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商洛市中心城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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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商洛市中心城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商洛市中心城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08〕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商洛市中心城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商洛市中心城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旧城改造,是指对已不能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城市旧城区的房屋、基础设施、居住环境、道路交通、以及区域的功能,根据城市建设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加以修建、改善和调整,为城市创造符合现代城市经济发展和居住生活需要的生产、生活条件的开发建设。改造范围东至东新路,南至江滨大道,西至商鞅广场,北至北新街。

第三条 旧城改造要本着解放思想,加快发展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成片开发,典型示范,积极创新工作方法,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鼓励实施成片旧城改造项目,对成片旧城改造项目,优先进行调查论证,优先实施项目储备,优先办理出让和报建手续。在城市旧城区范围内,不再批准零星插建及零星改造项目。

第四条 旧城改造拆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切实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商洛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旧城改造有关政策、片区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改造开发项目,协调解决旧城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市旧城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改办”),市旧改办设在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旧城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旧城改造的有关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旧城改造中、长期计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建立旧城改造项目库;审核旧城改造项目;检查、督促、指导旧城改造工作。

第六条 旧城改造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轻重缓急,划分为重点改造区域、支持改造区域和允许改造区域。

(一)重点改造区域:市重点工程、城市景观道路建设涉及的周边区域;严重影响城市布局和城市形象,必须进行改造的不协调区域。

(二)支持改造区域: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成片区域;正在形成的有改造潜力的城中村。

(三)允许改造区域:居民居住条件需要改善,城市配套功能需要提升,按照旧城改造规划应当成片开发的区域。

(四)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需要改造的区域。   

第二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国土、发改、市政、财政、房产、教育、环保等部门研究确定旧城改造片区范围,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项目用地受让人确定前,由项目前期实施单位负责完成项目前期实施工作,其费用可从项目前期总成本中列支。项目前期总成本可由前期实施单位垫支,项目用地受让人确定后,从收取的项目出让金中扣除按规定上缴部分后,通过安排支出用于前期实施单位的前期实施工作。

前款所称项目前期实施单位,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进行旧城改造项目前期调查、编制项目建设条件及规划方案等项目前期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或经批准进行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发企业和经济实体。

前期实施单位根据旧城改造片区范围选择项目,对旧城改造片区的现状进行项目前期调查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格和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进行评估,提出旧城改造项目前期调查报告。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总成本”是指经审计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定的项目前期调查费、委托评估费(含土地、拆迁等项目)和拆迁安置补偿费等项目前期必须发生费用的总和。

第九条 旧城改造项目用地纳入本市年度用地供应计划。要加大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的储备和供应,专项用于安置小区建设。

第十条 成片改造开发建设用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通过净地出让、预出让、捆绑出让等形式公开确定项目受让人和项目出让金。

净地出让:指由市国土资源局出资,由项目前期实施单位负责拆迁补偿安置和场地平整、清理形成净地,按规划建设条件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出让土地给项目土地受让人。

预出让:指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项目土地受让人,并签订预出让合同,约定规划建设条件、分期方式、交付土地期限和优惠政策等内容。项目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土地出让金,项目前期实施单位负责拆迁补偿安置和场地平整、清理,并按合同约定向受让方交付土地。

捆绑出让:指将项目土地连同项目拆迁安置、建设条件,以公开拍卖、挂牌交易等形式公开出让给项目土地受让人。

第十一条 采取各种开发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旧城改造步伐。

(一)市财政、城建、国土等部门要加大城市旧城改造的资金投入力度,提高财政性建设资金用于旧城改造的比例。

(二)鼓励社会资金及外资、外埠资金投入我市旧城改造项目。对搬迁居民数量众多,有重大影响的旧城区成片改造项目,可组建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省内外招商引资,或申请金融机构贷款,必要时也可采取财政贴息贷款的方式,解决项目拆迁安置资金。

(三)充分发挥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融资作用,通过市土地储备中心筹资完成拆迁后,提供净地出让给项目受让人。

(四)通过城市旧城区基础设施的改建、扩建,促进周边区域旧城改造。

第十二条 旧城改造应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生态环境建设、文物古迹、历史街区保护相结合进行改造,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进行。

第十三条 旧城改造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旧城改造项目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工作,主要包括旧城改造项目的土地使用、住户分布、房屋用途、结构、面积、城市基础设施以及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等。

第十四条 根据旧城改造项目的不同情况,分别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实施拆迁或改造。异地安置时,安置住房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五条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开发的商品住房中,建设部分小户型简装修住宅,作为过渡性廉租住房和周转住房出租给辖区政府,由政府统一管理。租用期内的房屋维修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由政府统筹解决。

配套建设的过渡性廉租住房和周转住房建设规模,作为项目建设条件附加于土地出让文件中,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

配套建设的过渡性廉租住房和周转住房的租金标准、租用期限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单位自管公房(含已售公有住房)因住房制度改革形成的房地产权属交叉、多元化,无法通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行市场化模式改造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经房屋安全管理机构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以下或已达到使用年限、不成套、设施不全等简陋旧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原产权单位按照所在片区的旧城改造规划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 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出资改造的直管公房,安置被拆迁居民之外的多余房屋作为保障性住房。

由原产权单位改造的自管公有住房,安置被拆迁居民后,优先解决本单位其他无房和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仍有多余的房屋,由市人民政府有偿收回作为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条 旧城改造项目周边及相关的城市道路、绿化、环卫、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信等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旧城改造项目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项目前期总成本超出项目土地评估价格的,原则上以拆迁安置补偿费抵顶土地出让金。

(二)项目前期总成本超出项目土地评估价格,其超出部分大于项目建筑安装成本30%以上的,按实际拆迁的建筑面积减免报建费。

(三)凡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城镇建设配套费、教育附加费、道路挖掘费、土地权属调查、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安全鉴定费、以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等在政府批准的改造实施期限内按下列标准收取:

1、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下的,按80%收取;

2、建筑面积在30000-50000平方米的,按60%收取;

3、建筑面积在50000-100000平方米的,按30%收取;

4、建筑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以上的,全部减免。

5、人防工程建设费全免。

(四)对以市政基础设施带旧城改造项目开发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市政基础设施的投入计入项目前期总成本之中,并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五)按上述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后仍不能保本的,可以适当调整项目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以提高项目收益,或通过出让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经营权、广告权和命名权等办法给予补偿;或在另外区域配套部分安置用地予以解决。

第二十条 项目前期实施单位向旧改办提出旧城改造项目开发申请,经旧改办审核,报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符合条件的项目前期实施单位核发旧城改造项目前期实施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前期实施单位持旧城改造项目前期实施批文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项目建设条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前期实施单位在市各有关部门、商州区政府配合下开展项目前期调查工作,并出具项目前期调查报告。项目前期调查工作内容包括:片区内土地使用权情况;房屋的用途、结构、建筑面积、住户分布、市政基础设施、文物保护以及其他物权情况;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旧城改造项目房地产评估价格和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并分别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城乡建设局申请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旧改办根据审核的项目前期调查报告和项目前期总成本,拟定项目建设条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作为项目出让、实施的依据。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方式出让土地。

第二十四条 以净地出让方式确定项目土地受让人的,在土地出让前,项目前期实施单位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合同,约定市国土资源局支付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的期限和前期实施单位完成拆迁的期限。

以预出让方式确定项目土地受让人的,在项目土地出让后,项目前期实施单位与项目土地受让人签订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合同,约定项目土地受让人支付项目土地出让金的期限和项目前期实施单位完成拆迁安置的期限。

实行捆绑出让方式确定项目土地受让人的,在项目土地出让后,由项目土地受让人办理房屋拆迁手续,依法实施房屋拆迁。市有关部门和商州区政府配合项目土地受让人做好项目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行净地出让方式确定项目土地受让人的,项目前期实施单位在项目土地出让前应向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文,并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文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有关拆迁手续。商州区政府负责协调辖区相关单位做好拆迁安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土地受让人按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时交付项目土地出让金后,向规划建设、国土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变更手续,将项目前期实施单位手续变更为项目土地受让人。项目前期实施单位有责任协助项目土地受让人完成手续变更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交纳项目出让金的,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项目业主手续。对于项目受让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投入资金,使拆迁安置工作无法进行的,项目出让人有权依法解除与项目受让人签订的项目出让合同。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可重新寻找项目受让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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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8]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贷款质量,防止大案要案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组织有关干部学习,内部掌握执行。
一、深化对新形势下贷款风险特点的认识,进一步强化贷款风险防范意识。当前,以借款为名非法骗取金融机构巨额贷款资金的大案要案问题比较突出。一些不法分子采用各种手段骗取贷款后,或挥霍浪费,或携款潜逃,使金融机构蒙受巨大损失。造成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在于,一些
金融机构的贷款对象从过去比较单一的国营、集体经济扩展到个体私营经济,信贷从业人员大量增加而其基本素质不适应需要,贷款风险因素增多等。因此,各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认真总结防范信贷风险经验的同时,要进一步提高防范贷款风险的警觉性,针对新形势下
贷款风险的特点,采取更加科学、严密的防范措施。
二、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除了审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等情况,还要对企业的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者的个人品质加强审查。对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有赌博、吸毒、嫖娼、包养情妇,经常出入歌舞厅、桑拿场所,大操大办婚丧红白喜事,购买与
其经济实力不相称的高级轿车、经常租住高级宾馆等行为的,其企业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三、对家族式的集团或公司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所谓家族式集团或公司,是指集团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内部的主要领导岗位全部或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人员及其家属、亲属担任的企业。
四、对法人代表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的,其企业、公司在国外有分支机构的,其家庭主要成员在国外定居或者在国外开办公司的企业的贷款要从严控制,对其法人代表出国及企业的资金往来要密切关注。特别是对将资金转移到国外或资金用途不明的转帐行为,要进行严
格的审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五、金融机构贷款前要对企业法人代表的兼职情况进行调查。对于一人兼任多个企业法人代表的关连企业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六、金融机构审查贷款时,必须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还款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品质等为依据,不得因借款人的政治身份,比如“劳动模范”、“先进分子”、“华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为依据,降低贷款条件或不按规章制度发放和管理贷款。
七、借贷关系只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对那些通过或利用领导、亲属、朋友、同学、战友等关系打招呼、写条子介绍的贷款,不得放松对贷款条件的审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坚决不予贷款。
八、金融机构发放担保贷款时,要对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关系进行认真调查。对借款人与担保人属同一集团公司的企业,贷款要从严审查。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效。
九、实行母子公司制的企业集团及所属企业,申请贷款时,除提供本公司财务报表外,还要提供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不提供者,金融机构可以拒绝贷款。对实行总分公司制的企业集团,其贷款由总公司统借统还。金融机构不得对其分公司发放贷款,经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除外。
十、贷款人必须认真审查每一笔贷款。不能把贷款的安全全部建立在历史和过去信誉的基础上,不得因为借款人一向按时还本付息而对其新的借款放松审查。
十一、贷款人要对借款人还款资金来源加强了解。对那些通过借东补西、连环借贷或用其它来源不明的资金归还贷款的企业的新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十二、各金融机构要对借款人的法人代表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约见制度。约见周期可根据贷款额度的大小、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变化状况等确定。贷款额度大的,要相应缩短约见周期。
十三、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和集体审贷制度。审贷两权必须分别在两个部门,取消审贷两权在一个部门内两个岗位的做法。
十四、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信贷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品行的约束与监督。信贷人员(信贷员、信贷审查小组成员、信贷审查委员会成员)与借款人在借贷活动中不得进行不正当的私下接触;信贷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接受借款人的现金、贵重礼品、购物券等;不得参加由借款人支付费用
的吃喝、歌舞、桑拿、高尔夫球、麻将、旅游或变相旅游等活动;不得向借款人报销任何费用。凡违反规定的信贷人员,一经查实,应按党纪政纪的规定从严格处理。
十五、各金融机构要将本《通知》精神在信贷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中迅速传达,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1998年1月12日

大连市调入、安置干部暂行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调入、安置干部暂行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调入、安置干部工作的管理,引进具有较高文化知识和专业特长的人员,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根据《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的调入、安置: (一)大连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农转非”后“乡进城”的知识分子家属;
(二)调入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了区(简称市内四区)的下列人员:
1.因工作需要引进的副处级以下干部和留学回国人员;
2.夫妻两地分居、落实政策和解决特殊困难人员;
3.部队干部随军家属;
4.退休干部和家住市内的退役运动员。
第三条 大连市人事局负责全市调入、安置干部工作的综合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内四区调入、安置干部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引进干部,须是本市急需又无法调剂解决,年龄在45周岁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1年以上的; (二)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三)经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确有真才实学或我市奇缺的? 厥馊瞬拧? 第五条 接收安置留学回国人员,须是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外学习1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出国前虽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但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
第六条 属于夫妻两地分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入: (一)一方具有研究生毕业学历的。 (二)拟调入的一方在外省、市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分居1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分居3年以上;中专(高中)以下学历,分居5年以上的。 (三)拟调入的一方在本市市内四区以? 馄渌兀ㄊ校⑶ぷ髀?年,分居1年以上的。 (四)本市驻军转业干部回原籍安置,其家属本应随调而不服从的,不再按两地分居政策解决,其中确有特殊困难需要调入的,须分居5年以上。
第七条 属于特殊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入: (一)市内离退休人员在本市内无子女的,可调入1名子女(含其配偶,下同); (二)市内在职干部年满55周岁以上,因体弱病残需要照顾,本市无子女的可调入1名子女; (三)经批准来连易地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可随迁1名子女。
第八条 本市驻军军官家属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的请示通知》(国发〖1991〗41号)规定条件的可以调入。
第九条 退休干部符合国家规定的易地安置条件,经与我市协商同意并有单位代为管理的,或原在本市工作经组织动员支援内地建设,就地安置有困难且在本市有居住条件和亲属投靠的,可以接收安置。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侨务、统战等政策规定应予照顾的人员,以及因历史遗留问题符合调入、安置政策的人员可以调入、安置。
第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接收安置:
(一)原籍或入伍地是本市的(不含外省市籍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入伍的);
(二)配偶是大连常住户口(随军除外)并在本市居住,结婚4年以上的;
(三)配偶系随军到本市居住8年以上的;
(四)军龄满20年或副团级(含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其配偶婚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工作满5年的;
(五)父母或岳父母在本市居住,确系年高体弱、身边无子女的;
(六)双军人均属外省市入伍,单方转业,在本市驻军8年以上,其生活基础在本市的;
(七)父母居住地、配偶工作地或配偶随军前在本市,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公因战致残的以及从事飞行、潜艇或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的。
第十二条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按照每年市政府有关应届大中专毕业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本市工作的知识分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家属在办理“农转非”后可办理乡进城手续;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35周岁以上,工龄15年以上的;
(三)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获得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市以上科技成果奖的。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干部调入、安置,应由本人、所在单位或其工作地县及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向调入地的县(市)、区人事局(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和调入市内四区的向大连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各种手续,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根据调、迁计划签发调入、分
配、安置手续。被批准调入、安置、分配的人员持人事部门签发的手续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户籍登记。其中按《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应办理核签手续和缴纳城市建设增容费的,在办理户籍登记前应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和缴纳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十五条 确属我市急需引进的干部,应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又不符合免收条件,但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或接收单位提出意见,人事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口控制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减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本市有关调入、安置干部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199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