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力做好抗震抢险救灾期间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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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力做好抗震抢险救灾期间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公安部


关于全力做好抗震抢险救灾期间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公交管[2008]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7.8级地震,部分省区有震感。为贯彻中央领导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公安部
关于全力投入抗震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保证抗震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顺利运送,防止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严重交通拥堵,确保抗震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警紧急动员。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广大公安民警要紧急投入抗震抢险救灾工作,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受灾地区交通民警要全力投入抗震抢险救灾工作一线,救助受灾群众,维护道路交通畅通。

二、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北京、河北、山西、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省区市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做好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适时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沪蓉、京昆高速公路和国道108线、213线、318线、321线等进入灾区的主要道路畅通,控制驶往灾区的社会车辆,保障运送抗震抢险救灾人员、装备和物资以及绿色通道车辆的优先通行。

三、全力预防和快速处置交通事故。要做好灾区及周边省区事故预防工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快速出警,快速处置现场,快速恢复交通。

四、加强值班备勤和信息上报。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加强信息报告。各总队要随时与部局保持通讯畅通,要在互联网和公安网设置电子邮箱,要单独设置一部与部局联络的固定电话。北京、河北、山西、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保证总队领导24小时在岗,要确定一名总队领导和一名信息联络员于12日22时前报部局公路巡警处。要在每日15时前向部局报送当日交通管理工作主要情况。其他地区遇有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部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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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10月12日)
深工商广字〔2006〕22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2005年3月印发的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工商广字〔2005〕4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户外广告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户外广告登记(包括变更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243项;
  (二)《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5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直接向市工商局及下属各工商分局申请登记。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市工商局及下属各工商分局申请登记。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该类型户外广告内容所作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相关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格:
  1.申请新设户外广告登记的,提交《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需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提交《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以及原《户外广告登记证》(原件);
  3.需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提交《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以及原《户外广告登记证》(原件)。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按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1份);
  (四)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已经有关部门批准过的,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五)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公章);
  (六)户外广告样件(附表3,一式2份)。
  法律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新设户外广告登记的,须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附表1);需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须填写《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附表2);需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须重新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市工商局广告管理处和下属各工商分局户外广告登记办公场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红盾信息网(www.szai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工商局或下属各工商分局。具体分工如下:
  (一)申请户外招牌广告登记的,由所属辖区工商分局受理;
  (二)申请各类商业和公益户外广告登记的,特区内由市工商局受理;特区外下列户外广告由市工商局受理,其他由辖区工商分局受理:
  1.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80米内的户外广告;
  2.一、二线口岸、深圳机场范围内和地铁车站内的户外广告;
  3.游动广告(包括公共交通工具车身广告、航空器广告、船舶广告和自带动力的广告物等)。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局或下属各工商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向市工商局或下属工商分局提出申请→市工商局或下属工商分局办理登记→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市工商局广告管理处或下属工商分局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限在登记证中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申请人合法使用户外广告媒介的时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在户外广告发布媒介(包括公共交通工具)上发布户外广告。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编号: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发布单位情况 名称
地址
类型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营业执照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登记事项 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
广告发布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广告形式 □ 展示牌 □ 电子显示装置 □ 灯箱 □ 霓虹灯
□ 交通工具 □ 水上漂浮物 □ 升空器具 □ 充气物
□ 模型 □
广告数量及
规格
广告名称
申请材料目录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发布单位情况中“类型”一栏应视实际情况填写国有企业、国有事业、集体企业、集体事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等。发布单位为非企业单位时,“营业执照编号”一栏应填写与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的名称及编号。
  2.申请登记事项中“广告名称”一栏应视实际情况填写××商品广告或××服务广告等。

  附表2
                          编号:
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况 名称
地址
类型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营业执照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变更情况 原登记事项 变更登记事项





申请材料目录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3
                                     编号:
户外广告样件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广告主情况 名称
地址
类型 营业执照编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户外广告样件粘贴处:




(发布单位盖章) (登记机关盖章)

  注:1.广告主情况中“类型”一栏应视实际情况填写国有企业、国有事业、集体企业、集体事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等。广告主为非企业单位时,“营业执照编号”一栏应填写与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的名称及编号。
  2.广告样件应标注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位置,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不作标注的除外。
  3.申请登记时需要提交本文书一式2份。广告样件粘贴处加盖骑缝章。核准登记后,本文书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送达发布单位与《户外广告登记证》一并作为登记凭证。

教育部关于成立第六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成立第六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考试〔2003〕2号


  自1999年11月第五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成立以来,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取得进一步发展,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服务领域逐步拓宽,为人们提供了更多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吸引了上千万人参加学习、考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专门人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构建我国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中的作用,并考虑到第五届全国考委部分委员工作变动等情况,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我部与有关部委和单位充分协商,决定成立第六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特此通知。

第六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委员: 周 济 教育部部长

  副主任委员:王东明 中央组织部副部长

        胡振民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李盛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袁贵仁 教育部副部长

        尹蔚民 人事部副部长

        张小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雷元亮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副局长

        杨岳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张少春 财政部部长助理

        胡东成 清华大学副校长

        林建华 北京大学副校长

        林岗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

  委员:   金瑞林 北京大学教授兼法学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张永桃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兼公共管理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王英杰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兼教育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齐森华 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兼文史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金莉  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学院院长、教授兼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委员会主任

        郭庆光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院长、教授兼新闻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束鹏程 西安交通大学教授兼机械及轻纺化工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白同朔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兼电子电工与信息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沈世钊 院士、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兼土木水利矿业交通环境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谭向勇 中国农业大学副校长、教授兼农科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王德炳 北京大学教授兼医药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王明旨 清华大学副校长、教授兼艺术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梁柱  北京大学教授兼公共政治课组主任

        孙洪祥 北京邮电大学理学院院长、教授兼数学组主任

        王若桢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兼物理组主任

        郑师渠 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

        叶取源 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

        李承俊 山东大学副校长

        胡德坤 武汉大学副校长

        徐远通 中山大学副校长

        汪文顶 福建师范大学副校长

        罗正祥 电子科技大学副校长

        唐一科 重庆大学副校长

        王斌泰 江苏省教育厅厅长

        侯靖方 浙江省教育厅厅长

        白继忠 甘肃省教育厅厅长

        路钢  湖北省教育厅厅长

        乔丽娟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何晓淳 辽宁省教育厅副厅长

        罗伟其 广东省教育厅副厅长

        王健  北京市教育考试院院长

        李瑞阳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院长

        嵇绍莹 解放军总政宣传部副部长

        王成  全国总工会宣传教育部副部长

        袁自煌 教育部政法司副司长

        季平  教育部规划司副司长

        崔邦焱 教育部财务司副司长

        葛道凯 教育部高教司副司长

        姜钢  教育部学生司副司长

        赵亮宏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主任

  秘书长:  赵亮宏(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