接待的,信访室登记接谈后,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预约接访时间,由局分管领导接待,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参加。
  8、上访老户缠访、闹访、异常访的,信访室应通知相关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派员接回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予以处理。
  本局和市领导及市信访局转办的信访事项按上述程序和制度办理。
  (二)建立信访催办制度。有关科室(单位)对交办信访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信访室及时发出《催办单》,承办单位要作出书面说明,报作出批示的局领导,由局领导决定是否延期办理及如何办理。
  (三)建立信访办理情况通报制度。局办公室对全局办理信访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信访室每月上旬将上一月信访办理情况汇总报局领导。
  (四)建立信访情况分析制度。信访室定期将信访中反映的热点、难点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以供领导决策参考。
  (五)建立局领导接待日制度。对一些重大的疑难的信访案件,由信访室预约接访时间,每两周安排一次。
  (六)建立信访档案管理制度。信访室负责做好信访档案的分类、整理、立卷、保存、移送工作。信访档案可分为专卷档案和普通档案。办理文稿的归专卷档案;登记窗口直接处理或接谈后未办理文稿的,归普通档案。
  对不予受理、不需要办理的重复信访,无参考价值、内容不清的以及其他不需要办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可留存,集中存放,报批准后每年销毁一次。
  四、信访工作考核
  信访工作从2006年起纳入局系统目标管理责任制,局对各科室(单位)信访接待、办理工作情况年终进行考核,其实绩计入年度工作考评结果。工作人员违反《信访条例》、《六安市劳动保障信访工作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