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57:52
浏览:90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洛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洛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2000年5月28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发布 根据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79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一日游的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游经营者以组织团队或者集中散客的形式,乘坐旅游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及周边地区的旅游景点观光游览,并于当日或者多日返回出发地的旅游活动。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一日游实行行业管理;交通、公安、物价、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一日游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一日游的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统一标志、车况性能良好,车箱内应当悬挂(张贴)游客须知、一日游线路图、旅游区(点)门票价格、线路价目表和投诉电话号码。
第六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客运驾驶员条件;导游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导游证件。驾驶员、导游员和其他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配戴相关证件和胸卡标志,规范服务。
第七条 一日游经营者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价格和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八条 一日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旅游线路或者减少旅游区(点);
(二)途中售票上下旅客或者以旅游客车的名义开行客运班车;
(三)擅自加价、提价;
(四)不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经营者;
(五)带领或者强迫旅游者到非旅游定点单位就餐、购物、娱乐;
(六)以任何方式或者理由收受回扣、索要小费(包括券证、实物或者其他报酬);
(七)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候客和强行拉客。
第九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旅游者的投诉。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一)、(二)、(四)、(五)、(七)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六)项规定的,责令退还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到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管理权限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处罚,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