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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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白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障功能,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等法规规定和国家、省政府实行市级统筹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坚持统筹比例适度、工作责任明晰、统筹化解风险、强化基金管理、当地政府兜底,统筹基金下拨与失业保险各项指标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统筹基金的筹集。市、县(市)区社会保险局必须于每月10日前在上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同时,按上月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上解市级失业保险统筹基金,上解的统筹基金并入市级失业保险统筹基金专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上解比例渠道不变。

  第四条 统筹基金的作用。市、县(市)区当年支付出现缺口时,由当期预留征缴基金支付,当期预留基金支付有缺口的,由历年累计结余基金支付;支付后仍有缺口的,由市级统筹基金进行调剂,调剂额度最高不超过上解市级统筹基金的1.5倍。缺口在最高调剂额度以内的,按实际缺口进行调剂,缺口超过最高调剂额度时,按最高调剂额度调剂;调剂后仍有缺口的,按规定可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充;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由当地政府筹集解决。

  第五条 划拨两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要在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并留足2个月准备金的前提下划拨。

  第六条 统筹基金的管理。白山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市级失业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分别记账,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

  第七条 统筹基金下拨的条件。市级统筹基金的下拨与市、县(市)区失业保险工作实绩挂钩。对不按时足额上解市级统筹基金的;完成参保计划指标不足95%的;完成征缴计划指标不足98%的;清收历史陈欠不足欠费20%的;事业单位应缴费2%未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职工应缴1%未实行财政代扣代缴的。市级将暂不予下拨市级统筹基金,待完成计划指标后可将未调剂的额度进行补拨。

  第八条 建立统筹基金管理制度。市、县(市)区需要失业保险统筹基金调剂时,应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社会保险局审批,经财政部门复核、核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市社会保险局拨付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局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县(市)区申请的统筹基金要严格按照申请项目、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改变用途或挪作它用。

  第九条 建立失业保险金发放预警制度。当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两个月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同时上报上一级社会保险局,以便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各级人民政府仍是失业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辖区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责任制,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十一条 白山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基金的管理、下拨及业务指导工作,市、县(市)区社会保险局负责市级统筹基金的上解、使用和本辖区内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就业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问题,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等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白山市社会保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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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文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甘肃省水文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伟平
                          2012年11月22日



甘肃省水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资源调查评价与规划,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以上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地区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以下称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派驻到设区的市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派驻地的水文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气象、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文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水文站网建设规划,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后,作为水文站网建设的依据。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水文情势变化,适时调整全省水文站网建设规划,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测站的,应当将水文测站的建设或者更新改造经费纳入工程建设概算。直接为建设项目提供服务的水文测站,其运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维护经费。

  第九条 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省水文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一般水文测站中确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重要水文测站。

  省水文机构根据水资源管理的需要,可以在跨市(州)河流的分界断面设立水文测站。

  第十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报省级水文机构批准。

  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省水文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准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报送省水文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三)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勘测报告。

  审批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但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查勘所需时间除外。决定批准的,应当签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三条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或者由设立单位委托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费用由设立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需要撤销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在撤销前30日提前告知省水文机构,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省水文机构认为确需保留的,可以与该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立单位协商一致,予以接管。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

  第十五条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水文监测活动,保证监测质量。未经原设立批准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漏报、迟报、瞒报水文监测数据,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

  第十六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监测,为防汛抗旱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等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巡测和调查分析工作,建立健全水文监测应急机制,加强水文自动监测和快速反应能力建设,完善监测手段,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省水文机构可以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雨量、水位等水文监测项目。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委托事项和要求从事项目监测。

  第十七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的动态监测,编制和发布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简报。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质未达到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文机构发现饮用水水源地的水量、水质等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发生水污染事件,危及饮用水安全的,应当加强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情信息监测系统和洪水预警预报系统建设。承担水文情报报送和预报任务的水文测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水文情报和预报。

  水文机构为编制水文情报预报需要使用其他相关资料的,交通、气象、测绘、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

  第十九条 重要水文情报预报、灾害性洪水情报预报和旱情分析预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发布;其他水文情报预报和洪水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旱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发布。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向社会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

  第二十条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文监测应急机制,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特殊水情,应当跟踪监测和调查,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

  通讯、电力部门应当优先为水文应急监测提供服务。需要占用公路、桥梁等设施进行水文应急监测作业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章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客观、科学、系统、实用的原则,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水资源调查评价包括水资源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水资源数量评价、水资源质量评价、水资源利用现状及其影响评价、水资源综合评价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

  申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承担。

  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之后,正式履行合同之前,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监管。

  第二十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管理制度,对持证单位从事业务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资料的汇交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从事地表水、地下水水量、水质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水文机构汇交上一年度水文监测资料。

  第二十六条 水文机构应当妥善存储和保管水文资料,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水文监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形成水文监测成果,予以刊印,并建立水文数据库和水文信息共享平台,为公众查询和获得水文监测资料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水文机构为特定项目提供的水文监测资料,只供使用单位用于该特定项目;未经水文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转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

  编制重要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等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审查,确保其完整、可靠、一致。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省水文机构应当无偿提供。

第六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二十九条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定距离为边界,不小于五百米,不大于一千米;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

  第三十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公路、桥梁、高压输电线、拦河闸(坝)等影响水文监测的建筑物和设施。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采沙、倾倒垃圾等影响水文监测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改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征求省水文机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对测站迁移的地点、位置、监测环境、应急监测措施等情况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提出迁移、改建方案,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工程建设导致水文测站迁移、改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文测站迁建、改建工程完成并投入使用后方可开工建设。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迁移、改建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接受委托开展水位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未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滁州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滁州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滁政〔2008〕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继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滁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滁州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今后,如国家、省对评查标准进行调整,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相应调整。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滁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 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 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2. 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适用法律正确

1. 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

2. 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3. 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程序合法

1. 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

2.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5. 行政处罚决定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履行集体讨论程序,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

6. 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7.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二、文书规范标准(100分)

(一)立案阶段(共5分)

立案审批文书

(1)有案件来源,即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1分)

(2)有案情记载;(1分)

(3)有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1分)

(4)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1分)

(5)在规定时间内立案。(1分)

(二)调查取证阶段(共35分)

1. 检查(勘验)笔录(共10分)

(1)有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场所记载;(2分)

(2)现场检查的内容清楚;(2分)

(3)有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2分)

(4)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准确、客观、全面;(2分)

(5)有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被检查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2分)

2. 询问笔录(共10分)

(1)有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

(2)一份询问笔录针对一个被询问人;(1分)

(3)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完整;(1分)

(4)询问笔录记录的内容完整;(2分)

(5)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2分)

(6)笔录有被询问人逐页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2分)

(7)笔录中有涂改之处时,应有被询问人压指印、盖章或签名。(1分)

3. 调查取证与保存证据文书(共10分)

(1)完整记录被调查取证人的情况;(1分)

(2)调查取证事由正当;(1分)

(3)调查取证的地点准确具体;(1分)

(4)提取的证物应与案件有关;(1分)

(5)调查取证物品的性状描述完整准确(包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1分)

(6)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1分)

(7)有被调查取证人签名或盖章(被取证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1分)

(8)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和日期;(1分)

(9)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1分)

(10)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1分)

4. 鉴定文书(共5分)

(1)有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1分)

(2)有申请鉴定的时间及内容;(1分)

(3)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1分)

(4)有鉴定部门印章、日期及鉴定人员姓名。(2分)

(三)审查决定阶段(共40分)

1. 案件处理的审批文书(共5分)

(1)案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1分)

(2)违法事实记录完整,证据确凿、充分,处罚依据明确;(1分)

(3)承办人的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和准确日期;(1分)

(4)有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1分)

(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1分)

2. 违法行为处理告知文书(共5分)

(1)当事人名称准确;(1分)

(2)载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1分)

(3)明确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1分)

(4)明确告知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辨权和要求听证权的期限;(1分)

(5)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1分)

3. 听证通知书(共4分)

(1)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准确;(1分)

(2)明确告知听证主持人的姓名;(1分)

(3)注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1分)

(4)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1分)

4. 听证笔录(共4分)

(1)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

(2)载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1分)

(3)载明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方面的陈述和申辩的内容;(1分)

(4)有当事人的签名。(1分)

5. 听证报告(共4分)

(1)载明案由;(1分)

(2)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情况;(1分)

(3)当事人针对处罚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及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及依据;(1分)

(4)载明听证结论。(1分)

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共18分)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公民: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法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2分)

(2)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依据;(4分)

(3)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4分)

(4)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规定;(3分)

(5)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2分)

(6)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印章、日期。(3分)

(四)送达和执行阶段(共15分)

1. 送达回证(共5分)

(1)载明送达文书名称;(1分)

(2)载明受送达人名称(姓名);(1分)

(3)载明送达时间、地点;(1分)

(4)送达方式准确;(1分)

(5)有送达人、收件人员的签名、行政机关印章。(1分)

2. 罚没款(物)票据(共4分)

(1)处罚机关应当和罚款收缴机关分离,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除外;(1分)

(2)应使用合法罚没票据;(1分)

(3)票据填写规范、准确;(1分)

(4)缴纳罚款期限正确,加盖处罚机关印章。(1分)

3.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文书(共3分)

(1)案件名称准确、被申请人基本情况清楚;(0.5分)

(2)申请执行项目准确;(0.5分)

(3)案情叙述完整准确;(0.5分)

(4)强制执行理由正确;(0.5分)

(5)案件主要材料齐备。(1分)

4. 结案报告(共3分)

(1)案由清楚;(0.5分)

(2)载明结案理由;(0.5分)

(3)载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未执行部分应有说明;(0.5分)

(4)罚没财物应有处理结果;(0.5分)

(5)有案件调查人员结案意见及签名、日期;(0.5分)

(6)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和签名、日期。(0.5分)

(五)案卷归档(共5分)

1. 一案一卷(特殊情况分正副卷的除外);(0.5分)

2. 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号;(0.5分)

3. 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0.5分)

4. 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0.5分)

5. 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应按时间顺序排列,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前,其余文书按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整齐;(0.5分)

6. 卷内材料有规范的页号;(0.5分)

7.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0.5分)

8. 卷内无金属物;(0.5分)

9. 破损的文书应修补或复制;(0.5分)

10. 案卷归档及时。(0.5分)







滁州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执法水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 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 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经过本级政府的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3. 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项目合法

1. 行政许可项目属于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2. 行政许可项目经过本级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三)适用依据合法

1. 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2. 准予(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3. 依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所引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准确无误。

(四)程序合法

1. 按照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许可。

2.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3. 依法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

4.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5. 应当适用特别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适用特别程序。

6. 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含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依法延长期限的,经由本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7. 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行政许可证件在法定期限内颁发、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8. 行政许可收费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并使用合法票据。

9.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事项,经由下级行政机关审查。

二、文书规范标准(100分)

(一)申请和受理阶段(共15分)

1.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3分)

(1)申请材料收件清单及收件日期;

(2)收件为复印件的,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3)收件人、申请人(代理人)签字和行政机关印章。

2.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审批文书(3分)

(1)申请人基本情况;

(2)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申请许可的种类、申请时间、受理(不予受理)适用的法律依据;

(3)承办人意见、审核意见、审批意见。

(备注: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即时受理或者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可不提供)

3.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3分)

(1)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

(2)补正的理由、内容、期限;

(3)行政机关的印章(专用印章)及日期。

4.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6分)

(1)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

(2)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据及决定;

(3)行政机关印章(专用印章)及日期。

(二)审查阶段(共44分)

1. 核查笔录(8分)

(1)核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记载及签名;

(2)核查的起止时间、地点;

(3)被核查对象基本情况、核查的内容和结果;

(4)被核查对象签署的意见及签名。

2. 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4分)

(1)被告知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名称;

(2)告知的事项及内容;

(3)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

(4)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3. 陈述、申辩笔录(5分)

(1)起止时间、地点;

(2)承办人、记录人的姓名;

(3)陈述、申辩人的基本情况;

(4)陈述、申辩的内容;

(5)陈述、申辩人签署的意见及签名。

4. 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3分)

(1)适用特别程序的依据;

(2)所需时间;

(3)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5. 听证告知书(3分)

(1)被告知人的名称;

(2)告知的事项及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等;

(3)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6. 听证通知书(4分)

(1)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3)注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

(4)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7. 听证公告(3分)

(1)听证的事项名称、听证的依据、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

(2)听证的时间、地点;

(3)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8. 听证笔录(8分)

(1)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

(2)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3)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依据;申请人陈述、申辩的内容;利害关系人质证的内容;

(4)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的签名。

9. 行政许可延期审批文书(3分)

(1)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

(2)延期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承办人、审批人意见。

10. 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3分)

(1)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

(2)延期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三)决定阶段(共30分)

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不予)许可、准予(不予)变更许可、准予(不予)延续许可〕

(1)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

(2)申请的许可事项;

(3)审查情况;

(4)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据);

(5)行政许可(不予许可)决定的内容;

(6)告知申请人如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四)送达阶段(共6分)

送达回证

(1)送达文书(行政许可证件)的名称及文号(编号);

(2)受送达人、送达人;

(3)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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