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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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人发[2004]146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未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人、财、物仍依托主管机关统一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与省人事厅考核奖惩培训处联系。

福建省人事厅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精神,为规范我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聘用制的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 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坚持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职工参与和组织确认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内容
第四条 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由各聘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每年末或翌年初进行。
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聘期超过一年的,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其中,聘期在年度末结束的,聘期考核可与聘用期满当年年度考核同步进行。聘期短于一年的,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
第五条 实行聘用制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可按学年度进行。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内容如下:
(一)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含廉政要求)和职业道德两方面的表现;
(二)能,主要考核岗位业务水平及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出勤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四)绩,主要考核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职责任务情况。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取得成果的水平。
第七条 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的结果均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平时考核只作记载,不确定等次。
第八条 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纪律,全面履行聘用合同,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显著;
(二)合格: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纪律,较好履行聘用合同,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成效明显;
(三)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纪律,完成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的质量、效率一般,缺乏积极性、主动性,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成效一般;
(四)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纪律,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 事业单位可具体细化制定“德、能、勤、绩”考核的不同档次的标准内容。

第三章 程序
第十条 考核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聘用单位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并提交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平时考核由被考核人对自己出勤情况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定期记实,直接领导负责核查;
(三)被考核人进行阶段性个人总结;
(四)被考核人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在此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
(五)被考核人的直接领导在参考评议结果(即群众评议其德、能、勤、绩各符合何种档次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六)聘用工作组织对被考核人的直接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七)聘用单位负责人根据聘用工作组织提出的考核意见,经全面综合平衡后,集体研究确定被考核人员的最终考核等次;
(八)公示考核结果;
(九)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十)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被考核人员对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单位聘用工作组织申请复核,聘用工作组织应在接到申请复核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聘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考核人员如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服的,可在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四章 对象
第十二条 参加考核的对象为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及生产工人。
第十三条 几种人员的考核办法:
(一)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试用期内,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正式聘用或延长试用期的依据;试用期满转正定级的当年按正常情况参加考核;
(二)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下半年退休的人员退休前先行予以考核;
(三)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当年无违法违纪的,原则上可确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六)单位公派学习、培训、借用一年以内的人员,仍由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和工作的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借用单位提供;
(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不合格等次;
(八)因病、事假或落聘累计超过半年及以上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九)签订短期合同的人员没有完成规定的年均继续教育学时数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签订中长期合同的人员在继续教育实施周期内没有完成规定的学时数的,周期最后一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十一)其他特殊情况人员根据其当年度实际参加工作时间,累计超过六个月及以上的,可参加年度考核;累计不足六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五章 结果
第十四条 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应依照合同约定,与单位用人制度、分配制度改革紧密挂钩。平时考核结果可作为平时奖励性收入分配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晋级、晋职、调资、奖惩和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依照国家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各项奖金;
(二)具有续聘和晋升职务的资格,在一个聘期内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聘或晋升行政、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工人技术等级;
(三)聘用合同所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可晋升工资,但不发年终奖金,不能作为各种评先选优的推荐对象。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取消年终奖金,给予批评教育,并安排接受相应的培训,必要时可调整岗位;
(二)暂缓一年晋升职务;
(三)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制人员可予以解聘;
(四)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事项办理。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因考核结果的使用与聘用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聘用工作组织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一条 聘用工作组织有关考核工作的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考核方案和具体考核标准;
(二)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意见;
(四)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其中被评为优秀的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
(五)受理复核申请;
(六)监督考核结果的兑现。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被考核人的直接领导、聘用工作组织和人事工作机构必须按规定要求,认真领导组织好考核工作。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单位职工有权向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年度考核结束后,各单位应将考核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未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人、财、物仍依托主管机关统一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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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评估核心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评估核心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务院各部门政府网站工作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政府网站健康发展,深化电子政务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政府网站发展评估核心指标体系(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参考使用。

  本核心指标体系重心放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政民互动三个环节,不是政府网站评估所需的全部指标,不替代各地区、各部门已有的评估指标体系。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负责对本核心指标体系的解释,在总结各地区、各部门经验及做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政府网站发展评估核心指标体系。

  2009年起,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再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全国性政府网站综合评估工作,按照“谁评估、谁公布、谁解释”的原则,鼓励有经验、有实力、有信用的评估机构开展政府网站发展评估,向社会公开发布评估结果,并负责对发布结果的解释。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提高政府网站信息公开质量、增强办事服务能力、注重政民互动实效等要求,以核心指标为基础进行扩展、细化、裁剪,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发展评估指标体系,做好政府网站发展评估工作。

  请各地区、各部门及相关评估机构将使用本核心指标体系进行评估的情况、建议和意见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联系电话:010-68208290)。

  附件:政府网站发展评估核心指标体系(试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政府网站发展评估核心指标体系(试行)
  http://www.gov.cn/zwgk/2009-04/22/content_1293006.htm

  二、指标说明

  (一)政府信息公开

  1、主动公开信息量: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主动公开信息内容的规定,政府网站上实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总数量,统计以件(条)为单位。

  2、依申请公开量: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的规定,全年公众通过政府网站申请办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件数,统计以件(条)为单位。 

  3、年度新增量: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主动公开的重点信息内容的规定,全年政府网站实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新增数量,统计以件(条)为单位。

  (二)网上办事

  1、网上办事量:是政府部门依据职能通过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各类网上办事服务的总件数,统计以件为单位。

  2、网上办事度:是政府网站网上办事服务全流程覆盖的实现程度。网上办事全流程应覆盖五项服务,即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结果反馈。服务等级分为三级:一级,政府网站网上办事中1/2以内的网上办事事项实现网上全流程五项服务的覆盖;二级,政府网站网上办事中1/2至2/3的网上办事事项实现网上全流程五项服务的覆盖;三级,政府网站网上办事中2/3以上的网上办事事项实现网上全流程五项服务的覆盖。

  3、网上办事率:网上办事率=(通过网站办理的服务事项的总件数)÷(通过各类办事渠道(网站和非网站方式)为公众办理的服务事项的总件数)。

  (三)政民互动

  1、公众参与量:是全年公众通过政府网站参与提问、咨询、访谈、投诉、建议等政民互动活动的总事件(人次)数。

  2、参与答复量:是全年政府对公众通过政府网站参与提问、咨询、访谈、投诉等各类互动活动,给予答复(包括采纳、不便采纳但答复等)的总件(条)数。

  3、参与便捷度:(1)通过统计政府网站实际提供的政民互动参与渠道种类和数目,评估政府网站提供政民互动渠道的能力,反映公众通过政府网站参与互动的方便性。(2)对政府网站政民互动参与渠道种类、数目及互动服务界面友好、使用方便等便捷程度的满意人数占参与互动服务总人数的比例。

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报关办法

海关总署


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报关办法

1986年12月1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外国驻中国使馆(以下简称使馆)运进运出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以托运、邮寄方式运进运出的自用物品,运进的在到达口岸后,运出的在发运前,应当由使馆填具《外国使领馆公私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一式三份,送交北京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对《申报单》所列项目,应当填写清楚,并附送物品清单、发票等有关单据。《申报单》应当加盖使馆馆印,并由馆长或馆长授权的外交代表签字。
使馆和外交代表邮寄进出小包邮件,可以免填《申报单》。海关分别凭使馆的公函和中国外交部颁发的外交身份证件办理手续。
第二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运进无线电收发信机及其器材、枪支、子弹,必须持中国外交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批准文件放行。
第三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运进属于中国法律和规章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珍贵文物、金银及其制品等物品时,应当向海关提供物品清单,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复运出境时,海关凭原入境时的申报放行。
第四条 携运文物出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对在中国国内商店购买的文物,海关凭文物外销发票和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查核放行;对在中国国内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文物,海关凭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许可出境凭证和钤盖的鉴定标志查核放行。
第五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让免税运进的物品,应当事先填具《外国使领馆公私用物品转让申请书》一式三份送交北京海关。经批准后,才能办理转让手续。除离任或其他特殊情况外,汽车必须在运进使用两年后方准转让。
第六条 使馆应当将下列样本及名单一式五份送交北京海关备案:
(一)用于报关文件的使馆馆印、馆长或馆长授权的外交代表的签字样本;
(二)外交邮袋的加封样式和外交信使证明书样本;
(三)使馆所有外交代表、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名单,包括职衔、到任时间、住址。
上列内容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函告北京海关。
第七条 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到任后半年内运进安家物品,应当填具《申报单》向北京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任职期间以托运方式运进自用物品,海关凭本人所持中国外交部颁发的身份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第八条 使馆运出为其本国国内机构或本国驻其他国家机构在中国市场购买的物品时,应当填具“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予以查验放行。
第九条 以下机构及其人员运进运出物品的报关手续,参照本办法向本机构所在地海关办理:
(一)外国驻中国领馆及其领事官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二)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与中国签有协议的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代表、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外交官进出口物品报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