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酒吧、歌厅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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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酒吧、歌厅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酒吧、歌厅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10月5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第23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酒吧、歌厅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合法经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开办酒吧(包括咖啡厅及类似酒吧形

式的场所)、卡拉OK歌厅,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文化、工商、物价、卫生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公安部门搞好酒吧、歌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开办酒吧、歌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建筑坚固,进出道路畅通。与居民住宅在同

幢房屋的酒吧、歌厅应开独立进出口;

(二)有必备的消防灭火器材和安全防盗设施;

(三)电器设备安装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四)有应急照明设施; .

(五)卫生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定标准;

(六)兼营食品、菜肴的,应设专用厨房,安装消烟、

除尘设备:

(七)业主和被聘人员应是本市常住人口。业主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有·一定文化程度,遵纪守法的公民。

第五条 单位开办酒吧、歌厅应经主管部门的同意,个

人开办酒吧、歌厅须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所在地公安(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治安安全合格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如在酒吧、歌厅内举办其它娱乐性服务活动,按有关规

定另行办理登记批准手续。

第六条 酒吧、歌厅服务人员被聘用后须在三日内到所

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服务人员上岗时,应在胸前佩戴统一标志。

第七条 已批准开业的酒吧、歌厅,不得擅自出租让。如需歇业,转营、合并、迁移等,须向所在地公安商等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八条凡从事酒吧、歌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负责人安全责任制。.教育从业人员遵纪守法,

自觉维护营业秩序,保证酒吧、歌厅的安全;

(二)根据场地面积限定人数,严禁超员;

(三)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治安员。治安人员应佩

戴明显标志,维护治安秩序;

(四)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行迹可疑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五)座位应敞开、不得封闭,更不准设置封闭式包厢。

不得以陪酒、陪座、伴舞等形式招揽顾客;

(六)灯光要保持可见度;

(七)播放的音乐、卡拉OK激光视盘和录像伴奏带的内容,必须是音像制品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或播映的内容

(八)营业时间,夏令时不得超过晚十二点;非夏令时

不得超过晚十一点;

(九)服务收费项目及所售商品的价格,必须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严禁任意抬价,敲诈勒索;

(十)只限出售低度酒、严禁出售烈性酒。

第九条 酒吧、歌厅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演唱歌曲时,‘囤控怪调,篡改歌词或做色情庸俗

的表演;

(二)猜拳行令、酗酒喧闹以及进行有碍社会风尚的流氓活动;

(三)赌博、倒卖票证、贩毒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或放射性物品带入。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

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的管理人员,到酒

客吧歌厅内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酒吧歌厅内工作人员和顾客要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银川市公安局和银川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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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5〕128号
关于转发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监局等七部门制订的《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精神,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特制定《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用以指导全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实行政府负责制、部门联动制,加强公众监督、企业自律,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努力遏制污染反弹,解决连片污染,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体现党的先进性,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工作重点和范围
按照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和范围是:
1.群众投诉的重点污染问题。群众多次举报仍没有解决的大气污染、重点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城镇噪声扰民和危险废物污染等问题。
2.重点行业和违法排污企业。对钢铁、火电、电解铝、水泥、造纸、电石、炼焦、铁合金、铬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行业和排污企业进行检查,对违法排污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3.直接影响群众健康的污染问题。医院污水、医疗垃圾以及连片污染问题。
4.建设项目开发过程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环境问题。重点是矿产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建设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问题。
5.屡查屡犯和未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重点是查处未完成治理任务、仍超标排污的自治区限期治理企业和已经受到查处、现仍然超标排污的企业。
6.此次检查包括各市、县(市)城区范围内的兵团企业。
三、各部门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察工作,统一组织协调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责令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企业。监察部门负责监察各地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6月20日-7月20日)
7月15日以前,各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成立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面动员和部署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将组织机构、实施方案、动员部署等有关情况在7月20日前报自治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落实方案、全面整治阶段(7月21日-9月30日)
(1)7月21日-8月20日。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重点排污企业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8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和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情况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8月21日-9月30日。各地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和违法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将查处和整改情况于9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并将组织力量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重大环境违法企业、群众多次向自治区环保局举报的环境违法问题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3.总结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
各地于10月20日前将200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自治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要认真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

五、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列入2005年的政府工作计划,重点部署、抓好落实。各地组成由主管同志牵头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并负责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各地要落实工作经费,保障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2.加强协调
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建立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和通报制度,落实各部门的责任,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各地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分期分批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各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
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坚持联席会议的例会制度。专项行动期间,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提出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各部门应认真执行例会纪要。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扩大到建设、公安、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
3.挂牌督办,公开查处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自治区重点督办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及群众多次向自治区环保局举报或交由地方处理的问题和自治区限期治理企业的违法排污问题,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群众多次举报没有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连片污染、重点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噪声扰民等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将处理情况向举报人通报。属于“十五小”、“新五小”的必须依法取缔关闭。对以前查处整改不到位、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的违法企业,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并报自治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屡查屡犯的企业,追究监管不力者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不完成的,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4.纠正不正之风,加大责任追究各地必须落实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重点查处企业违法排污、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
题。对包庇、袒护违法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国有企业负责人等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5.加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制订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每月定期公布一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将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展览等各种媒体形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环保意识;各地要开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畅通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6.加强调度,保障信息畅通
各级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准确的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专项行动期间,各地每周要向自治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各地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及信息上报情况。
7.考核
各地开展200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执行情况将列入年终自治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六、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全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察,自治区成立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解决全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 努尔兰·阿不都满金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
马 秦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井清河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成 员:
李 成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郝雅风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米吉提·扎克尔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吴同江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刘雪桥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阿扎提·伊利亚斯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保局污染控制处,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 贾尔恒 自治区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处长
副主任:
孟庆新 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
朱建新 自治区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副处长
成 员:
黄绍华 自治区环保局科教处副处长
袁新杰 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孟国钧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处副处长
乌玛尔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资源处处长
张 海 自治区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吴 青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副处长
李三龙 自治区司法厅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
董常军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处处长

联系人:张长林、赵新忠、王瑞忠、邓军虎
联系电话:0991-2319947、2337919、3661765
传 真:0991-2311664、3661765
电子邮件:XJEPI@12369.gov.cn;099112369@163.com
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由自治区环保局污染控制处牵头并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由自治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总队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报送环保行动进展情况。
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
为保障2005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广泛开展并取得实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的要求,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专项行动考核办法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各地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二、考核指标
按照考核内容共设17项指标,设置不同的分值。具体指标、分值见“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见附表)。
三、考核依据
1.各地按要求报送的文件、报告、专项行动进展信息等资料。
2.自治区七部门通过督察、检查、暗查工作掌握的情况。
3.电视、报纸、互联网络等新闻媒体反映的情况。
四、考核程序
1.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进行自我测评,并附考核依据所必须的材料,于2005年10月20日前报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处)。
2.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报送的资料及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各地2005年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按照考核评分细则进行核验、评分。评分情况反馈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3.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考核评分结果进行审议,确定前五名,作为2005年自治区七部门对环保专项行动表彰工作的依据。
4.考核结果将作为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五、有关要求
1.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对县(市)级人民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进行考核。
2.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由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释放在押犯应有法律手续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释放在押犯应有法律手续的函

1962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地方国营遵义煤矿贾嘉祥同志来信反映:“最近时期以来,各个县法院不断来信,要求对甄别后确定释放的犯人马上释放返家。……没有正式裁定书,都是用公函的形式。我们认为没有正规正式的法律手续是不应该释放的”。我们认为贾嘉祥同志的意见是正确的。对于在押的犯人,甄别后确定释放的,应当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制作法律文书,并且一般应用判决书,发给被释放者本人及其所在的劳改单位。请你们将上述意见转告有关的基层人民法院遵照办理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