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信息办无锡市首席信息主管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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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信息办无锡市首席信息主管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信息办无锡市首席信息主管管理规定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15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信息办《无锡市首席信息主管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

  无锡市首席信息主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信息化建设进程,规范各市(县)、区和市级党政群部门首席信息主管的管理,提高各级、各部门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无锡市深化改革创新体制行动纲要(2008—2009年)》(锡委发(〔2008〕62号)和《关于创新党务政务信息化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锡委办发〔2008〕134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市(县)、区和市级党政群部门应设置首席信息主管。首席信息主管的任职条件、职责权利和监督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首席信息主管是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信息化工作的具体策划、规划、组织、实施者,直接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主要领导人负责,业务上接受市信息化办公室的指导。

  第四条 首席信息主管组织协调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信息产业发展、社会信息化建设以及信息化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信息化项目方案的审核和把关工作。

  第五条 首席信息主管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行政领导应当支持并保障首席信息主管依制度行使职权。

  第六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承担对各地区、各市级部门首席信息主管的任职和履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职管理

  第七条 首席信息主管应当具有诚信勤勉的品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具备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 首席信息主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省、市信息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科级领导职务;

  (四)通过省、市组织的首席信息主管任职培训和考核,取得首席信息主管任职资格;

  (五)熟悉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九条 首席信息主管由各地区、各部门提名,填写拟聘首席信息主管申请表(见附表)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下达聘书,聘任期两年,任期结束后经考核合格可续任;解聘程序与聘任程序相同。

  第三章 首席信息主管的职责

  第十条 各市(县)、区首席信息主管负责组织本地区的下列工作:

  (一)负责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信息化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信息产业的管理和推进工作;

  (四)组织、协调和承担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资源开发工作;

  (五)协调和指导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信息网络安全防范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实施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信息化宣传与普及教育工作;

  (七)健全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信息化工作体系,提出本地区信息化工作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方案;组织本地区信息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八)协助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组织重大信息化项目的论证,就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方案和经费预算提出意见;

  (九)对全市的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十)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首席信息主管的权限

  第十一条 首席信息主管有权监督、检查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及直属基层组织的信息化建设、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资产管理等信息化工作。

  第十二条 首席信息主管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化项目的预算、方案和实施计划,报本部门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第十三条 首席信息主管对违反国家、省、市信息化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

  第十四条 信息化工作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首席信息主管的意见。

  第十五条 首席信息主管每年需参加各类信息化技术和管理方面的脱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或不少于2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底对各地区、各部门首席信息主管的工作业绩、工作效能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对于优秀首席信息主管给予表彰;对于考核不称职的,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有权要求原单位进行人员更换。

  第十七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每年必须对首席信息主管进行必要的培训,以提高首席信息主管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首席信息主管因辞职、调任、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在做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的同时,将决定文件抄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同时提交免职或者撤职的原因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事业单位、市级直属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首席信息主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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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通知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现就调整情况及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商品

  (一)关于部分进口商品税则税率调整情况

  这次调低进口税率的商品,共涉及税目3462个(详见2001年税则),占税则税目总数的49%。调整后,关税总水平由16.4%降低为15.3%,平均降幅为6.6%,加权平均税率由10.77%降低为10.54%,降低约0.23个百分点。

  2001年税则新增税目56个,删除7个,净增49个,税则税目总数由7062个增加至7111个(详见附件二)。

  (二)关于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调整情况

  对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作适当调整。现行税则中,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分为“部分生产设备”和“其他商品”两部分,为统一、规范和便于操作,对实行税则暂定税率的商品进行了重新划分,将原材料、零部件及没有复杂技术规格、指标限定的设备列于“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一)”(详见附件五),将有“技术规格及用途”限定的生产设备列于“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二)”(详见附件六)。

  (三)随着税则税目的调整,2001年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目税率也有相应的调整(详见附件四)。

  (四)2001年进口商品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率表共有52个税目。

  在2000年基础上增加了6个有关冻鸡的税目,其它未变。(详见附件三)。

  (五)进口税则普通税率未作调整,仍按2000年版税则执行。

二、出口商品

  (一)2001年出口商品税则税率与2000年出口商品税则税率相同,仍为36个税目。

  (二)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调整情况

  2001年出口暂定税率在2000年基础上作了适当调整(详见附件七)。

三、加强对暂定税率商品的审核

  为正确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各关要切实加强对暂定税率商品的审核,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在具体操作时,凡H883参数库中商品编号的附加号(第9、10位)为55、56的商品,必须依据本通知附件五、六审核后,再在征减免税方式中输入4(特案),并输入应执行的暂定税率。

四、当暂定税率商品同时又是国家优惠政策商品时,可在优惠政策计算确定的税率与暂定税率两者中从低选择计征进口关税,但不得在暂定税率的基础上再行减税。

五、暂定税率的执行截止期限为2001年12月31日。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海关于2000年12月31日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见附件一)对外公布。

  通关自动化系统数据库的维护通知,将另文下发。

附件:

一、海关公告稿

二、税则税目调整表

三、进口商品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率表

四、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目税率表

五、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一)

六、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二)

七、出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


二OO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接海关总署通知,国务院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部分税目税率(详见2001年版税则)。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二OO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财[2001]58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4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卷烟生产计划的有偿调整,其目的是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烟草行业的结构调整,保证国家税收的稳定和正常增长。各省级局(公司)应积极配合,加强指导调控,严格按有关规定操作实施好卷烟生产计划调整的财务处理工作。
  二、严格计划指标调整的帐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1]146号文件,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请各单位按规定做好有关帐务调整工作。调入卷烟生产计划指标的企业所支付的款项,在“经营费用——卷烟生产计划指标调剂支出”列支;调出卷烟生产计划指标的企业所取得的款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卷烟生产计划指标调剂收入”。
  三、通过省公司集中调出卷烟生产计划指标收入形成的税后利润,作为本省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只能首先用于关闭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补贴及其与关闭企业直接有关的诸如销毁关闭企业烟草机械设备费用等补贴,然后也可用于应扶持卷烟工业企业的亏损补贴和技改还贷。不得用于对外投资、非生产性开支等。
  直接调出卷烟生产计划指标的卷烟工业企业所取得的收入也按上述规定范围使用。
  四、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原国家局《关于调整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后有关利润分配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烟财[1994]8号)同时废止。
  实际执行过程中,本通知未明确问题,请各省级局(公司)及时与国家局财务管理监督司联系。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