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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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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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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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三日 

泰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达到一定投资规模,对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增强发展后劲、带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由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委是重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筛选原则和领域,拟订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名单,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协调、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 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发改、经贸、财政、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建设、科技、招商和重点项目办、行政审批中心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组织进行调度、检查和考核,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的有关问题。


第二章项目确定

  第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从下列项目中优先确定:
  (一)先进制造业,特别是装备制造业项目;
  (二)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项目;
  (三)服务业,特别是旅游、文化产业、现代物流和科技信息项目;
  (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五)对改善我市经济结构与布局、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特别是促进我市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六)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其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必须达到以下规模:
  (一)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扩建和技改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
  (二)住宿餐饮、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的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
  (三)其他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每半年确定一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或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申请;
  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向市重点项目办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政府和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提出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于当年11月和次年5月份集中向市重点项目办报送市重点建设项目推荐名单;
  (三)市重点项目办初审后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由市重点建设项目联席会议进行集中审查;
  市重点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应当同时审查确定项目是否享受市政府《关于对重点项目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意见》(泰政发〔2008〕40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市重点建设项目联席会议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 申请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列入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的文件;
  (三)县(市、区)政府和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审查意见;
  (四)环保、土地、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文件。
  

第三章项目建设与服务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属地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等有关工作,为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树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观念,提高土地利用强度。

  第十条 各级电力、交通、通讯、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严格按照合同和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在安排配套资金、调控资金、引导资金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安排,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向金融机构推荐市重点建设项目,向社会发布项目有关信息,引导信贷资金和民间资金的投入。

  在发行企业债券、上市融资等方面,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市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列入。

  第十三条 市重点项目办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帮助市重点建设项目解决或反映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享受《意见》优惠政策的,凭市政府公布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文件,直接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等相关手续。

  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房地产开发性质的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项目中住宅性质的子项目,不享受《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项目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的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和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重点建设项目统计制度,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准确地向市重点项目办报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建设资金的到位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一年后,市重点项目办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其进行投资评审,核定重点项目开工一年内是否完成《意见》规定的投资额,并出具评审报告。对不符合《意见》规定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重点项目办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通知相关部门追缴已经减免的各项收费和扶持奖励资金。

  泰安高新区内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评审、考核。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评审考核费用由市财政或高新区财政负担,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后评估制度。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市重点建设项目联席会议组织对项目的效益和影响、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问题,充分发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带动作用,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重点项目办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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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司法的力量 渴望司法的权威
--再评乔占祥状告铁道部案

彭江民


备受关注的“乔占祥状告铁道部”一案,因国家计委举行的铁路客票价格听证会而再次引发了人们的思考。
需要说明的是,“乔占祥状告铁道部”一案的一审判决虽已作出,但由于乔占祥律师的上诉,该案目前正处于二审阶段。也就是说,该案的诉讼程序尚未终结,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此前媒体关于铁道部已在该案中胜诉的报道是不准确、不全面的。
无论一审判决以怎样的理由驳回了乔占祥律师的诉讼请求,在本案当中,有两个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其一,《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该案中所涉及的铁路客票涨价行为显然未经过听证会程序。虽然听证会仅仅是价格决策的一个程序,但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同样是违法行为。其二,《铁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按照该规定,铁路旅客票价的批准权在国务院,而不在国家计委。根据职权法定、越权无效的行政法原则,国家计委未经国务院同意而自行批准的铁道部票价上浮方案,不能作为票价上浮的合法依据。一审法院认为国家计委在此批准事项上已经获得了国务院的授权,这是值得商榷的。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行政授权的规定尚不完备,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行政授权实践,行政授权行为的成立既要有明确的授权意思表示,又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所谓国家计委已经获得授权可以审批铁路旅客票价的说法,显然不符合行政授权的这两?
慊?疽?蟆?
随着又一次春运的即将来临,由铁道部申请,国家计委于2002年1月12日举行了铁路旅客票价调整听证会,这是符合《价格法》规定的,也是政府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但是,人们不仅要问,同样的决策行为(旅客列车票价调整)、同样的法律依据(《价格法》和《铁路法》),为什么上年没有经过价格听证程序,而今年却要举行价格听证会?是上年的价格决策程序错了,还是今年的价格听证会多此一举?无论如何,价格听证会的召开必竟是一个进步。应当坚信,在国家不断迈向现代化的进程中,民主法治建设亦必将不断取得进步。
司法权审查行政权,这是现代法治社会对国家权力配置的基本要求。在行政实践已经走在司法审判前面的情况下,人们有理由期待司法机关就“乔占祥状告铁道部”一案作出一个合理合法的、公正权威的、令人信服的终审判决。


作者单位: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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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总机:0311-7600088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协调会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协调会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综〔 2005 〕 8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协调会议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二月六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
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协调会议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协调会议会务工作,不断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牡政发〔 2005 〕 1 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或两位以上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由两位以上副市长参加的市长办公会议,排序在前的副市长主持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协调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参加人员为与议题内容有关的部门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如确有必要,部门有关业务科室人员随同本部门领导参会。

第二条 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协调会议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协调会议根据议题内容按,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或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会同议题汇报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和会议主持人要求做好会议通知、会场落实、会议签到、会议录音、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等项会务工作。

第四条 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会议内容、参加人员及需参加人员周知的有关事宜。会议签到要写明参加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及联系电话。会议记录要做到全面、详实、准确。

第五条 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协调会议研究、讨论、协调事项需以书面形式汇报的,汇报单位会前要认真准备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内容应做到重点突出、内容简洁、文字精练。

第六条 参会人员在会议召开 5 分钟前到达会场,因故不能参会的,要及时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七条 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严禁在会中交谈与会议无关的内容,会议期间通讯工具一律关闭,不许随意离开会场和提前退出会场。

第八条 会议期间需部门发表意见时,参会人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发言,不发言的视为没有意见。

第九条 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协调会议由会议主持人视需要决定是否形成会议纪要。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由会议记录人按照会议主持人要求形成会议纪要初稿。不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由会议记录人形成书面备忘。

第十条 会议纪要应做到语言精练、表述准确、条理清晰、格式规范。

第十一条 会议纪要印发程序:记录人根据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初稿—→议题汇报部门负责人审核—→议题汇报部门与有关部门会签—→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把关—→市政府办公室主管主任审核—→市政府常务秘书室审核纪要格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市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副市长、市长审核或签发—→市政府常务秘书室编号—→议题汇报部门或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印发—→市政府常务秘书室存档。

第十二条 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协调会议议定内容涉及机构编制、城市规划、土地问题等事项,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由专门委员会最后审定;涉及财税政策、资金安排方面内容需市长会前同意或会后批准;涉及有关法律、法规事项,须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把关。

第十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协调会议研究、讨论、协调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按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与方式须经市政府秘书长、有关市长助理或市政府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十四条 市长办公会议议定需跟踪督办的事项,由市政府督办检查室负责落实。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会议召开,一般性的研究、部署、汇报工作或属于部门决策范畴的,不以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协调会议形式进行协调和决策。